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銀監局關于民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調整業務范圍的批復
民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調整公司業務范圍的請示》(民租發〔2015〕23號)收悉。根據《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6號)、《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4年第3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按新規辦理部分非銀機構業務范圍和公司章程審批事項的通知》(銀監辦發〔2014〕128號)有關規定,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業務范圍中增加“轉讓和受讓融資租賃資產、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在境內保稅地區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為控股子公司、項目公司對外融資提供擔保”。
二、你公司調整后的業務范圍為: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轉讓和受讓融資租賃資產;
(三)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五)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六)同業拆借;
(七)向金融機構借款;
(八)境外借款;
(九)租賃物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經濟咨詢;
(十一)在境內保稅地區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十二)為控股子公司、項目公司對外融資提供擔保;
(十三)中國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公司經營業務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你公司應據此修訂公司章程相關內容,并報我局備案。
此復。
2015年9月22日
文章來源:天津銀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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