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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融資租賃---開發票但不用納稅,你會么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15-06-29 / 閱讀:179

          很早之前,就想認真弄清楚,融資租賃,尤其是售后回租,到底如何來財務稅務,兜兜轉轉,我始終一團模糊。
          
          比如,售后回租,會計準則和稅規均規定“主要風險和報酬未發生轉移”,不確認銷售,而[2013]106號又明確規定,融資租賃企業可實行差額納稅,其扣除的有形動產本金,須以承租方開具的的發票作為合法有效憑證。因此,就出現了作售后回租的企業需要向融資租賃公司開具普通發票,開具發票后卻又可以不作收入,無須納稅的“異現象”。異現象到底如何操作呢?根據山東國稅營改增納稅服務政策(十一)規定,企業在稅控系統中開出普通發票,在作納稅申報時,不作為銷售額申報,亦即令稅控器發票金額與納稅申報金額存在差異。我的想法:是否可以填入“免稅”那一行里呢?
          
          關于售后回租,趙國慶老師衍生提出了一個問題:融資租賃企業作差額扣稅時,是將各期收取的款項首先抵沖本金,本金收完之后財作融資租賃收入,還是每期都區分出本金和利息,作“且行且珍惜”呢?
          
          鹽河畔老師提出:售后回租,我們一直在強調有形動產,如果是房屋或者是無形資產的售后回租呢?
          
          很多的問題,需要我們思考。
          
          現將廣西國稅關于融資性租賃業務的熱點問題和山東國稅營改增納稅服務政策(十一),與大家分享如下,希望在一團模糊中亮出一縷微光:
          
          一、廣西國稅關于融資性租賃業務的熱點問題
          
          關于融資性租賃業務的熱點問題
          
          廣西國稅12366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之后,有關融資租賃行業相關稅收政策歷經了財稅〔2013〕37號文到財稅〔2013〕106號的變化,其中,涉及融資租賃銷售額、扣除項目和開票方式是納稅人比較集中關注的問題。為此,廣西國稅12366從來電中提取了8個融資租賃熱點問題,根據相關稅收文件解納稅人之惑。
          
          相關稅收文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3〕121號)
          
          1、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該如何確定增值稅銷售額?稅率是多少?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除融資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根據財稅〔2013〕106號第十二條規定:“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2、從事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該如何確定增值稅銷售額?稅率是多少?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根據財稅〔2013〕106號第十二條規定:“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3、從事融資租賃的納稅人可以享受什么稅收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二點明確:“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該標準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因此,符合上述規定的從事融資租賃的納稅人可以在2015年12月31日前,享受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4、企業通過融資性售后回租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發生的融資利息可以直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因此,企業通過融資性售后回租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發生的融資利息,可以作為企業財務費用直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5、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是否需要征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故A公司的出售設備行為不繳納增值稅。
          
          6、企業通過融資性售后回租方式取得固定資產,根據相關規定需向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開具普通發票,企業的這個行為是否屬于銷售行為,是否需要計算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后,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并未完全轉移。
          
          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
          
          因此,企業通過融資性售后回租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向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出售資產的行為,即使根據相關規定開具普通發票后,也不屬于稅收上的銷售行為,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都不確認為銷售收入。
          
          7、A企業將資產以100萬元價格出售給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一般納稅人企業B,那么B企業取得的100萬元是否可以開具專用發票?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四)項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因此,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一般納稅人企業取得的100萬元即屬于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只能開具普通發票。
          
          8、A企業將資產以100萬元價格出售給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B,同時A企業又以120萬元向該B企業回租了設備。那么,對于此項租賃行為中,B企業取得的20萬元差額應該怎樣開具發票?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加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四)項明確:“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上述文件規定了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只能開具普通發票,而對于差額部分沒有規定。因此,B企業取得的20萬元差額部分,應按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普通發票
          
          二、山東省國家稅務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政策指引(十一)
          
          融資性售后回租
          
          (一)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3〕106號附件2),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應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試點小規模納稅人開具普通發票。
          
          (二)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承租方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應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開具普通發票。
          
          3.非增值稅納稅人按規定開具發票。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因此,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中承租方是增值稅納稅人的,其向提供方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或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銷售額,不作為納稅人銷售額申報。
          
          文章來源:*****融資租賃俱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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