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售后回租—船舶類)
融 資 租 賃 合 同
出租人: XXX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電話:010-XXXXXXXX
傳真:010-XXXXXXXX
承租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傳真:
鑒于:
出租人、承租人雙方為實現出售回租之目的,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購買承租人享有所有權之船舶,并再將該船舶出租給承租人使用。
為出售回租之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本合同各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融資租賃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性質
1.1本合同性質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4章所指的“融資租賃合同”,所體現的具體交易類型為《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的“融資租賃售后回租式”。在本合同項下,承租人為籌措資金,在不改變船舶的使用權和占有權的條件下,將其所有的船舶(包括船殼、機器、設備、儀器和屬具,以下統稱“租賃船舶”)出售給出租人并再向出租人以光船租賃形式租回使用。在租賃期限內,承租人承租使用租賃船舶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
第二條 租賃船舶
2.1 本合同所稱租賃船舶是指承租人自有之 船舶,即本合同附件一《售后回租船舶詳單》中載明的船舶。
2.2 本合同項下租賃船舶所有權在轉移給出租人之前屬于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對租賃船舶的權屬作出如下保證:
(1)承租人保證對租賃船舶享有真實的、完全的、無爭議的、權屬無瑕疵的所有權,不存在其他共有所有權人,在租賃船舶上也不存在任何以船舶抵押權和/或任何類似性質的擔保物權、留置權、船舶優先權等擔保的債務和/或索賠;承租人已完成與租賃船舶轉讓有關的全部外部和內部審批許可手續;
(2)承租人確認該租賃船舶在簽訂本合同時沒有被司法機關和/或有關當局查封、留滯、扣押;
(3)承租人確認該租賃船舶在簽訂本合同時沒有以光船租賃的形式出租給第三人使用。
2.3 本合同簽署時,承租人需向出租人提供以下文件的原件供查核: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建造合同(或船舶購買合同)、購船發票、船舶完稅憑證、交接文件、其他各種批件、許可證明、第3.9條約定的文件,以及其他出租人要求提供的證明承租人對船舶享有所有權以及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所必需的文件。
第三條 租賃船舶的購買、交付與登記
3.1 承租人以回租使用、籌措資金為目的,在不改變租賃船舶使用權、占有權的條件下,以出售回租方式向出租人出售租賃船舶;出
租人基于將租賃船舶以光船租賃的形式出租給承租人使用之目的,向承租人購買該租賃船舶。
3.2 租賃船舶購買價款的確定基礎為本合同簽訂日租賃船舶在承租人賬面顯示的關于租賃船舶的固定資產凈值,但如果出租人認為承租人賬面固定資產凈值不合理或者不能反映真實情況,出租人有權自行對該租賃船舶進行評估、審計,并與承租人協商確定船舶購買價款。經確認,雙方一致同意船舶購買價款為 元整人民幣(小寫: )。
3.3 在本合同簽署后_15__個工作日內,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具正式發票,并與出租人共同辦理租賃船舶的所有權變更登記,注銷承租人為船舶有權人的登記,將出租人登記為船舶所有權人; 并同時辦理國籍變更登記(如有)、光船租賃登記手續,以及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所必需的其他登記手續。 雙方對辦理上述所有登記手續負有即時提供任何所需文件資料(包括但不限于相關合同、交付證明、購船發票等文件資料)的義務,承租人應負擔所有權變更登記、國籍變更登記、光船租賃登記和其他所有必要登記的一切稅款、費用。
3.4 在出租人與承租人根據本合同第 3.3 條的約定辦理完畢為必要登記手續且獲得租賃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出租人為所有權人)、船舶國籍證書以及光船租賃登記證書之前,下列條件均應全部成就:
(1)為實現本合同之目的,本合同項下所有當事人已簽署完畢與本合同相關的所有法律文件;
(2)承租人已經按照出租人的要求提供令出租人滿意的擔保;
(3)承租人已經按照約定向出租人提供第2.3條約定的文件;
(4)承租人已經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條約定為租賃船舶辦理完畢以出租人為唯一受益人的足額船舶保險、船東保障和賠償責任保險
( P&I險)或已經將現有船舶保單的唯一受益人轉讓給出租人且出租人被批注為唯一受益人,并將保險單正本和批單提交出租人。
(5)出租人、承租人雙方已簽署《現場交付確認書》, 在交付時租賃船舶價值較本合同簽署時沒有發生減少(該期間發生的關于租賃船舶的自然損耗導致價值減少的除外)
(6)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具付款通知書,并在付款通知書中明確付款賬戶、開戶行等必要的付款信息。
3.5 在本合同第 3.4 條約定的條件全部滿足,出租人和承租人根據第3.3條約定辦理完畢相關登記手續并獲得租賃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出租人為所有權人)、船舶國籍證書以及光船租賃登記證書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出租人應當一次性向承租人支付第3.2條約定的租賃船舶全部購買價款。
3.6 雙方確認,出租人除向承租人支付船舶購買價款及出租人因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自行繳納的稅款外,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一切其他稅款、費用全部由承租人承擔,包括出租人購買租賃船舶所需繳納的所有稅費、出租人的船舶國籍登記、所有權登記、光船租賃登記以及其他與船舶購買、光船租賃相關的一切費用、稅款(包括此后國家新開征的稅種)。
3.7 本合同簽署后,出租人、承租人雙方應當按照如下約定辦理交付手續:辦理船舶所有權變更登記后__5_個工作日內,出租人、承租人雙方應當在租賃船舶當時停泊港口辦理租賃船舶的現場交付,填寫《現場交付確認書》,并簽字蓋章。
《現場交付確認書》作為在本合同項下為回租的目的而由出租人交付船舶、承租人接受船舶的憑證;承租人還應按照本合同約定向出租人出具《租賃船舶接受書》(格式詳見附件三)。即使承租人怠于出具《租賃船舶接受書》,亦應視為出租人已全面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租賃船舶交付義務,承租人亦不能以此為由主張承租人未能適當履行租賃船舶交付義務。
《現場交付確認書》同時亦視為在本合同項下為融資出售的目的而由承租人(出賣人)交付船舶、出租人(買受人)接受船舶的憑證。
3.8 租賃船舶的所有權自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全部船舶購買價款之日轉歸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收到船舶購買價款后應立即向出租人出具《所有權轉移證書(致出租人)》(格式詳見附件八)。承租人怠于履行出具前述證書義務,不影響出租人取得租賃船舶的所有權。
3.9 本合同簽署之時,承租人還應當將與租賃船舶相關的下列文件復印件提交給出租人,另提供原件備查:
(1)船舶備件清單;
(2)建造技術規格書、總布置圖和舯橫剖面圖;
(3)船級證書、國際載重線證書、建造者證明書、船體結構證書、設備安全證書、錨及電纜證書、載重噸位證書、國際噸位證書及蘇伊士運河噸位證書、巴拿馬運河噸位證書、起貨設備檢驗簿;
(4)其他證書,包括為船型船級正常簽發的機械、設備和工具制造證書主要船用產品證書或型式認可證書;
(5)出租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3.10無論出租人是否對第3.9條約定的及承租人提交的任何有關租賃船舶的各種證書、技術資料、圖紙、清單、報告以及其他文件資料進行簽收或簽署,均不表示出租人對租賃船舶質量、權屬的認可,出租人對租賃船舶可能存在的質量瑕疵、權屬瑕疵不承擔任何責任。
3.11雙方在此確認,鑒于本合同項下交易屬于售后回租,無論在船舶所有權轉移給出租人之前或之后,租賃船舶毀損、滅失的風險均由承租人承擔,但因此獲得的租賃船舶保險賠償金應根據本合同第13.9條的約定處理。
第四條 租賃船舶的質量、權屬瑕疵與索賠
4.1 鑒于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售并以光船租賃的形式回租使用租賃船舶,承租人保證不向出租人提出關于船舶缺陷的任何索賠,或要求解除本合同,和/或要求減少租金或拒付租金。如果租賃船舶存在任何質量、權屬瑕疵,概由承租人自行負責,出租人不承擔任何責任。承租人應向原船舶建造人和/或租賃船舶前手出賣人和/或其他相關責任人提出索賠。
4.2 承租人同意并確認,無論承租人是否依據上述約定向原船舶建造人和/或租賃船舶前手出賣人和/或其他相關責任人要求索賠,無論該等索賠是否在進行中,也無論承租人是否能夠通過該等索賠獲得充分賠償,均不影響本合同效力,亦不影響承租人在本合同項下的租金支付及其他義務。
4.3 若承租人根據上述第4.1條向原船舶建造人和/或租賃船舶前手出賣人和/或其他相關責任人提出索賠,出租人可以根據承租人的合理要求而提供必要的協助,包括但不限于出具授權書授權承租人以出租人名義進行索賠或訴訟或仲裁,但因此而產生的費用概由承租人承擔。索賠/訴訟/仲裁的一切結果由承租人享有,但承租人應當將索賠結果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出租人。
4.4 承租人有義務立即采取有效的補救措施以保證出租人對租賃船舶的所有權在形態品質和權利方面的完整性。如承租人違反前述義務造成出租人損失或影響出租人利益的,承租人應予以足額賠償。
如承租人怠于履行前述義務,為保護自身利益,出租人有權自行采取補救措施,由此發生的相關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第五條 賠償
5.1 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賃船舶期間,對第三人造成的任何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全部責任均由承租人承擔,若出租人因此遭受到任何索賠、訴訟、或墊付費用(包括律師費),導致出租人支付任何款項的,承租人應無條件立即給予賠償。
5.2 承租人的上述賠償義務在本合同被撤銷、終止或屆滿后繼續有效.
第六條 租賃期限和起租日
6.1 本合同期限:指從本合同生效之日始至出租人收到承租人支付的本合同第七條下所有租金和/或其他應收款項后、注銷光船租賃登記日止; 如果承租人在租期屆滿后選擇留購租賃船舶或獲得船舶所有權的,則至辦理完畢船舶所有權變更登記日止。
6.2 本合同項下的租賃期限自起租日起算,直至附件二《租賃附表》列明的租賃期限屆滿為止,共計 月。
6.3 起租日:指出租人向承租人實際支付租賃船舶全部購買價款當日。
第七條 租金與其他款項
7.1 出租人向承租人購買租賃船舶并以光船租賃形式回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承租租賃船舶期間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7.2 承租人同意并確認按照本合同附件二《租賃附表》所規定
的還租期限、支付方式、支付期次、租金金額、租金調整方式等規定,向出租人按期足額支付租金。承租人對此不得有任何扣減或抵銷,未經出租人事先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提前、遲延支付租金或縮短、延長支付期限。
7.3 承租人應嚴格按照《租賃附表》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在《租賃附表》列明的每期租金付款日前五(5)日向承租人發出《租金支付通知書》(格式見附件四)。承租人同意在任何情況下均以該通知書中載明的日期、金額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若該等通知書與《租賃附表》所載內容不一致,均以《租金支付通知書》為準。承租人應保證租金按《租金支付通知書》的要求及時到達出租人指定賬戶,如有延遲應按本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同時,承租人確認,該等通知書并非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必要條件,出租人未及時發出《租金支付通知書》,或承租人未能或遲延接到該等通知書,不影響承租人的租金支付責任,承租人仍應按照《租賃附表》約定按期足額支付租金。
若租金支付日為法定節假日,租金應于該租金支付日的前一個營業日支付。付款時發生的包括銀行費用在內的其他從屬費用均由承租人負擔。 如出租人變更指定賬戶,則應以不少于提前十五(15) 日書面通知承租人變更后的其他賬戶。
7.4 本合同項下年租賃利率為 (參照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年期貸款基準利率浮 %)。租賃期限內,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調整時,出租人將對租賃利率作出同方向、同幅度的調整。利率調整日之前各期租金以及利率調整日當期租金金額不變,從下一期租金開始,每期租金均按調整后的數額計收。
對承租人欠付的租金部分,如遇利率上調,則按新的租賃利率做相應調整,如遇利率下調,則按原租賃利率執行。
利率調整時,出租人無需事先征得承租人的同意,但應向承租人發出《租金調整通知書》(格式詳見附件五)。承租人在此確認,承租人同意《租金調整通知書》內容并據此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若該等《租金調整通知書》與本合同及《租賃附表》或《租金支付通知書》不一致,以該《租金調整通知書》內容為準。
第八條 租賃船舶的使用區域
8.1 依據船舶種類,其使用區域如下:
(1)挖泥船:經國家相關部門批準的船舶托航和施工區域范圍。
(2)遠洋船和運輸船:經國家海事主管部門批準的船舶航行區域范圍。
(3)其他:
8.2 承租人承諾,租賃船舶將用于進行合法的經營,并在上述區域范圍內進行合適、合法的作業。
第九條 租賃船舶的所有權
9.1 承租人確認,自出租人按照本合同第3.5條規定向承租人支付完畢租賃船舶購買價款時開始至承租人履行完畢本合同項下全部義務的期限內,出租人為租賃船舶的唯一所有權人。租賃船舶的所有權包括但不限于現在或將來附屬于租賃船舶的船殼、機器、設備、屬具、零部件、替換件、更新件、附件和輔助件,即使這些部分系承租人另作添加,添加部分的所有權亦免費轉歸出租人所有。出租人之所有權為租賃船舶的整體權利,出租人同意不對船舶與船舶附屬設施或裝備分割行使所有權。但是,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給養、淡水、船員個人物品等不屬于出租人財產。
9.2 承租人應在租賃船舶顯著位置設置所有權人為出租人的清楚標志,以防租賃船舶被扣押或查封。無論在何種情況下,承租人不得明示或默示自己為租賃船舶所有權人或允許任何使他人合理認為承租人為所有權人的事件發生。
9.3 如任何第三人由于非出租人原因,對租賃船舶主張任何權利而引起的經濟、法律糾紛,概由承租人負責,承租人還應賠償出租人由此而遭受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用和訴訟(仲裁)費用。
9.4 在光船租賃期間內,承租人不得將租賃船舶轉讓、轉光船租賃、抵押。
9.5 承租人對租賃船舶進行附合、混合或加工等應當取得出租人事先書面同意。出租人有權隨時了解租賃船舶所在的地理位置和當前運輸任務,承租人應如實告知。
9.6 在充分考慮該船舶融資租賃之事實的前提下,在保證承租人享有本合同項下對船舶的使用和占有權利及不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條件下,承租人在此同意出租人可隨時在租賃船舶上設立船舶抵押權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擔保,同時本合同效力不受影響。出租人在租賃船舶上設立船舶抵押權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擔保時事先書面通知承租人即可,而無須獲得承租人屆時進一步書面同意。
9.7 租賃船舶不得作為承租人承擔民事責任的財產。承租人破產時,租賃船舶不得納入破產財產范疇。
第十條 租賃船舶的使用權
10.1 租賃期限內,租賃船舶的占有、使用、經營權屬于承租人,但承租人必須合法經營,遵守法律法規和/或主管部門的各項要求,不得將租賃船舶用于非法用途。承租人保證租賃船舶始終處于完好運營狀態,并承擔租賃船舶的使用、營運而發生的各種費用。
10.2 出租人不得干擾承租人根據本合同約定使用租賃船舶,除非承租人違約,否則出租人應對由此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任何第三人由于出租人轉讓、質押本合同權利、抵押租賃船舶等原因對租賃船舶主張任何權利導致承租人無法正常使用租賃船舶,出租人應負責賠償由此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
10.3 承租人保證在每個航次開航前或開航當時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承租人應嚴格按照租賃船舶使用說明書或操作手冊使用租賃船舶,保證船體堅固水密,自行承擔費用配備合適的船員,裝備船舶和配備供應品。在任何時候船長、駕駛員、輪機長、輪機員、電機員、報務員等全部船員都應視為承租人的雇員,由承租人承擔完全的雇主責任,與出租人不存在任何關系(包括但不限于勞動關系、勞務關系、合作關系)。
10.4 因租賃船舶自身原因或者承租人在占有、使用、維修保養租賃船舶的過程中,造成承租人、承租人雇員或者第三人的人身和/或財產損失的,不論是合同責任或侵權責任或其他法定責任,包括但不限于油污責任、船舶載運貨物造成污染責任,由承租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出租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僅因出租人是租賃船舶的所有權人而導致出租人承擔責任進行賠償,則承租人應給予出租人足額賠償,并消除由此給出租人造成的不良影響。
10.5 租賃期限內,承租人應當妥善使用租賃船舶,及時支付、清償各項費用、債務。因承租人對船舶的營運,或由于其對船舶及船舶營運方面的疏忽而導致在租期內發生針對船舶或與船舶有關的任何性質的索賠,如果因此造成出租人損失的,承租人承擔完全的賠償責任。
10.6 承租人作為光船租船人,對在租賃期限內發生的、與租賃船舶有關的一切債務、索賠、責任承擔完全的責任,不論是基于合同責任或基于侵權責任或其他法定責任,也不論承租人對債務、索賠、責任的發生是否存有過錯。
如果租賃船舶由于承租人使用、營運而發生的債務、索賠、責任而被留置、留滯或被法 院扣押,期間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并作為租期的一部分,承租人除應按照本合同第七條約定如數支付租金外,還應盡快償還相關債務并負擔費用、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使船舶盡快獲釋,確保船舶免于被強制出售。如果承租人未及時承擔責任或采取措施使船舶獲釋,出租人有權采取必要的行動代承租人進行賠償、使船舶獲釋,承租人承擔出租人因此而支出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如租賃船舶最終被強制出售,根據適用的分配程序而有剩余的, 剩余款項全部歸出租人所有,若該部分款項不足以抵扣本合同項下承租人的所有到期未付租金、遲延付款違約金、全部未到期租金和其他應付款項的,差額部分由承租人補足。出租人也有權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10.7 租賃期限內,承租人應保證符合《國際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ISM規則),持有始終有效的船級證書、“符合證明”、“安全管理證書” ,以及其他有效船舶證書。如果由于船級方面有新的要求,或由于實施強制性的法規而為了船舶的繼續營運必需進行改進、結構改變或添置新的設備,承租人應自行承擔費用進行改進或改造。改造期間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不影響承租人按
照本合同第七條約定支付租金。
10.8 在租賃期限內承租人應使用經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核定的船名并懸掛相應登記的船籍國旗幟,不得要求改掛其他國旗。但承租人可自由使用其確定的顏色油漆船舶,裝置或使用經核定的承租人船舶煙囪標志和懸掛承租人的公司旗。油漆和重新油漆、裝置或重新裝置的費用均由承租人支付,所用時間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不影響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第七條的約定支付租金。
10.9 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對租賃船舶增加、拆改任何零部件(正常維修保養除外),不得改變租賃船舶的結構、外觀、性能、用途、品質等。在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后,承租人可自行承擔費用對租賃船舶進行改裝,但不因此影響出租人的船舶所有權。如因改裝造成船舶損壞的,承租人承擔修復費用。 改裝所用時間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不影響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第七條約定支付租金。
10.10 承租人為貨物運輸所簽發的所有運輸單證應當以明顯的標示表明其是承運人,自行承擔所簽發的運輸單證下的所有責任; 運輸單證中還應明確適用相關的法律法規中關于承運人對貨物的義務、責任,包括《海商法》、《合同法》、《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和/或其隨后的修訂、新頒布的法律法規。承租人不得通過合同約定加重其作為承運人的責任,也不得包含有任何損害出租人利益的條款。
承租人同意賠償由于船長、高級船員或代理人簽署運單、提單或其他運輸單而給出租人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責任。
10.11 因船舶本身及其占用、使用及租金交付等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稅款(包括國家新開征的一切稅種應交納的稅款,但出租人應繳納的所得稅除外)均由承租人承擔。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為登記的船舶所有權人為由拒絕交納,如因承租人延遲或拒絕承擔而導致的一切后果和責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擔。如出租人同意代承租人交納,出租人有權在租金中先行扣除代交納款項,同時保留向承租人追索的權利。
10.12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承租人不得以光船租賃形式轉租船舶。
第十一條 租賃船舶的檢查、保養、維修、拖航、救助、共同海損
11.1作為租賃船舶的唯一所有權人,出租人有權在其認為適當的時候且在不影響承租人正常運營管理租賃船舶的情形下,通過合理的方式對租賃船舶進行檢查、檢驗以查明租賃船舶狀況和確信租賃船舶獲得正常的修理和保養,并有權查閱各類船舶證書,閱讀或要求復印航海日志、輪機日志、維修保養記錄和/或其他文件,承租人應當予以配合。如果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應及時將船舶執行的任務情況書面通知出租人。
11.2 出租人的檢查、檢驗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人員現場查驗,或出租人授權相關代表進行檢驗,或要求承租人定期出具關于租賃船舶現狀的書面報告。由此產生的檢查和檢驗費用由承租人負擔。所有檢查、檢驗和修理的時間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并作為租期的一部分。
在干船塢內的檢查或檢驗只有在承租人安排船舶進干船塢時進行。如果承租人未在正常的船級檢查間隔安排船舶進干船塢,則出租人有權要求安排船舶進干船塢檢查,檢查和檢驗費用由承租人負擔。所有檢查、檢驗和修理的時間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并作為租期的一部分,承租人應按第七條的約定支付租金。
11.3 租賃期限內,租賃船舶因發生事故遭受損失而進行索賠或賠償時,承租人應向出租人出具書面報告、處理意見及相關材料。
11.4 承租人應按相關政府管理機關、船級社或船檢部門的有關規定安排船舶進塢,清潔和油漆船舶的水下部分,相關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11.5 承租人應按照良好的習慣做法對租賃船舶及其裝置和備件進行良好的保養維修,使之處于有效營運狀態。租賃船舶保養、維修產生的相關費用由承租人承擔、保養所產生的一切良性結果均屬于出租人。
11.6 在租賃期限內,對于針對租賃船舶的損壞和耗損進行的必需修理,承租人應立即采取措施在合理時間內完成,并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因維修、維護和保養對租賃船舶進行的任何更換、添附或更新的零部件、裝置和服務,自動成為租賃船舶的組成部分并免費轉歸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更換租賃船舶的零部件時,必須使用同規格、同型號的零部件;若承租人采用代用件,應保證代用件的工藝和材料方面都不降低租賃船舶的價值,并應當符合船級社的要求。承租人怠于履行或者未能妥善履行上述修理義務,出租人有權將租賃船舶從承租人處直接取回而無須提出聲明,且不影響出租人根據本合同對承租人提出其他任何索賠要求。
11.7 如果租賃船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不由承租人留購或直接所有,承租人在租期屆滿前應將租賃船舶恢復到交付時狀態 ,但出租人同意不恢復的除外。
11.8 針對租賃船舶的所有救助和拖航均歸承租人受益,但由此產生的救助費用、救助報酬、拖航費用及其他合理費用均由承租人承擔,承租人應當及時付清前述款項; 且租賃船舶由此遭受的損壞和修理費用及其他支出亦由承租人負擔。僅在保險人同意為船舶的救助和拖航承保的前提下,承租人對因救助或拖航而遭受的損失和修理費用可用保險金支付。
11.9 如租賃船舶成為殘骸或航行的障礙,承租人應承擔費用和風險進行清除,如果出租人因此遭受損失,承租人負責完全的賠償責任。如果有保險賠償的,從保險賠償中支付; 保險賠償不足的,由承租人承擔。
11.10 如有共同海損,按中國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理算。
第十二條 租賃船舶的毀損及滅失
12.1 本合同期限內,承租人承擔租賃船舶毀損或滅失的全部風險,包括保險范圍內的風險或其他未投保風險。
12.2 租賃期限內,如租賃船舶因任何原因出現毀損但尚不構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的,承租人應立即書面通知出租人, 并自行承擔費用將租賃船舶修復至受損前狀態; 如有保險賠償的,修理費用可從保險賠償中支付; 如有第三人責任,承租人應自行承擔費用和風險或協助保險公司向第三人追償。無論如何,修復期間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并作為租期的一部分,承租人應按第七條的約定支付租金。
12.3 租賃期限內,如果租賃船舶已經實際全損,或者依據合理判斷認為租賃船舶構成推定全損,則本合同終止履行,出租人可選擇終止本合同,出租人應向承租人發出《終止租賃通知書》(格式詳見附件六),承租人應立即向支付出租人下列所有款項,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下列所有款項后,承租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一切義務便自動解除,租賃船舶的一切利益,包括保險合同下的利益,歸承租人所有。
①截至該等終止日前的全部已到期未付租金和違約金;
②全部未到期租金;
③《租賃附表》規定的留購價款或其他承租人應于租賃期限屆滿時向出租人支付的款項;
④與本合同相關的其他應付款項。
如果出租人已受領船舶保險金的,上述款項應予以相應扣減。如果船舶保險金在抵扣上述款項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歸承租人;如果船舶保險金不足的,不足部分由承租人補足。
如果出租人沒有受領船舶保險金,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本條款所述全部款項后,解除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一切義務。如有租賃船舶的保險金,該保險金歸承租人所有,租賃船舶上附屬的一切權利和義務也由承租人承受。
12.4 如果租賃船舶已經實際全損或者構成推定全損,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不付或少付根據上述第12.3條計算出的款項,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出租人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而放棄向其主張根據上述第12.3條計算出的款項。
第十三條 保險
13.1 承租人應當自租賃船舶交付后15日內以出租人為唯一受益人向經出租人書面確認的保險公司對租賃船舶足額投保船殼及機器險(簡稱船舶險)和船東保障和賠償責任險(簡稱保賠險)兩大類保險。船舶險必須是一切險(即全損險、部分損失險及有關責任和費用,包括碰撞責任、共同海損和救助、施救費用等),并附加戰爭及罷工險;保賠險的范圍主要包括貨物責任、碰撞責任(如有)、人身傷亡、油污責任、有關當局的罰款等。除船舶險和保賠險外,承租人應根據出租人的合理要求投保其他險種。
13.2 承租人應當保證投保的險別和保險金額足以使船舶在發生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時,保險公司的賠付高于本合同項下承租人所有應付款項的總額。對免賠額部分,承租人自行承擔。船舶保險金額不低于xx ;
13.3 經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應立即向出租人提交符合要求的保單以及其產生的保險費收據的副本。
13.4 若承租人未能按照本條約定為租賃船舶投保或續保,出租人可自行投保或續保,承租人應承擔一切費用,并應在該等費用發生后或經出租人要求后(以較早者為準) 3 日內向出租人一次性支付。
13.5 若本合同簽訂前承租人已投保的,承租人應自租賃船舶交付后15日內辦理出租人為唯一受益人的變更事項及其他變更事宜,保證變更后的保險符合本合同約定。承租人須提供保險公司確認變更的批單。投保或者變更保險事項而發生的全部費用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擔。
13.6 承租人應當履行保險合同下屬于被保險人的義務,確保該保險在本合同期限內持續有效, 承租人應在每次保險到期前10個工作日前辦妥以出租人為唯一受益人的續保事項。租賃期限期滿后,如承租人未付清全部租金及本合同項下的其他款項,承租人應繼續按本條約定投保。投保各險的樣式、填寫內容須經出租人書面批準,保單正本由承租人交出租人保存,并應根據出租人要求向出租人提供相應的保險費支付單據和憑證。出租人有權轉讓保險權益,承租人應提供相關的資料并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13.7 保險事故發生后,承租人須立即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及出租人,并負責進行相關的索賠事宜,包括向保險公司提供一切必要文件。因該等保險事故取得的所有保險賠償金均應支付至本合同附件二《租賃附表》中列明的出租人賬戶中,并由出租人按照本條第13.9條進行處理。
13.8 在按本合同的規定為租賃船舶投保了相應險種,而租賃船
舶發生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事故時,所有保險賠償金按本合同第13.9條規定處理,且本合同將自該等事故發生日終止。承租人在出租人提出要求時應迅速備妥所需要的有關文件,以便出租人將租賃船舶委付給保險人并提出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的索賠要求。
13.9 出租人取得保險賠償金后,將根據下述不同情況處理:
(1)出現12.2條約定情形的,在承租人未拖欠租金或其他應付款項的情況下,折抵第12.2條所需費用,如果保險金不足以支付所需費用時,由承租人補足;如承租人存在拖欠租金或者其他應付款項的行為,保險金應當優先折抵欠付租金和其他應付款項;如折抵上述款項后仍有剩余的,則剩余部分歸承租人所有。
(2)出現12.3條約定情形的,出租人取得船舶保險賠償金后,無論承租人是否拖欠租金或有其他應付款項,保險賠償金均按下列順序進行抵扣。
①截至該等終止日前的全部已到期未付租金和違約金;
②全部未到期租金總額;
③《租賃附表》規定的留購價款;
④與本合同相關的其他應付款項(如有)。
保險賠償金不足以支付上述款項時,由承租人補足; 如果有剩余的,剩余部分歸承租人所有 。
13.10 不論任何原因造成沒有保險或者保險合同無效或保險金額不足,致使出租人遭受損失的,承租人承擔所有的風險和責任,承租人在本合同項下的租金支付義務及其他義務均不受任何影響。
第十四條 陳述與保證
14.1 出租人的陳述與保證:
(1)出租人是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和我國有關的法律和法規,正式組建并有效存續的金融租賃公司,具有簽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資格和能力;
(2)出租人已取得為簽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所需的一切必要權利和批準;
(3)出租人為簽署并履行本合同已經采取了一切必要的內部措施,其簽署本合同的代表系經正當授權簽署本合同并以本合同約束出租人;
(4)出租人對租賃船舶的任何狀況,包括適航性、是否存在質量和權屬瑕疵、是否能為承租人取得盈利等,不作任何陳述和保證。
14.2 承租人的陳述與保證:
(1)承租人是按照我國有關的法律和法規,正式組建并有效存續的公司,具有該特定租賃船舶可以從事的經營資格,具有簽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資格和能力;
(2)承租人已取得為簽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所需的一切必要權利和批準;
(3) 承租人為簽署并履行本合同已經采取了一切必要的內部措施,其簽署本合同的代表系經正當授權簽署本合同并以本合同約束承租人;
(4) 承租人簽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行為均不會與如下規定發生沖突、導致對該等規定的違反或構成不履行該等規定:
①截至本合同簽署之日適用于承租人的章程或規章的任何規定;
②任何法律、法規、規章或任何政府機關或機構的授權或批準;
③承租人作為一方當事人或受之約束的任何協議或合同的任何規定。
(5)承租人保證出售前的租賃船舶不存在權屬瑕疵和任何質量瑕疵;
(6)不論發生何種情況,承租人都將承租租賃船舶,因承租人不承租租賃船舶而造成的出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承擔;
第十五條 擔保
15.1 經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應自行承擔費用就承租人在本合同項下租金支付義務和其他義務,向出租人提供符合出租人要求的擔保。
15.2 承租人委托 為本合同項下承租人義務的保證人,保證人對承租人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具體內容詳見出租人與 簽訂的《保證合同》。
15.3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如果保證人的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提供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原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 15.4 為承租人履行本合同項下承租人的義務提供抵押擔保,具體內容詳見出租人與 簽訂的《抵押合同》。 15.5 為承租人履行本合同項下承租人的義務提供質押擔保,具體內容詳見出租人與 簽訂的《質押合同》。
15.6 其他擔保方式:
15.7 如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支付部分或全部租金、違約金、
留購價款和/或其他應付款項或出現其他違約行為,出租人可以根據情況自行選擇行使要求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之權利。
15.8 若承租人或擔保人信用度下降、擔保物價值下降或其他導致出租人需合理保護其權利的事件發生,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提供其他擔保作為上述擔保的補充或替代上述擔保,承租人應立即滿足該等要求。
第十六條 違約責任
16.1 出租人的違約責任
16.1.1 出租人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租賃船舶購買價款,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由此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出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16.1.2 由于出租人原因致使承租人無法正常行使對租賃船舶的占有權,承租人可以解除本合同,也可以要求順延租期。出租人對因此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16.2 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16.2.1 若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按期足額支付到期應付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或未能按期償付出租人代承租人支付的任何費用時,承租人應就逾期未付款項按日萬分之五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直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16.2.2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并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損失:
(1)因承租人原因導致辦理租賃船舶所有權登記、國籍登記、光船租賃登記的申請手續以及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需辦理的其他必要申請登記手續未能在本合同約定的時間按期進行,且該等狀態持續達三十(30)日;
(2)承租人未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提供擔保;
(3)本合同生效后,承租人將租賃船舶再行出售給第三方或者在租賃船舶上設置任何抵押權、留置權等他項權利,由此導致出租人無法實現本合同目的。
16.2.3本合同有效期內,承租人無正當理由而明確向出租人表示其將不履行本合同,或者出租人有確鑿的證據證明承租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到來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承租人又未能補充提供必要的履約擔保或補充提供的履約擔保不足以保證本合同履行的,視為承租人預期違約。
16.2.4 發生下列任一情形的,視為承租人根本違約:
(1)承租人連續 期或累計 期未按本合同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
(2)承租人在本合同中及此前向出租人作出的關于租賃船舶的陳述、保證(包括租賃船舶的建造廠商、價值、概況、所有權完整性的保證)不真實、不全面;
(3)承租人違反本合同第九條的規定;
(4)承租人違反本合同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經出租人書面通知后 15 日內仍未采取措施糾正;
(5)承租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條約定履行投保義務;
(6)出租人合理認為承租人已提供的擔保降低或喪失擔保信譽或擔保能力的,經出租人通知后 15 日內承租人仍未提供符合出租人要求的擔保;
(7)承租人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經出租人書面通知后 15 日
內仍未采取措施糾正;
(8)因船舶使用、運營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債務致租賃船舶被主管機關、法院強制出售;
(9)承租人有其他嚴重損害租賃船舶和出租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16.2.5 若承租人發生預期違約或根本違約,出租人除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外,還有權采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救濟方式:
(1)提前終止本合同,向承租人追索本合同項下承租人應付的所有到期未付租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全部未到期租金和其他應付款項,承租人所付款項不足以支付全部欠付款項時,按照費用、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租金、留購價款的順序予以清償;或
(2)提前終止本合同,無須經司法程序即取回或禁止承租人使用租賃船舶,并要求承租人賠償出租人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損失;或
(3)通過司法途徑強制承租人履行本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賠償出租人因違約造成的全部損失和費用(包括訴訟費用、仲裁費用、律師費及因清收而發生的其他一切費用等);以及xxx
(4)采取法律允許的其他救濟方式。
出租人采取上述措施不影響出租人在本合同項下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亦不影響承租人在本合同項下依法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16.2.6 如出租人根據本合同約定取回租賃船舶,承租人應在收到出租人書面通知后,自行承擔費用按出租人規定的還船日期、還船港口區域或還船港向出租人還船。如果船舶奉命進行的航次結束可能超過出租人規定的還船日期,承租人可以使用船舶完成該航次,但條件是要合理地計算出該航次所需時間,并給予出租人不少于十五(15)日的初步通知和五(5)日的確切通知,預告船舶抵達還船港口區域或還船港的時間。
船舶在還船時應具有與交船時相同的結構、狀況、條件, 但正常損耗除外。如果不能達到與交船時相同的結構、狀況、條件,所有的修理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因取回租賃船舶給任何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承擔全部責任,出租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16.2.7 取回租賃船舶后,出租人有權通過銷售、再租賃、或其他方式處理租賃船舶,承租人同意并確認出租人的上述租賃船舶處理方式和與所得的處理價款。
對于租賃船舶處理價款,出租人有權按如下順序支付:
(1)出租人因取回、轉移、保管、修理、處理租賃船舶或執行本合同所產生的全部成本(包括律師費),費用和支出;
(2)承租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到期未付租金、全部未到期租金以及出租人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損失;
(3)其他任何應付未付款項。
若處理價款不足補償出租人的上述款項,承租人仍應就不足部分進行賠償,若有剩余,歸承租人所有。
16.2.8 雖然出租人采取前述措施,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項下承租人其他義務,且承租人應當承擔出租人采取該等措施所支出的相關費用,該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評估費、拍賣費、律師費、訴訟(仲裁)費等。
第十七條 合同權利的轉讓、質押以及租賃船舶的抵押
17.1 本合同有效期內,出租人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出租人的全部或部分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出租人的全部或部分權利質押給第三人,或將租賃船舶抵押給第三人,出租人的上述轉讓、質押或抵押不得影響承租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承租人在此確認,出租人轉讓、質押或抵押行為無需取得承租人書面同意,且前述行為一經發生,出租人僅須立即書面通知承租人,無須屆時取得承租人進一步的書面同意,承租人即應放棄其對出租人行使上述權利的對抗權利,并配合出租人上述權利的行使。
17.2 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轉讓、質押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重大變故的處理
18.1 承租人與任何第三人所簽訂的任何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或者承租人在其與第三人所簽訂的任何合同項下未能支付其所欠款項,并且此種情況有可能會嚴重不利地影響承租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而承租人又未能補充提供必要的履約擔保或補充提供的履約擔保不足以保證本合同履行的,出租人有權立即采取本合同第16.2.5條所列之救濟措施。
18.2 如承租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須立即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可立即通知承租人并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恢復履行本合同的能力或者提供適當擔保,承租人不能在該時間內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擔保的,出租人有權立即采取本合同第16.2.5條所列之救濟措施 :
(1)承租人發生關閉、停業、停產、減資、分立、破產等變更情況或者承租人停止經營任何主要部分的業務,或者承租人提出或者被提出有關破產、歇業等申請等情況,或承租人經濟狀況發生實質性惡化;
(2)承租人重組、兼并收購、合并、對外擔保或轉讓其所有或實質性資產,且影響到合同債務的正常履行;
(3)租賃船舶被凍結、被扣押、被執行、被查封或出現其他影響租賃船舶正常運營的情況,并且承租人在此項情形發生后15個工作日內未能消除前述情形;
(4)承租人非正常及違反公平原則出售、轉移、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其業務或資產,或者承租人的財產或權利的全部或任何實質部分被沒收、扣押、征用、查封、強制執行或被剝奪,導致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足以影響承租人履行本合同能力的;
(5)承租人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有任何欺詐行為;
(6)承租人發生其他可能影響到合同債務的正常履行的重大事項。
18.3 出現本合同18.1、18.2條情形,承租人未立即通知出租人,并不影響出租人自行獲知上述情況后立即采取本合同18.5條所列措施,但承租人應承擔怠于通知出租人而給出租人造成的一切損失的賠償責任。
18.4 承租人的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化,不影響本合同的履行,但承租人應立即書面通知出租人。
第十九條 租賃船舶的征用和沒收
19.1 租賃期限內,如由于國防動員需要等原因導致租賃船舶被政府征用或被沒收,雙方可根據政府征用情形對本合同的履行、終止進行協商。如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本合同將被認為從政府下令征用/沒收之時起終止。政府支付的相應補償及優惠政策屬于出租人所有,該筆補償金首先用于彌補本合同項下承租人到期未付租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未到期租金、留購價款和其他應付款項,如補償金不足的,差額部分由承租人補足。承租人支付前述全部款項后,租賃船舶所有權及對船舶所享有的一切權利和義務歸承租人所有。
19.2 如由于租賃船舶被政府部門強制買進或因被政府征用或被沒收而導致出租人喪失船舶的所有權(以下統稱“征收”),不論該“征收/沒收”在租賃期限內何時發生,本合同將被認為從政府下令征用/沒收之時起終止。政府支付的相應補償金屬于出租人所有,該筆補償金首先用于彌補本合同項下承租人到期未付租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未到期租金和其他應付款項,如補償金不足的,差額部分由承租人補足。
第二十條 戰爭
20.1 在租賃期限內, 如果聯合國常任理事國之間發生戰爭(不論是否宣戰),任何一方有權選擇解除合同。承租人承擔所有到期未付租金、違約金、未到期租金、留購價款或其他承租人應于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的款項和其他應付款項。
20.2 由于任何實際或威脅性的戰爭行為、敵對行動、軍事行動、海盜或敵意行為,或任何個人、團體或國家對本租賃船舶或其他船或其貨物的惡意損害、革命、內戰、內部動亂、或由于國際法的施行致使某個區域存有危險時,除非承租人已經向保險公司對租賃船舶進入該區域投保經出租人認可的額外保險,否則承租人不得指令租賃船舶駛向該危險區域的任何地點,亦不得將租賃船舶投入該危險區域的任何航次和服務,亦無論如何不得使租賃船舶面臨或遭受由于實施制裁而招致的任何風險或處罰,亦不得載運任何可能帶來使租賃船舶遭受交戰或戰斗中的政權和各方面或任何政府或統治者的扣留、俘虜、處罰或其他任何種族的干預等風險的貨物。出現本條約定的情形的,承租人應當在該等事件發生后三日內書面通知出租人,并盡可能利用合理方法在可能的范圍內減輕損失。由于上述情況造成的一切風險及損失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擔。承租人在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均不受影響,承租人不得以此為由遲延或者拒付租金及本合同項下其他應付款項。
第二十一條 期滿選擇
21.1 租賃期限屆滿,在承租人清償本合同項下所有應付租金以及其他應付款項后,雙方約定租賃船舶按如下第 種方式處理:
(1)以約定的 1 元由承租人留購;
如果承租人選擇留購的,承租人應在租期屆滿前至少1個月書面通知出租人,以便辦理相關手續。出租人按“現狀”交付船舶。
(2)直接歸承租人所有;
出租人應向承租人出具《所有權轉移證書(致承租人)》(格式詳見附件七)并提交登記機關要求出租人出具的所有相關資料,與承租人共同辦理光船租賃注銷登記和船舶所有權轉移到承租人的登記手續,由此發生的相關費用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按“現狀”交付船舶。
(3)還船給出租人;
承租人應保證船舶狀況良好,正常損耗除外。
(4)其他:
第二十二條 信息披露和保守商業秘密
22.1 經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應及時向出租人提供如下文件的正本:
(1)年度財務報表:
(2)半年度財務報表:
(3)季度財務報表:
(4)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終審計報告。
22.2 無論出租人是否要求,承租人在發生重大投資、并購、分立、減資、資產處置,以及訴訟(仲裁)、關閉、停業、停產及破產等事宜時,應當在決策確定前或(非由承租人決策、決定的)事項發生后三個工作日內,向出租人書面通報相關情況。
22.3 雙方承諾:對本合同涉及的有關商業內容包括合同內容、對方按照本合同約定披露的信息等給予充分保密,并保證不以任何形式(文章、講演、報告或其他任何途徑)公開有關內容。
第二十三條 不可抗力
23.1 發生不可抗力,受不可抗力影響一方應立即書面通知其他方并采取補救措施以減少損失。
23.2 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 7 日內,受不可抗力影響一方應向其他方提供不可抗力詳情和損失情況報告及相關證明。
23.3 受不可抗力影響一方因該等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在不可抗力影響程度內,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不可抗力并不能免除受影響一方在該等事件發生前根據本合同約定應履行的義務。
23.4 不可抗力結束或影響消除后,受不可抗力影響一方應立即通知其他方。各方應在不可抗力結束或其影響消除后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合同期限相應延長。
23.5 如不可抗力影響持續超過 30 日致使其中一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書面通知其他方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條 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24.1 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中國法律,并按照中國法律解釋。
24.2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出租人、承租人雙方應根據本合同約定的內容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時,應適用下列第xx條之規定:
(1)任何一方均可向 天津海事 法院提起訴訟;
(2)選擇由 進行仲裁;
(3)其他 。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的生效、變更和終止
25.1 雙方均仔細閱讀了本合同所有條款,而且均已就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另一方注意,并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對有關條款進行了說明。
25.2 本合同經出租人、承租人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加蓋法人公章后生效。
25.3 凡對本合同進行修改、補充或變更,須另行以書面形式作出,并經出租人、承租人雙方授權代理人簽字蓋章后生效,前述的修改、補充或變更應被視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25.4 雙方在此鄭重確認,除本合同有約定外,無論出現任何情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提前終止本合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附件和份數
26.1 本合同附件包括:
附件一 售后回租船舶詳單
附件二 租賃附表
附件三 租賃船舶接受書(格式、無正文)
附件四 租金支付通知書(格式、無正文)
附件五 租金調整通知書 (格式、無正文)
附件六 終止租賃通知書(格式、無正文)
附件七 所有權轉移證書(致承租人)(格式、無正文)
附件八 所有權轉移證書(致出租人)(格式、無正文)
26.2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租人執x份,承租人執x份,另交給船舶登記機關x份用于辦理光船租賃登記及船舶所有權登記。
第二十七條 通訊
27.1 若承租人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化,不影響本合同的執行,但承租人應立即書面通知出租人。
27.2 本合同項下須做出的各項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應以書面形式做出,并發送至有關方的下述地址或電傳或傳真號碼(或該收件人提前10 日通知對方的其他地址、電傳或傳真號碼)處:
致出租人:xx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收件人:
地址:
電傳:
傳真:
致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
地址:
電傳:
傳真:
27.3 在本合同項下按上述地址向有關方發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應被視為送達:
(1)如果以信件形式發出,在實際送達相關地址時視為送達;
(2)如果以電傳形式發出,在發出并收到確認回執時視為送達;
(3)如果以傳真形式發出,在發出時視為送達。
第二十八條 簽訂地點
28.1 本合同簽訂地點為xx市 xx區。
第二十九條 其他約定
(本頁為簽署頁,無正文)
出租人: xx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承租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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