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內租賃專家解析融資租賃的金融屬性
融資租賃本是知識經濟,服務貿易。雖然金融也屬于服務貿易,但按照現在的政策,融資租賃不管是法律上、會計處理上還是稅收待遇上,都沒用納入金融服務范疇。
雖然有些人喜歡給融資租賃貼上“金融”標簽,但融資租賃的金融屬性到底在什么地方,并不是所有人都清楚。
把融資租賃當信貸認知和操作的人認為:其實質上就是純金融業務。從融資租賃的本質上看,融資租賃是承租人以融物的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交易。把融資租賃看成即融資,又融物,而且主要是融資,甚至可以不融物的觀點與租賃的基本原理不符,與其應發揮的社會作用不符。
從操作全過程看,融資租賃主要有兩點:一是采購租賃物,二是出租承租人選定的租賃物給承租人。從這里并沒有看出其有什么金融特性。有人說融資租賃是金融與貿易結合的邊緣產業,那么其金融的那一方面到底體現在哪?
首先從租金的結構上看,雖然從融資租賃的法律、合同和會計處理上都沒有利息方面的規定,但在操作上和司法上,租金(可)含有利息是被默許的。除此以外,類似租賃的資產很少有被允許含有只有在信貸才會出現的利息。租金含有利息,就意味著其資產是隨時間推移而增值的金融資產,理論上可以在資金市場或資本市場上交易。
另一方面租賃債權是附著在租賃物的處分物權上。租賃的債權交易一定與租賃物權有關。不能像純金融資產交易那樣簡單,還要伴隨物權轉移或交易。租賃資產交易應該是全方位的。將債權和物權分離交易,一旦出現問題,租賃物權和債權的歸屬就難以分清。這是邊緣產業的邊緣資產交易時要注意的問題。
第二個金融特點就是承租人借租賃變相融資:雖然出租人沒有給承租人提供信貸,但因承租人需要借款購買租賃物的資金因出租購買而可以省出,富余出的資金可挪做它用。相當于租賃公司給承租人提供了一筆長期信貸資金。在操作上給人一種按揭貸款的感覺。
第三個金融特點就是承租人用出售回租的方式直接融資。從本質上看,回租與直租在操作上并沒有任何區別。租賃公司給承租人的資金并不是放款業務,而是購買租賃物的業務。但這是唯一讓承租人能得到資金的租賃交易,操作上更像是一筆金融的信貸業務。
金融有三屬性: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不同時具備這三性的租賃業務不能算是真正的金融業務。這與租賃公司是否是金融機構無關。
為了擴大租賃規模,通過不斷擴充資本金的做法,若其資產沒有退出機制保持其流動性。即使租賃公司帶有金融企業牌照,也不能算是在做金融業務。因為任何企業都可以用自有資金或借款購買租賃物出租給別人,不需要具備金融資質的企業才可以經營。
在回租中把購買設備款看成給承租人放款,就說是金融創新的想法只有自己才相信。租賃司法、會計處理、稅務征管上并不認可。真正的金融業務應該是把形成的租賃資產(債權、物權)完全銷售出去。
租賃公司的資金籌措和資產盤活,需要大量的金融知識和技術。融資租賃更多金融業務不在其本身,而在于其前后的操作過程。
如:租賃公司前期的運作籌措資金。間接融資的銀行借款,直接融資的杠桿租賃、租賃基金,結構融資、應付帳款保理等資金來源方式,都和(準)金融業務有關。
又如:租賃公司形成租賃資產的后期融資:間接融資的應收帳款保理、理財、轉租賃,直接的資產證券化、債權掉期,匯率、利率掉期,遠期等交易,都屬于(準)金融業務。
若不從融資租賃本身上看,只從金融牌照上看,租賃公司的企業性質,決定其歸屬是否從事金融業務。
金融機構的金融租賃公司資金來源主要來自同業拆貸,不管其如何操作融資租賃,其業務規模限定在“信貸規模”內,都是按金融業務中的信貸業務進行監管。
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不管其怎樣把自己定位于從事“金融”交易,一不能進入帶有公眾存款信用的金融同業市場。其業務資金來源在銀行信貸“授信額度”范圍內。二不能給企業直接或變相放貸,只能出租租賃物。絕不會被納入金融企業進行監管,更享受不到金融的稅收政策。
從稅務當局的角度看,營改增后融資租賃已經從過去的“金融保險業”轉為現代服務業中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業。不管租賃公司是否屬于金融機構。都是按同一政策向租賃公司征繳稅款。
從會計處理角度看,融資租賃主要圍繞“融資租入固定資產”進行會計處理,其交易額根據租金和參考利率反推本金入賬。與計算時使用的利”無關,也不按金融企業會計處理方式進行會計處理。
融資租賃是一個做的好比說的好的行業。雖然從操作上似乎與金融無關,但其操作后帶來的結果許多地方都達到了金融服務的目的。整天把金融掛在嘴上,操作時連租賃物權都沒有的租賃肯定在法律上得不到保障,政策上得不到支持。反之把租賃做精、做專,把退出機制做好。那么不是金融勝似金融。
(來源:融開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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