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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7月1日起施行:未經批準不得設立地方金融組織 融資租賃適用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21-04-16 / 閱讀:211

          4月16日,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對地方金融組織提出了一系列監管要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不得設立地方金融組織,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地方金融組織的業務活動。
          
          同時,地方金融組織不得超越經營范圍從事金融業務活動,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變相出租、出借金融業務活動經營許可證或者其他審批文件。
          
          地方金融組織應當使用經登記的名稱,未經登記不得在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使用小額貸款、融資擔保、股權交易、典當、融資租賃、商業保理、資產管理、交易所(中心)等顯示金融業務活動特征的字樣。
          
          《條例》提出,地方金融組織向金融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應當了解金融消費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如實、充分提示可能影響金融消費者決策的信息、金融產品或者金融服務的性質和風險,必要時簽署風險提示書,依法保障金融消費者知情、自主選擇等合法權益,不得超越經營范圍或者采用虛假、欺詐、隱瞞、引人誤解等方式開展營銷宣傳。
          
          地方金融組織不再從事相關金融業務活動,應當按照要求向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資產狀況證明、債權債務處置方案等相關材料。地方金融組織解散,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并對未到期債務及相關責任承接等作出明確安排。地方金融組織解散、不再從事相關金融業務活動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經營許可證或者其他審批文件,通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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