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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案例解析】融資租賃訴訟之物權債權選擇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16-01-26 / 閱讀:142

          當前流行融資租賃債權的交易,主要采用的方式是租賃資產證券化和租賃保理。這對解決租賃公司資金來源,增加租賃資產的流動性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常見人說我們交易的租賃資產是金融資產,租賃債權是金融債權,甚至比金融資產更安全。這種說法是否正確?還需要從它的本質談起。
          
          筆者以為對于租賃公司來說債權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金融債權,另一種是租賃債權。 金融債權結構是:債權-債務的融資結構。租賃債權是:債權-資產的投資結構。因結構不同,故租賃債權不等于金融債權。
          
          這樣分析其依據是什么?
          
          金融債權:債權不能孤立存在,在一方設立債權時,同時給對方設立了債務。為此我們說它是融資資產。
          
          如何設成金融債權?那就要通過金融工具。按照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對金融工具定義如下:“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個企業的金融資產,并形成其他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通常列舉的金融工具只有:貨幣、黃金、存款憑證、商業票據、股票、債券、保單等。
          
          因為工具的性質不同,因此還分別稱其為金融產品、金融資產或有價證券。
          
          如:銀行給租賃公司貸款,銀行擁有這筆貸款的債權,租賃公司擁有該筆貸款的債務。通常債權債務一旦設立,不可撤銷。欠債還款,天經地義。除非租賃公司經營不善,一般情況下租賃公司必須還款。
          
          該準則還規定:“租賃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可見金融資產并不包括融資租賃的資產。否則就該按金融工具會計準則進行會計處理。
          
          按照這個規定,不管是金融租賃公司還是融資租賃公司形成的租賃資產都是按這個原則判定。金融市場也是按這個標準判定該資產是否被接納金融資產。但金融租賃公司的資產是個特例。
          
          為什么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可以在同業市場交易?這是因為金融監管部門給其的便利。金融租賃公司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使用銀行間同業市場資金。這個市場資金大部分是短期資金。而租期通常都大于一年。為了讓金融租賃公司可以用這部分資金,因此,金融監管部門按監管銀行信貸的方式監管融資租賃公司。使其活動范圍在保證資本充足率在8%以上和不超過信貸規模的情況下活動, 確保不會產生金融市場的系統風險。
          
          這就是金融租賃的租賃資產雖然不是金融資產,但也可以視同金融資產在銀行間同業市場流通的原因。也是稅務部門給予銀行的信貸的優惠政策同時給予金融租賃的重要依據。還是金融企業劃分時包括金融租賃公司而不包括融資租賃公司的原因。
          
          租賃債權:在出租人設立債權時,給承租人設立的是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因此我們說它是投資債權。承租人也會因為資產產生債務,那是支付租賃服務費(租金)的債務。但欠債還租不一定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一方面可以因為租賃公司服務不當承租人提出終止合同。另一方面承租人付不起租賃費租賃公司可以收回租賃物。
          
          按融資租賃的司法解釋,收回租賃物就不能再索長償 ,要索償就不能追索租賃物。另一個重要信息是司法解釋從頭到尾都沒提一個“債”字。只提到“賠償”,而且相互都有。讓我們更清晰租賃債權的法律地位。
          
          因此我們說租賃債權與金融債權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債權,不能混為一談。租賃資產與金融資產也不是同類資產,同樣不能混為一談。目前所謂“租賃資產證券化”大部分應該是“租賃債權資產證券化”。現在的租賃保理,并不是應收賬款買斷,本質上還是用應收賬款抵押融資。
          
          因為租賃資產回收過程的不確定性,以及債權物權的分離特性,其資產變現和轉移并不會像外界所傳那樣簡單和安全。除非出資人能接受的第三方擔保,否則不要以為租賃資產比金融資產更安全。租賃資產應該側重高收益,這樣才能抵消安全性不足的因素。高收益低風險的資產不存在。
          
          (來源:現代租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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