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menuitem id="kyo6t"><em id="kyo6t"></em></menuitem>
      2. <track id="kyo6t"></track>

        <track id="kyo6t"><div id="kyo6t"><td id="kyo6t"></td></div></track>
        <track id="kyo6t"><span id="kyo6t"></span></track>
        <tbody id="kyo6t"></tbody>
        <track id="kyo6t"><div id="kyo6t"></div></track>
      3. 李思明:關于統一融資租賃行業交易規則和監管制度的建議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16-07-28 / 閱讀:138

          從傳統的產品信用銷售衍生發展起來的融資租賃業,在歐美有著近百年的歷史,已成為發達市場經濟國家企業僅次于銀行信貸的第二大融資方式。改革開放初期,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開辟利用外資的新渠道,吸收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設備,我國從日本引入了融資租賃業態。但是,由于我國融資租賃業自身以及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外部環境方面存在諸多問題,主要是社會對融資為主還是租賃為主的認知差異,導致經營管理不規范和相關交易規則不統一,抑制了行業的健康發展。行業本身也存在背離融資租賃業務本質,偏離行業正常發展軌道的現象。因此,有必要對以融資為主的融資租賃業進行必要的規范并進行適度監管。
          
          一、行業發展現狀
          
          融資租賃對實體經濟的推動作用逐漸為政府所重視,在國務院、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的政策鼓勵下,近年來融資租賃業務發展較為迅猛。根據到目前為止,唯一一次官方統計(銀監會和商務部的數據),截至2014年,全國融資租賃公司總數2075家,資產總額2.38萬億元,其中,金融租賃公司30家,資產總額1.28萬億元,外資融資租賃租賃公司1893家,資產總額7844億元,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152家,資產總額3166億元。據悉,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全國融資租賃公司總數已接近5000家,在冊運營的約1350家。
          
          盡管我國融資租賃業發展迅速,但融資租賃市場滲透率不到5%,遠低于歐美發達國家15%~30%的水平,反映了我國融資租賃業的整體發展水平不高、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有待提升。另外,我國融資租賃業在經營發展中出現不少偏離融資租賃本質的現象,行業處于初級發展階段的特征非常明顯。不少融資租賃公司沒有實質性開展業務,主要從事所謂的“通道”業務,項目對接銀行,不承擔風險,僅賺取少量手續費和通道費,成為銀行的客戶經理。有研究指出,至少有6成以上的融資租賃公司從事的是通道業務。除此以外,融資租賃業務類型,70%以上以售后回租為主,融資租賃公司資產管理能力普遍不高,加上缺乏有效的租賃物所有權維護手段,實務中往往附加廠房土地抵押和第三方擔保等增信措施,演變成類銀行信貸產品,偏離了融資租賃業務的本質。
          
          二、監管分割是制約行業發展的核心要素
          
          法律、監管、稅收和會計通常被視為支持融資租賃業發展的四大支柱,但就我國的現狀而言,相比其他支柱,監管對融資租賃業的影響更為顯著。我國目前執行的是經營主體監管方式,從事同質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由于監管分割,被劃分為不同類別,適用于不同的監管規則,引發一系列交易規則的差異,使得融資租賃公司不在同一平臺上競爭,導致市場效率缺失、行業發展混亂。可以說,阻礙融資租賃業進一步發展的因素有很多,但當前的主要障礙則是監管分割引發的一系列問題。
          
          (一)監管格局的歷史演變
          
          我國融資租賃業根據監管主體的不同,分為兩類三種機構。一類是銀監會審批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屬于非銀行金融機構。另一類是融資租賃公司,屬于一般工商企業,其中又進一步分為外資融資租賃公司和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前者由商務部省級主管部門審批設立,后者由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及其授權機構審批設立。
          
          融資租賃業形成今日監管分割的格局,有一定的歷史必然,或者可以說,從融資租賃業進入我國那一天起,就存在分部門監管的基本框架。
          
          隨著融資租賃業分部門監管的基本框架形成,銀監會和商務部各自針對所監管的融資租賃公司,不斷出臺和修訂管理辦法和制度,最終形成了當前的監管分割格局:
          
          (二)監管分割引發的問題
          
          應該說,一個行業由多個部門進行監管是很正常的,某個行業從事的業務范圍可能涉及數個部門的監管領域,需要遵守相關部門的監管規則。但是,融資租賃業的經營主體監管分割問題,并不是分部門監管本身,而是在于分部門監管下對本質相同的業務執行不同的監管規則,繼而在一系列的交易規則方面也產生較大差異。人為將同一行業分割為不同類型的機構,形成不同的經營和競爭環境,引發出諸多問題,對整個行業的長遠發展造成了較大的困擾。
          
          1.不平等的競爭環境
          
          監管分割的直接后果就是監管規則不一,不同類別的融資租賃公司適用于不同的監管規則,在租賃物界定、市場準入、業務范圍、監管要求、稅收政策等方面大相徑庭。融資租賃公司自誕生之日起就因為歸屬于不同類別而產生天然的優劣勢,導致融資租賃公司無法在同一起點上開展競爭,違背了市場競爭的公平原則,也就無法在市場上形成真正有效的競爭,造成市場效率的損失。
          
          (1)租賃物范圍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明確指出,金融租賃公司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此規定,會計上可以確認為固定資產的動產和不動產,都能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物,而且“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為將來調整租賃物范圍預留了空間。
          
          對內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物,現行法規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只是要求開展業務時“應當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因此,內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物范圍相當廣泛。
          
          外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物,在《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中有明確規定,主要是各類動產,包括交通工具、設備及其附帶的無形資產。
          
          可見,三類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物范圍各不相同,比如金融租賃公司可以將房屋建筑物、高速公路等固定資產作為租賃物,外資融資租賃公司卻不可以,內資融資租賃公司則沒有明確。三類公司適用不同的租賃物標準,無法在同一平臺展開競爭,也就無法形成真正競爭的市場。
          
          (2)準入門檻不一
          
          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是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要求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外資融資租賃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美元,沒有一次性實繳的規定;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金為1.7億元,要求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該項規定自相關管理辦法頒布后就沒有調整過,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的注冊資本要求遠遠高于另外兩類公司。
          
          另外,從對出資人或者發起人的要求來看,相比外資和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對發起人有明確和規范的要求,發起人準入制度要嚴格得多。
          
          實踐中,金融租賃公司是金融機構,牌照控制得相當嚴格,截止2016年6月只批準了49家;外資融資租賃公司準入門檻相對較低,且審批權限下放至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據悉截止2015年底數量已經達到
          
          4269家;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需要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推薦,確認后納入試點范圍,審批嚴格,截止2015年底,累計已進行13批試點,共190家公司(不含被取消內資試點資格的中國鐵路工程機械租賃中心和企業性質變更為中外合資的中建投租賃有限公司)。
          
          (3)經營范圍迥異
          
          經營范圍的差異主要體現在融資渠道方面。金融租賃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開展同業拆借、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以上的定期存款、發行金融債券等,外資和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則沒有這個資格。另外,外資融資租賃公司具有外資背景,在境外借款方面比內資試點和金融租賃公司更加便利。相比而言,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處于不利地位,既沒有金融租賃公司在境內融資方面的優勢,也沒有外資融資租賃公司在境外融資的便利。
          
          融資租賃業是資金密集型行業,其業務拓展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融資租賃公司融資渠道是否豐富暢通、是否具有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三類公司在融資環境方面存在差異,也就無法在一個起點上去開展業務競爭。
          
          (4)監管程度不同
          
          對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是參照金融機構的標準來執行,因此,有非常明確的風險監管指標,包括資本充足率、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單一客戶關聯度等,各項指標也都有具體的比例要求。至于外資和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除了要求風險資產不能超過凈資產的10倍以外,雖然提及到一些風險監管指標,但并沒有明確的規定。相比而言,金融租賃公司受到的監管更加嚴格和規范。
          
          (5)財稅差別待遇
          
          在呆壞賬準備金計提方面,金融租賃公司作為金融機構,可以按照《金融企業準備金提取管理辦法》稅前計提呆壞賬準備金。外資和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不是金融機構,不能稅前計提呆壞賬準備金,不但使其陷入不利的稅收地位,還可能造成審慎經營的缺失。
          
          可見,作為從事同質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由于名稱和所屬監管部門的不同,引起較大的財稅待遇差異,既加劇了市場競爭的不公平,也造成了行業發展的異化,導致市場的割裂。
          
          2.市場主體行為扭曲
          
          監管規則不同,對融資租賃公司絕不僅僅意味著監管部門或者是名義上的差異,所屬類別不同,也意味著業務發展方向和空間不一樣,必然誘使融資租賃公司尋求更有利的出身,扭曲其正常經營行為。
          
          由于市場準入的不一致,外資融資租賃公司門檻較低,在境外融資方面也具有一定的優勢,結果導致行業結構非常不合理。外資融資租賃公司數量超過2000家,遠遠高于金融租賃公司和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許多投資者為了符合設立外資融資租賃公司的條件,搞“假外資”,在境外設立“殼公司”,再通過“殼公司”到境內投資成立外資融資租賃公司。
          
          在國內普遍融資難、融資貴的背景下,不少融資租賃公司淡化甚至完全忽視融資租賃交易的融物性質,完全圍繞融資功能開展業務。許多外資融資租賃公司發揮門檻低、境外融資享有政策便利的優勢,利用近年來境外利率低于境內利率的條件,不開展真正的融資租賃業務,通過大量開展售后回租業務,成為境內其他公司融入境外資金的通道,偏離了融資租賃交易的本質,沖擊了行業正常的經營秩序。
          
          3.租賃物登記問題
          
          融資租賃關系存續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出租人擁有物權和債權,但租賃物則由承租人實際占有和使用,出租人擁有的僅為法律名義上的所有權,存在承租人越權處分租賃物的風險。而且,在承租人對外抵押和轉讓租賃物時,受讓人可以根據《物權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對出租人而言,其租金債權的物權保障則消失殆盡,加大了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風險。
          
          對于有明確登記機關的飛機、輪船、車輛和建筑物等租賃物,因租賃物的所有權以登記為公示方式,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賃物并不改變租賃物所有權在法律上的歸屬;但是,對大量沒有所有權登記機關的機械設備等動產而言,占有是所有權的主要公示方式,這勢必影響融資租賃公司的資金安全。這個問題已使部分融資租賃公司陷入紛雜的合同糾紛中,影響整個融資租賃行業的健康發展。
          
          為了解決交易安全的問題,明確出租人的所有權效力以保護其資金安全,登記公示應成為融資租賃交易的物權保障方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也明確,融資租賃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建立全國范圍統一的租賃物登記和公示系統,是融資租賃行業極其重要的基礎設施建設工作。
          
          但是,由于監管分割,開始出現租賃物多頭登記的問題。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于2009年7月建成了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2014年中國人民銀行正式確認其在金融系統中的法律效力,兩類三種融資租賃公司均在使用;商務部2014年建成“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要求外資和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將其作為登記公示和查詢平臺,以明示租賃物所有權,但并未有相應的法律效力;近期,國家工商總局也發文明確租賃物抵押登記的操作規范。目前租賃物存在多頭登記的現象,使得融資租賃公司無所適從,增加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成本,影響了租賃物物權的保障,對整個行業的發展是巨大的隱患。
          
          三、國際監管經驗
          
          國際上對融資租賃業的監管主要有三種模式:
          
          1.不監管模式
          
          代表國家主要是美國和英國。美、英兩國沒有將融資租賃視為一種特殊的交易形式,僅將其作為一般交易,是委托契約的一種形式,受普通的商業合同法約束。融資租賃公司視同普通的工商企業,不設單獨的行業管理部門,開展業務也不需要獲得專門的牌照或者政府的特別批準,遵守一般的工商企業法規即可,經營中涉及外匯、稅收、信貸、債券發行等事宜,按照該業務所對應的職能部門的要求執行。對于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銀行及其下屬公司和吸收存款的融資租賃公司,由金融監管部門從銀行業監管的角度加以規范和限制。美、英融資租賃業基本不受監管的環境,主要是因為兩國市場經濟成熟發達,法律制度健全完善,市場機制能有效對融資租賃業進行調節和約束;另外,兩國的租賃業協會組織完善,行業自律性較強。
          
          2.嚴格監管模式
          
          代表國家是法國、意大利、西班牙和巴西等大陸法系國家。這些國家將融資租賃視為金融業務,融資租賃公司作為金融機構嚴格監管。融資租賃在法國被稱為信貸委托,視同擔保貸款,屬于金融衍生產品,融資租賃公司從機構的設立到經營活動的各方面都受到金融法規的嚴格管制,并在行政管理和信貸等方面嚴格監管。西班牙與法國類似。意大利的融資租賃公司都由中央銀行監管,必須申請金融牌照并獲批后才可運營,而且需要報告其主要交易與交易成本。巴西與意大利類似,融資租賃公司也是作為金融機構由中央銀行納入嚴格監管范疇。
          
          3.適度監管模式
          
          代表國家是德國和日本。普通的融資租賃公司被視為一般的工商企業,沒有特別的監管政策和要求,遵守通常的市場經濟法規即可。但是,對于具有銀行背景的融資租賃公司,則需要接受嚴格的監管。在德國,銀行投資參股比例超過20%的融資租賃公司,即視為具有銀行背景,稱之為“銀行租賃”。德國金融監管局負責頒發營業許可、批準高管人選以及調查欺詐行為、內幕交易等,聯邦銀行則對其提供指導并審查業務報告。日本的融資租賃公司由通產省按一般工商企業管理,沒有營業范圍的特別規定,甚至沒有最低資本和資本充足率的要求;但是,對于銀行所屬的融資租賃公司則嚴格管理,不能從事房地產、證券等業務。
          
          從各國監管實踐可以看出,對融資租賃業采取什么樣的監管模式,取決于各國的實際國情,一方面與本國的市場完善程度有關,另一方面則是對融資租賃業性質如何界定。但是,不管采取何種監管模式,這些國家都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同一個行業采用的是統一的交易規則。許多國家對普通融資租賃公司不監管,對具有銀行背景的融資租賃公司則嚴格監管,但這種監管的合理性來源于對銀行監管的要求,這與我國監管分割導致不同的融資租賃公司適用不同的規則、從而不在一個平臺上競爭的情況有本質的區別。
          
          四、規范融資租賃業發展的建議
          
          融資租賃作為金融特征明顯的交易行為,不能因經營主體所屬監管機構不同而按照不同的規則經營。應從有關行為、組織和管理法方面,制定同樣的交易規則,改變目前交易規則不一致的現象。具體建議如下:
          
          1.統一經營資格,統一監管規則
          
          交易規則要統一,首當其沖的是監管規則統一的問題。融資租賃是資金密集型的特殊行業,其正常經營所需的資金量相當大。從資產負債比看,融資租賃企業的運營資金絕大部分來源于企業之外,風險資產往往達到自有資產的幾倍甚至十幾倍,比一般工商企業的最高資產負債比要高出很多,這是由融資租賃的通過融物達到融資這一經營特點決定的。因此,根據我國目前經濟發展狀況,不能把融資租賃企業完全等同于一般工商企業,對其實施監管是必要的。
          
          同時應當看到,融資租賃業雖然具有一定的金融性質,但與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信托以及證券和保險等金融機構有很大不同,與接受公眾存款的商業銀行相比更是具有性質上的重大區別,因此,對其進行適度監管即可,其中,對于不吸收公眾存款的融資租賃公司,不設置前置審批,監管方面,側重對資金投放量和資產風險進行監控,以完善全社會融資規模的統計以及我國信用體系的建設;對于吸收公眾存款的融資租賃公司,按金融機構進行審批和監管。
          
          2. 統一租賃物登記公示
          
          統一交易規則,應當要統一租賃物的登記。融資租賃業務中,租賃物是出租人保障自身權益、進行風險救濟的最重要的財產。租賃物的所有者與占有使用者分離,客觀上存在承租人損害出租人權益的可能性。動產通常以占有為權利公示手段,第三人依據占有的表象難以準確判斷租賃物的真正所有者。如果承租人擅自處分租賃物,將導致出租人和第三人的權利沖突,使出租人承擔巨大的交易風險。因此,融資租賃登記制度是解決租賃物物權沖突的有效方式,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也明確給予了認可和支持。
          
          租賃物的登記不是強制性的,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應當辦理租賃物登記,未辦理登記的,出租人的所有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也符合《物權法》確立的善意取得制度。
          
          租賃物的統一登記,也將對承租人的違約和失信行為形成制約。第三方可以通過查詢了解租賃物的權屬狀況,避免自身交易風險,使承租人難以實現對登記租賃物的物權處分。還可以防止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抵押租賃物,或者在售后回租業務中對租賃物一物多融。因此,融資租賃統一登記保護了出租人及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利益,提高了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控制能力,有利于維護融資租賃交易秩序,促進融資租賃市場健康發展。
          
          3.統一財稅政策
          
          稅收政策對融資租賃業的發展非常重要,直接影響融資租賃公司的運營成本和競爭力。制定稅收優惠政策來促進融資租賃業的發展,是世界各國普遍采取的做法,主要手段包括直接投資減免稅、視同承租人購買的稅收優惠、加速折舊、租金可計入成本等。理論上,從事同樣業務的機構不應具有稅收上的差異,但由于融資租賃公司所屬類別的不同,在兩個方面可能會產生稅收差別待遇:一方面,“營改增”后直接租賃和售后回租業務的稅收及開票方式不一致,給承租人帶來不同的稅賦;另一方面,金融租賃公司作為金融機構可以計提呆壞賬準備金,并在一定額度內稅前抵扣,其他融資租賃公司則被排除在此規則之外,顯然加劇了市場競爭的不公平。
          
          監管規則的統一,很大程度上推動了融資租賃業務規則的統一。盡管還存在商務部和銀監會分別監管的現象,但這是融資租賃公司因經營范圍的擴展而適應的不同監管要求。同樣的業務,應確保包括財稅政策在內的經營規則一致,使各參與主體在一個公平的起點上競爭。另外,根據國外經驗,稅收政策在促進融資租賃業發展,引導其服務國家經濟結構調整方面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建議統籌考慮融資租賃業財稅政策的頂層設計,根據融資租賃金融屬性強這一特點,制定統一的財稅政策,引導融資租賃公司為國家經濟發展目標服務。
          
          4.統一信息統計
          
          首先,銀監會監管的融資租賃公司已納入社會融資總量的統計,而商務部監管的融資租賃公司尚未納入,事實上造成我國的社會融資總量統計的缺失。由于商務部并未對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情況進行統一審批和監管,經營數據的統計采取的是自愿提交的原則,所以,數據不完整、不詳盡。建議將商務部系統審批和監管的融資租賃公司的數據統計工作納入金融監管機構統一管理,以確保我國社會融資總量數據的規范和完整。
          
          再者,銀監會監管的融資租賃公司已納入央行征信系統,各公司必須及時登記每項交易的債權信息,而商務部監管的融資租賃公司尚未納入,造成我國的金融征信系統信息的缺失,部分承租人利用這一漏洞過度舉債,給我國的金融安全造成危害。隨著融資租賃業的快速發展,目前已超過3萬億規模,這一問題變得更為突出和急迫。這部分信息也需要一個統一的統計平臺,發揮征信系統對于金融環境的監督作用。
          
          綜上所訴我國的融資租賃業仍處于發展初期,需要不斷規范和完善。也同時需要行業內企業在經營發展的同時,把控風險,規范自律,讓融資租賃作為實體經濟有效的助力器,充分的發揮作用,共同協作,將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推向新的高度。
          
          文章來源:國勤融資租賃

        培訓公告
        8月26-27日 上海—金水灣大酒店 汽車融資租賃業務操作流程、模式創新與風險控制專題研討會
        歡迎垂詢 133-3106-9587   楊志軍
        或登陸http://www.tl17.net了解課程詳情。



        上一篇:寶信國際租賃創始人:“行業+專業+互聯網”管理模式最具生命力
        下一篇:融資租賃業務的風險資產分類劃分標準
          1. <menuitem id="kyo6t"><em id="kyo6t"></em></menuitem>
          2. <track id="kyo6t"></track>

            <track id="kyo6t"><div id="kyo6t"><td id="kyo6t"></td></div></track>
            <track id="kyo6t"><span id="kyo6t"></span></track>
            <tbody id="kyo6t"></tbody>
            <track id="kyo6t"><div id="kyo6t"></div></track>
          3. 金瓶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