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公司收取保證金的標準
一、租賃保證金及其功能
什么是租賃保證金,其功能如何?租賃保證金是為保障承租人履行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義務,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融資額或資金一定比例的擔保款項。
過去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都只收租賃保證金,但是隨著業務的創新,各種形式的保證金不斷出現,譬如隨著回購業務的出現,在這種交易結構中,就增加了“回購保證金”,出現了“合作保證金”等。由于回購交易比較復雜,其性質到底是一種擔保,還是一種買賣,或者二者兼而有之,觀點不一,今天就只介紹一般租賃保證金。
融資租賃合同通常對租賃保證金的約定是,當承租人違約之后,采取抵扣租金、費用的方式,甚至予以沒收;合同正常履行,到期返還或者抵扣最后一期或幾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租賃保證金到底有什么功能?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屬于出租人,它本身就有物權的保障,同時又采取了抵押、保證這些擔保措施,為什么還要增加保證金這種擔保的手段。我們認為從保證金的功能上講,它不僅僅單純是一種擔保的功能,它還存在一些其他的功能,所以在融資租賃交易中要收取租賃保證金。具體而言,租賃保證金主要有以下功能:
1、降低融資比例,控制項目風險,促進交易的達成。在開展租賃業務的時候,出租人要采取各種手段來控制風險,除了剛才講抵押等擔保的手段之外,采取收保證金的方式,也是控制風險的有效手段。由于租賃公司的資金來源大多是銀行信貸資金,在租賃公司從銀行融資時往往不能就一個項目100%融資,因此,租賃公司要求承租人繳納保證金,這種保證金實際相當于租賃項目中承租人自己籌措的配套資金,既控制了風險,同時也便于項目的促成。在一個租賃項目當中,譬如說承租人支付10%到20%的保證金,相當于出租人只承擔了租賃項目90%或者80%的風險,承租人自己也要分擔項目的風險,所以租賃保證金具有一種降低融資比例,控制風險的功能。
2、擔保的功能。如果承租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出租人可以通過保證金優先受償,抵扣部分租金、費用,以減少或避免出租人的損失。
3、提高出租人的內部收益率。保證金通常是不計利息的,由出租人在租賃期間無償使用,在融資租賃交易定價中,保證金成了定價的組成部分,提高了出租人的內部收益率,這也是一種取得合理利潤的一種方式,提高了出租人的融資收益水平。
4、緩解承租人臨時性支付困難。因為融資租賃租期一般比較長,按固定期限支付租金,但是承租人難免因為各種原因發生臨時資金周轉困難。有了租賃保證金,可以通過抵扣租賃的方式,臨時用于支付租金,而且抵扣之后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這樣就緩解了承租人的資金困難,保證合同能夠順利的履行。如果沒有保證金的方式,當承租人一旦違約的時候,租賃公司就要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租金加速到期,這樣合同很難履行下去,所以保證金可以起到緩沖作用,保證租賃項目順利完成。
那么,出租人收取保證金有沒有合法依據呢?在有些司法案例中,尤其基層法院裁判認定租賃公司收取保證金是沒有合法的依據的。其實,無論是金融租賃公司還是融資租賃公司,收取租賃保證金都有合法的依據。《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經銀監會批準,金融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融資租賃企業應當以融資租賃等租賃業務為主營業務,接受租賃保證金及經審批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收取租賃保證金這種方法是一種交易慣例,也是一種市場行為,行政規章為什么要將接受保證金放在經營范圍里面,放在經營規則里面,主要原因在于不管是作為金融機構的金融租賃公司,還是作為一般商事主體的融資租賃公司,它都不能吸收公眾存款,為避免將收取保證金當作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使之與變相吸收存款相區別,所以行政規章將接受保證金作為經營范圍來規定。
二、租賃保證金的法律性質
在經濟社會生活中,各種保證金大量存在,如房屋租賃保證金、招投標保證金、拍賣保證金、銀行開立信用證、保函、承兌匯兌的保證金等等,這些保證金到底屬于什么性質?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同樣,對于租賃保證金的法律性質,法律及融資租賃合同案件司法解釋也沒有規定。一些法院的判例認為租賃保證金是金錢質押擔保,或稱動產質押,它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的解釋》第85條,即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這里有三個案例:
第一個案例是新疆高級法院的案例,長城國興金融租賃有限公司收取承租人1050萬元租賃保證金,法院認定承租人交付的租金保證金符合擔保法司法解釋第85條的規定,屬于用于質押的質物。
第二個案例是天津海事法院的案例,出租人中信富通租賃有限公司在支付船舶購買價款時,承租人以扣款委托書的形式委托出租人直接扣除了760萬元作為租賃保證,法院認為涉案的租賃保證金已經基于扣款委托書以保證金的形式特定化,且以委托扣款的形式移交給出租人占有,符合擔保法司法解釋第85條的規定。這個案例強調了保證金已特定化,并已交付出租人占有。
再看第三個寧波市東江區法院的案例,法院認定承租人提供給仲利國際租賃有限公司50萬元作為履行保證金,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85條的規定,即為其按約履行債務提供質押擔保,故承租人不履行債務時,出租人可以該筆保證金優先受償。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85條的規定,保證金構成金錢質押,應當具備二個基本條件,一是特定化,二是轉移占有。但如果認定租賃保證金屬于金錢質押,我們認為這里面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
1、租賃保證金并沒有特定化,絕大多數的租賃公司在收取保證金的時候,都沒有設立專門的保證金賬戶,而是直接由承租人將保證金支付至出租人名下的銀行賬戶。所謂的“特定化”也僅僅是名稱上的特定化,在合同中明確某一筆錢屬于保證金,但是并沒有在銀行以設立專戶的形式特定化,所以這一點并不符合擔保法司法解釋第85條所要求的“特定化”。
2、租賃保證金同時轉移了占有和所有。根據擔保法、物權法的規定,質押僅僅轉移占有而不轉移所有,而在租賃保證金收取當中,實際上作為種類物的保證金,在出租人的賬戶下與其自有資金無法區分,轉移占有的同時也轉移了所有,金錢占有與所有合二為一,占有租賃保證金的出租人實際上也成為所有人,所以這與質押擔保的質押財產不轉移所有權的一般原則是相違背。而通常銀行在開立保函等業務中收取的保證金則設立保證金賬戶,占有實際上是控制了這筆保證金,但是保證金的所有權并沒有轉移,我們認為這才符合擔保法、物權法所講的“占有”。
3、出租人可以自由使用、支配租賃保證金,這也與質押的特點相違背,按規定,質押財產在質押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是無權處置質押財產的。
因此,我們認為租賃保證金的法律性質不屬于“金錢質押”。也有一種觀點認為租賃保證金屬于“權利質押”,但權利質押在物權法已經列舉得非常清楚,共有六個方面的權利,另外最后有一個兜底條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但并沒有規定金錢可以作為權利質押,所以租賃保證金也不屬于債權質押。
租賃保證金到底屬于什么性質呢?我們認為租賃保證金是一種非典型的擔保形式,界定是一種“擔保”,但是它不是《擔保法》、《物權法》所規定的法定擔保形式,而是一種非典型的擔保。首先租賃保證金不是定金,雖然有些合同約定承租人違約的時候可以不予返還保證金,但是它并不完全適用定金罰則。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18條也明確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訂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次,租賃保證金也不是預付款,預付款本身是履行合同義務,無擔保作用,但是租賃保證金并不是,它本身并不是履行義務,而是一種擔保措施。再者它本身也不是違約金,前面也談到它不是質押擔保。但是租賃保證金它同時又具有質押、定金、預付款及違約金的法律特性。它具有質押的特點,當承租人違約的時候,出租人可以以保證金抵扣租金,以優先受償。同時又有定金的作用,有的合同約定,當承租人違約的時候,可以沒收租賃保證金,還有定金不用特定化、直接交付債權人,由債權人自由支配的特點。租賃保證金還具有預付款的特點,當承租人依約履行合同,出租人可以用租賃保證金抵作承租人應該支付的最后一期租金,所以在這種意義上來講它又是一種預付款。有的合同規定租賃保證金可以抵扣違約金,或者直接作為違約金予以沒收,所以它又具有違約金的特點。可見,租賃保證金的法律特性有點“四不像”,當然它最基本的功能屬于擔保性質。
三、租賃保證金實務要點
租賃保證金怎樣收才能合理合法,才真正起到擔保及其他作用呢?租賃公司在合同約定中,應注意以下實務要點:
1、租賃保證金可以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也可以簽訂單獨的保證金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2、租賃保證金的金額怎么定?這也是新設立的租賃公司都會遇到的問題,通常按照行業慣例,可以是融資額或者是租金的10%到20%,可高可低,這些主要是根據商業談判來決定的。
3、租賃保證金怎么支付?建議租賃保證金由承租人或者第三人直接支付給出租人,不建議從租賃物的購買價款中抵扣。在實際操作中,一般有兩種抵扣的做法:
第一是直接租賃,有些采取委托承租人直接向出賣人支付部分價款以抵扣應支付給出租人的保證金。第二是在售后回租中,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直接在租賃物的購買價款中扣除保證金。這兩種方式都不是比較規范的操作,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呢?當然是可以的,尤其是在售后回租業務當中,承租人應支付的租賃保證金與出租人應支付的租賃物價款進行部分抵銷也是可以的,屬于債務相互抵銷。但是由于沒有以書面形式明確約定抵銷,往往容易發生爭議。如果一定要采取抵扣的方式支付保證金,我們強調一定要通過書面形式約定清楚。這是第三個實務要點。
4、租賃保證金支付的時間和支付的方式。支付的時間主要是涉及到是否將支付保證金作為融資租賃合同生效的要件,作為它的先決條件,有些合同是這樣約定的,在這種情況下就要簽訂單獨的保證金合同,不能在沒有生效的融資租賃合同當中,約定保證金的支付是合同生效的先決條件。還有支付的方式,應當是一次性支付,只有一次性支付保證金,才能夠起到前面我們所講的保證金的功能作用,如果分期支付對出租人是不利的。
5、出租人可否自由地支配處分保證金?剛才我們講了租賃保證金可能被法院認定是質押合同,如果認定屬于質押,出租人在合同中又沒有約定出租人可以自由支配使用這個資金,出租人擅自使用就違反了質押的法律規定。所以在合同中要明確約定出租人是可以自由支配處分保證金的。
6、是否計息?如果計息怎么來進行約定?絕大部分租賃保證金都是不計息,有些合同對于是否計息沒有約定,發生糾紛之后,往往產生爭議,到底是計息還是不計息?按什么標準來計息?所以融資租賃合同或保證金合同應該約定清楚。
7、租賃期間可否抵扣租金費用和違約金?也就是租賃期間保證金是否能夠抵扣以及它抵扣的時間點問題。在實踐中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方式約定,當承租人違約的情況下,出租人可以用租賃保證金來沖抵欠付的租金費用,或者違約金。第二種方式約定在租賃期間或者提前解除合同前,當承租人違約的情況下,租賃保證金是不能用于抵扣欠付的租金、費用和違約金的,租賃保證金只有在合同期滿,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時候才能用于抵扣租金、費用或違約金。
這兩者結果是完全不同的。如果保證金放在最后才抵扣,當承租人違約的時候,首先本金就要繼續計利息、罰息,或者違約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或者法定條件的時候,出租人是可以解除合同的,這樣就加重了承租人的違約責任;而承租人違約時即時抵扣則減輕了承租人的違約責任。在租賃期間內不抵扣這種約定必須十分明確、清晰,否則容易產生歧義,法院可能作出不同的裁判,下面就有這樣一個案例。
天津高院有這樣一個案例:信達金融租賃有限公司(“信達公司”)與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承租人向信達公司支付租賃保證金,如在租賃期限內,承租人逾期支付任一期租金或者其他款項,信達公司有權以租賃保證金折抵應付未付的租金、違約金及其他應付款項,但承租人違約的時候,信達公司并沒有用保證金折抵租金,這樣導致計算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本金就增加了。發生爭議之后,法院作出了這樣的判決,法院認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約定,保證金的用途之一即為折抵承租人到期未付租金,同時參照《合同法》第119條第一款:“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的規定確定的減損規則,于是法院主動將保證金用于折抵到期未付租金,以降低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本金。本案融資租賃合同約定保證金是否用于折抵租金的選擇權在出租人,但是法院的裁判認定必須折抵。雖然這一裁判值得商榷,包括它援引了合同法第119條值得商榷,這也說明由于出租人對保證金能否抵扣租金,何時抵扣約定的不是十分明確,使承租人有了抗辯的理由,使法院有了支持承租人的理由。
8、抵扣租金、費用的順序,很多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租賃保證金的折抵順序,這也是容易發生爭議,直接影響出租人利益的。我們認為順序為抵扣實現債權的費用、賠償損失、違約金、其他費用如保險費、逾期利息、利息、本金。合同應當明確約定采取這樣的抵扣順序。
9、抵扣后補足保證金的時間要求,以及救濟的方法。有些合同約定了租賃期間承租人違約時可以抵扣租金費用,而且約定了在一定期限內要補足,如果沒有補足怎么辦?我們如何約定一個救濟方法,是支付違約金,還是如果在兩期租金期限沒有補足,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解除合同,或者主張全部租金加速到期?這些都是保證金合同或者租賃合同專門條款應當予以明確的內容。
10、保證金在履行債務后的處理,這個約定通常是沒有問題的,一個是返還,一個是抵扣最后一期或者幾期租金。
11、沒收保證金問題。我們講了租賃保證金的擔保功能是優先受償以實現債權,但是它能不能作為違約金進行沒收呢?有很多法院判例可以參考。第一個是支持作為保證金沒收的,是廈門法院的一個案例,弘信博格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在售后回租合同約定,承租人逾期未支付租金,按每日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另外扣取租賃保證作為違約金。但是這樣的約定廈門法院是支持了出租人,認為租賃公司有權按約定收取逾期付款違約金,沒收保證金,對承租人要求用保證金抵扣租金的主張不予支持。我們認為這一案例對租賃公司有點過度保護。
另外一個案例是支持沒收部分保證金,是上海二中院的一個案例,一銀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一銀公司”)收取承租人30萬元保證金,售后回租合同約定如承租人違約則沒收保證金。法院認為,沒收保證金有合同依據,一銀公司有權沒收,但綜合考慮承租人違約等情況酌情調整,判決其中15萬元用于沖抵租金,15萬元予以沒收。這是部分支持了沒收保證金的請求。
第三個是不支持沒收租賃保證金的案例,是成都中級法院的案例,案情是東風汽車財務公司與承租人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第三條約定,若承租人違反本合同約定條款,則出租人有權將保證金直接沖抵租金或相關費用。合同第十條又約定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并沒收租賃保證金。出租人起訴要求支付違約金,并要求沒收保證金。涉案融資租賃合同對保證金做了兩處約定,但是兩處約定本身是不一致的,所以法院不支持。法院認為租賃合同關于保證金約定有矛盾之處,根據保證金具有違約金性質,以及租賃合同由出租人提供的情況,在支持出租人關于違約金的請求后,對其要求沒收保證金的請求不予以支持,但是出租人可在租金、占用費或違約金中進行抵扣。這個案件法院不支持沒收保證金,其中重要的原因是合同約定前后不一致,這種情況在我們處理的租賃合同糾紛中也是存在的。租賃合同一般內容比較多,一份合同有一、兩萬字,容易出現前后矛盾不一致的約定,所以出租人應該嚴格審核合同,規范合同約定,避免出現這樣的情況。
關于沒收保證金的問題,剛才我們看了三種不同的案例,但是大量的案例當中,主要還是采取了一種“抵扣”的方式,從公平原則考慮,如果融資租賃合同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沒收保證金,通常用保證金抵作違約金;如果單獨約定了沒收保證金,沒有約定違約金,而且保證金的金額不是特別大,與損失或者違約后果相當,法院還是支持沒收的。所以對于租賃保證金是否能夠沒收,要慎重處理,如果約定沒收則要有比較完備的合同條款,具有可操作性,且不能前后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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