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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湖北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發布關于印發《湖北省類金融機構現場檢查辦法(試行)》的通知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20-05-12 / 閱讀:544

          2020年4月28日,湖北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發布關于印發《湖北省類金融機構現場檢查辦法(試行)》的通知,辦法共七章33條,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辦法解釋了現場檢查的意義:通過發揮查錯糾弊、校驗核實、評價指導等作用,督促類金融機構增強誠信守法意識,提升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控制能力,依法合規經營,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辦法所稱類金融機構,是指在湖北省境內依法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等。
          
          關于印發《湖北省類金融機構 現場檢查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縣地方金融工作局(金融辦):
          
          為規范全省類金融機構現場檢查工作,提升現場檢查質效,促進類金融機構規范健康發展,特制定印發《湖北省類金融機構現場檢查辦法(試行)》,請認真遵照執行。
          
          湖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8日
          
          湖北省類金融機構現場檢查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湖北省類金融機構監管,規范現場檢查行為,提升現場檢查質效,促進類金融機構規范健康發展,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以及國務院、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有關部委和省委、省政府關于類金融機構監管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現場檢查,是指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及各市(州)、縣(市、區)地方金融工作局(辦)依法對類金融機構經營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行政執法行為。
          
          第三條 現場檢查是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類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發揮查錯糾弊、校驗核實、評價指導等作用,督促類金融機構增強誠信守法意識,提升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控制能力,依法合規經營,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現場檢查包括常規檢查、專項檢查和稽核調查等。
          
          (一)常規檢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要求,定期開展綜合性現場檢查,包括全覆蓋檢查和“雙隨機、一公開”抽查。
          
          (二)專項檢查。根據重大工作部署或臨時工作任務,針對某一類指標或經營行為進行專門檢查。
          
          (三)稽核調查。對重大風險、突發輿情、信訪投訴以及審計和其他有關部門移交線索等特定事項進行專門調查。
          
          第五條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類金融機構開展現場檢查,應當做到權責有據、文明執法、分級分類、程序完備、公開透明、務實高效。存在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依法公正履行職責情況的,現場檢查人員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予以回避。
          
          第六條 現場檢查應當堅持把黨建工作貫穿于始終,嚴格遵循黨中央和省委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相關要求,把黨建工作要求和現場檢查要求結合起來,把提高政策運用水平和提高檢查能力結合起來,把評估現場檢查成效和檢驗黨建工作成效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各級黨組織在現場檢查中的主觀能動性,積極借鑒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市場監管、安全監管的有效方法,不斷提高現場檢查效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依據監管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和屬地監管責任,按照“誰立項、誰組織、誰負責”的工作機制,開展現場檢查。
          
          第八條 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統籌全省現場檢查工作;對省本級直接監管的類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組織全省重大專項檢查;對各市(州)、縣(市、區)地方金融工作局(辦)的現場檢查工作進行監督、指導;根據工作需要協調有關省級部門予以支持配合。
          
          第九條 各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辦)負責統籌轄區內現場檢查工作;對市(州)本級直接監管的類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完成省局部署的現場檢查任務,報告現場檢查情況,提出相關工作建議;對下級縣(市、區)地方金融工作局(辦)的現場檢查工作進行監督、指導;根據工作需要協調有關市(州)級部門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條 各縣(市、區)地方金融工作局(辦)負責完成上級部署的現場檢查任務,報告現場檢查情況,提出相關工作建議。
          
          第十一條 根據工作需要,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辦)可以直接對下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機構開展現場檢查,下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予以配合。#p#分頁標題#e#
          
          第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上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在專項檢查、稽核調查中安排下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進行交叉檢查。
          
          因存在跨區域經營、異地關聯機構等情形,需要跨區域聯合檢查的,按照對等原則,由檢查立項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協調屬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分別對轄區內機構或經營行為開展檢查,并共享檢查數據、資料等信息。立項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協調確有困難的,可以提請上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協調。
          
          第三章  立項管理
          
          第十三條 對類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須事先制定檢查計劃或方案,明確檢查依據、對象、時間、內容、手段和工作要求等。未經立項審批程序,不得開展現場檢查。
          
          第十四條 縣(市、區)地方金融工作局(辦)每年要對轄區內類金融機構現場檢查全覆蓋;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辦)每年要對本級直屬的類金融機構現場檢查全覆蓋,對所轄縣(市、區)每一類類金融機構抽查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每年要對本級直屬的類金融機構現場檢查全覆蓋,對全省每一類類金融機構抽查不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五條 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制定覆蓋全省的年度檢查計劃和重大專項檢查方案,由主要負責人批準;市、縣兩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工作需要,制定本地的專項檢查方案,由主要負責人批準,并向上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備;省、市、縣三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制定稽核調查方案,由分管負責人批準。
          
          第十六條 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對全省各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檢查計劃、頻次進行科學統籌,除抽查、復核外,原則上省、市、縣三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不得為同一檢查事項對同一家類金融機構重復檢查。根據動態分類評級結果,將隨機抽查的比例頻次、被抽查概率與抽查對象的信用等級、風險程度掛鉤,對有不良信用記錄、投訴舉報較多、風險高的加大抽查力度,對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可適當減少抽查,盡量“無事不擾”。
          
          第四章  檢查流程
          
          第十七條 現場檢查工作分為檢查準備、檢查實施、情況反饋、檢查處理和歸檔存查五個階段。
          
          第十八條 檢查準備階段,應根據檢查任務,結合檢查人員業務專長,合理配備檢查人員,組成檢查組。檢查組不得少于二人,實行組長負責制。必要時,可以邀請相關行業協會或聘請第三方機構參與檢查。
          
          檢查組應當開展查前調查,通過大數據、投訴舉報、網絡輿情等渠道,收集被查機構檢查領域的有關信息,整理問題線索,提高現場檢查的針對性。
          
          檢查組應當組織查前培訓,采取專題輔導、模擬檢查、答疑解惑等方法,對檢查內容進行專項培訓,使檢查人員熟悉政策標準,掌握方式方法,增強現場檢查的實效性。
          
          檢查組應當提前向被查機構發出檢查通知書,告知檢查目的、時間、內容等,提出配合檢查的具體要求。進行突擊檢查等特殊情況,可以在到達現場后出具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于二人或未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的,被查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第十九條 檢查實施階段,對照現場檢查要點清單,逐項進行檢查,通常做到“三必談”:董監高人員必談、財務人員必談、風控人員必談;“四必看”:章程制度必看、業務流程必看、風控措施必看、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必看;“五必聽”:業務匯報必聽、解釋申辯必聽、整改打算必聽、困難訴求必聽、意見建議必聽;“六必查”:監管要點必查、經營范圍必查、機構和人員資質必查、業務系統必查、合同賬目必查、信訪投訴必查。檢查人員有權查閱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和信息系統。檢查人員可以查看經營管理場所、采集數據信息、測試有關系統設備設施;可以訪談或詢問相關業務人員或客戶,談話筆錄應由訪談或詢問對象簽字確認;可以收集原件、原物,并進行復制、記錄、錄音、錄像、照相等,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有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封存;可以使用監管信息系統、“互聯網+監管”、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開展檢查分析。
          
          被查機構自行外聘審計機構進行審計的,檢查人員可以約談外聘審計機構人員,了解審計情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要求被查機構外聘審計機構時,在相關合同或協議中明確外聘審計人員有配合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檢查的責任,對外聘審計機構審計結果嚴重失實、存在嚴重舞弊行為等問題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對外聘審計機構的審計結果不予采信。
          
          第二十條 情況反饋階段,檢查組完成檢查后立即碰頭,匯總檢查情況,進行事實認定和問題定性,填寫檢查情況告知書。組織被查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業務、財務、風控、法務人員召開檢查情況反饋會,通報檢查發現的問題,提出初步整改意見和時限。因時間和條件所限、無法當場作出結論的問題,檢查組應當告知被查機構需進一步研究的原因、明確結論的時限。經充分溝通、被查機構無異議后,檢查組組長和被查機構在場權限最高負責人在檢查情況告知書上簽字,一式兩份,檢查組和被查機構各留存一份。#p#分頁標題#e#
          
          第二十一條 稽核調查參照一般現場檢查程序,根據工作要求和實際情況,可以簡化流程,可以不進行情況反饋,可以不出具檢查情況告知書,以調查報告作為稽核調查的成果。調查過程中如發現涉及需要采取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的事項,應當按照相關要求收集證據,依程序進行處理。
          
          第五章  檢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現場檢查完成后,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根據檢查結果,采取以下方式分類處置:
          
          (一)通報約談。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將現場檢查情況通報被查機構的上級部門或主要股東,可以約談被查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要求其就檢查發現的問題作出說明和承諾,也可以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或者責令書面檢查等。
          
          (二)責令整改。向被查機構下達整改通知書,明確需要整改的問題、時限和要求等。整改通知書須在簽發之日三個工作日內送達被查機構,被查機構主要負責人在整改通知書上簽字后,采取傳真、掃描、復印寄送等方式反饋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存檔。被查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整改報告。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及時督促被查機構落實整改要求,可以設立一定的整改觀察期,必要時可再次進行現場復查,復查不需再進行立項程序。
          
          (三)行政處罰。被查機構未按要求整改或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采取進一步監管措施。涉及行政處罰的,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按有關規定啟動行政處罰立案調查程序。
          
          (四)司法移交。現場檢查中發現被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客戶以及其他相關組織、個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向司法監察機關等部門移送。
          
          第二十三條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將現場檢查發現的情況和問題,在被查機構的監管評級和風險評估中反映,必要時相應調整被查機構的監管評級和風險評估,與市場準入、業務拓展、檢查頻次掛鉤。應當加強對檢查情況和整改情況的統計分析,對檢查中發現的普遍性、典型性風險和問題,應當及時采取監管通報、風險提示等措施;對于檢查中發現的系統性風險苗頭,應當及時專題上報;對于檢查中發現的監管機制和制度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提出修訂和完善監管機制與制度的建議。
          
          第二十四條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在現場檢查結束后,按照互聯網監管相關要求,及時錄入監管信息系統,并推送至“互聯網+監管”、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實現與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條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對現場檢查的計劃或方案、檢查記錄、相關資料和證據、檢查通知書、檢查情況告知書、限期整改通知書、整改結果等及時歸檔,建立現場檢查臺賬,作為監管統計分析的重要基礎依據。
          
          第六章  廉政紀律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條 現場檢查應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確保執法信息公開透明、執法全過程留痕、執法決定合法有效。
          
          第二十七條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權按照規定對檢查情況采取公示、通報等方式進行公開,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公布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八條 檢查人員應當做到檢查事實清楚、問題定性準確、責任認定明晰、定性依據充分、取證合法合規。被查機構對所提供的經營報告、財務報告、年度審計報告、業務臺賬、合同票據等文件、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對被查機構拒絕、阻礙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實施檢查,提供虛假文件、資料或隱瞞事實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現場檢查人員應嚴格遵守廉政紀律,落實《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規范監管工作人員履職行為的意見》“九個不得”要求。對現場檢查工作中不依法合規履職的,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履職問責有關規定,對相關檢查人員予以問責。對于有證據表明檢查人員已履職盡責的,免除檢查人員的責任。對于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所知悉的被查機構商業秘密等嚴重違反現場檢查紀律的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或紀檢監察部門。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類金融機構,是指在湖北省境內依法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其他需要納入地方金融監管的新型金融組織,以及外省上述機構在湖北省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對未經批準擅自開展類金融機構業務的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比照本辦法執行。#p#分頁標題#e#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后,國務院、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委出臺的類金融機構監管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現場檢查要點清單
          
          2.現場檢查底稿
          
          3.檢查通知書模板
          
          4.檢查情況告知書模板
          
          5.整改通知書模板
          
          6.現場檢查情況報告
          
          附件1.5
          
          融資租賃公司現場檢查要點清單


          附件1.6
          
          商業保理公司現場檢查要點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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