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全文】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融資平臺公司投融資行為的指導意見
新規全文: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融資平臺公司投融資行為的指導意見
蘇政傳發(2021)94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決策部署,全面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融資平臺公司經營性債務管理的工作要求,進一步厘清政府和融資平臺公司責任邊界,合理控制債務總量及負債率,有效降低融資成本,防范化解地方國有平臺公司債務風險,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規范融資平臺公司投融資行為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加強投融資行為管理
(一)規范地方政府行為。
各地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切實剝離融資平臺公司政府融資職能,維護所屬融資平臺公司作為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不得干預企業經營活動,不得以行政決議方式違規將政府出資建設項目交由融資平臺公司籌資承建,不得在未履行投資合規程序前決策融資平臺公司投資,不得將招商引資項目變相為融資平臺公司投資項目,不得通過融資平臺公司舉債,不得為融資平臺公司融資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或承諾。
加強融資平臺公司地方財政撥付資金監督檢查,除地方隱性債務化解資金和預算安排支出外,嚴控地方財政向融資平臺公司撥款;對地方政府采取委托代建等方式交由融資平臺公司建設的項目,地方財政應按有關規定足額撥款。(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國委、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審計署駐南京特派辦、財政部江蘇監管局等)
(二)規范融平臺公司行為。
融資平臺公司應當完善投融資決策機制、運營機制和內控機制,項目投融資行為應同步審核決策。對外投資應當符合產業發展規劃,投資規模與投資實力、融資能力、財務承受能力相適應,嚴控高風險業務投資,按規定開展盡職調查和審計評估,并履行決策程序后按規定實施,防止脫實向虛,防止重大投資損失;對外融資應當遵循審慎原則,充分考慮融資渠道、融資期限、融資成本、風險控制等因素,不得脫離投資項目實際盲目舉債,不得投資收益不能覆蓋市場化融資成本的項目,不得違規為其他企業提供借款、擔保,不得違規改變資金用途,不得開展融資性貿易,不得欺詐發行債券、虛假披露信息、操縱市場價格,嚴控資產出表、表外融資等行為,在舉債融資時需主動聲明不承擔政府融資職能、所舉債務是企業債務,確保融資借得來、用得好、管得住、還得上。(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省發展政革委、財政部江蘇監管局等)
二、強化融資規模約東
(三)加強融資平臺公司融資總量控制。
各地政府應當加強融資平臺公司全口徑債務監測管控,全面摸清融資平臺公司政府隱性債務、經營性債務和或有負債底數,重點關注縣(市、區)、各類開發園區和鄉鎮(街道)融資平臺公司債務規模。著力化解存量政府隱性債務,嚴禁新增政府隱性債務,確保政府隱性債務余額和風險不斷下降。
地區年度新增經營性債務融資規模,原則上要與地區名義經濟增速、項目投資資金需求、預期回報水平和對應融資主體的償債能力相匹配。做好各類融資平臺公司債務總量和債務結構統計監測,報上一級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等)
(四)做好融資平臺公司融資分類管控。
融資平臺公司應當制定年度融資計劃、資金使用計劃和風險分析報告,經公司黨組織會議前置研究并通過董事會審議后報本級國資監管部門。各地國資監管部門應當建立融資平臺公司資產負債約束指標,并按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不同評級對各融資平臺公司實行融資限額和負債比率管理。
對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經營業績好、負債率低的企業,在現有總債務規模基礎上,根據經營發展要和財務承受能力,可新增一定的經營性債務融資;對經營業績較好、有一定發展前景、負債率相對較低的企業,在現有債務總規模基礎上,根據經營發展需要和財務承受能力,審慎新增經營性債務融資;對經營業績一般、發展前景欠隹、負債率高的企業,嚴格控制新增經營性債務融資,確需新增的,按程序和授權報出資人同意后實施。融資平臺公司新增債務用于償還到期債務的,應當設置專戶管理,嚴格實行受托支付,同級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依職責監督檢查。(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江蘇銀保監局等)
三、改善融資產品結構
(五)不斷提高銀行貸款類和標準化融資產品比重。
各地政府應當通過増加資本金、注入優質經營性資產、整合重組融資平臺公司等方式,提升融資平臺公司市場主體評級和資本營運能力,提高銀行貸款和信用債券等標準化融資產品比重,鼓勵通過公募REITs等權益類、資產證券化方式融資,優化融資產品期限配置,均衡到期債務償付計劃,做好資金流動性管理,避免集中兌付風險。(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發展政革委、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江蘇銀保監局、江蘇證監局等)
(六)穩步壓降非標類融資產品規模。
各地政府要重點關注非標類產品監管政策變化,指導融資平臺公司逐步壓降信托、資管計劃、融資租賃、私募基金和在地方交易場所發行的各類非標產品規模。各金融管理部門要引導金融機構依規配合置換高成本、短期限、難接續的存量非標類債務。
各地國資監管部門要將融資平臺公司非標產品融資占比壓降成效納入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范圍,同時強化監督,確保控壓到位。(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江蘇銀保監局、江蘇證監局等)
(七)堅決杜絕變相集資行為。
融資平臺公司不得以變相集資方式融資。各地政府要組織國資監管部門、審計部門、財政部門、金融管理部門對縣級及縣級以下融資平臺公司開展專項排查,重點約束公職人員及其近親屬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變相參與融資平臺公司集資行為。(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國資委、省審計廳、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江蘇銀保監局等)
四、推動融資成本壓降
(八)有效管控融資成本。
各地政府要建立融資平臺公司融資成本監測機制。鼓勵融資擔保公司為融資平臺公司提供銀行貸款和發行債券增信。支持有條件的融資平臺公司發行財政貼息的綠色債、項目收益債等創新類債券產品。探索開展二級市場債券估值管理,引導一級市場債券發行成本合理下行。融資平臺公司要加強融資成本管控,禁止以咨詢費、顧問服務費等名目,違規向第三方支付各類居間費用。(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江蘇銀保監局、江蘇證監局、財政部江蘇監管局等)
(九)鼓勵金融機構合理讓利。
各金融機構要合理讓利,降低通道費等中間費用成本,不得通過以存定增、購買理財等方式額外增加融資平臺公司負擔。各級金融管理部門對金融機構違規提出的額外融資附加條件、違規收取額外服務費用、簽訂抽屜協議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強監管。(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江蘇銀保監局、江蘇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
(十)規范中介機構合作管理。
各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融資平臺公司合作中介機構的規范管理,督促融資平臺公司建立承銷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工程咨詢公司等中介機構選聘管理或招投標制度,做到需求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費用公開,有效杜絕利益輸送等廉政風險。(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江蘇銀保監局、江蘇證監局、財政部江蘇監管局等)
五、防范化解債務風險
(十一)突出抓好債券領域兌付風險防范。
各地政府要把抓好債券領域風險防控擺上重要位置,認真落債券領域風險防范處置專項工作機制,切實承擔屬地責任,建立健全發行指導、風險監測、異動預警、協同處置機制,持續做好風險排查、分析研判、兌付提示、輿情管控,督促融資平臺公司信用類債券按期兌付、周轉接續,堅決杜絕惡性債券違約事件和逃廢債等違法違規行為。(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債券領域風險防范處置專項工作機制成員單位等)
(十二)有力推動弱資質平臺公司風險防范關口前移。
各地政府要重點關注貨幣政策、財政政策和金融監管政策變化,對債務風險較大的縣級和市場主體評級AA級以下的融資平臺公司,推動資產重組,做大資產規模,指導科學確定融資路徑,協調推進投融資平衡,綜合運用各類金融避險工具,建立“一企一策”風險應急處置預案,提前做好風險防范緩釋等工作。(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江蘇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
(十三)鼓勵建立市場化債務風險平滑幫扶機制。
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可協調國有企業、金融機構、其他社會資本等,設立市場化的債務風險化解基金或周轉金。鼓勵大型國有商業銀行、省屬法人金融機構等參與建立債券領域投資發行平準機制,支持本地區融資平臺公司償還到期債務的資金周轉。鼓勵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參與融資平臺公司債務實質性重組,整體幫助化解風險。(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江蘇銀保監局、江蘇證監局等)#p#分頁標題#e#
六、落實投融資管理責任
(十四)明確責任主體。
融資平臺公司是投融資行為的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要完善股權結構、優化治理機制、履行償債義務,實現投融資行為長期可持續。各地政府要督促融資平臺公司按照制度要求、風險類別和投融資規模,規范履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和審批程序,建立投融資管理責任鏈,嚴把關鍵環節,明確各環節責任主體,健全投融資管理責任制。(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發展改革委等)
(十五)強化審計監督。
各級審計部門要加大融資平臺公司投融資行為的審計監督力度。在地方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融資平臺公司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等項目中,關注企業投融資政策執行、決策程序、融資規模和成本控制、風險防控、資金使用等情況,同時關注企業對外擔保和對外借款事項,注重揭示風險和問題,促進企業規范投融資行為,有效防范風險。(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審計廳、財政部江蘇監管局、審計署駐南京特派辦等)
(十六)嚴肅責任追究。
融資平臺公司主要責任人因瀆職失職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引發重大風險以及惡意逃廢債等嚴重問題的,任免機關、單位要依法給予處分,需要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的,及時移送。各地政府、監管部門發現公職人員存在利用平臺進行內外勾結、利益輸送、謀取私利等行為,應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紀委監委機關、省審計廳、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等)
本意見中對融資平臺公司的有關指標要求,原則上按合并報表口徑。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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