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臺民營企業融資租賃補貼細則 按融資規模8%比例 最高500萬元
關于印發《大力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
皖經信財務〔2019〕134號
各市、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皖發〔2018〕3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聯合制定了《大力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安徽省財政廳
2019年9月3日
根據《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皖發〔2018〕38號)要求,為用好省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按照程序規范、操作簡便、權責明確、公正透明的原則,特制定以下實施細則。
第一部分 申報條件和材料
一、基本要求
(一)基本材料
1. 市(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局(主管部門)上報文件;
2. 市(直管縣)、縣(市、區)經濟和信息化局(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承諾書(見附件1),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3. 申報單位的資金申請表;
4.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如與營業執照三證合一,提供一證即可);
5. 企業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稱號類除外);
6. 申報單位法定代表人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承諾書(見附件2),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二)限制性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和項目,不得申報資金獎補:
1. 自2017年1月1日以來,在生產經營中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環境污染事故和存在嚴重產品質量等問題的;
2. 自2017年1月1日以來,單位或法定代表人被納入嚴重失信“黑名單”的;
3. 不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的。
(三)獎補要求
本實施細則所列項目與制造強省建設獎補項目實行統籌,企業在同一年度申報上述項目,應符合以下要求:
1. 企業的同一項目申報補貼制造業中小企業開展設備融資租賃業務,不能再享受以下三類項目獎補:
(1)工業強基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補助;
(2)技術改造項目貸款貼息;
(3)獎補節能環保“五個一百”優秀企業。
2. 單個企業最高可疊加享受除項目獎補外的3個稱號類獎補;
3. 對皖北三市、國家和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市、區)(見附件3)符合條件的項目,獎補資金補助金額上浮20%。本款僅適用于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支持制造強省建設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號)中確定的獎補省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省認定的成長型小微企業、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在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掛牌的中小企業、制造業中小企業開展設備融資租賃業務、主導制定國際、國家(行業)標準企業以及國家級和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等7個類別;
4. 單個企業最高獎補不超過1000萬元;
5. 企業已獲得國家獎補的同一項目,原則上不得重復申報;
6. 已獲省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不得再申報省成長型小微企業認定獎補。
二、支持“專精特新”發展
(一)獎補省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1. 申報條件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已獲本專項支持的企業除外。
2. 申報材料
企業申請報告(含基本情況表、相關業績證明材料和上兩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3. 支持方式
根據綜合評價情況,擇優給予每戶一次性獎補50萬元。
(二)獎補省認定的成長型小微企業
1. 申報條件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認定的省成長型小微企業。
2. 申報材料
本細則要求的基本材料。
3. 支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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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獲認定的省成長型小微企業給予一次性獎補50萬元。
(三)獎補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
1. 申報條件
獲得工業和信息化部專精特新“小巨人”稱號的企業。
2. 申報材料
企業基本信息表。
3. 支持方式
對獲得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稱號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
三、支持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四)獎補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
1. 申報條件
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上一年度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和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認定的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
2. 申報材料
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提供基本情況表;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提供基本情況表和服務業績證明材料。
3. 支持方式
對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對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擇優給予一次性獎補50萬元。
(五)補助為企業提供管理咨詢與診斷服務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
按有關規定執行,另行下發通知。
四、支持融資服務體系建設
(六)獎補在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掛牌的中小企業
1. 申報條件
在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掛牌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2. 申報材料
本細則要求的基本材料。
3. 支持方式
對在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掛牌企業的專精特新企業,每戶給予一次性獎補20萬元。
(七)補貼制造業中小企業開展設備融資租賃業務
1. 申報條件
(1)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安徽省制造業中小企業;
(2)企業設備融資租賃業務期限在36個月及以上,截至申報時已履約12個月以上,且上一年度還在履約,第一年還款金額不超過總金額的40%,前兩年還款不超過總金額的80%;
(3)合作的融資租賃機構:一是省內登記注冊資本金2億元以上(實繳);省外登記注冊資本金20億元以上(實繳)、資產規模50億元以上;
(4)未獲得過設備融資租賃業務補貼的企業。
2. 申報材料
(1)設備融資租賃業務資金申請表;
(2)設備融資租賃業務資金申請報告(主要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生產經營財務繳稅情況、設備融資租賃業務開展情況、租金支付情況、效果分析及存在問題等);
(3)開展直接租賃業務的:供需融三方協議(直租合同、買賣合同),設備明細表,設備購置發票,設備廠家發貨憑證、清單,設備入庫驗收清單,設備安裝驗收清單,項目竣工驗收材料;開展售后回租業務的:融資租賃機構與企業簽訂的雙方協議,資產轉讓協議,設備明細表,設備購置發票或設備價值評估報告;
(4)企業還款計劃表,融資租賃機構放款銀行流水憑證,企業支付租金銀行憑證(逐期),融資租賃機構收款收據流水憑證、租息發票(逐期);
(5)企業和公司法人代表的征信報告(記錄),中征動產融資統一登記系統確權登記記錄;
(6)合作的融資租賃機構相關資料:營業執照,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納稅證明或憑證,征信報告(記錄);
(7)企業、融資租賃機構真實性及不提前解除租賃業務的承諾聲明;
(8)其他與該融資租賃業務有關的資料。
3. 支持方式
補貼資金按照融資規模8%的比例對融資租賃中小企業進行補貼,每戶企業最高可達500萬元,并根據年度申報數量統籌安排。
(八)支持省級政策性融資擔保風險補償機制建設
具體按照《安徽省政策性融資擔保風險分擔和代償補償試點方案》(財金〔2014〕1980號)、《安徽省省級融資擔保風險補償專項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金〔2016〕874號)以及《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完善新型政銀擔風險分擔機制做好國家融擔基金對接工作的通知》(皖財金〔2019〕154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九)支持科技創新型企業融資發展
具體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聚焦創新驅動引領發展打造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科創板實施方案的通知》(皖政辦〔2019〕10號)等執行。
其中,第(八)、(九)項所需資金5億元,省人大批復年度預算后按規定劃轉。
五、支持創業創新
(十)獎補主導制定國際、國家(行業)標準企業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支持制造強省建設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號)中關于獎補主導制定國際、國家(行業)標準企業的相關要求執行。
(十一)獎補國家級和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
1. 申報條件
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國家級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等部門認定的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基地。
2. 申報材料
國家級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提供基本情況表;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基地提供申請報告(含基本情況表、上一年度服務業績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3. 支持方式
對國家級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對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基地擇優給予一次性獎補50萬元。
(十二)獎勵“創客中國”安徽省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大賽獲獎項目
1. 申報條件
(1)本年度“創客中國”安徽省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大賽一、二、三等獎獲獎項目;
(2)企業類項目為省內注冊企業;
(3)創客類項目自獲獎正式文件發布之日后60天內,在省內完成企業注冊。
2. 申報材料
本細則要求的基本材料(企業成立時間不滿一年的獲獎項目,無需提供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3. 支持方式
對獲得“創客中國”安徽省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大賽一、二、三等獎的項目,每個分別獎補50萬元、25萬元、10萬元。
六、支持企業家培訓
(十三)實施“新徽商培訓工程”
按有關規定執行,另行下發通知。
第二部分 工作程序
一、下發通知。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下發申報通知。
二、組織申報。由市(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局(主管部門)按照要求組織申報,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上報申請文件。
三、現場核查。市(直管縣)、縣(市、區)經濟和信息化局(主管部門)按照《關于印發〈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制造強省建設資金項目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等四項制度的通知》(皖經信財務〔2018〕146號)規定,統籌做好現場核查。對稱號類項目除需要進行擇優評選或統籌安排的,不再進行現場核查。
四、專家評審。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有關項目進行評審,出具評審意見。
五、研究審定。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研究提出資金安排方案,經廳黨組會審定后,會商會簽省有關部門。
六、項目公示。項目安排方案確定后,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七、資金下達。公示無異議后,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下達獎補項目安排,商省財政廳下達資金計劃。
第三部分 監督管理
一、項目單位對申報事項的真實性、合規性和資金使用承擔直接責任。
二、相關事項涉及的會計、審計等中介機構對其出具的報告的真實性、公正性負責。
三、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組織實施大力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負責開展項目的涉企系統比對核準及項目資金的稽查核查、績效評價等工作。省財政廳負責完善涉企項目資金管理信息系統,協助對涉企項目進行比對。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項目審核,避免重復支持。市(直管縣)、縣(市、區)經濟和信息化局(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的現場核查。
四、對弄虛作假騙取獎補資金,截留、挪用、轉移或侵占獎補資金,擅自改變承諾實施事項等行為,視情責令限期整改、停止撥付資金、收回已撥付的資金,并將項目單位及中介機構列入信用信息“黑名單”、取消其三年內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的所有財政資金申報資格,同時按規定對項目單位和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對審核把關不嚴、項目出現問題較多、項目績效評價排名靠后的市(直管縣)、縣(市、區)經濟和信息化局(主管部門),根據情節和實際情況,予以通報批評,并適當壓減問題項目所在市縣的資金規模。對涉嫌違規、違紀、違法的單位和個人,由紀檢監察部門和司法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p#分頁標題#e#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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