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貨分享-如何通過應收賬款分析判斷企業風險問題
應收應付的產生是因為社會的發展,信用政策的產生,其好處有二:一是擴大銷售,增加企業市場份額。賒銷跟降價差不多,是擴大銷售的最有效手段之一。二是減少存貨積壓,控制成本費用,存貨積壓過多則在很大程度上會導致倉儲費、保險費等費用的相應增加。
因此我們可以看到有些企業通過放開信用政策增加銷售,做大做強打到對手之后,然后在收縮信用政策,重新把渠道的控制權控制在自己手里。比如格力電器的1996年至2008年,可以明顯看到1996年至1999年,應收賬款占營業收入的比例一致維持在6%左右,2000年變成了18%,2001年達到了47%,2002年達到了46%,此后該占比下降至2006年的20%,而1995年至2005年格力電器的收入由43億元增加至264億。

圖1:格力電器1996年-2008年應收賬款和營業收入變化
但是這種能重新掌握渠道話語權的例子并不多見,很多公司放開之后,基本上都演變成更激烈的廝殺,應收賬款占比再也沒有降下來。
應收賬款也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降低了企業的資金使用效率,使企業效益下降。由于企業的物流與資金流不一致,雖然在利潤表中已經確認了營業收入和利潤,但是在現金流量表中沒有收回貨款,同時企業需要墊交稅款,比如隨著收入確認上交增值稅,隨著利潤確認上交所得稅,甚至是根據利潤進行的現金分紅,占用了大量的流動資金,久而久之必將影響企業資金的周轉。因此,幾乎所有企業現金流出問題都是從這里開始的。
二是夸大了企業經營成果,加大了應收賬款管理難度。由于我國企業實行的記賬基礎是權責發生制發生的當期賒銷全部記入當期收入。因此,企業的帳上利潤的增加并不表示能如期實現現金流入,同時會計制度要求企業按照應收賬款余額的百分比來提取壞帳準備,壞帳準備率一般為3%-5%。如果實際發生的壞帳損失超過提取的壞帳準備,會給企業帶來很大的損失。因此,企業應收款的大量存在,虛增了賬面上的銷售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企業經營成果,增加了企業的風險成本。
因此,對應收賬款進行分析顯得尤為必要。具體的分析方法和路徑有哪些呢?且聽初善君一一講解。
首先兩個基本分析,一個是動態分析,即應收賬款的增幅與營業收入增幅的對比,這兩者應該是同比例增長,尤其是對于成長股來說,如果應收賬款的增幅大于營業收入的增幅,那么存在公司犧牲應收賬款來增加收入的可能性,這個分析更多的用于企業自身的變化。第二個是靜態分析,即分析應收賬款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這個分析用于企業自身變化時,理想情形下應保持在一定范圍內,如果比例不斷增長,也可能是犧牲應收賬款來換取收入的可能性;當這個指標用于分析不同企業時,則體現了企業應收賬款帶來收入的能力,比例越低的企業理論上應收賬款帶來收入的能力越強。
比如生產床墊的喜臨門,其營業收入從2010年的7億增長至2017年的32億,應收賬款則從1億增長至11億,可以看到應收/收入的比例一直在提高,由當年的21%增長至2017年的33%,因此喜臨門存在通過放寬信用政策增加銷售金額的嫌疑。

圖2:喜臨門應收賬款、營業收入及比值變化
同行業對比來看,根據2018年半年報計算結果可知,喜臨門的應收類余額占比非常高,行業第一,而同行業的夢百合只有38%,當然客戶群體不同,自然也存在差異。此外,尚品宅配、歐派家居等企業的該項比值明顯較低,顯示出不同尋常的溢價能力。
表1:家居類公司應收賬款、營業收入及比值

其次是分析應收賬款的質量。什么叫應收賬款的質量呢,就是錢能不能收回來,或者叫收回來的比例,因為應收賬款是需要計提壞賬準備的,如果應收賬款質量不好,那么可能需要計提大額的資產減值損失。第一種分析應收賬款質量的方法是應收賬款的賬,賬齡越短自然越好,而賬齡在上市公司的年報附注里都會披露,各位關注即可。第二種分析應收賬款質量的方法是應收賬款周轉率分析,需要警惕那些周轉率越來越慢的公司。其中賬齡分析是看當年的質量,應收賬款周轉率既可以分析企業自身的變化,也可以進行行業對比。
舉個典型的例子,在樂視網還沒出事的2017年半年報里,應收賬款賬齡顯示,大于1年賬齡的應收賬款高達16.63億元,占應收賬款的比例高達16.46%,這個比例已經預示了應收賬款出大問題了,也難怪2017年底計提了大額的資產減值。
表2:樂視網應收賬款賬齡

數據來源:樂視網年報
再比如中聯重科2016年的應收賬款明細顯示,其1-3年應收賬款高達93億,但是壞賬準備根據政策計提的余額為8億左右,覆蓋率明顯偏低,于是2017年計提壞賬損失60億。#p#分頁標題#e#
如果看中聯重科的應收賬款周轉天數,你會發現從2013年至2015年周轉天數明顯增加,因此這個應收賬款肯定是要出問題的,意味著很多賬款可能收不回來要計提減值啦。

圖3:中聯重科應收賬款周轉天數
再次是應收賬款的客戶分析,就是看看客戶群體是什么人,但是上市公司很多時候并不披露,最多的也就披露一下前五大客戶,因此這個客戶分析并不容易。可是上市公司肯定會披露關聯方銷售,因此大家關注關聯方銷售就可以了,畢竟關聯方最容易造假,大家需要關注關聯方銷售的商業實質。
樂視網的例子就不詳細說了,忽然覺得樂視網真是給我們財務分析人員提供了無窮盡的素材啊。
之前初善君還提出一個應收應付率跟毛利率比較的分析,來判斷企業在產業鏈中的話語權,不過考慮到不太好理解,這里不再詳述了。
最后是關于應收賬款壞賬政策的分析,一般通過同行業對比來判斷企業壞賬計提的保守還是激進,對于從凈利潤角度考慮的投資者來說,壞賬準備計提越充分越好,比如中國中鐵和中國建筑,對比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計提政策,1年以內應收賬款計提比例分別為0.5%和5%,很明顯中國建筑比中國中鐵計提的壞賬更充分,應收賬款發生大額減值的可能性小很多。
同時,應收賬款壞賬政策變更也是利潤調節的手段之一,比如麥達數字2018年8月披露更改公司的應收賬款會計估計政策,公司本次在降低了3個月以內應收賬款的壞賬計提比例(從5%降低至0.1%)的同時,相應提高了“6(不含)-12個月”的應收賬款壞賬計提比例(從5%提高至10%)。同時公司披露,假定公司會計估計變更從2018年1月1日開始執行,本次會計估計變更將增加2018年半年度公司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凈利潤558.32萬元,占2018年半年度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凈利潤的8.38%。
總之,在投資時,首先是選擇占款能力強少應收賬款的企業,當不得不面對應收賬款時,必須針對以下問題進行了解:一是應收賬款占營業收入的比例,二是通過賬齡和周轉率分析應收賬款的質量,三是關注關聯方應收賬款,四是注意壞賬計提政策,提防通過會計估計調節利潤的情形。應收賬款分析是很好排除企業的方法。
拓展閱讀:
應收賬款質押制度的典型問題探析
一、質權人是否有權直接向應收賬款的債務人收取應收賬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06條規定:“質權人向出質人、出質債權的債務人行使質權時,出質人、出質債權的債務人拒絕的,質權人可以起訴出質人和出質債權的債務人,也可以單獨起訴出質債權的債務人。”該條雖然規定了質權人有權一并或單獨起訴出質債權的債務人,但卻并沒有明確規定質權人是否有權直接收取債權。司法實務中,針對質權人起訴應收賬款的債務人要求直接收取應收賬款的訴訟請求,各地法院的處理方式有所不同。有的法院認為,根據《解釋》第106條的規定,質權人選擇出質人和債務人共同主張權利,故質權人作為該案訴訟主體符合法律規定,有權直接要求應收賬款的債務人直接履行債權;有的法院則認為,《解釋》第106條的規定并未明確質權人直接收取應收賬款的權利,故在判決中僅確認質權人對于應收賬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并駁回了質權人主張應收賬款的債務人向其支付涉案應收賬款的訴請。筆者認為,鑒于質權在應收賬款質押法律關系中的兩個債權(出質的應收賬款和所擔保的主債權)清償期可能存在不同,故在審判過程中應當根據應收賬款和主債權清償期限的不同情況進行區別對待。
(一)應收賬款與主債權清償期均屆滿
應收賬款后于主債權到期的,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質權人應當有權直接向應收賬款債務人收取。這是理論界通說和各國立法例的共識,因為質權人雖然行使了出質人對應收賬款債務人的權利,但質權人享有該債權的基礎是其就該債權享有質權,對于此類基于物權產生的債權請求權,法律應給予特殊保護。例如,德國民法典第1282條第1款規定:“第1228條第2款的要件已成就的,質權人有收取債權的權利,且債務人只能向質權人履行給付。”在此情況下,如果將《解釋》第106條的規定狹義地理解為沒有規定質權人有權直接向應收賬款的債務人收取應收賬款,顯然與目前理論界的主流觀點和各國立法例相悖。如果僅僅就此作出確認質權人對于應收賬款優先權的判決而駁回質權人要求直接收取應收賬款的訴訟請求,將會迫使質權人不得不另案提起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給當事人徒增訴累,同時也使應收賬款質押制度形同虛設。此外,一份僅確認應收賬款優先權的判決一旦進入案件執行階段,也會給執行工作帶來很大困難,不利于判決內容和執行效果的統一。當然,認定質權人在此情形下有權直接收取應收賬款,只是在符合相應條件下確認質權人對于應收賬款享有近直接收取的權利,并不意味著出質人和應收賬款債務人相應抗辯權的喪失。當出質人和應收賬款債務人不同意質權人直接收取應收賬款的主張時,仍需慎重考慮其提出的抗辯理由能否對抗質權人的權利主張。#p#分頁標題#e#
(二)應收賬款未到清償期而主債權清償期已屆滿
當主債權已到清償期而出質的應收賬款未到期,質權人只有在出質債權期限屆滿時,方可向債務人主張該債權。其依據在于,質權人和出質人之間設定質押的行為沒有經過第三人的同意,不得損害第三人利益。應收賬款的債務人對債權享有的期限利益,不應該也不能受到他人設質行為而造成其他影響。況且,質權人在知曉出質的應收賬款到期日晚于主債權到期日時仍主動接受應收賬款質權,就已經作出承擔其后果的意思表示。因此,如質權人在主債權已到清償期而出質的應收賬款未到期的情況下起訴要求確認對應收賬款享有優先權,并要求應收賬款債務人直接清償的,法院應當駁回其要求應收賬款債務人直接清償的訴訟請求,但仍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認質權人對于應收賬款的優先權。
(三)主債權未到清償期而應收賬款清償已經屆滿
實踐中,質權人在此類情形下為避免訴累,往往會選擇在主債權到期后一并起訴出質人和應收賬款的債務人,目前筆者也尚未發現主債權未到清償期而應收賬款清償已經屆滿的情況下,質權人直接起訴應收賬款債務人的案例。但是考慮到質權人在此情形下,為避免應收賬款債務人在應收賬款清償期限屆滿之時向出質人清償或采取其他方式侵害質權,仍有可能主動提起訴訟,故對于該等極端情形,實有進行討論的必要。
參照各國立法例,德國民法規定,債權質權中主債權到期前入質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和出質人中任何一人均可請求應收賬款債務人給付,但只能向質權人和出質人同時履行給付,也可以請求為二者提存,或交給法院選的保管人。日本民法則規定,入質債權清償期先于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要求提存該金額。筆者認為,對于質權人而言,在此情況下實現質權的條件并不具備,對出質人和應收賬款債務人均無任何請求權;此時應收賬款債務人的清償行為使其與出質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客觀上導致了質權人質權標的滅失。因此,采直接清償則與權利質權性質之權利標的說相矛盾,并且亦有流質之嫌。對于出質人而言,因為出質債權清償期已屆滿,出質人雖然有權接受清償,但是出質人的受償權又因為質押行為而受到限制。事實上,關于如何規定提存金錢的問題,只要達到限制質權人或者出質人單方面對所提存金錢的支配,以上兩種立法例在實際效果上趨于一致。綜合考慮法律規范的嚴密性和邏輯性,結合質權人權利保護的出發點,應當接受將應收賬款債務人償還的金額進行提存。
主要原因如下:第一,提存的風險小于出質人遲延歸還的風險,更有利于質權人權利的實現。而如果要求出質人自主債務期限屆滿時再履行,那么出質人的履行能力可能發生消極變化,導致質權人權利無法實現。第二,提存在理論上會導致應收賬款質權的標的滅失,但也可以在理論上對此進行完善。有學者主張,應收賬款債務人償還金額提存后,質權人由權利質權變成動產質權或者移轉于提存金的返還請求權上。前文分析,提存后質權人依然享有質權的理論依據可以適用應收賬款質權效力及于其轉換后的債權,即提存金即為應收賬款之轉換債權。我國臺灣地區2007年修正后的“民法”已經規定質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提存,而且明確了其債權質權移至提存金上,質權人直接對提存物行使質權。此制度可以為我國完善應收賬款質押制度提供重要借鑒。
在當前的審判實踐中,鑒于法律并無明文規定,故對于主債權未到清償期而應收賬款清償已經屆滿質權人起訴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訴訟請求,筆者認為,僅能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認質權人對于應收賬款的優先受償權。至于該優先受償權的確認能否對抗應收賬款債務人向出質人清償或采取其他方式侵害質權的行為,則又是一個見仁見智的問題。因此,要想徹底解決此類糾紛,無疑有賴于現行應收賬款質押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明確規定應收賬款清償期早于主債權到期時,質權人有權對應收賬款的債務人提存應收賬款。
二、應收賬款債務人在應收賬款質押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范圍
事實上,應收賬款質押的核心意義在于確保應收賬款的最終實現,而這又取決于應收賬款相關的基礎合同項下應收賬款債務人的履行情況,因此,基礎合同的解除權和抗辯權的行使、抵銷權的行使、應收賬款的善意取得以及某些特定類型的應收賬款本身可能受到各種規范的限制性要求等,都會不同程度地影響應收賬款質權的行使和實現。當質權人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質權時,應收賬款債務人是否享有其對于出質人的抗辯權,是否享有其對于出質人的抵銷權,是否可以在質權設立后仍對出質人進行清償,現行法律均無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的認識也不盡相同。筆者認為,此類糾紛應當參照理論界的一般通說,根據具體情況和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作出裁判。
(一)在當前立法模式下,應當認定應收賬款債務人就質權人的主張享有其對于出質人的抗辯權#p#分頁標題#e#
在以應收賬款債務人承諾為債權質生效的立法例中,應收賬款債務人不得因為其對出質人的抗辯理由而拒絕履行應收賬款義務是肯定的,因為第三人所作的承諾視為其對質權人抗辯權的放棄。但是,我國并未采用以應收賬款債務人承諾為債權質生效的立法例,也未在法律中明確應收賬款質押關系中應收賬款債務人的義務。因此,若出質人出現違約等情形,應收賬款債務人是否仍須向質權人為給付?答案應當是否定的,應收賬款質押制度應當在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基礎上保護質權人權利的實現,且應收賬款質押標的雖為應收賬款,但其實質是出質人對應收賬款債務人享有的債權,而不是一個固定的金額,故基于應收賬款質押關系中各當事人利益的平衡和我國現有相關法律的規定,應收賬款債務人對于出質人之抗辯權應當可以對抗質權人,應當取決于質權人是否及時通知出質人。
(二)應收賬款債務人是否可以在質權設立后仍對出質人進行清償
從各國(地區)立法例來看,對此均有明確規定,如按照德國民法的規定,應收賬款債務人對出質人的清償對質權人不生效力。看似對于應收賬款的債務人并不公平,事實上則是因為各國(地區)債權質的制度自質權設立之初就明確了質權人和出質人負有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的義務。
在各國(地區)立法例中,均明確規定了應收賬款的質押應當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只不過在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的效力上有所區分,主要有通知生效和通知對抗兩種立法例。德國采通知生效主義,德國民法典第1280條規定:“債權轉讓只需讓與合同即為足夠,盡在債權人將設定質權一事通知債務人時,債權的設質才有效力。”法國民法和意大利民法也將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作為質權設立的條件。日本采通知對抗主義,日本民法規定:“債權質的設定,非經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且得應收賬款債務人之承諾者,不得以之對抗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根據日本法院判例,債權質在設立時就應當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而且通知時必須附有確定日期的債權設質證書。我國臺灣地區“民法”也以通知作為對抗應收賬款債務人要件,即若不為通知,則應收賬款債務人得因向原債權人清償而免責。上述兩種立法例雖然在通知第三人的效力上有爭議,但對于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條件是確定的。通知生效主義雖然增加了質權人或出質人的通知義務,但通知義務本身帶來的權利排他性效果對于質權人是相當有利的。通知對抗主義則給予質權人和出質人更大的選擇空間,既不強制通知作為質權生效之要件,又為質權人尋求權利實現的保護提供了選擇空間。因此,兩種立法例在質權設立之初就明確了質權人和出質人負有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的義務,故在此前提下否認應收賬款債務人對出質人清償的效力、限制應收賬款債務人行使抵銷權均不會對第三人的權益造成實質性的損害。
我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從我國現行法律來看,已經明確否認了通知生效的立法例,但卻沒有明確是否采用通知對抗的立法例。因此,對于應收賬款債務人在應收賬款質押生效后向出質人的清償行為而言,筆者認為,現在亟需在制度構建上采用類似通知對抗的形式,即允許質權人有權選擇是否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把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當作法律賦予質權人的一項權利,可由質權人考慮是否行使該權利。如未履行通知,則質權無法對抗應收賬款債務人,應收賬款債務人向原債權人清償即可免責。此外,應收賬款債務人在接到通知的情況下依然拒絕配合甚至故意采取其他方式向出質人清償的,應收賬款債務人的清償給質權人造成其他損害的,還要承擔賠償責任。在相應制度尚未出臺之前,評判應收賬款債務人在應收賬款質押生效后向出質人清償行為對于質權人是否有效時,應從誠實信用原則出發,將出質人和質權人是否已將應收賬款質押事宜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作為主要的考量情節,并綜合案件的其他情形作出判斷。
(三)應收賬款債務人在應收賬款質權設立后是否享有其對于出質人的抵銷權
對于應收賬款債務人在應收賬款質押生效后向出質人提出抵銷的行為,有觀點認為,應以應收賬款質權設立時抵銷權是否成立為分界點,從而確定兩種權利的保護優先程度。但筆者認為,從現有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制度來看,在實務操作中,只要出質人與質權人簽訂了應收賬款質押協議,質權人自己就可以登錄征信中心的登記系統自行注冊并完成登記(主要是將簽署的協議文本圖片上傳),登記后應收賬款質押即生效。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登記內容僅包括質權人和出質人的基本信息、應收賬款的描述、登記期限,其他如債務人的基本信息、主債權金額、擔保范圍等均未規定為必要的登記內容,登記程序的公示性和強制力相對較弱;且從其他國家立法例來看,雖然多數均明確規定應收賬款的債務人不得行使抵銷權,但其前提是其在質權設立時采用了通知生效主義或通知對抗主義,應收賬款債務人相應權利在質權設立時已經得到了充分保障。#p#分頁標題#e#
因此,從利益平衡的角度考慮,應以確定應收賬款質權通知債務人時抵銷權是否成立為分界點。如法定抵銷權成立時間在出質人和質權人通知債務人之前,則應該允許債務人先行向出質人行使抵銷權,余額部分債權人才能行使質權。否則,在債務人對出質人擁有同質到期,即可抵銷債權的情況下,將可能隨時因為出質人為其他債權人設立質權而影響債務人到期債權的實現,將會嚴重影響交易穩定和效率,也會大大增加無謂的交易成本。
三、附有擔保權益的應收賬款質權之實現
當被出質的應收賬款可能附有保證、抵押權、質權等各類擔保權益時,應收賬款質押的效力是否當然及于所出質應收賬款的擔保權益?此問題在應收賬款的債務人不具備償還能力時將直接影響應收賬款實現的效果。而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出現質權人起訴要求應收賬款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或要求確認享有應收賬款擔保物權的案例。對于此類糾紛,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導致審判實踐中做法很難統一。
筆者認為,此類糾紛產生的根源在于我國當前應收賬款質押制度的缺陷,如要求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此類糾紛主動參照學理通說進行裁判,既給法院的審判工作帶來很大壓力,事實上也不利于維護交易的穩定性。因此,要想徹底解決此類糾紛,必須在制度層面上確定質權人是否享有應收賬款的擔保權益。
對此問題,學術界的觀點認為,基于擔保權益的附隨性考慮,附著于出質債權的擔保物權應同時出質。日本法學界的通說以無反對意思表示者為限,贊同附著的擔保物權同時入質。具體規定為:“債權為權利質之標的,而有擔保物權附著之者,任其并為權利質之標的。其抵押權附著之者,尤無異說。”“附著于標的債權之特別擔保,如:抵押權,當事人間如無反對意思表示者,自系從權利,共同質入。質權人當然得拍賣抵押權之標的物,以實現其權利。”史尚寬先生對此有代表性的論述,指出出質債權附有擔保權,例如附有保證債權或擔保物權時,除另有特約外,質權效力亦基于此等之從權利;抵押權亦可作為擔保權之標的,惟抵押權系從權利;不得由其所擔之債權分離,而為其他債權之擔保,可將其隨同主債權一并設定權利質押。
筆者認為,應收賬款質權人對于應收賬款擔保義務人應當有請求權基礎,其可以要求擔保義務人在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履行擔保義務,且應收賬款之擔保利益屬于出質人對于應收賬款享有的從權利,從權利應當隨著主債權的變動而變動,因此只要在處分主債權時通知應收賬款擔保義務人,質權人對應收賬款質權的效力應當及于該擔保利益。應收賬款質押制度的設計應當使應收賬款質權的效力及于應收賬款之擔保利益,一方面其符合權利性質的理論要求,另一方面,對于質權人的保護較轉質制度更為優異,給予質權人在提供融資過程中更大的選擇空間。
具體而言,在應收賬款質押制度的設計上應當確認,除當事人明確作出相反意思表示外,應收賬款質押的效力當然及于附著其上的其他擔保權益,即便出質人和質權人沒有另行簽署其他合同。但是從確保質權的實現及保護第三人利益和維護交易安全來看,有學者認為,也應當規定應收賬款質權人和出質人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如擔保權益為質權時,出質人應向質權人交付該質權之標的,按照物權法規定的方法交付質物。當擔保物權是抵押權時,如該抵押權已經經過登記的,則可以向有權登記管理部門申請抵押權附隨出質登記,出質人則應向質權人交付抵押權登記證書等。
(文章來源:雪球、五道口保理學院、萬聯網綜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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