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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山東省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21-02-27 / 閱讀:1290

          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山東省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加強對我省融資租賃行業的監督管理,引導企業合規經營,根據中國銀保監會印發的《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銀保監發〔2020〕22號)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我局起草了《山東省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電子郵件途徑將意見發送至我局,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3月8日。電子郵箱:sdfjrjgjjgsc@shandong.cn。
          
          附件:《山東省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征求意見稿).docx
          
          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1年2月8日
          
          附公告全文
          
          山東省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
          
          實施細則(暫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為加強對我省融資租賃行業的監督管理,規范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防范經營風險,促進融資租賃行業健康發展,根據《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銀保監發〔2020〕2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關于印發<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0年版)>的通知》(發改體改〔2020〕1880號)、《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山東省轄區內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及分支機構,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定義】本細則所稱融資租賃公司是指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分支機構是指融資租賃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包括省外融資租賃公司在我省依法設立的分公司。
          
          本細則所稱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
          
          本細則所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是指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和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局”)。
          
          第四條【基本條件】融資租賃公司應具備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產規模、資金實力和風險管控能力。
          
          第五條【經營原則】融資租賃公司開展經營活動,應當遵循法律、法規、《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部門職責】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全省融資租賃公司的設立、變更、退出及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政策的制定;負責并指導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做好融資租賃公司及分支機構的日常監管和風險防范工作。
          
          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本轄區融資租賃公司及分支機構的日常監管、風險防范、信息報送和上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政策扶持】鼓勵各地出臺有針對性的扶持配套政策,制定符合地區行業實際的補貼、風險補償標準。引導融資租賃公司在推動裝備制造業發展、企業技術升級改造、設備進出口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實現行業高質量發展,對主業突出、經營穩健、特色鮮明的融資租賃公司給予一定政策傾斜。
          
          第二章 登記注冊、變更及退出
          
          第八條【會商機制】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與市場監管部門建立會商機制,嚴格控制融資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登記注冊。
          
          第九條【名稱使用】未經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使用“融資租賃”或類似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一般準入條件】在本省設立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股東資信良好,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法人股東應具有與從事業務相適應的資質能力;注冊資本應當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以債務資金或委托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法人股東過往不得有惡意逃廢債務行為;承諾兩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該公司股權,不以所持有的股權進行質押或提供擔保,并在公司章程中載明;#p#分頁標題#e#
          
          (三)有熟悉融資租賃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其中,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情形:有經濟、金融等相關領域犯罪記錄;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或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并負有個人責任;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或被有關部門聯合懲戒;曾被金融監管部門處罰或者取消任職資格;
          
          (四)在注冊地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基本程序】對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公司,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與市場監管部門會商后準予注冊登記。
          
          融資租賃公司注冊登記后5個工作日內登錄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補充完善公司基本信息。
          
          第十二條【分支機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融資租賃公司來本省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憑該公司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意設立分支機構的意見,按照融資租賃公司設立程序辦理。
          
          融資租賃公司跨市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征得該公司注冊地、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同意,按照融資租賃公司設立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變更事項】融資租賃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事先征得所在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意后,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一)變更名稱、公司住所、組織形式。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調整股權結構。
          
          (四)變更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五)其他變更事項。
          
          對符合變更條件的融資租賃公司,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與市場監管部門會商后準予變更。
          
          融資租賃公司應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后5個工作日內登錄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修改上述信息。
          
          第十四條【退出行業】未達到監管要求的融資租賃公司,按照《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銀保監發〔2020〕22號)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破產清算】融資租賃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備案。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十六條【業務范圍】融資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租賃業務;
          
          (三)與融資租賃和租賃業務相關的租賃物購買、殘值處理與維修、租賃交易咨詢、接受租賃保證金;
          
          (四)轉讓與受讓融資租賃或租賃資產;
          
          (五)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第十七條【融資行為】融資租賃公司的融資行為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十八條【租賃物范圍】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另有規定的除外。
          
          融資租賃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的租賃物為載體。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接受已設置抵押、權屬存在爭議、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或所有權存在瑕疵的財產作為租賃物。
          
          第十九條【負面清單】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有下列業務或活動:
          
          (一)非法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
          
          (二)發放或受托發放貸款;
          
          (三)與其他融資租賃公司拆借或變相拆借資金;
          
          (四)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私募投資基金融資或轉讓資產;
          
          (五)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提供融資或要求地方政府為租賃項目提供擔保、承諾還款等;
          
          (六)虛擬出資,虛構租賃物,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無處分權的、已經設立抵押的、已經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權存在其他瑕疵的標的為租賃物,租賃物合同價值不得與實際價值明顯不符;
          
          (七)與關聯公司之間進行租賃物低值高買、高值低租等明顯不符合市場規律的交易行為;
          
          (八)虛假宣傳或誤導性宣傳,故意虛構融資租賃項目通過公開渠道進行融資;
          
          (九)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進行清收;
          
          (十)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條【其他】融資租賃公司進口租賃物涉及配額、許可等管理的,由租賃物購買方或產權所有方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另有約定的除外。#p#分頁標題#e#
          
          融資租賃公司經營業務過程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四章 經營規則
          
          第二十一條【公司治理】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完善以股東或股東(大)會、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為主體的組織架構,明確職責分工,保證相互之間獨立運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學高效的決策、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二十二條【內部控制】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按照全面、審慎、有效、獨立原則,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形成良好的風險資產分類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評估制度、事后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以及防欺詐和反洗錢制度等,保障公司安全穩健運行。
          
          第二十三條【資本管理】融資租賃公司及其股東應當確保自有資本真實性和資本質量,杜絕虛假注資、循環注資等違規現象。建立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包括資本補充、規劃、內部資本評估、動態補充在內的資本約束管理體系。
          
          第二十四條【風險管理】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根據其組織架構、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對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等各類風險進行有效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及時化解風險。
          
          第二十五條【關聯交易】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其關聯交易應當遵循商業原則,獨立交易、定價公允,以不優于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
          
          融資租賃公司在對承租人為關聯企業的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
          
          融資租賃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應當經股東(大)會、董事會或其授權機構批準。重大關聯交易是指融資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融資租賃公司凈資產5%以上,或融資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后融資租賃公司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融資租賃公司凈資產10%以上的交易。
          
          融資租賃公司與其設立的控股子公司、項目公司之間的交易,不適用本細則對關聯交易的監管要求。
          
          第二十六條【租賃物所有權】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合法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第二十七條【租賃物登記】融資租賃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對租賃物的合法權益。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租賃物的權屬應當登記的,融資租賃公司須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若租賃物不屬于需要登記的財產類別,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對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價值等具體信息進行登記公示。
          
          第二十八條【租賃物購置】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或明確融資租賃業務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購置租賃物。特殊情況下需要提前購置租賃物的,應當與自身現有業務領域或業務規劃保持一致,且與自身風險管理能力和專業化經營水平相符。
          
          第二十九條【租賃物價值評估】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租賃物價值評估和定價體系,根據租賃物的價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潤等確定租金水平。
          
          售后回租業務中,融資租賃公司對租賃物的買入價格應當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準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對租賃物價值進行評估,不得低值高買。
          
          第三十條【委托租賃、轉租賃】融資租賃公司對委托租賃、轉租賃等形式的融資租賃資產應當分別管理,單獨建賬。轉租賃應當經出租人同意。
          
          第三十一條【融資租賃資產轉讓】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準則和制度,真實反映融資租賃資產轉讓和受讓業務的實質和風險狀況。
          
          第三十二條【征信管理】融資租賃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向征信機構提供和查詢融資租賃相關信息。
          
          第五章 風險控制
          
          第三十三條【租賃物價值監測】融資租賃公司應當重視租賃物的風險緩釋作用,每年12月31日前定期對持有租賃物的價值進行評估,密切監測租賃物價值對融資租賃債權的風險覆蓋水平,制定有效的風險應對措施。
          
          第三十四條【未擔保余值管理】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加強租賃物未擔保余值管理,定期評估未擔保余值是否存在減值,及時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計提減值準備。
          
          第三十五條【租賃物取回管理】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加強對租賃期限屆滿返還或因承租人違約而取回的租賃物的風險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賃物處置制度和程序,降低租賃物持有期風險。
          
          第三十六條【資產質量分類和準備金制度】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資產質量分類制度和準備金制度。在對風險資產準確分類的基礎上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準備,增強風險抵御能力,計提標準原則上不得低于風險資產期末余額的1%。#p#分頁標題#e#
          
          第三十七條【擔保保險事項】融資租賃公司和承租人應對與融資租賃業務有關的擔保、保險等事項進行充分約定,維護交易安全。
          
          第三十八條【租賃資產比重】融資租賃公司的融資租賃和其他租賃資產比重不得低于總資產的60%。
          
          第三十九條【杠桿倍數】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資產總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8倍。風險資產總額按企業總資產減去現金、銀行存款和國債后的剩余資產確定。
          
          第四十條【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融資租賃公司開展的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不得超過凈資產的20%。
          
          第四十一條【資產證券化業務】融資租賃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應當在國務院批準的交易場所或銀行間市場發行,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發行,投資者人數、投資金額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集中度管理】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加強對重點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單一承租人及承租人為關聯方的業務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經營風險。
          
          (一)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融資租賃公司對單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二)單一集團客戶融資集中度。融資租賃公司對單一集團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
          
          (三)單一客戶關聯度。融資租賃公司對一個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四)全部關聯度。融資租賃公司對全部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
          
          (五)單一股東關聯度。對單一股東及其全部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融資租賃公司的出資額,且同時滿足本細則對單一客戶關聯度的規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監管部門職責】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對全省融資租賃公司及分支機構依法履行以下監管職責:
          
          (一)擬訂全省融資租賃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
          
          (二)負責全省融資租賃公司及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指導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對融資租賃公司及分支機構開展監管評級、日常監管工作;
          
          (三)負責全省融資租賃公司監管統計工作;
          
          (四)對山東省融資租賃行業協會進行業務指導。
          
          融資租賃公司及分支機構的日常監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和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
          
          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局應當向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應當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按月報送本地融資租賃公司經營情況及監管情況。
          
          第四十四條【監管隊伍建設】各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按照監管要求和職責配備專職監管員,確保履行監管職責。
          
          第四十五條【監管協作】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與市場監管、稅務、公安等部門建立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研究解決轄內融資租賃行業重大問題,加強監管聯動,形成監管合力。
          
          第四十六條【日常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通過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實行動態監管和全過程監督,及時預警和防范風險,重點監督融資租賃公司經營合規性和業務、財務數據真實性,及時防范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七條【非現場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運用信息化手段對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狀況等情況進行了解和監督管理,提高融資租賃公司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控制能力。
          
          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建立監管信息采集、統計分析和監測預警機制。融資租賃公司每月月初5日內,填寫上一月度《融資租賃公司月度情況表》,報送至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局;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局應當督促指導融資租賃公司報送月度情況表,自收到《融資租賃公司月度情況表》后2日內匯總并報送至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自收到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報送的月度情況表后2日內匯總并報送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收集、整理和分析融資租賃公司統計數據,對金融風險狀況進行評估,并提出相應的監管措施。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按照銀保監會的要求使用全國融資租賃公司管理信息系統,及時進行融資租賃業務登記,真實、準確、完整填報信息,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填報上一季度經營情況統計表及簡要說明;每年4月30日前填報上一年經營情況統計表、說明,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含附注)。
          
          第四十八條【現場檢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審慎監管的需要進入或者聘請中介機構進入融資租賃公司及分支機構依法實施現場檢查。對融資租賃公司的現場檢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p#分頁標題#e#
          
          (一)進入融資租賃公司以及有關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詢問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先行登記保存;
          
          (四)檢查相關信息系統。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或中介機構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或者隱瞞。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現場檢查每年抽選比例不少于30%,市、縣地方金融監管局應當對本轄區內融資租賃公司每年至少現場檢查一次。
          
          第四十九條【專項檢查】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建立專項檢查制度,不定期進行現場檢查監管。各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根據實際監管情況,建立相應的專項檢查制度,加強現場監管。
          
          監管部門對融資租賃公司專項檢查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積極配合。
          
          第五十條【監管談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履行職責需要,可以與融資租賃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其就融資租賃公司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五十一條【監管處置】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應當將現場檢查、專項檢查工作報告及處置意見提交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根據檢查結果作出相應處置。
          
          第五十二條【限期整改】根據現場檢查、專項檢查工作報告處置意見,融資租賃公司應進行限期整改,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通過約談、問詢、風險提示等方式對整改過程實施監管。違規融資租賃公司完成整改后提交整改報告,經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審核通過后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經驗收符合有關審慎經營規則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7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有關監管措施。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將未按期通過整改驗收的融資租賃公司依法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三條【重大事項報告】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下列事項發生后5日內向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報告:重大關聯交易,重大待決訴訟、仲裁及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規定需要報送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十四條【應急預警】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融資租賃公司重大風險事件預警、防范和處置機制,制定融資租賃公司重大風險事件應急預案。
          
          融資租賃公司發生重大風險事件后,應當立即組織應對,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態發展,防止風險傳遞,同時向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報告,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局應當及時進行應急處置。
          
          縣(市、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可根據情況和有關規定,決定是否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地方金融監管局報告。緊急重大敏感事件要第一時間上報,一般風險事件可邊處置邊報告。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接到風險事件報告后,根據風險事件級別及有關規定,做好風險處置。
          
          第五十五條【分類監管】建立和實施融資租賃公司分類監管制度,根據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規模、風險狀況、內控管理等情況,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有效實施分類監管。
          
          第五十六條【準確分類】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通過信息交叉比對、實地走訪、接受信訪投訴等方式,準確核查轄內融資租賃公司經營和風險狀況,按照經營風險、違法違規情形劃分為正常經營、非正常經營和違法違規經營等三類。
          
          第五十七條【正常經營】正常經營類是指依法合規經營的融資租賃公司。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對正常經營類融資租賃公司按其注冊地審核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股東名單、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和簡歷、經審計的近兩年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規定的其他資料。
          
          對于接受并配合監管、在注冊地有經營場所且如實完整填報信息的企業,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報銀保監會同意后及時納入監管名單,實施名單制動態管理。
          
          第五十八條【非正常經營】非正常經營類主要是指“失聯”和“空殼”等經營異常的融資租賃公司。
          
          “失聯”是指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融資租賃公司:無法取得聯系;在企業登記住所實地排查無法找到;雖然可以聯系到企業工作人員,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聯系到企業實際控制人;連續3個月未按監管要求報送監管信息。
          
          “空殼”是指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融資租賃公司:未依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報告;近6個月監管信息顯示無經營;近6個月無納稅記錄或“零申報”;近6個月無社保繳納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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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條【違法違規經營】違法違規經營類是指經營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細則規定的融資租賃公司。
          
          第六十條【監管措施】對正常經營類機構,納入監管名單。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積極支持公司發展,相應降低現場檢查的頻率,并在新業務開展等方面給予鼓勵和支持。
          
          對非正常經營、違法違規情節較輕的機構,縣(市、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督促其整改。整改驗收合格的,納入監管名單;拒絕整改、整改驗收不合格或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將依法處罰、取締或協調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六十一條【違法經營信息公示】建立融資租賃公司及其主要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法經營融資租賃業務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相關違法行為信息;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非法集資】融資租賃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有價證券,或者以其他方式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
          
          (二)擅自以廣告、公開勸誘或者變相公開宣傳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或者超出法律規定數量的特定對象承諾或者變相承諾,對投資收益或者投資效果作出保本、高收益或者無風險等保證的。
          
          第六十三條【機構責任】融資租賃公司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細則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等監管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人員責任】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本細則對融資租賃公司進行處罰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形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通報批評、責令改正、納入警示名單或違法失信名單等監管措施;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過渡期安排】本細則施行前已經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應在過渡期內達到本細則規定的各項要求。過渡期截至2023年6月30日。
          
          第六十六條【解釋權】本細則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七條【生效日期】本細則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  年  月日。
          
          來源: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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