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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國家稅務總局:減稅降費疑難問題50答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19-03-28 / 閱讀:1208

          中國財稅浪子:2019年是深化增值稅改革的關鍵年度。春節前,國家推出了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提高、未達到500萬元標準的一般納稅人“轉小”等一系列普適性改革措施優惠措施。如果將整個年度稅改界定為一場大餐的話,這些改革就是大餐初的“開胃菜”。而兩會后推出的降稅率改革則是整個改革的“主菜”和“硬菜”,擴大抵扣、加計抵減、留抵退稅則是三大配菜。納稅人如何享受稅改的饕餮盛宴,請看總局12366整理的精彩問答。
          
          減稅降費疑難問題50答
          
          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2019年3月8日發布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4號公告)第五條規定 “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0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問:營改增一般納稅人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是否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答: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2. 2019年可選擇轉登記的納稅人范圍是什么?
          
          答: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可選擇轉登記的納稅人,涵蓋包括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在內的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4號公告)第十條規定,為了便利納稅人開具使用發票,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在免稅標準調整后,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發票。如果小規模納稅人已經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樣可以使用現有稅控設備繼續開具。除上述情況和銷售額標準同步調整外,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他事宜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問:住宿業、鑒證咨詢業、建筑業、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的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專用發票的標準是否同步從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季度銷售額超過9萬元)調整至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季度銷售額超過30萬元)?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規定,自2019年3月1日起,住宿業,鑒證咨詢業,建筑業,工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的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受月銷售額標準的限制。
          
          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4號公告)第十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問:(1)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是否強制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2)未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是否可以不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而是去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答:(1)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除特殊情況外,應當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2)未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原則上不納入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推行范圍。
          
          5.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60號)第三條規定,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問:這里的起征點金額是多少?是否按照公告2019 4號提高到月不超過10萬元(季30萬元)?
          
          答:增值稅起征點,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執行。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4號公告)第四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三條第二項和第六條第四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第三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同時廢止。”#p#分頁標題#e#
          
          問:以預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否都屬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答:以預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都屬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關于轉登記為小規模的相關新政,請問是否仍僅適用于原來因較低標準成為一般納稅人的工業和商業企業?如果是因為統一500萬標準后的工業或者商業一般納稅人現在是否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答:2019年可選擇轉登記的納稅人,涵蓋包括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在內的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只要符合轉登記的條件即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8.總局公告2019第4號第六條,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無需預繳。請問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是否需要預繳增值稅?
          
          答:4號公告所有條款所稱“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不僅包括按月納稅不超過10萬元,同時也包括按季納稅不超過30萬元。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無需預繳增值稅。
          
          9.4號公告規定了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0號)的相關規定執行。是否轉小規模條件不再執行18號公告第一條,相當于轉小規模的條件放寬。
          
          答:是的。
          
          10.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保險代理人,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
          
          答:是的。
          
          11.建筑業自開增專發票的條件是否從9萬到30萬?
          
          答:建筑業的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受月銷售額標準的限制。
          
          12.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文件第五條規定,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這一條是否包括營改增企業,是否有行業限制?
          
          答:2019年可選擇轉登記的納稅人,涵蓋包括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在內的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無行業限制。
          
          13. 2019年度轉登記的條件,除了累計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的標準以外,是否有其他限制?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納稅人,累計銷售額如何計算?
          
          答:2019年度轉登記的條件,除了累計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的標準以外,沒有其他任何限制,累計銷售額的計算標準,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納稅人,累計銷售額按差額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14. 2018年5月1日之后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是否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答:無一般納稅人登記時間要求。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銷售額估算累計銷售額,確定是否符合轉登記的條件。
          
          15. 按照現行規定需要預繳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選擇按季度申報,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在預繳地預繳增值稅,但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預繳的稅款是否可以申請退還?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16. 2019年4號公告第八條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如果小規模納稅人按季度申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銷售額超過10萬,但是當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現在對代開的專用發票開具紅字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是否可以申請退還?
          
          答:可以申請退還。
          
          17.《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文件中第三條由省確定的關于資源稅、附加稅費、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的優惠政策何時發布?如何執行?#p#分頁標題#e#
          
          答:截至2019年2月19日,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均已發布地方6稅2費減征政策文件,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18.小規模納稅人已享受《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文件規定,月銷售額或者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的納稅人,免征教育費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文件中第四條中表明相關優惠政策可疊加享受。此種情況如何疊加享受?
          
          答:小規模納稅人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文件規定的,可享受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此時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為0,不存在與其他優惠政策疊加享受的問題。小規模納稅人在享受其他政策優惠后,還有應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比例享受優惠。
          
          19.現在針對起征點如何定義?是按次不超過500,按月不超過2萬;還是按次不超過500,按月不超過3萬;還是按照公告2019 4號文件提高至按次不超過500,按月不超過10萬元?
          
          答:增值稅起征點,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執行
          
          20.對于2019 4號公告第三條的規定是:“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小規模納稅人何時可以選擇納稅期限?
          
          答:我們在4號公告的政策解讀中進行了舉例說明,小規模納稅人因銷售額和納稅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稅政策的效果存在差異。因此,為確保小規模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4號公告明確,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選擇實行按月納稅或按季納稅。同時,為確保年度內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相對穩定,也明確了納稅人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這里的一個會計年度,是指會計上所說的1—12月,而不是自選擇之日起順延一年的意思。納稅人在每個會計年度內的任意時間均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選擇變更其納稅期限,但納稅人一旦選擇變更納稅期限后,當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變更。
          
          21.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六條規定,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本公告下發前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第四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除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一)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二)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自建的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除其他個人之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按照本條規定的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按照本條規定的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問:如果機構所在地和不動產所載地一致,是否還需要預繳?如不需預繳,是在向機構所在地申報時按第一條的規定進行減免稅嗎?
          
          答:機構所在地和不動產所在地一致,如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如超過10萬元的,當期仍需預繳稅款。
          
          22.問:(1)公告2019年4號中,第五條規定的轉登記條件中“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那么免稅銷售額是否計入銷售額范圍?(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三條規定:“三、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請問納稅期限變更有沒有規定需要提供什么資料,還是自行聯系主管稅務機關變更?
          
          答:(1)累計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2)小規模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納稅期限,無需提供資料。
          
          2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八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如果繳納過稅款后專票丟失,按現行規定辦理了丟失手續,后續開具了紅字專用發票,可以申請退還稅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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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可以申請退稅。
          
          24.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文件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產生的多繳稅款可以申請抵扣稅款嗎?
          
          答:小規模納稅人因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文件第六條產生的多繳稅款,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因第八條、第九條產生的多繳稅款,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25. 經紀代理人集中開票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稅的政策,增值稅的免稅標準是月銷售額是否一并調整為不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30萬元)?
          
          答:可以享受。
          
          26.“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當年度4月、7月、10月預繳申報時,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下一個預繳申報期起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一經調整,當年度內不再變更。”請問申報期限調整需要納稅人聯系主管稅務機關重新做稅種認定嗎?還是由稅務機關或者系統直接修改?一年度結束后納稅人需要調整申報方式的,是否直接告知主管稅務機關即可?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納稅人在4、7、10月申報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系統將提示按季預征,以后預征將主動調整為按季預征。年度結束后,如上一年度為小微企業,將繼續按季預征;如不是小微企業,原則上在小微企業擴大優惠力度期限內,不再調整納稅期限。
          
          27. 根據第四條“當年度此前期間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請問:納稅人可以選擇退稅嗎?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的相關規定,當年度此前期間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不足抵減的在匯算清繳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或者經納稅人同意后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28. 保險、證券代理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季度未超過30萬元)的,能否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
          
          答:可以享受
          
          29.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六、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本公告下發前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問:針對建筑行業,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如何判定預繳稅款時實現的收入是多少?納稅人需要自行據實判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嗎?稅務機關是否會以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上的金額作為依據?
          
          答: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納稅人,在預繳時,應填寫《增值稅預繳稅款表》。納稅人應對其填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并在該表格中“填表人申明”欄簽字確認。
          
          30. 關于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預扣預繳方式的問題?
          
          根據財稅〔2018〕164號 規定“三、關于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的政策。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減除20%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收入額減去展業成本以及附加稅費后,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展業成本按照收入額的25%計算。扣繳義務人向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支付傭金收入時,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的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
          
          問: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的累計預扣法是針對工資薪金的,勞務報酬沒有累計預扣法,則財稅〔2018〕164號規定的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扣繳方法是按照工資薪金適用累計預扣法還是按照勞務報酬按次或者按月預扣預繳稅款?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文件規定,對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扣繳單位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個人所得稅。結合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的具體計算公式為: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額-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其他扣除,其中,收入額按照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減除20%的費用后的余額計算;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從業月份數計算;其他扣除按照展業成本、附加稅費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計算,其中展業成本按照收入額的25%計算。                                          上述公式中的預扣率、速算扣除數,比照《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發布)所附的《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執行。#p#分頁標題#e#
          
          31.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開具發票稅率是顯示實際征收率還是顯示***?
          
          答: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時,稅率欄次顯示“***”號,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稅率欄次顯示應稅行為對應的征收率;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稅率欄次顯示應稅行為對應的征收率。
          
          3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八、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者連續不超過4個季度的經營期內,轉登記納稅人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問:(1)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12個月如何理解?(2)是否包含轉登記日之前月份的銷售額?
          
          答:(1)如果某一般納稅人自2019年3月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自轉登記日下期起連續12個月,是指2019年4月-2020年3月。(2)不包括。
          
          33.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本公告下發前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問:(1)建筑業,在同一個區域有多個項目,每個項目不超10萬,但是總銷售額超10萬,以那個為標準?(2)小規模納稅人異地提供建筑服務,自開專用發票,但月銷售額不超10萬,是否需要在預繳地預繳稅款?
          
          答:(1)按照預繳地各個項目總銷售額確定。(2)不需要
          
          34.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份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但當期因代開普通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可以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問:符合小微標準的,是代開普票的時候不進行征收稅款,還是先征收,申報后在申請退稅?
          
          答:代開普票時征收,申報后如果符合小微企業條件,可以申請退稅。
          
          35.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當年度4月份預繳申報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按規定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請問,次年度所得稅預繳申報期限怎么執行?是默認繼續按月預繳申報,還是如企業不自行提出申請,則一直按照按季度預繳申報?
          
          答:企業本年度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后,次年度及以后年度原則上繼續默認為按季度預繳申報。
          
          36.按月度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的企業按規定調整為季度預繳申報的,是否需要企業單獨提出申請,還是自行改為按季度預繳申報即可?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納稅人在4、7、10月申報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系統將提示按季預征。申報期結束后,主管稅務機關將根據申報情況篩查需要調整納稅期限的納稅人,并聯系納稅人辦理調整事項;納稅人也可聯系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調整。
          
          37.小微企業的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勞務派遣單位的從業人數,是否含已派出人員?
          
          答:鑒于勞務派遣用工已計入接受勞務派遣企業從業人數,為避免再重復計算,勞務派遣單位的從業人數,不包含已派出人員。
          
          38.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的企業,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是否包括分支機構的部分?
          
          答: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主體,計算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指標,即匯總納稅企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包括分支機構。
          
          39.自然人與保險公司簽訂長期代理合同,且不屬于一次性取得收入的,是否可視為按期納稅的納稅人,按規定適用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答:如果按月發放并開具發票,可以按照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執行。
          
          40.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解讀:“曾在2018年選擇過轉登記的納稅人,在2019年仍可選擇轉登記;但是,2019年選擇轉登記的,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如何理解?
          
          答:納稅人在2019年內只能選擇轉登記1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之后,如果符合一般納稅人登記的條件自行或者按要求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即使符合年銷售額不超過500萬的條件,在2019年度內不得再次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
          
          41.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一、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中的括號內容“(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是指整個文件按照此規定,還是僅指文件第一款按照此規定。#p#分頁標題#e#
          
          答:整個文件都按照此規定。
          
          42.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八、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此規定中“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是指必須在當期進行處理申請退還,還是后期也可以進行處理申請退還?
          
          答:后期也可以處理。
          
          43.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十、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發票。”
          
          問:如果未超過10萬元的,是不是可以不使用稅控開具發票。因文件中說的可以繼續使用稅款設備,如果納稅人不想使用是否可以選擇不用稅控設備?
          
          答:可以。
          
          44.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十、 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已經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繼續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問:如果選擇不使用稅控設備開具發票,納稅人是否可以到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試點行業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45.如果轉登記納稅人為出口企業,在一般納稅人期間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發生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為在其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后應該如何處理?
          
          答:如果轉登記納稅人為出口企業,那么該出口企業在一般納稅人期間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發生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為(以下稱“出口貨物勞務、服務”),在其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后,仍然可以繼續按照現行規定申報和辦理退(免)稅相關事項。具體事宜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0號)規定執行。自轉登記日下期起,該轉登記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服務,應當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46.關于增值稅申報表填寫口徑有何調整?
          
          答: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填寫差額后的銷售額。
          
          47.增值稅申報有何變化?
          
          答:小規模納稅人在增值稅申報的過程中,申報系統將增加一些申報提示信息,幫助納稅人判斷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以確保優惠政策應享盡享。小規模納稅人當期發生銷售不動產行為的,在申報時申報系統會提示納稅人錄入本期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并根據納稅人錄入的數據,幫助其判斷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48.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的填報有什么注意事項?
          
          答:為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稅務總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進行了修訂,增加了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數據項,并將升級優化稅收征管系統,力爭幫助企業精準享受優惠政策。在填報預繳申報表時,以下兩個方面應當重點關注:一是關注“應納稅所得額”和“減免所得稅額”兩個項目的填報。“應納稅所得額”是判斷企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和分檔適用“減半再減半”“減半征稅”等不同政策的最主要指標,這個行次一定要確保填寫無誤。“減免所得稅額”是指企業享受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的減免所得稅金額,這個行次體現了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直接成效。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的企業,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其稅收減免不通過填報納稅申報表的方式實現,而是通過直接調減定額的方式實現。但是,這些企業應在納稅申報表中根據稅務機關核定時的情況,正確選擇填報“小型微利企業”項目。二是關注預繳申報表中新增“按季度填報信息”部分有關項目的填報。“按季度填報信息”整合了除應納稅所得額以外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指標,其數據填報質量直接關系著小型微利企業判斷結果的準確與否。因此,所有企業均需要準確填寫該部分內容。對于查賬征收企業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的企業,按季度預繳的,應在申報預繳當季度稅款時,填報“按季度填報信息”的全部項目;按月度預繳的,僅在申報預繳當季度最后一個月的稅款時,填報“按季度填報信息”的全部項目。“按季度填報信息”中的“小型微利企業”項目,是對企業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判斷結果的展示。除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方式的企業外,其他企業需要根據本期及以前各期納稅申報表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項目的填報情況,結合本期納稅人申報表中“應納稅所得額”和“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的填報情況進行綜合判斷。#p#分頁標題#e#
          
          49.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征地方稅種和附加政策在納稅申報上有何要求?
          
          答:為了便利納稅人享受優惠政策,本次減征優惠實行自行申報享受方式,不需額外提交資料。納稅人只要在申報表中勾選是否享受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征政策有關選項,系統自動計算減征金額,納稅人確認即可。
          
          50.對于2019 4號公告第一條第二款的理解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 4號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是:“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問:是否只針對按月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本期怎么理解?是否為本月?第一條中的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該下同是代表按季為未超30萬,還是表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包括按月和按季兩種情況?對于“下同”怎么理解?2019 4號公告是對財稅2019 13號的細化,所以“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指的就是財稅2019 13號第一條的規定“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如果按季納稅,月銷售額超過30萬。扣除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不達30萬的部分可以免征?
          
          答:為簡化表述,4號公告第一條就將免稅標準統一表述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需要說明的是,4號公告所有條款所稱“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不僅包括按月納稅不超過10萬元,同時也包括按季納稅不超過30萬元。按月申報的本期指本月,按季申報的本期指本季度。下同指下文中提及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包含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情況。按季納稅的納稅人,季度銷售額超過30萬元、但扣除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不達30萬的,免征增值稅。
          
          思考題:上圖中這位面對著總理,不慌不忙、談笑風生,身材比較胖的領導是誰?
          
          深化增值稅改革100問
          
          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2019年3月25日發布,采用紅色標記的分類標題由中國財稅浪子添加。
          
          第一部分:關于降稅率
          
          1. 自4月1日起,增值稅稅率有哪些調整?
          
          答:為實施更大規模減稅,深化增值稅改革,2019年4月1日起,將制造業等行業現行16%的稅率降至13%,將交通運輸業、建筑業等行業現行10%的稅率降至9%;保持6%一檔的稅率不變。
          
          2. 自4月1日起,適用9%稅率的增值稅應稅行為包括哪些?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9%:
          
          ——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3. 適用6%稅率的增值稅應稅行為包括哪些?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增值電信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租賃服務除外)、生活服務、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稅率為6%。
          
          4. 此次深化增值稅改革,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是否有調整?
          
          答:有調整。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公告規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
          
          5.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能否按10%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答:可以。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6.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未采用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下同),可憑哪幾種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7.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流通環節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能否用于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流通環節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p#分頁標題#e#
          
          8.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農產品深加工企業除外)購進農產品,從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如何計算進項稅額?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9.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農產品深加工企業除外)購進農產品,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如何計算進項稅額?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10.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批發、零售環節購進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發票,能否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批發、零售環節購進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11. 生活服務業納稅人同時兼營農產品深加工,能否同時適用農產品加計扣除以及加計抵減政策?
          
          答: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定,提供生活服務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該納稅人如果同時兼營農產品深加工業務,其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可按照10%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并可同時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12.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其適用的扣除率需要進行調整嗎?
          
          答:《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2〕38號 )明確規定,農產品核定扣除辦法規定的扣除率為銷售貨物的適用稅率。如果納稅人生產的貨物適用稅率由16%調整為13%,則其扣除率也應由16%調整為13%;如果納稅人生產的貨物適用稅率由10%調整為9%,則其扣除率也應由10%調整為9%。
          
          13.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既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稅率貨物又用于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的,是否需要分別核算?
          
          答:需要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統一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或以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第二部分:關于擴抵扣
          
          14. 我單位2019年1月購入一層寫字樓,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當前尚有購入寫字樓的不動產進項稅額40%未抵扣,我單位能否在2019年4月所屬期抵扣剩余的30%,在5月所屬期抵扣剩余的10%?
          
          答:不可以。納稅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動產進項稅額的40%,自2019年4月所屬期起,只能一次性轉入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15. 我單位2019年4月購入一層寫字樓,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購入寫字樓的不動產進項稅額還需要分兩年抵扣嗎?
          
          答:不需要,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不動產的進項稅額不再分兩年抵扣,而是在購進不動產的當期一次性抵扣進項稅額。
          
          16. 我單位2018年6月購入一層寫字樓,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購入寫字樓的不動產進項稅額在2018年7月申報抵扣了60%,在今年哪個月份就能夠申報抵扣剩下的40%?
          
          答: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7. 我單位2019年1月購入一層寫字樓,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當前尚有購入寫字樓的不動產進項稅額40%未抵扣,我單位能否在2019年8月申報抵扣剩下的40%不動產進項稅額。
          
          答:可以,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行選擇申報月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8. 我單位2019年4月對原有廠房進行修繕改造,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為本次修繕購進的材料、設備、中央空調等進項稅額,還需要分兩年抵扣嗎?
          
          答:不需要,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不動產的進項稅額不再分兩年抵扣。
          
          19.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答:可以。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0.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際旅客運輸服務,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答:不能。納稅人提供國際旅客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或免稅政策。相應地,購買國際旅客運輸服務不能抵扣進項稅額。#p#分頁標題#e#
          
          21. 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為進項稅抵扣憑證?
          
          答:是的。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定,目前暫允許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為進項稅抵扣憑證。
          
          22.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憑證有哪些種類?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憑證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23.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如何計算進項稅額?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進項稅額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24.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如何計算進項稅額?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25.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鐵路車票的,如何計算進項稅額?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26.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公路、水路等客票的,如何計算進項稅額?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第三部分:關于加計抵減
          
          27. 本次深化增值稅改革新出臺了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其具體內容是什么?
          
          答:符合條件的從事生產、生活服務業一般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用于抵減應納稅額。
          
          28. 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執行期限是什么?
          
          答: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執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這里的執行期限是指稅款所屬期。
          
          29. 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所稱的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是指哪些納稅人?
          
          答: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中所稱的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30. 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所稱的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具體范圍是指什么?
          
          答: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郵政服務,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提供郵件寄遞、郵政匯兌和機要通信等郵政基本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
          
          電信服務,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等各種通信網絡資源,提供語音通話服務,傳送、發射、接收或者應用圖像、短信等電子數據和信息的業務活動。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
          
          現代服務,是指圍繞制造業、文化產業、現代物流產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
          
          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31. 納稅人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應當如何計算?
          
          答: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其銷售額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累計銷售額進行計算;實際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經營期的累計銷售額計算。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其銷售額比重按照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累計銷售額進行計算。
          
          32. 納稅人兼有四項服務中多項應稅行為的,其銷售額比重應當如何計算?
          
          答:納稅人兼有四項服務中多項應稅行為的,其四項服務中多項應稅行為的當期銷售額應當合并計算,然后再除以納稅人當期全部的銷售額,以此計算銷售額的比重。#p#分頁標題#e#
          
          33. 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嗎?
          
          答:不可以,加計抵減政策是按照一般納稅人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10%計算的,只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才可以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34. 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規定:“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具體是指什么?
          
          答:是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一個自然年度內不再調整。下一個自然年度,再按照上一年的實際情況重新計算確定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35. 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規定:“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請舉例說明如何適用該條例。
          
          答:舉例而言,新設立的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能會存在這種情況,如某納稅人2019年4月設立,2019年5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2019年6月若符合條件,可以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6月份一并計提5-6月份的加計抵減額。
          
          36. 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計提加計抵減額?
          
          答:不可以,只有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才能計提加計抵減額。
          
          37. 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在計提加計抵減額時如何處理?
          
          答: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如果發生了進項稅額轉出,則納稅人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38. 增值稅加計抵減額的計算公式是什么?
          
          答: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39.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其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可以抵減加計抵減額嗎?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不可以從加計抵減額中抵減。加計抵減額只可以抵減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
          
          40.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規定計提的當期加計抵減額,應當如何抵減應納稅額?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當期應納稅額大于零時,就可以用加計抵減額抵減當期應納稅額,當期未抵減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41.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果當期應納稅額等于零,則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如何處理?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果當期應納稅額等于零,則當期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42. 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也不能計提加計抵減額。
          
          43.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應當如何處理?
          
          答: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44. 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結余未抵減完的加計抵減額如何處理?
          
          答: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45. 假設A公司是一家研發企業,于2019年4月新設立,但是4-7月未開展生產經營,銷售額均為0,自8月起才有銷售額,那么A公司該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銷售額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根據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判斷當年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如果納稅人前3個月的銷售額均為0,則應自該納稅人形成銷售額的當月起計算3個月來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因此,A公司應根據2019年8-10月的銷售額判斷當年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46. 如果某公司2019年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且截至2019年底還有20萬元的加計抵減額余額尚未抵減完。2020年該公司因經營業務調整不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那么這20萬元的加計抵減額余額如何處理?
          
          答:該公司2020年不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則2020年該公司不得再計提加計抵減額。但是,其2019年未抵減完的20萬元,是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繼續抵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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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關于留抵退稅
          
          47. 與2018年相比,這次留抵退稅還區分行業嗎?是否所有行業都可以申請留抵退稅?
          
          答:這次留抵退稅,是全面試行留抵退稅制度,不再區分行業,只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符合規定的條件,都可以申請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48. 什么是增量留抵?為什么只對增量部分給予退稅?
          
          答: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對增量部分給予退稅,一方面是基于鼓勵企業擴大再生產的考慮,另一方面是基于財政可承受能力的考慮,若一次性將存量和增量的留抵稅額全部退稅,財政短期內不可承受。因而這次只對增量部分實施留抵退稅,存量部分視情況逐步消化。
          
          49. 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設立的納稅人,如何計算增量留抵稅額?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設立的納稅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稅額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稅額即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
          
          50. 申請留抵退稅的條件是什么?
          
          答:一共有五個條件。一是從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6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二是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三是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四是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51. 為什么要設定連續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的退稅條件?
          
          答:這主要是基于退稅效率和成本效益的考慮,連續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說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常態化存在留抵稅額,單靠自身生產經營難以在短期內消化,因而有必要給予退稅;不低于50萬元,是給退稅數額設置的門檻,低于這個標準給予退稅,會影響行政效率,也會增加納稅人的辦稅負擔。
          
          52. 納稅信用等級為M級的新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否可以申請留抵退稅?
          
          答:退稅要求的條件之一是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納稅信用等級為M級的納稅人不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的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的條件。
          
          53. 為什么要限定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四款規定:“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也就是說偷稅行為“首罰不刑”、“兩罰入刑”,留抵退稅按照刑法標準做了規范。
          
          54. 退稅計算方面,進項構成比例是什么意思?應該如何計算?
          
          答:進項構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計算時,需要將上述發票匯總后計算所占的比重。
          
          55. 退稅流程方面,為什么必須要在申報期內提出申請?
          
          答:留抵稅額是個時點數,會隨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每一期的申報情況發生變化,因而提交留抵退稅申請必須在申報期完成,以免對退稅數額計算和后續核算產生影響。
          
          56. 申請留抵退稅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若同時發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應如何申請退稅?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辦理免抵退稅后,仍符合留抵退稅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也就是說要按照“先免抵退稅,后留抵退稅”的原則進行判斷;同時,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
          
          57.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如何進行核算?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并在申報表和會計核算中予以反映。
          
          58.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若當期又產生新的留抵,是否可以繼續申請退稅?
          
          答: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又產生新的留抵,要重新按照退稅資格條件進行判斷。特別要注意的是,“連續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的條件中“連續六個月”是不可重復計算的,即此前已申請退稅“連續六個月”的計算期間,不能再次計算,也就是納稅人一個會計年度中,申請退稅最多兩次。#p#分頁標題#e#
          
          59. 加計抵減額可以申請留抵退稅嗎?
          
          答:加計抵減政策屬于稅收優惠,按照納稅人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10%計算,用于抵減納稅人的應納稅額。但加計抵減額并不是納稅人的進項稅額,從加計抵減額的形成機制來看,加計抵減不會形成留抵稅額,因而也不能申請留抵退稅。
          
          60.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旅客運輸服務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算抵扣所形成的留抵稅額可以申請退稅嗎?
          
          答:從設計原理看,留抵退稅對應的發票應為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及解繳稅款完稅憑證,也就是說旅客運輸服務計算抵扣的部分并不在退稅的范圍之內,但由于退稅采用公式計算,因而上述進項稅額并非直接排除在留抵退稅的范圍之外,而是通過增加分母比重的形式進行了排除。
          
          第五部分:關于發票開具和征管
          
          61. 營改增一般納稅人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是否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答: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62. 我可以采取哪種方式升級稅控開票軟件?
          
          答:為便利納稅人及時升級稅控開票軟件,稅務機關提供了多種渠道供納稅人選擇。一是在線升級,納稅人只要在互聯網連接狀態下登錄稅控開票軟件,系統會自動提示升級,只要根據提示即可完成升級操作;二是自行下載升級,納稅人可以在稅務機關或者稅控服務單位的官方網站上自行下載開票軟件升級包;三是點對點輔導升級,如果納稅人屬于不具備互聯網連接條件的特定納稅人或者在線升級過程中遇到問題,可以主動聯系稅控服務單位享受點對點升級輔導服務。
          
          63. 我完成稅控開票軟件升級后,可以立即開具調整后稅率的增值稅發票嗎?
          
          答:納稅人完成稅控開票軟件升級后,在4月1日之后才能選擇調整后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64. 我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3月份發生增值稅銷售行為,但尚未開具增值稅發票,請問我在4月1日后如需補開發票,應當按照調整前稅率還是調整后稅率開具發票?
          
          答: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在4月1日之后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65. 我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3月底發生增值稅銷售行為,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4月3日,購買方告知,需要將貨物退回,此時,我方尚未將增值稅專用發票交付給購買方。請問我應當如何開具發票?
          
          答: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因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如果購買方尚未用于申報抵扣,銷售方可以在購買方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后,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并按照調整前稅率開具紅字發票。
          
          66. 我是一名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鑒證咨詢業一般納稅人,請問在4月1日后,我認證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操作流程有沒有變化?
          
          答:沒有任何變化,您可以按照現有流程掃描認證紙質發票或者在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勾選確認。
          
          67. 我單位取得了一張票面稅率欄次填寫錯誤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應該如何處理?
          
          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因此,您可將已取得的發票聯次退回銷售方,并要求銷售方重新為您開具正確的發票。
          
          68. 我在完成稅控開票軟件升級后,可以立即開具調整后稅率的增值稅發票嗎?
          
          答: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對調整后稅率的啟用時點進行了自動控制。4月1日零時前,納稅人只能選擇調整前的稅率開具發票;4月1日零時后,才可以選擇調整后的稅率開具發票。
          
          69. 我是一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3月份在銷售適用16%稅率貨物時,錯誤選擇13%稅率開具了增值稅發票。請問,我應當如何處理?
          
          答:您應當及時在稅控開票軟件中作廢發票或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后,重新按照正確稅率開具發票。
          
          70. 我是一名通過第三方電子發票平臺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納稅人,請問我應當如何確保4月1日后開具調整后稅率的發票?
          
          答:您應當及時聯系第三方電子發票平臺服務提供商或平臺開發商對電子發票開具系統進行升級完善,確保4月1日起能夠按照調整后稅率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p#分頁標題#e#
          
          71. 2019年4月1日后,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發票的,怎么進行申報?
          
          答:申報表調整后,納稅人申報適用16%、11%等原增值稅稅率應稅項目時,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后的對應關系,分別填寫相關欄次。
          
          第六部分:關于納稅申報
          
          72. 納稅人符合加計抵減政策條件,是否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答: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73.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怎么申報加計抵減額?
          
          答: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當期按照規定可計提、調減、抵減的加計抵減額,在申報時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 “二、加計抵減情況”相關欄次。
          
          74. 納稅人當期按照規定調減加計抵減額,形成了負數怎么申報?
          
          答: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當期發生了進項稅額轉出,按規定調減加計抵減額后,形成的可抵減額負數,應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 “二、加計抵減情況”第4列“本期可抵減額”中,通過表中公式運算,可抵減額負數計入當期“期末余額”欄中。
          
          75. 不動產實行一次性抵扣政策后,截至2019年3月稅款所屬期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怎樣進行申報?
          
          答:按照規定,截至2019年3月稅款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第6欄“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的期末余額,可以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結轉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中。
          
          76. 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怎么申報?
          
          答: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在申報時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一)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欄次中。
          
          77. 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鐵路等票據,按規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怎么申報?
          
          答: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鐵路等票據,按規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在申報時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中。
          
          78. 2019年5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需要填報哪幾張表?
          
          答: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減輕納稅人負擔,稅務總局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資料進行了簡化,自2019年5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只需要填報“一主表四附表”,即申報表主表和附列資料(一)、(二)、(三)、(四),《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不再需要填報。
          
          79.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以前稅款所屬期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怎樣進行申報?
          
          答: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在申報時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第2列“本期發生額”中。
          
          第七部分:關于出口退稅
          
          80. 此次深化增值稅改革,出口退稅率做了哪些調整?
          
          答:16%、10%兩檔增值稅稅率下調后,出口退稅率也做了相應調整,即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除上述調整外,其他退稅率保持不變。
          
          81. 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什么時間開始執行?是否設置了過渡期?
          
          答:出口退稅率調整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為給出口企業消化前期購進的貨物、原材料等庫存留出時間,此次出口退稅率調整設置了3個月的過渡期,即2019年6月30日前,企業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可根據具體的情形適用相應的過渡期規定,過渡期后再統一按調整后的退稅率執行。
          
          82. 某貨物原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6%、出口退稅率為13%,4月1日后退稅率會調整嗎?
          
          答:本次改革,除“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及“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外,其他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的出口退稅率保持不變。因此,原“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6%、出口退稅率為13%”的貨物,改革后適用稅率降至13%,出口退稅率仍保持13%不變。#p#分頁標題#e#
          
          83. 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在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貨物勞務,以及發生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如何適用?
          
          答: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在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出口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貨物勞務,以及發生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跨境應稅行為,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后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
          
          84. 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在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貨物勞務,以及發生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跨境應稅行為,適用什么出口退稅率?
          
          答: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在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貨物勞務,以及發生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跨境應稅行為,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
          
          85. 某外貿企業在2019年4月1日前購進一批原征16%退16%的貨物,但在2019年6月30日后才報關出口,適用什么出口退稅率?
          
          答:2019年6月30日后,統一執行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因此,該批出口貨物適用13%的退稅率。
          
          86. 外貿企業在4月1日前將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貨物報關出口,4月1日后取得按調整后稅率開具的購進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適用什么出口退稅率?
          
          答:外貿企業在4月1日前報關出口的貨物, 4月1日后取得按調整后開具的購進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在辦理退稅時,適用調整后的退稅率。
          
          87. 此次出口退稅率調整后,退稅率有幾個檔次?
          
          答:本次出口退稅率調整后,退稅率檔次由改革前的16%、13%、10%、6%、0%調整為13%、10%、9%、6%、0%,仍保持五檔。
          
          88. 過渡期內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企業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怎么解決在計算免抵退時出現的適用稅率小于出口退稅率的問題?
          
          答:過渡期內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企業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在計算免抵退稅時,適用稅率低于出口退稅率的,適用稅率與出口退稅率之差視為零參與免抵退稅計算。
          
          89. 調整出口退稅率的執行時間按什么確定?
          
          答:調整出口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時間按以下規定執行: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除外),以海關出口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非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以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準;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第八部分:關于離境退稅
          
          90. 什么是離境退稅政策?
          
          答:離境退稅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離境口岸離境時,對其在退稅商店購買的退稅物品退還增值稅的政策。
          
          這里的“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183天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同胞。“離境口岸”,是指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正式對外開放并設有退稅代理機構的口岸,包括航空口岸、水運口岸和陸地口岸。“退稅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稅商店購買且符合退稅條件的個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限制進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二)退稅商店銷售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物品;(三)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物品。
          
          91. 哪些地區可以實施離境退稅政策?
          
          答:全國符合條件的地區,經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備案后,均可實施離境退稅政策。截至目前,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共有26個,包括北京、上海、天津、安徽、福建、四川、廈門、遼寧、青島、深圳、江蘇、云南、陜西、廣東、黑龍江、山東、新疆、河南、寧夏、湖南、甘肅、海南、重慶、河北、廣西、江西。
          
          92. 擬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需符合哪些條件?
          
          答: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需符合以下條件:(一)該地區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實施離境退稅政策,提交實施方案,自行負擔必要的費用支出,并為海關、稅務監管提供相關條件;(二)該地區能夠建立有效的部門聯合工作機制,在省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財政部門會同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共同協調推進,確保本地區工作平穩有序開展;(三)使用國家稅務總局商海關總署確定的跨部門、跨地區的互聯互通的離境退稅信息管理系統;(四)符合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要求的其他條件。
          
          93. 擬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如何向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備案?
          
          答:符合上述條件的地區,應由省級人民政府將包括擬實施日期、離境口岸、退稅代理機構、辦理退稅場所、退稅手續費負擔機制、退稅商店選擇情況和離境退稅信息管理系統試運行等情況的離境退稅政策實施方案報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備案后該地區即可實施離境退稅政策。#p#分頁標題#e#
          
          94. 境外旅客購物申請離境退稅需符合哪些條件?
          
          答:(一)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稅商店購買的退稅物品金額達到500元人民幣;(二)退稅物品尚未啟用或消費; (三)離境日距退稅物品購買日不超過90天;(四)所購退稅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隨身攜帶或隨行托運出境。
          
          95. 境外旅客如何申請辦理離境退稅?
          
          答: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的辦理流程可分為旅客購物申請開單開票、海關驗核確認、代理機構審核退稅三個環節。
          
          具體來說:(一)旅客購物申請開單開票:境外旅客在退稅商店購買退稅物品后,需要申請退稅的,應當向退稅商店索取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和銷售發票。(二)海關驗核確認:境外旅客在離境口岸離境時,應當主動持退稅物品、退稅申請單、退稅物品銷售發票向海關申報并接受海關監管。海關驗核無誤后,在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上簽章。(三)代理機構審核退稅:境外旅客憑護照等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海關驗核簽章的退稅申請單、退稅物品銷售發票向設在辦理境外旅客離境手續的離境口岸隔離區內的退稅代理機構申請辦理退稅。退稅代理機構對相關信息審核無誤后,為境外旅客辦理退稅。
          
          96. 2019年深化增值稅改革中,離境退稅政策做了哪些調整?
          
          答:根據今年深化增值稅改革方案,增值稅稅率由16%和10%分別調整為13%和9%。為配合稅率調整,離境退稅物品的退稅率相應調整,針對適用稅率為9%的物品,增加了8%的退稅率,其他物品,仍維持11%的退稅率。也就是說,自2019年4月1日起,將退稅物品的退稅率由原11%一檔調整為11%和8%兩檔,適用稅率為13%的退稅物品,退稅率為11%;適用稅率為9%的退稅物品,退稅率為8%。同時,為了最大限度保證境外旅客權益,退稅率調整設置了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境外旅客購買的退稅物品,如果已經按照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仍然按照調整前11%的退稅率計算退稅。
          
          97. 如何確定本次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調整的執行時間?
          
          答:退稅物品退稅率執行時間,以境外旅客購買退稅物品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日期為準。
          
          98. 某境外旅客3月20日到我國游玩,3月21日在北京某退稅商店購買了一只皮箱,取得了退稅商店當天為其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及相應退稅申請單,發票上注明皮箱稅率16%。4月25日,該境外旅客離境,在為該旅客辦理離境退稅時,應使用哪檔退稅率計算皮箱退稅額?
          
          答:應按照11%的退稅率計算。
          
          99. 某境外旅客3月20日到我國游玩,3月21日在北京某退稅商店購買了一批中藥飲片,取得了退稅商店當天為其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及相應退稅申請單,發票上注明稅率10%。4月25日,該境外旅客離境,在為該旅客辦理離境退稅時,應使用哪檔退稅率計算中藥飲片退稅額?
          
          答:按照過渡期內,境外旅客購買的退稅物品,如果已經按照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仍然執行調整前退稅率的原則,應使用11%的退稅率計算中藥飲片的退稅額。
          
          第九部分:關于附加稅費
          
          100. 此次深化增值稅改革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涉及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何計算?
          
          答:此次深化增值稅改革涉及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也適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80號)規定,即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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