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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高空行業不可不知道的融資租賃合同問題匯總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16-05-05 / 閱讀:175

          高空作業平臺作為一個新興的行業,近幾年掀起了一股熱潮,高空作業行業飛速發展,無論是生產制造商、還是租賃商數量都不斷增加。與此同時,激烈的價格競爭也在不同的廠商之間上演,主要表現在零首付、低首付;分期付款等價格優惠政策。
          
          那么與分期付款相像的融資租賃又是什么呢?
          
          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即為租賃物,是出租人作為買受人和第三人即出賣達成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融資租賃合同的融租物,為特定物、不消費物和不代替物。
          
          1.分期付款是直接融資,而融資租賃是以融物的方式融資。
          
          2.分期付款客戶可直接獲得所有權(以設備或其他財產作抵押),而融資租賃的設備所有權在融資期間為出租人(融資租賃公司),一般不需要提供抵押物,注重你的實際還款能力。
          
          3.分期付款一般首付較高,期限較短;而融資租賃首付較低,期限較長。
          
          4.分期付款還款方式較固定,而融資租賃較靈活(可根據季節、承租人實際情況進行不等額或特殊方式還款)。
          
          5.分期付款對廠家(或銀行)的風險較大,而融資租賃風險相對較小(所有權在融資租賃公司),特別適合中小企業融資。
          
          6.分期付款一般不對中小企業公司(有限責任),僅對個人(無限責任),而融資租賃沒有限制。
          
          7.分期付款一般按照銀行的基準利率,而融資租賃利率稍高,一般上浮10-20%(根據承租人風險情況)。
          
          8.分期付款客戶肯定取得設備的所有權,而融資租賃不一定取得設備的所有權(留購、續租、售后回租等)。
          
          9.分期付款合同一般可撤銷,而融資租賃合同一般不可撤銷。
          
          下面簡單為大家介紹以下融資租賃吧
          
          一、融資租賃合同中對租賃物的約定問題:
          
          1.租賃物的交付與檢驗條款,在融資租賃交易中,租賃物一般都是由供貨商直接交付至承租人確認的交付地點,由承租人負責接收和驗收。承租人在驗收完畢后,向出租人出具驗收證書,出租人據此向供應商支付貨款;如果發生遲交付或租賃物有瑕疵的,承租人也應及時通知出租人,以便辦理索賠宜。因此,在租賃合同中,應該對交付的時間、地點、檢驗方式和限作出約定,同時約定交付不符合約定時索賠權的行使。
          
          2.租賃物的使用、維修與保管條款,與一般的租賃合同不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由于租賃物是根據承租人的需要和選擇購買的,承租人比出租人更了解標的物的性能;由于融資租賃期限幾乎相當于租賃物的使用年限,租賃物基本由承租人終身使用,因此,租賃物的維修、保養義務是由承租人承擔。同時,為了保證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減少租金回收的風險,租賃合同中一般都約定,承租人應嚴格按照技術操作程使用和保管賃物,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對租賃物的結構進行修改。
          
          3.租賃物的保險條款,主要是針對租賃物的保險費用、期限以及糾紛解決等問題。
          
          二、租賃物的所有權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的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作為一種民事權利,它是所有權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排除他人非法干預的支配權。所有權具有物權的一切法律特征,以標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為其完整的內容。除法律規定的以外,這種支配權應當是不受限制的,財產所有權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決定標的物的命運。融資租賃合同之債與其他民事法律關系一樣,也是以所有權為出發點和歸宿的。在融資租賃過程中,在租賃期限屆滿之前,出租人始終對租賃物擁有所有權,它不需要承租人及他人的協助就能解決。
          
          但是,在融資租賃交易中,所有權在行使過程中是處于不完整狀態的,也就是說,租賃物所有權的四項權能并不是同時集中于一個主體手中的,它存在著分離。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向承租人轉移的是租賃物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而不是所有權。但這種分離并不影響所有權人,即出租人行使權利。在融資租賃合同存續期間,在承租人最終行使購買選擇權之前,租賃物的所有權始終屬于出租人。
          
          這一權利使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承擔以下義務:
          
          1.保管、保養租賃物,使之處于正常使用狀態。
          
          2.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完畢之前,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將租賃物進行抵押、轉讓、轉租、贈與、遷離、重大改造、甩作投資等。
          
          3.承租人破產時,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出租人作為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支付了合同規定的價款后,即取得了租賃物的所有權,這一權利并非來自融資租賃合同,而是來自買賣合同,因此該項權利可以對抗包括承租人在內的一切人,當然也包括對抗承租人的其他債權人和承租人破產時的破產清算人。因此,承租人破產時,租賃物不列入承租人的破產財產,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當然,出租人收回租賃物時,也負有清算義務。
          
          提問:融資租賃合同租賃期滿后租賃物歸誰所有?
          
          答:我國《合同法》第250條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融資租賃合同不同于一般的租賃合同,在一般租賃合同期限屆滿以后,返還租賃物是承租人不可選擇的義務,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卻可對租賃物的歸屬有選擇權,承租人可支付一定的價格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這是因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購買租賃物,在經濟上并不是為了取得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而僅僅是為了獲得一定的經濟收入即租金。出租人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實為擔保能夠取得承租人交付的租金,進而收回自己的投資及其應得的利潤。融資租賃合同的期限一般較長,在合同期限內出租人基本上通過收取租金的方式將投資已經收回,進而將出租物的價值轉讓。當然,由于在租賃期限屆滿時對租賃物的歸屬有所不同,再加之租賃期限不同,租賃物的價值消耗不同,租金也會有所不同。反之,如果租期相同,租賃物在期限屆滿時歸屬不同,租金也會有所不同。所以,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的歸屬,可以歸出租人所有,也可以歸承租人所有。
          
          三、租賃物質量瑕疵擔保責任
          
          租賃物瑕疵分為物的瑕疵(也稱質量瑕疵)和權利瑕疵兩種。對于租賃物質量瑕疵,確定其擔保責任的承擔主體是至關重要的,因為它直接關系到融資租賃交易本質特征能否體現,關系到融資租賃與傳統租賃能否明確區分。
          
          在傳統租賃中,出租人與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一樣負有質量瑕疵擔保責任,須使租賃物合于合同約定的使用收益的狀態。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一般都明確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租賃物或者租賃物的規格、式樣、性能等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由承租人直接向出賣人索賠,并承擔索賠不成時的損害后果。此即所謂出租人瑕疵擔保的免責特約。這種約定既符合融資租賃交易的理論和實踐,同時也不違背現行法律的規定。
          
          提問:融資租賃物瑕疵出租人應否擔責
          
          案例:2003年6月,某租賃公司根據某電視機廠的委托,向電視機廠推薦廣東某實業公司為供貨商,隨后三方就買賣片狀電阻生產線設備的事宜進行了洽談。同年9月,租賃公司按照電視機廠與廣東某實業公司協商的條件與實業公司簽定了購貨合同,該合同明確規定,貨物質量保證、設備驗收等直接由實業公司向電視機廠負責。電視機廠也在該合同簽字,表示同意。同年12月,電視機廠與廣東某實業公司又簽訂了一份片狀電阻生產技術合作合同,對設備應達到的技術指標作了具體規定。隨后,租賃公司與該電視機廠簽訂了以該設備為標的物的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由廣東某實業公司直接向電視機廠交付設備,交付之日為租金起算日;若發生設備質量問題,則租賃公司不承擔責任,由電視機廠向深圳某實業公司索賠,租賃公司協助。該設備于今年1月交付,電視機廠進行了驗收,并會同廣東某實業公司對設備進行了安裝調試,發現該設備未達到設計標準。為此,租賃公司會同電視機廠與廣東某實業公司簽訂了處理協議書,協議書約定:片狀電阻生產線設備由電視機廠負責修整,廣東某實業公司向電視機廠賠償16萬元。后來,租賃公司因電視機廠拖欠租金,多次索要未果,向當地法院起訴,電視機廠在答辯中稱:租賃公司交付的租賃物在使用中未達到設計標準,而租賃公司又未及時對外索賠,故拒絕支付租金。
          
          本案涉及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是否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問題。根據合同法第244條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除非“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因此,我們應該首先觀察一下本案的租賃物是如何選擇和確定的。在本案中,出租人只是向承租人推薦了出賣人,對租賃物的選擇最終是由承租人決定的。例如,出租人是根據承租人與出賣人協商的條件與出賣人訂立買賣合同的,并且在買賣合同上簽字確認,隨后承租人又與出賣人簽訂了有關片狀電阻生產線的技術合作合同。這些行為足以表明,出租人并未干預承租人對租賃物的選擇。另外,如果當事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由出租人承擔標的物瑕疵擔保責任,那么,出租人應該承擔租賃物瑕疵擔保責任。但事實上,在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日后發生租賃物的質量問題,出租人不承擔責任,而由承租人負責索賠,出租人只是負責協助。因此,本案承租人電視機廠在訴訟中的答辯理由不能成立。
          
          四、約定租賃期滿后承租人受讓租賃物的稅務關注
          
          案例:某實業有限公司系商品流通企業,2009年9月,該實業有限公司按照某電子有限公司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一臺大型設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上注明的價款是1000萬元,增值稅額170萬元,該進項稅已認證抵扣,該設備的預計使用年限為10年。租賃合同約定租期十年,租賃期滿后,承租方受讓該設備,租金總額1800萬元,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80萬元。2009年企業將180萬作為出租收入,申報營業稅,設備折舊100萬(企業按10年折舊,未估計殘值)稅前扣除。2009年企業委托某稅務師事務所進行企業所得稅鑒證,承接業務的注冊稅務師,在審核過程中提出該項出租業務,應定性為融資租賃,租賃物折舊100萬,不得稅前扣除,須作納稅調增處理。企業感到不解,該項固定資產為何不得計提折舊。該注冊稅務師對上述出租行為有關的稅務處理,向企業進行了仔細分析和解答。
          
          第一,企業出租設備行為,應定性為融資租賃。企業兼營融資租賃業務,但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該項出租行為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規定,區分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標準按《企業會計制度》執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滿足以下標準的租賃,應認定為融資租賃: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規定,在一項租賃中,如果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則可稱為融資租賃。該企業租賃期滿后按殘值將設備轉讓給對方,符合上述規定,屬于融資租賃行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規定,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由于該企業的融資租賃業務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應作為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來處理。因此,該企業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第二,該企業融資出租的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因此,該企業向融資租出的固定資產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提取折舊,融資租賃租入固定資產方則可按要求提取折舊。
          
          第三,由于征收增值稅業務的融資租賃實質上只是一種購銷業務,應按照購銷合同征收0.3‰的印花稅。企業按一般出租合同,按1‰稅率貼花不符合稅法規定。
          
          第四,繳納的營業稅由于不符合稅法規定,也不得進行稅前扣除。由于按稅法規定,企業上述出租行為,應繳納增值稅。企業申報營業稅,不符合稅法要求,不得進行稅前扣除。
          
          因此,類似企業在出租租賃物時,需要仔細分析租賃行為的性質問題,以及合同條款,避免帶來稅務風險,也說明企業在經濟活動開始時,一定要考慮和分析涉稅事項,防患于未然。
          
          附:如何簽訂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由于涉及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其訂立程序和內容一般有特殊要求。
          
          融資租賃合同主要是解決承租人對租賃物的需求問題。因此,融資租賃合同的訂立一般由承租人發起,其步驟分為以下4步。第一,承租人選擇租賃物的出賣人(供應商),并與出賣人協商約定買賣合同的條款;第二,承租人選擇出租人(租賃公司),并與其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第三,承租人與出租人訂立委托協議,委托出租人按照自己確定的出賣人,商定的條件和出賣人訂立買賣合同;第四,出租人以自己的名義與出賣人訂立買賣合同,同時,承租人必須在買賣合同上簽名蓋章。
          
          融資租賃合同集買賣合同與租賃合同于一體,因此,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和買賣兩部分。租賃部分包括以下條款:(1)租賃關系的當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2)租賃標的物;(3)租賃標的物的出賣人及其制造廠家;(4)租賃標的物的交付與驗收;(5)出租人購買標的物的成本;(6)租賃期限;(7)租金及其支付方式;(8)租賃物的保險;(9)其他約定。買賣部分包括以下條款:(1)買賣關系的當事人。其中,出賣人為租賃合同中指定的出賣人,買受人為租賃物的出租人;(2)標的。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物;(3)標的物的交付;(4)標的物的理田擔保責任和索賠;(5)標的物的價款及其支付方式;(6)其他約定;(7)承租人對買賣合同的確認。
          
          《合同法》第238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上述兩部分構成融資租賃合同,其中,租賃和買賣并非完全獨立的兩個合同,而是相互影響的兩個合同。例如,買賣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解除,租賃合同也因標的物履行不能而解除;租賃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解除,則買賣合同可以解除,但解除買賣合同須經三方當事人同意。
        培訓公告
        第三期融資租賃公司開展商業保理業務實務操作專題培訓班 5月13-15日 北京—永興花園飯店
        歡迎垂詢 133-3106-9587   楊志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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