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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的通知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18-12-13 / 閱讀:309

          財會〔2018〕35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規范租賃的會計處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我部對《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按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其境外財務報表的企業,可以提前執行本準則,但不應早于其同時執行我部2017年3月31日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2017年7月5日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日期。
          
          三、執行本準則的企業,不再執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發的《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3號)中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以及我部于2006年10月30日印發的《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通知》(財會〔2006〕18號)中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應用指南》。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
          
          財政部
          
          2018年12月7日
          
          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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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金瓶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