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個等級分類監管!天津發布融資租賃公司等分類監管工作指引征求意見
《天津市地方金融組織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加強地方金融組織監督管理,完善我市地方金融組織監管體系,合理配置監管資源,促進我市金融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天津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借鑒我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評級和融資擔保公司監管記分工作經驗,結合我市地方金融組織實際,市金融局制定了《天津市地方金融組織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工作指引》。
現向社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自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1月15日,請以電子郵件形式反饋至sjrjfgc@tj.gov.cn,并注明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感謝您的支持和參與。
附件:1.天津市地方金融組織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
2.《天津市地方金融組織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工作指引》起草說明
2020年12月17日
天津市地方金融組織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工作指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地方金融組織監督管理,完善我市地方金融組織監管體系,合理配置監管資源,促進我市地方金融組織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天津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等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是指天津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金融局”)及各區金融工作部門通過日常監管、風險排查等方式,根據掌握的地方金融組織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管理水平、內控機制、風險狀況等方面情況,按照本指引從定量和定性兩個方面對地方金融組織合規運營情況及主要經營管理要素作出評價判斷,對地方金融組織進行監管評級,并根據評級結果對地方金融組織進行分類并實施差異化監管。
第三條 本指引適用于在我市依法設立且經營已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的法人地方金融組織的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工作,數據采集區間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指引所稱地方金融組織,是指在我市依法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和地方資產管理公司。
第四條 市金融局負責統一組織并統籌安排我市地方金融組織的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工作;各區金融工作部門具體負責對本轄區注冊的地方金融組織進行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
市金融局和各區金融工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第三方中介機構輔助開展監管評級工作。
第五條 在監管評級過程中要堅持以下原則:
(一)定量因素與定性因素相結合,靜態分析與動態分析相結合,總量分析與結構分析相結合,正面評價計分與負面事項減分相結合;
(二)定量指標主要依據信息系統數據,對有證據證明信息系統數據不能真實反映公司經營情況的,相關指標可按照真實數據進行調整。
(三)定性因素主要根據日常監管、風險排查、現場調查、現場檢查等掌握的地方金融組織相關情況,可以根據監管工作需要對公司開展走訪調查和現場檢查。
第二章 監管評級指標體系
第六條 地方金融組織監管評級指標體系包括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業務運行與財務情況、經營合規與信用管理、調整項目、禁止性項目等五項評級指標。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業務運行與財務情況、經營合規與信用管理項下分為若干評價要點,每個評價要點根據重要性賦予一定分值,總分值為100分。
(一)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
主要評價要點包括公司治理、制度建設、部門設置、人員結構、風險控制等。
(二)業務運行與財務情況
主要評價要點包括信息系統、資產情況和質量、業務比重權重情況等。
(三)經營合規與信用管理
主要評價要點包括監管配合、行業自律、監管指標、經營場所、員工培訓、投訴爭議情況等。
(四)調整項目
(五)禁止性項目
第七條 市金融局可以根據地方金融組織行業發展實際結合監管服務政策變化情況對評價要點進行修訂,并據此印發分行業監管評級指標體系,以更加客觀、科學地指導監管評價和分類監管工作開展。
第三章 評級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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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市金融局和各區金融工作部門應指定專門的監管工作人員嚴格按照本指引要求負責監管評級具體工作。監管工作人員須充分熟悉監管評級的所有要素及評價要點,嚴格依據規范的評級操作程序進行評級工作,保證評級結果客觀公正。
第九條 開展監管評級過程中,應首先要求地方金融組織根據本指引要求和監管評級指標體系開展自評,以促進公司增強合規意識,提升公司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水平。
地方金融組織自評應堅持全面、客觀、真實的原則,自評結果可以作為各區金融工作部門初評參考。公司自評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等情形的,將下調評級結果,并視情況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十條 各區金融工作部門應以信息系統為依托,并充分結合掌握的監管信息、公司經營情況、財務報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與公司相關的投訴信息及外部輿情信息等,全面收集公司相關情況。對于采集的公司信息在數量和內容上不足以支持該體系所有評價要點的,可以通過現場走訪、監管約談等途徑全面采集評級信息。
第十一條 各區金融工作部門應對通過不同渠道收集的地方金融組織全部評級信息進行整理、分析和審核,確保信息真實準確。應充分考慮定量指標的真實性和變化趨勢,以及定性指標的復雜性和主觀判斷的差異性。
第十二條 各區金融工作部門依據本指引規定的評級方法和評級標準,在科學客觀分析的基礎上,合理、準確判斷地方金融組織的整體狀況,填制完成相關評級工作底稿,確定監管評級初步結果。對于同一評價要點在不同地方金融組織之間的考量應當做到尺度一致,對每一項評價要點的分析、判斷、預測和評價要做到理由充分、分析深入、判斷合理,以確保初評結果能夠準確反映地方金融組織合規運營和經營管理各方面的狀況。
各區金融工作部門應有適當形式的復核以保證初評結果的客觀準確和公平公正。
第十三條 各區金融工作部門完成初評后,應形成監管評級情況報告并連同評級工作底稿等資料一并報送市金融局。
第十四條 市金融局在收到各區金融工作部門報送的符合規定的監管評級工作報告及相關材料后,應對評級工作進行書式審查,并對地方金融組織自評和各區金融工作部門初評結果進行抽查復評。
第十五條 市金融局復評認為評級工作程序不符合規定或評級結果存在明顯不合理的,可要求區金融工作部門作出解釋,在有足夠理由證明評級工作程序不符合規定或評級結果不合理的情況下,市金融局可直接對評級結果作出調整。
第十六條 市金融局確定的最終評級結果應及時反饋各區金融工作部門。各區金融工作部門應在收到最終評級結果后及時通過會談、監管會議、提出監管意見等途徑通報本轄區地方金融組織,同時一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七條 地方金融組織收到監管評級結果后,對評級結果有異議,可在5個工作日內向各區金融工作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相關佐證信息資料;逾期未反饋視為對監管評級結果沒有異議。
第十八條 對于地方金融組織提出異議的監管評級結果,區金融工作部門應結合地方金融組織提供的新的信息資料進行再次審核。如需調整評級結果的,區金融工作部門應報市金融局審查后確定。
第十九條 地方金融組織在監管評級年度1月1日至評級日發生違規情況的,市金融局和區金融工作部門應對公司評級結果進行相應調整。
在監管評級結果反饋后,市金融局和區金融工作部門發現地方金融組織在監管評級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或監管工作人員未按本指引的要求進行評級操作的,應根據經核實的真實情況按照當年評級工作要求重新核定其監管評級等級。
第二十條 評級工作全部結束后,市金融局和區金融工作部門應當分別做好評級信息、評級工作底稿、評級結果等文件、資料的歸檔工作。
第四章 評級分類標準
第二十一條 監管評級得分根據各評價要點得分的算術加和結果確定,并根據調整項目和禁止性項目進行調整,綜合得分超過100分的,記100分。
第二十二條 監管評級結果分為A(優秀)、B(良好)、C(中等)、D(較差)、E(差)五個等級。其中:
(一)得分為90分(含)至100分的,評級結果為A級,表示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制度建設健全,業務運行規范,認真落實監管要求,風險管理能力強。
(二)得分為80分(含)至90分的,評級結果為B級,表示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制度建設基本健全,業務運行基本規范,能夠落實監管要求,風險管理能力較強。
(三)得分為70分(含)至80分的,評級結果為C級,表示公司存在中等程度的弱項,無嚴重違規經營行為或重大風險問題,但存在一定風險隱患。#p#分頁標題#e#
(四)得分為60分(含)至70分的,評級結果為D級,表示公司存在較為嚴重的問題,或不能完全落實監管要求,風險較大。
(五)得分為60分以下的,評級結果為E級,表示公司存在嚴重經營異常、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脫離監管或不能落實監管要求,風險極大。
第二十三條 凡年度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金融組織,監管評級結果不應高于D級:
(一)嚴重違反營運資金來源等規定;
(二)年度內連續兩次或者累計三次及以上未按規定報送數據信息;
(三)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完成監管部門提出的工作要求和監管措施;
(四)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五)存在不良率畸高、嚴重資不抵債等情形,存在重大經營風險;
(六)其他存在較為嚴重的違規經營行為。
第二十四條 凡年度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金融組織,監管評級結果直接歸為E級:
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
拒絕或阻礙監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
報送虛假數據信息;
被公示為失信公司;
其他嚴重違法違規事項。
第五章 評級結果運用——分類監管
第二十五條 市金融局和各區金融工作部門應將監管評級結果作為衡量地方金融組織合規情況并合理配置監管資源、精準有效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的重要依據,根據評級結果實施分類監管。
(一)監管評級結果為A級的,以非現場監管為主,定期監測各項監管指標、業務數據,可給予適量的監管關注,原則上不安排現場檢查(除有舉報、投訴等情形外)。
(二)監管評級結果為B級的,應給予一定的監管關注,區金融工作部門根據需要開展監管談話,指出公司存在的薄弱環節,督促其進行規范整改,應重點關注監管評級中得分較低的評價要點對應的公司有關情況。
(三)監管評級結果為C級的,應給予監管關注,區金融工作部門應加強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有針對性地開展監管談話、警示、風險提示等監管措施,并結合評級結果,根據公司風險情況合理安排現場檢查。
(四)監管評級結果為D級的,應給予特別的監管關注,區金融工作部門應采用多種監管手段及時了解公司最新的經營管理情況及采取的風險控制和化解措施,重點對公司及其關聯方賬戶的異常交易進行動態監測和風險排查,并結合評級結果,根據公司風險情況合理安排現場檢查,根據現場檢查結果確定進一步監管措施。
(五)監管評級結果為E級的,應給予重點監管關注,區金融工作部門應采用多種監管手段持續關注公司經營及風險狀況,采取風險控制和化解措施,重點對公司及其關聯方賬戶的異常交易進行動態監測和風險排查,并結合評級結果,根據公司風險情況合理安排檢查次數,必要時制定和啟動風險處置預案并及時向市金融局報告。
第二十六條 市金融局和各區金融工作部門應將監管評級結果作為支持地方金融組織業務創新的重要依據,根據評級結果實施差異化監管服務支持政策。
(一)監管評級結果為A級和B級的,應優先支持其享受相關政府扶持和獎勵政策,大力支持其在堅守風險底線前提下開展業務創新。
(二)監管評級結果為C級的,在其合規經營達到風險可控的情況下,支持其享受相關政府扶持政策,視情支持其開展業務創新。
(三)監管評級結果為D級和E級的,限制或禁止其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限制其變更事項,一般不享受政府扶持和獎勵政策。
第二十七條 監管評級結果的披露遵循以下原則。
(一)市金融局可以將評級結果向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保監局、天津證監局,市公安、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以及行業協會、金融機構等進行通報,也可以擇機通過適當方式將評級結果向社會公眾進行披露。
(二)各區金融工作部門在經市金融局同意后,可以將評級結果向區公安、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進行通報。
(三)接到評級通報的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將評級結果進行披露,嚴禁將評級結果用于商業目的。
第二十八條 地方金融組織監管評級結果發生變化的,按照重新核定的監管評級結果執行分類監管和扶持政策。
第六章 工作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 監管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照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廉潔從政的有關要求客觀、公正地履行監管評級職責,不得接受被評級地方金融組織和相關人員安排的宴請、旅游、高消費娛樂(健身)等活動;不得接受被評級地方金融組織和相關人員贈送的任何紀念品、禮品、禮金、支付憑證和有價證券等。#p#分頁標題#e#
第三十條 地方金融組織發現監管工作人員在評級與實施分類監管工作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可向監管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的紀檢監察部門書面舉報。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除有特殊說明,本指引中所述“以上”、“高于”均包含本數,“以下”、“低于”均不包含本數。
第三十二條 通過本指引確定的監管評級結果僅作為監管部門對地方金融組織的分類監管和服務支持的主要依據,不代表對地方金融組織實際經營情況及風險任何形式的評價或保證。
第三十三條 本指引由市金融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來源:天津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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