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快北京市融資(金融)租賃聚集區建設的辦法出臺
摘 要
12月2日,北京市融資(金融)租賃聚集區--北京市順義區出臺重磅金融產業政策--《關于加快北京市融資(金融)租賃聚集區建設的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融資(金融)租賃、商業保理產業進行專項扶持。
《辦法》是北京市針對融資(金融)租賃聚集區首次出臺扶持政策,政策全面對標國內最高標準,扶持力度空前,為融資(金融)租賃、商業保理機構再次送上“政策大禮包”!重點從機構發展支持、辦公場所支持、產融合作支持、產業活動支持、項目引進支持和金融人才服務六大方面給予機構全方位的政策支持。
據了解,2017年北京市有關部門批準順義成為“北京市融資(金融)租賃聚集區”,借助北京天竺綜保區、國家臨空經濟示范區獨特優勢,重點發展融資(金融)租賃產業。據悉北京天竺綜保區作為全國首家空港型綜合保稅區,已成為集聚各類高端生產要素,帶動周邊產業升級,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的核心區域,對融資租賃業務發展壯大具有明顯的優勢。
按照國內經濟行業分類,融資租賃行業是北京市金融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北京市金融監管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郝剛具體解釋道,近年來融資租賃行業整體健康、平穩發展,資產規模總收入和租金條目余額持續增長,負債規模、預期租金和資產負債率同比下降。截至9月末北京市融資租賃企業資產總額達到了3866億元。融資租賃行業在設備進口、商品流通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日益成為推動我國產融界和發展實體經濟的重要組成。
據順義區金融服務辦公室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次制定出臺融資(金融)租賃、商業保理產業發展政策,主要目的是進一步發揮順義作為北京市融資(金融)租賃聚集區的品牌帶動作用,借助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示范區優勢,發展壯大首都北京的融資租賃產業,進一步打造首都產業金融中心,發揮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的作用。《辦法》重點從機構發展支持、辦公場所支持、產融合作支持、產業活動支持、項目引進支持和金融人才服務六大方面給予機構全方位的政策支持。
主要凸顯以下四大優勢:
優勢一:前5年全面覆蓋經營成本
《辦法》對機構業務發展以及購租房進行補助,補助力度空前,經初步測算,獎勵資金基本可以100%覆蓋機構前5年各類經營成本。
優勢二:鼓勵高端論壇活動落地順義
《辦法》對融資(金融)租賃、商業保理機構開展各類高端金融論壇、專業培訓、項目對接等活動予以大力支持,最高給予150萬元補助,加強信息交流,推動產業發展。
優勢三:支持金融機構“以商招商”
《辦法》鼓勵融資(金融)租賃、商業保理機構發揮資源優勢,引進優質項目到順義區發展。對于協助引進優質項目的融資(金融)租賃、商業保理機構,引進一個項目最高獎勵500萬元。
優勢四:加強金融招才引智力度
《辦法》加強服務融資(金融)租賃和商業保理機構高層次人才,為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業務骨干在人才引進、子女就學等方面提供綜合支持服務,加強金融人才服務,聚集高端金融人才。
附:辦法全文。
關于加快北京市融資(金融)租賃聚集區建設的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打造北京市融資(金融)租賃聚集區,充分發揮融資(金融)租賃、商業保理等產業對實體經濟發展的支撐促進作用,加快構建“高精尖”產業經濟結構,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機構,是指經有權機關批準設立,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非銀行法人機構及其項目公司、子公司。
本辦法所稱金融租賃機構,是指經有權機關批準,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項目公司、子公司。
經有權機關批準,在順義區內注冊登記、依法合規經營的融資(金融)租賃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保理機構,是指經有權機關批準設立,從事商業保理業務的非銀行法人機構。
經有權機關批準,在順義區內注冊登記、依法合規經營的商業保理公司,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實施以后,在本區注冊并納稅的融資(金融)租賃和商業保理機構,前兩年按照其當年實現市區兩級經濟貢獻的100%予以補助,第三年至第四年按照其當年實現市區兩級經濟貢獻的80%予以補助,第五年按照其當年實現市區兩級經濟貢獻的50%予以補助。
第五條 本辦法實施以后,在本區注冊并納稅的融資(金融)租賃和商業保理機構,可享受辦公場所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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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戶當年實現區域經濟貢獻200萬元(含)以上,并于落戶當年在本區租賃辦公用房的,第一年最高按500平方米、每平方米5元/日標準給予租房補助,實際發生費用低于補助標準的,以實際發生費用為準給予補助。
(二)落戶當年實現區域經濟貢獻200萬元(含)以上,并于落戶當年在本區購買辦公用房的,按上述租賃辦公用房補助金額標準2倍給予補助,實際費用低于補助標準的,以實際發生費用為準給予補助。
(三)租賃或購買的辦公用房實際用途應僅限于機構自身辦公使用,且租賃或購買關系依法合規,否則不予補助。第(一)(二)兩款政策不可同時享受。
第六條 鼓勵駐區融資(金融)租賃和商業保理機構為區內企業提供融資支持,按照其當年為區內企業提供融資總額的1%給予獎勵,單個融資(金融)租賃和商業保理機構每年獲得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單筆業務合同期限半年以上。
第七條 對有關機構在順義區組織開展融資(金融)租賃和商業保理業信息交流、專業培訓、高端論壇、項目對接等活動,活動前向區金融辦申請,經區政府審核認定該活動對北京市融資(金融)租賃聚集區建設起到積極推進作用的,最高給予實際發生費用的50%且不超過150萬元的資金補助。
第八條 支持融資(金融)租賃和商業保理機構發揮資源優勢,參與北京市融資(金融)租賃聚集區建設。對于協助引進符合順義區高精尖產業定位項目的,按其引進項目正式經營之日起的第一年實現區域經濟貢獻的10%予以一次性獎勵。引進單個項目獎勵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當年引進上述項目數量累計達5個(含)以上的,再給予50萬元獎勵。
第九條 加強服務融資(金融)租賃和商業保理機構高層次人才,根據本區實際,協調區內相關部門為融資(金融)租賃和商業保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業務骨干在人才引進、子女就學等方面提供綜合支持服務。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補助、獎勵、扶持期等各類期限的起始時間及正式經營的起始時間,均從融資(金融)租賃和商業保理機構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計算,以365個自然日為一年,以此類推。
第十一條 申請單位應在符合條件之日起1年內,向區金融辦提出獎勵補助資金申請并按要求提供申請材料。
第十二條 享受本辦法政策支持的融資(金融)租賃和商業保理機構應承諾并自愿遵守以下條款:
(一)依法規范經營。
(二)按要求定期向區金融辦報送業務數據、發展經營和信息變更等情況。
(三)自最后一次享受本辦法政策支持資金之日起5年內如遷出順義區,應退還全部補助、獎勵、扶持款等各類政策資金。
第十三條 對符合順義區金融發展定位、有特殊貢獻和重要意義的融資(金融)租賃和商業保理機構,經區政府審核認定后,根據其發展需要可予以專項政策支持。
第十四條 享受本辦法政策獎勵的融資(金融)租賃和商業保理機構,不再同時享受順義區其他同一類型的政策獎勵,不再適用《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順義區打造首都產業金融中心促進金融產業發展辦法〉的通知》(順政發〔2019〕18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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