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金融發展專項資金融資租賃產業發展事項實施細則的通知
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
廣州市金融發展
專項資金融資租賃產業發展事項
實施細則的通知
穗金融函 〔2019〕1122號
各區融資租賃行業主管部門,各融資租賃企業:
根據《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穗文〔2019〕23號)和《中共廣州市委辦公廳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廣州市地方商務局職責機構編制的通知》(穗文〔2019〕20號),廣州市融資租賃行業監管職能由廣州市商務局劃轉至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廣州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融資租賃產業發展事項”相應調整為“廣州市金融發展專項資金融資租賃產業發展事項”。根據原《廣州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融資租賃產業發展事項實施細則》,我局制定了《廣州市金融發展專項資金融資租賃產業發展事項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反饋。
特此通知。
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6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促進廣州市金融發展專項資金融資租賃產業發展事項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廣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府辦函〔2017〕306號)和《廣州市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金融規〔2019〕1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廣州市金融發展專項資金融資租賃產業發展事項(以下簡稱融資租賃資金)是市級財政在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專項用于支持我市融資租賃產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財政局和各區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專項資金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資金設立和調整申請、預算申報、編制資金分配使用計劃、牽頭制定資金使用實施細則、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開展項目績效評價、信息公開和業務監督檢查等。牽頭負責專項資金的項目管理,審核融資租賃企業、金融租賃企業項目。
市財政局負責審核資金設立和調整申請、組織資金預算編制和執行、審核資金安排計劃的合規性、辦理資金撥付、組織實施財政監督檢查和總體績效評價等。
各區行業主管部門配合做好項目申報、審核、資金撥付、監督及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四條
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二章
支持對象、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
融資租賃資金的支持對象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單位為本市行政轄區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行業協會(或聯合體)及其他單位;
(二)申報單位具有良好的誠信、社會信譽和綜合實力,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財務管理人員,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好,能按期償還銀行貸款;
(三)依據信用管理部門規定,申報單位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單”;
(四)項目申報指南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專項資金支持方向和標準如下:
(一)融資租賃企業落戶、增資擴股獎勵(以下簡稱落戶增資獎勵)。
對落戶廣州的融資租賃企業、廣州的融資租賃企業增資擴股的,根據新增實繳注冊資本(新增資本金)規模和增量等情況進行一次性獎勵:20億元以上(含20億元,以下按此類推)的,獎勵1000萬元;20億元以下、 10億元以上的,獎勵500萬元;10億元以下,5億元以上的,獎勵200萬元。
(二)融資租賃項目補貼(以下簡稱項目補貼)。
對我市各區組織融資租賃企業開展飛機、船舶租賃項目,對項目進行一次性獎勵:按項目合同金額給予不超過0.5‰的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p#分頁標題#e#
除飛機、船舶項目外,對我市融資租賃企業為本市企業提供融資租賃服務,或購入我市先進制造企業生產的設備用于對外融資租賃服務等情況,對于項目融資總額度2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按項目合同金額給予不超過0.5%的補貼,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上述資金可根據需要進行適當調整。對我市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可根據情況進行專項支持, 并相應調整上述資金分配比例。資金調整方案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財政局制定。
落戶增資獎勵與我市其他同類型獎勵項目同時獲評時,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僅支持其中一個項目。落戶增資獎勵需在實繳資金到賬后才可以參與評選,在評定次年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項目補貼在資金有效投放后進行評選。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七條
每次項目申報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與市財政局發布申報指南(或通知)。申報指南(或通知)明確資金的申報條件、時間和程序、申報資料要求、經辦部門、經辦人員和聯系方式等內容。
申請使用資金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相關單位(簡稱“申報單位”)應按資金相關規定和申報指南(或通知)要求進行申報,填報資金使用申報材料。申報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和套取、騙取財政資金。
第八條
對申報項目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核:
(一)項目初審。由各區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匯總上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二)項目復核。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對各區行業主管部門征集報送項目進行復核。
(三)項目評審。市地方金融監管局采取委托中介機構、組織專家或內部評審等方式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必要時延伸到現場核實。
第九條
除需要保密的事項外,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將審核后擬安排的項目在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示7個工作日。對公示有異議的項目,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條
融資租賃資金原則上實行項目庫管理。對已細化到具體項目并可編入部門預算的資金,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將根據專項資金年度使用額度,按輕重緩急編列具體項目計劃(細列至具體用款單位、項目、金額、年限),隨每年部門預算一并報送市財政局。
對在部門預算中未能細化的資金,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根據項目申報和評審結果編制具體項目計劃,在市財政部門批復部門預算之日起兩個月內審批后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對按規定批準使用的專項資金按照預算及國庫管理規定辦理預算下達和資金撥付手續。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根據國庫集中支付相關規定,及時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單位。
第十二條
獲得項目補貼的申報單位企業中止或提前終止融資租賃服務合同,或變更合同不再實施融資租賃業務的,應退回當次所獲得的項目補貼。申報單位再次申請項目補貼,應提交前一次獲得融資租賃資金后合同履行情況等相關后續資料。
第四章
監督管理與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將根據《廣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府辦函〔2017〕306號)等規定,在廣州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平臺上公開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申報指南(或通知)、項目申報情況、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分配結果,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審計結果,接受和處理投訴情況等內容。同時,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申報指南(或通知)、項目申報情況、分配結果等內容在門戶網站上公布。
第十四條
申報單位收到資金后,應專款專用,并按照財務制度規定作相應的財務及會計處理,建立完善的項目和財務檔案管理制度。
申報單位收到資金后,應專項用于融資租賃相關業務的發展或者費用的補貼,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按規定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項目單位應按要求開展績效自評,并自覺接受市、區相關部門或由其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的績效評價工作。市、區財政部門按照規定履行績效管理職責。
第十六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對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市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根據需要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專項檢查或審計。項目單位應自覺接受財政、金融、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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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申報單位和個人在融資租賃資金申報和使用過程中,存在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截留、挪用或擅自改變財政資金用途等違法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處理,追回財政專項資金,5年內停止申報專項資金資格,并向社會公開其不守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開始實施。在實施過程中,如遇政策調整和實施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將根據實際情況對本細則評估后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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