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四大行業“營改增”時機到了嗎?
據中國政府網1月25日消息,1月22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座談會,研究全面推開營改增、加快財稅體制改革、進一步顯著減輕企業稅負。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2015年年末時也曾表示,2016年將全面推開“營改增”改革,將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納入試點范圍。
那么,剩余的這四大行業做好“營改增”的準備了嗎?
“營改增”自2012年1月1日從上海開始試點以來,主要經過了兩個階段:一是分地區進行試點,先由上海開始,然后覆蓋到長三角、珠三角及渤海灣三大主要經濟 區域;二是分行業進行全國范圍內的試點,至今涉及的行業包括交通運輸、郵政、電信以及七大現代服務業(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 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及廣播影視服務)。
以上涉及的行業看上去很多,但實際僅約四分之一的營業稅納稅人轉為了增值稅納稅人,仍有四分之三的營業稅納稅人未完成“營改增”改革,分別是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生活性服務業。顯然,以上這四大行業會影響到中國的GDP、投資、就業等多項因素,十分重要。
從稅收的基本原理看,增值稅與營業稅相比,有著許多優勢,其中最為突出的是其最大限度地消除了重復計稅。然而這樣一項有利于納稅人的稅制改革,為何在推進過程中會遇到困難呢?
“營改增”難點
筆者自2012年“營改增”試點以來,一直在跟蹤及研究這一項稅制改革,其中也接觸到了大量改革涉及的行業、企業及相關部門。總結而言,難改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第一,認識的誤區。
通 常一談到“營改增“,企業就會去計算稅收負擔,導致大量的精力都花在了測算所謂的稅負。事實上,增值稅的稅負與企業所得稅的稅負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企 業所得稅稅負會實實在在落在企業的頭上,但增值稅的稅負則是個非常復雜的問題。在一個完美的稅制環境下,增值稅的稅負不應由企業來負擔,而是通過轉嫁的機 制,最終由消費者來負擔。
但在我國,現實的情況是,增值稅的稅收負擔是有可能由企業來承擔的,主要原因有四點:一是在價稅合計的報價體系下,交易 的雙方主體有可能因談判議價能力的強弱,而導致稅收負擔轉嫁到其中的一方,從而導致稅收負擔無法順利傳導到最終消費者;二是基于稅法對于存量資產、不動產 等的特殊規定,有可能導致一些存貨及資產無法進行進項稅額抵扣,最終產生稅負沉淀;三是我國存在小規模納稅人及一般納稅人兩種不同的增值稅計稅方法及規 定,由于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貨物或勞務無法作進項稅額抵扣,也會造成稅負的沉淀;四是由于我國交易模式的多樣性及交易主體的多樣化,從而會導致與一些不 需要繳納增值稅的主體進行交易時,購進的貨物、勞務、無形資產等無法作進項稅額抵扣。
其中土地出讓金就是一個讓人十分糾結的例子,由于出讓土地的 主體沒有繳納增值稅,那么購買主體顯然不可作進項稅額抵扣,可是土地出讓金及各種行政規費通常占房地產開發企業成本的一半以上,所以許多房地產企業呼吁土 地出讓金給予計算抵扣。殊不知,由于上一環節沒有繳稅,計算抵扣只能由財政進行補貼,而一旦涉及財政補貼就要權衡由哪一級財政進行補貼、這種補貼是否合理 等復雜的問題。
第二,財政的承受能力問題。財政部公布的數據顯示,2014年我國的國內增值稅為30850億元,同比增長7.1%,扣除“營改 增”轉移收入因素后增長2.5%。而2015年8~11月的數據顯示,除10月份國內增值稅為2779億元、同比增長2.3%外,其余月份國內增值稅呈同 比0.3%~4.7%的下降趨勢。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盡管一些企業反映其“營改增”后稅負上升了,但宏觀數據顯示,我國增值稅的總量呈下降趨勢。當金融、 建筑、房地產等四個行業納入增值稅的課稅范疇后,如果新增投資導致抵扣項目較多,則有可能由于實現了抵扣鏈條的相對完整性,從而減少了增值稅的稅額。那 么,在增值稅稅收總額呈下降趨勢的背景下,推行這項稅制改革必然要考慮我國財力的可承受性問題。而一國的財力關系到國家治理現代化的經濟基礎,所以是政策 推進中不可忽視的重要問題。
第三,我們要考慮未來需要“營改增”的行業是否做好了準備。
增值稅的計稅方法顯然比營業稅要復雜得多,營業稅 僅需單向思維,用計稅營業額乘以相應的稅率即可,但增值稅則必須要雙向思維,既需要考慮到銷項,又需要考慮進項,還需考慮銷項與進項之間的平衡。但企業的 稅務管理人員要從營業稅的管理思維轉變到增值稅的管理思維,則具有相當大的難度。
坦率地說,我國企業尤其是內資企業對稅收的重視程度遠遠不夠,通 常一個企業連專門的稅務管理部門都不設置,不少企業稅務管理人員是兼職的,稅收與投資、價格、會計、法律等不同部門合署辦公,營業稅納稅人由于營業稅的計 稅方法簡單更是疏于稅務管理人員的隊伍建設,更不要說搭建分層級的稅務管理架構。因此,“營改增”使一些企業短期內難以適應增值稅的管理要求。
此外,例如金融行業等,由于產品多樣、交易頻繁、系統復雜,所以難以核實增值稅的銷項與進項,也會增加其適應增值稅管理的難度。根據筆者調研的情況,在建筑、房地產、金融及生活性四大行業中,建筑業的重視程度較高,其前期準備得比較充分,這有助于其順利實現“營改增”。
“營改增”勢在必行
然而,無論出于何種原因考慮,都必須認識到,從大的改革方向看“營改增”是勢在必行的。
首 先,增值稅是世界上最主流的流轉稅種,根據2014年OECD國家的消費課稅報告,截至2014年世界上已有160個國家征收增值稅。增值稅與營業稅相比 較,其可以實現出口退稅,消除跨境貿易及服務的重復計稅,而營業稅則無法實現。我國正進行產業結構調整,在“一帶一路”政策的激勵下,大量的中資企業在走 出國門,假設無法與國際上的主體稅種融合,則會大大削弱我國走出去企業的競爭力。
其次,自2008年我國企業所得稅立法以來,已過去了8年時間,我國的第一大稅種增值稅仍未立法,這與其功能定位是非常不匹配的,從完善我國現代化稅收體系的角度看,增值稅立法是必然要走的一步。“營改增”是增值稅立法中的一部分。
第 三,我國長期實行的貨物征收增值稅、勞務征收營業稅的流轉稅制,已無法滿足現代服務業與貨物融合的產品組合,容易造成重復計稅,并且增值稅由國稅局征收、 營業稅由地稅局征收的管理模式,也難以滿足我國《深化國稅、地稅體制改革方案》的整體要求。因此,基于以上背景,我國應盡快實現全行業“營改增”的稅制改 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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