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menuitem id="kyo6t"><em id="kyo6t"></em></menuitem>
      2. <track id="kyo6t"></track>

        <track id="kyo6t"><div id="kyo6t"><td id="kyo6t"></td></div></track>
        <track id="kyo6t"><span id="kyo6t"></span></track>
        <tbody id="kyo6t"></tbody>
        <track id="kyo6t"><div id="kyo6t"></div></track>
      3. 上海融資租賃相關政策的匯總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15-08-25 / 閱讀:227

          1)2014-7-25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號)
          
          2)2014-07-08《上海市商業保理試點暫行管理辦法》
          
          商業保理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至少有一個投資者(或其關聯主體)具有經營商業保理業務等相關行業的經歷。本辦法所稱的關聯實體,是指該投資者控制的某一實體、或控制該投資者的某一實體、或與該投資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實體的另一實體。控制是指控制方擁有被控制方超過50%的表決權。(二)投資者設立存續滿一年(符合條件的外國投資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資擁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義投資設立商業保理公司,可不要求存續滿一年)。投資者具備開展商業保理業務相應的資產規模和資金實力,其資產總和不得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且兩年內在稅務、海關、工商等政府部門和金融機構沒有違法違規和不良記錄。商業保理企業境內投資者注冊資本已繳足到位,境外投資者符合其他法律法規相關要求。外國投資者如實披露實際投資人的背景信息及資產情況。(三)建立健全的財務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和重大風險事件應急制度。財務制度包括財務管理體制、財務機構和崗位職責、資金和費用管理要求、會計政策和科目、會計憑證管理等。風險控制制度包括組織架構和職責、業務操作流程和要求、資產分類管理、風險處置措施等。(四)擁有不少于兩名具有3年以上金融領域管理經驗且無不良信用記錄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是指總經理(副總經理)、業務主管、財務主管、風險控制主管以及運營主管等。(五)以公司形式設立,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為實收貨幣資本。外國投資者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合法獲得的境外人民幣及其在中國境內獲得的人民幣利潤或因轉股、清算等活動獲得的人民幣合法收益出資。
          
          3)2014-02-21《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商業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商業保理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企業投資者應具有經營商業保理業務或相關行業的經歷。(二)企業的投資者應具備開展保理業務相應的資產規模和資金實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完善的風險內控制度,近期沒有違規處罰記錄。(三)企業在申請設立時,應當擁有兩名以上具有金融領域管理經驗且無不良信用記錄的高級管理人員。(四)企業應當以公司形式設立。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部以貨幣形式出資。(五)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風險評估、業務流程操作、監控等制度。(六)兼營商業保理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除滿足上述條件外,還需符合融資租賃公司設立的規定。
          
          4)2014-02-21《關于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通知》
          
          有關試驗區人民幣境外借款方面,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從境外借用人民幣資金(不包括貿易信貸和集團內部經營性融資)應用于國家宏觀調控方向相符的領域,暫不得用于投資有價證券(包括理財等資產管理類產品)、衍生產品,不得用于委托貸款。(一)區內企業借用境外人民幣資金規模(按余額計)的上限不得超過實繳資本*1 倍*宏觀審慎政策參數。在試驗區啟動前已經設立在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借用境外人民幣資金時,可自行決定是按"投注差"模式還是按本通知規則辦理,并通過其賬戶銀行向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備案。一經決定,不再變更。(二)區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借用境外人民幣資金(按余額計)的上限不得超過實繳資本*1.5 倍*宏觀審慎政策參數。借用期限1年(不含)以上。 (三)區內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開立的存放境外人民幣借款的專用存款賬戶活期計息。(四)區內銀行從境外借入人民幣資金須進入試驗區分賬核算單元,在區內使用,服務于實體經濟建設。(五)上述公式中的宏觀審慎政策參數由人民銀行上海總部設定,可根據全國信貸調控的需要進行靈活調整。
          
          5)2014-02-18《關于上海市支付機構開展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的實施意見》
          
          開展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的條件為:(一)支付業務許可范圍包括互聯網支付;(二)有健全的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三)有支持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的互聯網支付業務技術等基礎設施;(四)有針對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的反洗錢,反恐融資,反逃稅等具體制度和措施;(五)獲得《支付業務許可證》以來,合規經營,風險控制能力較強,最近兩年未發生嚴重違規情況;(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6)2013-12-02《關于金融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建設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的重要戰略部署,支持試驗區建設,促進試驗區實體經濟發展,加大對跨境投資和貿易的金融支持,深化金融改革、擴大對外開放,提出了以下意見:(一)創新有利于風險管理的賬戶體系;(二)探索投融資匯兌便利;(三)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四)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五)深化外匯管理改革。
          
          7)2013-09-27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
          
          通知規定要推動貿易轉型升級。積極培育貿易新型業態和功能,形成以技術、品牌、質量、服務為核心的外貿競爭新優勢,加快提升我國在全球貿易價值鏈中的地位。鼓勵跨國公司建立亞太地區總部,建立整合貿易、物流、結算等功能的營運中心。深化國際貿易結算中心試點,拓展專用賬戶的服務貿易跨境收付和融資功能。支持試驗區內企業發展離岸業務。鼓勵企業統籌開展國際國內貿易,實現內外貿一體化發展。探索在試驗區內設立國際大宗商品交易和資源配置平臺,開展能源產品、基本工業原料和大宗農產品的國際貿易。擴大完善期貨保稅交割試點,拓展倉單質押融資等功能。加快對外文化貿易基地建設。推動生物醫藥、軟件信息、管理咨詢、數據服務等外包業務發展。允許和支持各類融資租賃公司在試驗區內設立項目子公司并開展境內外租賃服務。鼓勵設立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按照國際標準采信其檢測結果。試點開展境內外高技術、高附加值的維修業務。加快培育跨境電子商務服務功能,試點建立與之相適應的海關監管、檢驗檢疫、退稅、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撐系統。
          
          8)2012-11-06《關于印發浦東新區促進金融業發展財政扶持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9)2012-07-26《關于印發浦東新區促進金融業發展財政扶持辦法的通知》
          
          (一)對新引進的融資租賃企業,給予一次性落戶補貼;對融資租賃企業增資,給予一定補貼。(二)對新引進融資租賃企業,按其對新區的貢獻程度,給予一定補貼。對增資一定規模的融資租賃企業,按其對新區的新增貢獻程度,適當加大補貼。(三)對在浦東新區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的,給予一定購房補貼。(四)鼓勵融資租賃企業為新區內企業提供融資租賃服務,特別鼓勵其開展船舶、飛機租賃等航運租賃業務,按其業務量,給予一定補貼。(五)對融資租賃企業購入新區先進裝備制造企業生產的設備,購入新區企業制造的飛機、船舶,按照合同金額,給予一定補貼。(六)對融資租賃企業新購入船舶和飛機,給予一定登記費補貼。(七)對融資租賃企業設立在上海綜合保稅區和陸家嘴金融貿易區的飛機和船舶租賃項目子公司,加大補貼力度。(八)新區內的政府采購,公用事業建設、基礎設施建設等各類政府財力投資項目建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采用融資租賃方式融資。
          
          10)2012-01-07《關于印發浦東新區促進航運業發展財政扶持辦法的通知》
          
          對新引進的高端航運服務企業,經認定,給予一定金額的一次性補貼。其中:對新引進的航運金融和融資租賃企業,經認定,可享受浦東新區金融機構或融資租賃扶持政策;對新引進的船舶管理、航運經紀、航運法律、航運信息、航運咨詢以及航運人才服務企業,經認定,根據其注冊資本給予一次性補貼。
          
          11)2011-12-08《關于本市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完善民營企業融資服務體系。積極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創新財政專項資金運用方式,以國有投資公司投資參股等形式,重點引導商業性融資擔保機構服務于包括民營企業在內的中小企業。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分擔機制,完善科技金融財政支持措施,進一步調動商業銀行從信貸投向上支持和促進本市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積極性。積極開展科技投融資服務模式創新,鼓勵商業銀行、擔保公司、創業投資公司、科技金融服務公司開展"投貸聯動"、"投貸保聯動"、"保貸聯動"等服務創新,提高為包括民營企業在內的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的能力。鼓勵各區縣財政出資,與開發區、產業基地和企業聯合組建區域性民營企業擔保基金。鼓勵各類金融機構開展對民營企業的貸款保證保險業務。鼓勵各類融資擔保機構創新擔保業務品種,加強對民營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的傾斜。鼓勵民營企業建立互保聯保融資機制,規范發展商業性融資擔保機構。加強融資擔保行業監管,完善信用擔保和再擔保體系,積極促進銀企交流對接,加大對成長型民營企業的支持力度。大力發展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中小企業信用檔案系統和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支持民營企業實現信用增級和拓寬融資渠道。
          
          12)2011-11-16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該文件已無效)
          
          13)2010-12-10《關于推進楊浦國家創新型試點城區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
          
          積極吸引各類社會資本發展小額貸款公司、社區銀行、融資性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融資服務機構。大力引進和培育從事科技知識產權評估、知識產權經紀等專業中介服務機構,積極推動知識產權融資。建立科技項目信息共享、科技企業信用服務與融資服務平臺,發揮信貸、擔保、股權投資、科技保險、產權交易等綜合服務優勢,為科技企業提供"融資超市"式一攬子服務。
          
          14)2010-07-09《關于印發浦東新區促進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意見的通知》
          
          一、給予融資租賃企業、人才享受金融機構和金融人才政策。二、鼓勵開展航運金融業務,創造良好金融服務環境。三、鼓勵融資租賃企業與產業聯動發展。四、鼓勵新區企事業單位通過融資租賃模式融資。五、為融資租賃企業提供良好的政府服務。提高辦事效率,在政策咨詢、工商登記、稅務征管等方面為融資租賃企業提供良好的政府服務;強化服務意識,在機構選址、樓宇建設、場所裝修、水電供應、人員出入境、結匯等方面為融資租賃企業提供幫助;優化發展環境,搭建資金和項目對接平臺,為融資租賃企業提供經營便利。
          
          15)2009-07-04上海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長江三角洲地區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
          
          (一)推動長三角地區汽車租賃業一體化發展。聯合推出"商旅文結合"的大型營銷活動和商業節慶活動。大力實施品牌戰略,共同營造老字號品牌的發展環境。統一制定和執行區域商貿行業標準、技術規范,選擇滲透融合性強的領域,開展長三角服務標準化合作試點。共同推進《世博園區商業服務業配套布局規劃》的有關工作和《上海市商業服務業迎世博三年行動計劃》有關項目的實施。(二)大力發展總部經濟和總集成、總承包、研發、設計、創意、采購、營銷、租賃等生產性服務業。以總承包、總集成為龍頭,推動一批系統設計、系統集成和設備總成套、工程總承包于一體的大型工程公司和系統成套公司加快發展。推動長三角區域產業結構調整和資源整合,帶動制造業服務業融合發展。鼓勵發展輻射和服務整個長三角區域的風險投資、融資租賃、大型裝備出口信貸,為先進制造業和生產性服務業發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共同培育一批專業技術服務企業,為行業提供技術解決和產品開發方案。建設上海二手車交易公共信息服務平臺,服務長三角地區,促進區域二手車市場健康規范發展。
          
          16)2009-06-25《上海市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條例》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政策,加強金融機構體系建設,支持銀行、證券、保險、信托、期貨、基金、融資租賃、貨幣經紀、財務公司等各類金融機構的發展;鼓勵國內外金融機構在本市設立總部和分支機構;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和行業影響力的金融機構。本市支持金融機構開發、推廣有利于金融市場健康發展、符合國家金融監管要求的各種金融產品和業務;支持有關機構研究探索以股指、匯率、利率、股票、債券、銀行貸款等為基礎的金融衍生產品;推動離岸金融、股權投資、并購貸款、私人銀行、券商直投、信托租賃、汽車金融等業務的發展,鼓勵有序開發跨機構、跨市場、跨產品的金融業務。
          
          17)2009-05-08上海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推進上海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意見的實施意見》
          
          大力發展各類金融機構。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支持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加快發展,大力促進投資銀行、基金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融資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有利于增強市場功能的機構集聚和發展。
          
          積極發展多種航運融資方式。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具有發展前景、信用良好的造船、航運等企業的信貸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加大金融服務創新,大力開展船舶抵押貸款、船舶抵押貸款信托、船舶融資租賃、船舶經營性租賃、船舶融資租賃信托、船舶售后回租、船舶出口信貸等融資服務。探索航運融資方式創新,支持航運相關企業、金融機構等共同組建航運產業基金,為航運金融、物流等航運服務,以及航運制造業提供融資服務。支持航運相關企業等參與組建或參股金融租賃公司,支持在上海的金融租賃公司進入銀行間市場拆借資金和發行債券。
          
          18)2009-04-14國務院《關于推進上海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的意見》
          
          根據金融市場體系建設的需要,大力發展各類金融機構,重點發展投資銀行、基金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融資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有利于增強市場功能的機構。積極推進符合條件的金融企業開展綜合經營試點,培育和吸引具有綜合經營能力和國際競爭力的金融控股集團,在試點過程中探索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鼓勵發展各類股權投資企業(基金)及創業投資企業,做好上海金融發展投資基金試點工作。積極拓展各類金融業務,推動私人銀行、券商直投、離岸金融、信托租賃、汽車金融等業務的發展,有序開發跨機構、跨市場、跨產品的金融業務。開展商業銀行并購貸款業務,為企業并購活動提供資金支持。鼓勵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由財政部、稅務總局、保監會會同上海市研究具體方案,適時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產品試點。根據國家金融對外開放總體進程,穩步推進金融服務業對外開放,支持設在上海的合資證券公司、合資基金公司率先擴大開放范圍。
          
          允許大型船舶制造企業參與組建金融租賃公司,積極穩妥鼓勵金融租賃公司進入銀行間市場拆借資金和發行債券。積極研究有實力的金融機構、航運企業等在上海成立專業性航運保險機構。優化航運金融服務發展環境,對注冊在上海的保險企業從事國際航運保險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積極研究從事國際航運船舶融資租賃業務的融資租賃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條件具備時,可先行在上海試點。研究進出口企業海上貨物運輸保費的有關稅收政策問題。豐富航運金融產品,加快開發航運運價指數衍生品,為我國航運企業控制船運風險創造條件。
          
          文章來源:3edu教育網


        上一篇: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規定
        下一篇:上海發布《意見》支持積極開展涉農重大項目國際融資租賃
          1. <menuitem id="kyo6t"><em id="kyo6t"></em></menuitem>
          2. <track id="kyo6t"></track>

            <track id="kyo6t"><div id="kyo6t"><td id="kyo6t"></td></div></track>
            <track id="kyo6t"><span id="kyo6t"></span></track>
            <tbody id="kyo6t"></tbody>
            <track id="kyo6t"><div id="kyo6t"></div></track>
          3. 金瓶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