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中院:對金融機構以咨詢費等變相收取的不合理利息不予支持
編輯:超級管理員 / 發布時間:2024-04-12 / 閱讀:421
4月7日,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辦公室在官微發布《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為金融高質量發展提供高質量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其中提出:
強化金融審判服務實體經濟。落實貸款信貸優惠利率政策,對金融機構違反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單方解除合同等訴訟主張和以咨詢費、擔保費等其他費用為名變相收取的不合理利息不予支持;......對于預扣利息以及超過法定上限的利息、違約金不予保護。落實穿透性審理思維,對于以其他形式為名實質為借貸的行為,結合出借人是否具有放貸資質等因素認定效力,對于無效的借貸行為不予支持合同約定的高額利息、違約金。妥善審理各類涉擔保糾紛。依法認定所有權保留買賣、融資租賃、有追索權的保理、讓與擔保等新類型擔保行為效力,助力實體企業融資;加強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依法保障金融債權清償,加強涉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的金融債權類案件審判工作,防止惡意逃避履行債務。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為金融高質量發展提供高質量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
一、強化金融審判服務實體經濟。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嚴格落實相關政策法規精神,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宗旨貫穿到金融糾紛案件的審判之中。落實貸款信貸優惠利率政策,對金融機構違反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單方解除合同等訴訟主張和以咨詢費、擔保費等其他費用為名變相收取的不合理利息不予支持。依法否定民間借貸中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職業放貸等違法行為的效力,對于預扣利息以及超過法定上限的利息、違約金不予保護。落實穿透性審理思維,對于以其他形式為名實質為借貸的行為,結合出借人是否具有放貸資質等因素認定效力,對于無效的借貸行為不予支持合同約定的高額利息、違約金。二、準確認定各類型融資合同效力。結合監管規范準確審查主體適格性、合同內容合法性,準確認定各類型融資合同效力,保護合法投融資行為,促進資源有效配置,滿足多樣化融資需求,服務保障科技創新、制造業發展、綠色低碳轉型等各領域高質量發展。保障新型融資方式發展,準確認定估值調整協議等新類型直接融資途徑效力,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和市場理性,保護合法的風險分擔機制,鼓勵金融創新,拓寬企業融資渠道。
三、妥善審理各類涉擔保糾紛。依法認定所有權保留買賣、融資租賃、有追索權的保理、讓與擔保等新類型擔保行為效力,助力實體企業融資。鼓勵實踐中擔保交易形式的多樣化,充分發揮各類財產權益的擔保功能,為實體經濟融資提供保障,分擔融資風險,有效平衡擔保權人、擔保人、第三人之間的關系。積極適用特別程序等非訟程序,快捷、高效、低成本服務擔保物權的實現,允許滿足法定條件的當事人參照民事訴訟法有關“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規定,通過非訟程序拍賣、變賣標的物實現擔保物權。
四、加強保護金融消費者和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對于金融糾紛中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高額利息、違約金、復利依法予以調整。保障消費者對金融產品的知情權及選擇權,督促金融機構對免除及減輕自身責任的條款履行提示說明義務。對于新型金融產品,堅持落實“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理念,依法審查金融機構是否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義務,引導金融機構將適當的產品、服務銷售給適合的金融消費者。從嚴打擊證券虛假陳述等重大違法行為,完善證券代表人訴訟機制,保障投資者便捷維權,完善“示范判決+訴前測算+訴前調解+合并立案”四位一體解紛機制。
五、健全完善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引導更多金融糾紛通過和解、調解、仲裁等方式予以化解。主動融入黨委領導的訴源治理格局,深化與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消費者和中小投資者保護機構、行業協會、仲裁機構、調解組織等各方主體聯動銜接,形成非訴先行、協同共治的工作格局。做深做實新時代“楓橋經驗”,充分履行指導調解法定職能,鼓勵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金融機構優先通過調解方式化解糾紛。促進完善公益性托底、市場化并行的調解機制,加強金融領域特邀調解隊伍建設,對起訴至法院且具備調解基礎的金融糾紛,積極開展委派委托調解,依法辦理司法確認,深化示范判決機制運用,不斷健全專業高效、有機銜接、多方共贏的多元解紛機制。六、推動涉外金融法治建設提質增效。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服務國家高水平對外開放戰略布局,統籌推進國內金融法治和涉外金融法治建設,依法妥善辦理涉外金融類案件。依托“域外法查明通”平臺不斷健全金融領域域外法查明與適用機制,增強廣州涉外金融審判國際公信力、影響力。加強涉外金融審判典型案例宣傳,強化涉外金融領域司法指引,助力營造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準確適用國際條約和互惠原則辦理涉金融司法協助案件,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升涉外金融審判專業化水平,為跨境金融業務發展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務和保障。七、釋放破產制度效能。延伸審判職能,通過破產前綜合服務機制,服務困境民營企業盡早拯救和有序退出,依法穩妥推進重點敏感行業風險化解,通過重整優化生產要素配置,服務發展新質生產力。完善與破產程序相適應的金融服務協作機制,加大政策文件宣介推廣,督促金融機構加強對破產管理人的身份認同和履職保障,保障金融債權人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支持金融機構成立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高效行使表決權。運用市場化手段評估擔保物價值,依法及時實現金融債權人優先權,合理補償重整程序中優先權遲延實現所受損失,提升金融債權確認衍生訴訟的審判效率,統一審判尺度,打擊防范逃廢債行為。鼓勵金融機構、類金融機構等專業機構為企業重整提供必要、合理融資支持。發揮“智融”平臺綜合服務功能,提升破產資產處置和重整投融資效率,助力構建特殊資產統一大市場。依法配合金融監管部門對高風險中小金融機構開展風險處置工作,依法認定金融監管部門處置行為在破產程序中的效力。妥善審理涉跨境金融企業破產案件和跨境破產協助案件,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八、加強執源治理,綜合解決涉金融執行難問題。以貫徹最高法院“二號司法建議”為契機,深入推進金融小額貸款、信用卡案件的執源治理。發揮綜合治理執行難制度優勢,主動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仲裁機構、公證機構協作,運用非立案執行方式化解信用卡、小額貸款合同糾紛。依托執行事務中心建設,加強執前督促、和解工作,創新核銷呆賬壞賬手段,推行“預查廢”機制,從源頭上減少執行案件。認真貫徹落實最高法院《關于規范和加強辦理訴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見》,做好訴前保全工作,切實提升訴前和訴中財產依法保全的比例,確保“以保促調”“以保促執”。九、嚴厲打擊金融犯罪行為。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加大對各類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懲治力度,積極維護正常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公正高效審理非法集資案件,嚴厲打擊涉眾型金融犯罪行為,強化與金融監管部門的協同配合,加大追贓挽損力度,切實維護被害人合法權益。依法嚴懲地下錢莊、非法支付結算、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等洗錢類犯罪,全鏈條懲治金融犯罪及其關聯犯罪。保持金融領域反腐敗高壓態勢,嚴懲金融領域新型腐敗和隱形腐敗,堅持“行賄受賄一起查”,一體推進懲治金融腐敗和防控金融風險。十、加強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依法妥善審理涉轄區內重點房企、高風險金融機構的案件及其他涉眾型、社會廣泛關注的金融糾紛案件,配合監管部門對高風險中小金融機構開展風險處置工作,堅持“從政治上看、從法治上辦”,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依法保障金融債權清償,加強涉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的金融債權類案件審判工作,防止惡意逃避履行債務。加強對交易模式和風險的識別,對不符合金融監管規定和監管精神的金融創新交易模式,或以金融創新為名掩蓋風險、規避監管、進行制度套利的金融違規行為,依法否定其法律效力。依托智慧法院建設成果,對風險高、影響大、波及廣的金融案件進行智能化、自動化風險預警。十一、貫徹落實能動履職理念。堅持能動履職,促進源頭治理,積極向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發送司法建議,揭示金融風險和隱患,促進金融市場健康良性發展。定期發布金融審判白皮書、典型案例等,充分發揮金融審判對各類金融市場主體的規范引導作用。強化金融法治宣傳,定期組織宣講隊伍到金融機構開展送法進企業活動,助力金融機構完善風險防范體系、合規經營體系。探索制定金融機構合規經營、風險防范指南,為金融機構特別是中小金融機構在合規管理方面提供司法指導。十二、加強金融審判與金融監管協同。強化與金融監管部門的協調聯動,構建信息溝通交流平臺,通過信息通報、座談交流、聯合調研等方式,通報法院金融審判情況和典型案例,及時掌握金融業監管前沿動態,實現金融司法與金融監管之間的有機銜接。依法支持金融監管部門對豐富金融業態、提升資本市場發展水平、服務實體經濟、優化金融營商環境等所采取的各項政策和舉措,妥善審理涉普惠金融、綠色金融、農村金融項目的金融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