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進階版學習——重要的“出租人”
融資租賃作為近年來的一種具有“強大經濟助推力的”金融工具,在金融市場里彰顯著獨特的魅力,也是市場中各領域不斷引入并發展優化的一種融資手段之一。
而融資租賃中起主導作用的是出租人,作為融資租賃市場的主導力量,有必要認真讀懂與出租人相關的一系列問題。
今天小編和大家一起進行詳解。
問題一:融資租賃合同中哪些人可以當出租人?
出租人可以分為以下三種:
1.廠商類出租人即附屬于設備制造廠商的出租人。
—些機械、電子領域的大工業制造商,為擴大本企業產品的市場份額,增加銷售量,通過在本企業內部設租賃部,或者另行設立租賃子公司,或者與其他專業性融資租賃公司合,專門經營本企業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的融資租賃業務。國際上比較著名的廠商類出租人有通用財務公司(GE Capital)、國際商業機器信司(IBM)、卡特彼勒公司(Caterpiller)、西門子信貸公司(Siexmns)等。
這類出租人進行融資租賃的目的是運用融資租賃交易所具有的資優勢,來提高本企業產品的綜合競爭力,以此增加產品銷售,擴大產品的市場份額。
在進行具體的融資租賃交易安排時,這類出租人經常最大限度地發揮其自身優勢,為客戶提供對租賃租賃設備的保養、維修、配件供應等方面的服務,并在融資租賃期限屆滿時提供更加靈活的選余地,
從而更好地滿足客戶對設備分期付款、表外融資、短期使用、免技術更新風險等多方面的需求。
2.金融機構類出租人
即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該類金融機構利用其資金勢直接參與融資租賃交易,或者為了參與融資租賃交易而設立其屬的租賃部或租賃子公司,在融資租賃市場中占有重要地位。
3.獨立機構類出租人
即專門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或者與租賃業務相關的財咨詢公司和經紀公司。這類出租人在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時,主要是用其專業的租賃技術,通過安排各種交易方式,面向特定客戶群體,獨立地進行融資租賃交易,保證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問題二:出租人有什么權利和義務
出租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出租物的所有權。
出租物是出租人依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向供貨人支付價款,取得出租物的物權,而后將出租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應向出租人保證出租物的完好性和完整性,其所在權體現在出租人對出租物的處分和收益,如果承租人破產,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出租人可以依法收回。
二、出租人享有保證在租賃期間內承租人對出租物的占有和處分。
三、出租人享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額、方式收取租金的權利。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不交、少交、遲交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補交未交的租金。
四、出租人享有因供貨人的原因產生的索賠權利,出租人可以轉讓給承租人的權利。
五、如果合同約定租賃期滿的租賃物處置的方式是“退租”,出租人享有收回出租物,并要求承租人保證出租物完整的權利。
六、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第三人的損害責任,出租人享有不承擔義務的權利。
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合同約定,在收到承租人開立的出租物的收據后,向供貨人支付價款,確保供貨合同的履行是保證租賃合同順利實施的前提。
二、保證按承租人選定的設備提供供貨,未經承租人同意變更,不得變更其合同規定的內容。
三、確立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權,因出租人的原因導致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權,由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問題三:融資租賃合同欠租糾紛中出租人如何訴訟請求?
在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常見承租人違約未按期支付租金的現象,對此,出租人在主張收回租賃物的同時,可否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這兩種法律訴求,是可同時主張,還是只可擇一主張?收回租賃物是否必須進行價值評估?
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此作了細化規定。
編者參與了《解釋》的起草工作,了解起草的經過及相關規范意旨,相信能為讀者更準確地理解《解釋》提供有益幫助。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就支付全部租金和收回租賃物的關系而言,是可以同時主張,還是必須擇一主張,收回租賃物是否必須進行價值評估,實務中常有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就此作出了進一步的細化規定,但從最新實踐看,在出租人的訴請類型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方式方面,仍有含混認識,有進一步厘清的必要。#p#分頁標題#e#
一、租賃物之功能:形式上的所有權與實質上的價值擔保
融資租賃合同中,租金不是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賃物的對價,而是出租人出資購買租賃物的對價,在數量上一般由租賃物的購買價款及相關費用與利潤構成。租賃期初,全部租金對應的是租賃物的購買價格;租賃期間,到期租金由承租人支付給出租人,未到期租金對應的租賃物的折舊價值仍在承租人處。出租人雖然名義上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但因其占用、使用的權能已經讓渡給了承租人,故在租賃期間,租賃物對出租人的意義僅限于擔保債權的實現。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如果租賃期間承租人欠付租金并達到合同解除的條件,出租人既可以主張租金債權,又可以收回租賃物,實現租金債權的物權保障。
二、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法律屬性:繼續履行與解除合同
對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所規定的“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是“且”的關系還是“或”的關系,實務中常有不同認識。從合同法上的訴訟請求看,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出租人有關支付全部租金的訴訟請求,僅系主張合同加速到期,作為支付租金的對價,承租人可繼續占有、使用租賃物,直至租賃期屆滿。至于租賃期滿后租賃物的歸屬問題,則應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處理。出租人有關收回租賃物的主張,其直接后果是承租人無法按照合同的約定繼續占有、使用租賃物,在性質上屬于解除合同、返還財產的處理方式。在合同糾紛中,守約方能否既訴請繼續履行合同,同時又訴請解除合同?答案是否定的,因為這兩個訴請之間是相互矛盾的,故二者只能擇一行使。正是基于這一法理,《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應告知出租人作出選擇。
問題四:融資租賃的出租人有哪些風險?
融資租賃三方人員決策行為及客觀條件的不確定性,必將導致出租方的法律風險巨大。例如,承租方不支付租金,或者租賃物受損無法保障租金支付。另外,政治、經濟、法律制度等外部原因也會給融資租賃出租方帶來風險。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融資租賃出租方自身原因。
例如不能如約提供租賃物、經營管理水平不高、資金周轉困難、技術落后、缺乏有效宣傳而導致交易障礙重重、高負債經營導致抗風險能力低、行業自律不到位,等等。
(二)外部原因
1、市場風險、利率匯率風險、通貨膨脹風險、稅務和行業監管制度的改革風險等。2、不可抗力風險,包括政治動蕩、自然災害等。3、信用體制的缺失,承租企業欠租、騙租。4、政府缺乏有效監管。5、政府在稅收、信貸、保險等方面的扶持不足。6、相關法律法規滯后、不健全,導致融資租賃交易無法可依、無章可循,出租方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基于上述原因,融資租賃未能充分發揮其作用和優勢,融資租賃出租方負擔著巨大風險。我們急需針對出租方可能遇到的具體風險種類,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引導融資租賃業良性發展。
融資租賃出租方法律風險的種類和應對
為了保障融資租賃出租方的利益,必須對其可能承擔的法律風險予以有效的控制,包括防范可能出現的風險和風險發生后有效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風險的不同類型,融資租賃出租方可以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
(一)承租方違約導致的法律風險及應對
承租方違約是出租方面臨的最大風險。例如,延付或不付租金;違反善良保管義務;未及時維修導致租賃物毀損、滅失;未依約投保;擅自轉租甚至出售等。承租方的上述違約將給出租方造成嚴重的損失。當承租方直接聲明或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時,應視為違約,不能構成融資租賃合同解除的原因。因為承租方負擔的是金錢債務,不存在履行不能,出租方對此應采取違約救濟手段保護自身利益。因此,應當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寫明如下條款:“承租方違約的,出租方可以請求支付到期未付的租金及利息,并要求賠償損失;承租方根本違約的,出租方還可以要求支付未到期的租金或解除合同,要求賠償損失,收回租賃物。”并且,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屬于“根本違約”的情形。關于取回權,可以約定“出租方獲得取回權不以融資租賃合同的解除為條件;未付租金達到總額的五分之一,出租方就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或者收回租賃物。”這樣,就能比較充分的維護出租方的法律權益。
(二)因賣方違約而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風險及應對
對于賣方提供的租賃物嚴重不符合約定的情形,《融資租賃法(草案)》規定承租方可以選擇解除供貨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并要求供貨人賠償損失;出租方因此受到的損失由承租方向出租方賠償,該項賠償不受承租方向供貨人索賠結果的影響,但租金應當適當降低。但是,目前《融資租賃法》暫未生效,應對措施是在融資租賃合同中訂入類似內容的條款。#p#分頁標題#e#
(三)租賃物存在瑕疵的法律風險及應對
《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規定了出租方承擔相關責任的幾種特殊情形,除此以外,承租方自行承擔行使選擇權的不利后果;出租方只有名義上的所有權,不承擔任何實體責任。為了盡可能的避免出租方對租賃物瑕疵承擔責任,出租方應與出賣人、承租方三方書面約定索賠權轉讓條款,即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時,由承租方行使索賠權,免除出租方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
(四)不可抗力導致的法律風險及應對
融資租賃合同不應因發生不可抗力而解除。這是因為,租賃物所有權只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一種擔保,而非依據,租金是出租方資金投入的回報。非因出租方原因造成的租賃物損害、滅失的風險由承租方承擔,因此,發生不可抗力時,承租方仍負有支付租金的絕對義務。融資租賃合同是否解除,應由雙方商定。出租方不同意解除的,承租方必須依約支付租金、處理租賃物損害、滅失的相關事務。若出租方的損失在保險公司理賠后未能得到充分賠償,有權要求承租方繼續賠償直至充分,此時合同才因履行完畢而終止。應盡量將上述內容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予以約定。
(五)合同解除導致的法律·風險及應對
融資租賃合同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禁止中途解約”。除非出租方違約或破產,承租方不具有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權利。但是,由于“合同自由”原則,立法及理論上都允許合同雙方合意解除或者約定解除事項,這對于出租方風險巨大。應明確約定:承租方超過寬限期仍未付租金,或拒絕接收租賃物,或未經許可將租賃物抵押、轉讓、轉租,本質上損害了出租方的期待利益時,出租方可以行使中途解約權終止租賃協議,并立即取回租賃物,獲得損害賠償。可以明確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以獲得更充分的補償。
(六)造成第三方損害的法律風險及應對
租賃物由承租方占有和使用,租賃物對第三人的違約、損害和侵權,都應由承租方承擔責任。但是,為了保護第三者受害人的利益,法律通常允許將租賃物所有人即出租方置于責任人的位置,負擔一定的賠償責任。這對于已經支付巨額資金的出租方來說很不公平。為了避免此類風險,首先,出租方應在合同中約定對租賃物造成的第三人損害的免責權。此外,通過投保商業保險轉移部分風險。
三、完善我國融資租賃出租方法律風險控制制度的建議
鑒于融資租賃融資和租賃的雙重特性和租賃物物權的特殊狀態,應當從國家完善立法、企業自我保護兩個角度完善融資租賃出租方的法律風險防范和權益保護。
(一)頒布《融資租賃法》
我國現有的相關法律不夠系統,甚至有的相互矛盾,滯后于實際需要。融資租賃立法涉及會計、金融、貿易、投資、稅收等多個領域,因此需要一部統一的融資租賃基本法,提高立法效率和可操作性。《融資租賃法》應對企業設立準入制度、融資租賃登記制度、取回權制度、產品責任、第三人損害責任、回租賃和轉租賃、風險承擔、違約責任、不可解約性、出租方或承租方破產等作出規定。
(二)建立融資租賃登記制度
完善的登記制度是保障融資租賃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開設專門的融資租賃登記和查詢平臺,可以減少第三人因不知情造成的糾紛。應將出租方的所有權優先,形成優先順位規則的例外。
(三)建立融資租賃物取回權制度
承租方違約或破產是出租方的極大風險源,建立融資租賃物取回權制度是一種有效的控制途徑。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和破產法律制度規定了租賃物取回和租賃物拍賣,但對出租方的行使條件和限制、具體行使方式未作明確規定,這些都應當進行進一步的完善。
(四)融資租賃企業加強自我保護
法律體系和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都需要一段時間,目前,出租方必須加強自我保護能力。首先,應當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建立有效的管理流程,健全規章制度,培養一支具有專業知識和實務經驗的專業隊伍。第二,在交易前必須對融資租賃項目以及承租方的信用、財務狀況、經營能力等進行盡職調查。第三,簽訂融資租賃合同謹慎、明確、具體,做好權屬變更和交接手續。第四,可以要求承租方提供抵押、質押或第三人擔保。第五,在承租方不依約投保時,有權及時投保以避免巨額損失,保費由承租方承擔。出租方還可以投保信用保險作為補充。即由保險人在融資租賃承租方信用不良時向出租方賠償損失,從而更加充分地分攤信用風險。
(五)成立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和規范管理
融資租賃行業協會應是一個半官方的機構,成為行業與立法部門、管理部門之間聯系與溝通的橋梁,促進融資租賃企業之間的信息傳遞和交流,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規范發展。#p#分頁標題#e#
以上是小編對融資租賃業務中的“出租人”進行的一些介紹,希望能幫到想了解此行業的朋友們。
來源: 指航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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