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問銀保監會:把商租當金租來管,究竟合適嗎?
(一)政府部門(包括監管部門)法不授權,不可為,哪個法律法規授權銀保監會制定商租的管理辦法了?
(二)2015年國務院頒布實施的68號和69號文明確規定了融資租賃行業分金租和商租兩類監管的文件做廢了嗎?
(三)國務院頒布的負面清單管理中有商租嗎?
(四)國家提出主體監管要向功能監管和行為監管轉型,融資租賃業務的市場功能是投資還是融資?
(五)在銀保監會制定的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商租業務的經營范圍竟然出現“經營租賃”,規范融資租賃交易的合同法中只有融資租賃和租賃,哪里有此種分類?
不同的法律法規,有不同的立法目的。不同的立法目的,定義也不盡相同:
合同法是明確交易主體的權責利;
物權法是是規范和調整物的歸屬和利用的民事關系;
會計準則是規范交易雙方對交易客體(資產)的確認和計量。會計準則和稅法稅規是中性的,不會干涉市場交易,而是引導和規范市場交易;
稅法則是對不同的交易行為(應稅貨物/應稅勞務)的界定和稅賦的合理適用。同時,不同應稅主體還可以對所得稅等其他稅賦政策的扣除/減免/延遲等稅收政策進行合法合規合理的稅收籌劃。
(六)融資租賃公司用自己的注冊資金根據客戶需求,出資購買提供給承租人使用,開展融資業務,需要監管嗎?
(七)有產業或制造商背景的商租,或商租與廠商開展戰略合作,促銷其產品,這種商業活動難道需要銀保監會來監管嗎?
(八)哪些約束銀行信貸行為和金租監管指標能照搬過來,對一個市場功能定位與銀行信貸業務及金租經營范圍完全不同的投資機構進行監管嗎?
(九)融資租賃走專業化服務的路子難道也是錯誤的嗎?
越權監管,亂作為,是否真的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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