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銀監局關于邦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章程的批復
邦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修訂公司章程的請示》(邦銀金租發〔2015〕16號)收悉。根據《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6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印發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銀監辦發〔2015〕118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按新規辦理部分非銀機構業務范圍和公司章程審批事項的通知》(銀監辦發〔2014〕128號)有關規定,經審查,核準你公司修訂的公司章程,具體修訂內容如下:
一、原《章程》第十三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經中國銀監會批準,公司經營下列本外幣業務:(一)融資租賃業務;(二)吸收非銀行股東一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四)向商業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五)經批準發行金融債券;(六)同業拆借;(七)向金融機構借款;(八)境外外匯借款;(九)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十)經濟咨詢;(十一)中國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修訂為“公司的經營范圍:經中國銀監會批準,公司經營下列本外幣業務:(一)融資租賃業務;(二)轉讓和受讓融資租賃資產;(三)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五)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六)同業拆借;(七)向金融機構借款;(八)境外借款;(九)租賃物變賣及處理業務;(十)經濟咨詢;(十一)中國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原《章程》第十八條“公司股東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也不得抽回股份,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要求退股,但按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可由公司回購的除外。”修訂為“公司股東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也不得抽回股份,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要求退股,但按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可由公司回購的除外。股東在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當經營損失侵蝕資本時,及時補足資本金。”
三、原《章程》第二十八條“公司的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中國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也不得將所持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托。”修訂為“公司的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中國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也不得將所持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托。”
四、原《章程》第三十二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以下職權:
……
(十三)聽取董事會對董事的評價報告、監事會對監事履職的評價報告
……”
修訂為“第三十二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以下職權:
……
(十三)聽取對董事、監事的履職評價報告…… ”
五、原《章程》第三十五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修訂為“……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六、原《章程》第八十三條“監事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并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字。”修訂為“監事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并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人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七、原《章程》第四十八條“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
(十六)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修訂為“第四十八條 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
(十)審批重大關聯交易;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擬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擬定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及監事會議事規則;
(十四)決定聘請、續聘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十五)擬定本公司股份回購方案;
(十六)監督本公司高級管理層的履職情況,確保高級管理層有效履行管理職責;
(十七)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八、原《章程》第九十六條“公司外部審計 公司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四個月內,將經董事會成員簽字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監管部門。”修訂為“公司外部審計 公司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四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字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監管部門。”
九、原《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條“公司出現以下變更事項的,均應視為重大注冊登記事項的變更。出現以下變更事項之一者,須報經中國銀監會批準:
(一)變更名稱;
……
(五)變更股權;
……
(十)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它變更事項。”
修訂為“第一百一十八條 公司出現以下變更事項的,均應視為重大注冊登記事項的變更。出現以下變更事項之一者,須報經中國銀監會批準:
(一)變更名稱;
……
(五)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
……
(十)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它變更事項。”
十、原《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條“本章程所稱的‘以上’、‘內’含本數,‘過’不含本數。”修訂為“本章程所稱的‘以上’、‘至少’、‘內’含本數,‘過’、‘低于’、‘不足’不含本數。”
接此批復后,你公司應按照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有關法律法規做好變更登記工作。
未盡事項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辦理。
此復。
2015年9月23日
文章來源:天津銀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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