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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財政部 稅務總局調整設備器具扣除企業所得稅政策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18-05-11 / 閱讀:195

            經融資租賃財稅專家確認,本通知適用于融資租賃公司投放的承租人,尤其對投放中小微企業的融資租賃公司迎來重大利好!同時對中小微企業未來的成長發展、升級改造具有重要的引導意義!

         

        為引導企業加大設備、器具投資力度,財政部發布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稱,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等相關規定執行。

         

        原文:

         

        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一、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二、本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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