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陜西省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分析報告
作者:陜西華飛律師事務所“明辨”團隊
第一部分 報告的數據來源
時間區間: 2018年1月1日 — 2018年12月31日
采集時間: 2019年3月5日
案例來源: Alpha案例庫
檢索條件: 案 由: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地 域:陜西省
文書數量:894件
檢索結果:根據檢索條件,我們在 Alpha案例庫共檢索出法律文書894件,其中裁定書574件,判決書156件,通知11件,調解2件,決定1件,上述法律文書可以大致反映出2018年度陜西融資租賃案件的相關情況。#p#分頁標題#e#
當然,受司法實踐中法律文書公開程度和公布時間的限制,本次檢索的數據與法院實際審結的案件情況可能存在一定的誤差。
第二部分 案件情況分析
現對我們檢索的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共894篇裁判文書分析如下:
一、案由分布
從上面的案由分類情況可以看到,在具體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案件的主要爭議點圍繞合融資租賃合同展開,有760件,占一半以上。其次是物權糾紛,也就是涉及租賃物歸屬和法律關系性質的爭議,特別是在融資租賃物的物權糾紛中,主要爭議是涉及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確認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等方面。根據我們辦理的相關案件的經驗,對租賃物歸屬的爭議主要發生在承租人對合同的性質有不同理解的情況下,承租人大多認為租賃物是自己購買的,其權利歸屬于承租人,其與出租人之間是借款(抵押借款)法律關系,而非融資租賃關系,此種情形在工程機械和汽車領域的融資租賃案件中比較常見。
二、程序分類
從程序分類統計可以得出當前的審理程序分布狀況,其中一審案件有406件,二審案件有88件,再審案件有7件,執行案件有391件,可以推算出一審上訴率約為22%。
通過我們對數據的分析,在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大多案件屬于出租人起訴承租人的情況。基于租賃物的不同,承租人出庭的情況也不同,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一審、二審案件的分布。比如,在租賃物為汽車的案件中,承租人大多處于失聯狀態,也不會出庭,因此案件在一審判決后,大多直接進入執行程序,不存在二審程序。但在租賃物為挖掘機、牽引車等工程機械領域,由于租賃物系經營性質,承租人在與出租人發生糾紛時,大多會出庭提出自己的主張,在一審法院判決出來后,雙方任何一方不服,均有可能啟動二審程序,這也就是工程機械領域的融資租賃二審案件明顯多于汽車領域的融資租賃案件的原因。上述原因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案件的上訴數據。
根據上述數據,我們發現再審的七件法律文書分別對應的是:(1)岳發清與興銀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葉承芳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裁定駁回再審申請。(2)鄭旭、馬曉莉與德銀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杜杰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申請人撤回再審申請。(3)匯通信誠租賃有限公司與歐陽、向思睿、龍江、吳小玲融資租賃合同糾案,再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4)湖南中宏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馬超、馬團布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裁定駁回再審申請。(5)陳濤、王玖與現代融資租賃有限公司、高艷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裁定駁回再審申請。(6)趙琦與陜西鑫和商品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裁定駁回再審申請。(7)張建平與陜西鑫和商品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該七宗再審案件,其中五件被駁回,再一次說明通過再審程序推翻原審生效裁判的難度非常大,也說明對需要啟動再審程序的案件,需要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關于再審的相關規定,充分論證和審查案件的成敗率,最好是能夠聘請精通融資租賃領域并且對再審程序比較熟悉的專業律師團隊參與,以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否則,貿然申請再審,很有可能是不太理想的結果。
三、裁判結果
#p#分頁標題#e#(一)一審裁判結果
通過對一審裁判結果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當前條件下其他的有166件,占比為41%;全部/部分支持的有141件,占比為35%;撤回起訴的有64件,占比為16%。
根據上述一審案件的裁判結果,全部駁回訴訟請求的概率為2.22%,駁回起訴的概率為6.4%,二項合計8.62%,這個統計數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原告的敗訴概率,當然實際中敗訴也可以通過撤訴的方式體現。對一審案件的敗訴情況,我們分析如下:
1. 敗訴的原因
融資租賃案件的敗訴主要集中在起訴前對案件的分析論證和證據準備上,具體體現為原告的具體辦案人員專業水平和素質,能否在起訴之間篩選出案件的風險點和敗訴的點,并且作出全面的應對。
目前融資租賃公司的代理人分為內部法務和外部律師兩個部分,對違約率和案件數量比較少的公司,更多由內部法務以公司員工的身份參加案件的代理,對違約率和案件數量比較大的公司,代理工作更多的是由外部律師進行,內部律師全力做好配合工作。無論是公司法務和外部律師,庭前準備工作是否充分是案件敗訴的主要原因(當然,對于明顯會敗訴但租賃公司仍起訴的部分特殊案件不在討論之列)。
以我們團隊辦理的徐某與陜西某工程機械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為例,案件的核心爭議焦點為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出賣人認為雙方為買賣合同關系,買受人認為雙方為融資租賃關系,法院判決認為根據在案證據情況雙方應該為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出賣人敗訴。這個案件正是由于庭前準備證據篩選和論證不足導致的敗訴。#p#分頁標題#e#
另外,從客觀上講,承租上是否到庭這一因素,也會影響到案件敗訴的概率,對承租人到庭的,承租人提出合理合法的抗辯,法院也采納了其觀點,對租賃公司的敗訴將起到很明顯的影響。而對承租人沒有到庭,案件缺席審理的情況下,也有敗訴的情況,這種特殊情況,更多的是由于原告提供的案件證據無法支持其觀點才導致的敗訴。
2. 我們的建議
面對租賃公司敗訴的現實情況,我們的建議是進行法務外包,即將法律事務包括合同的起草審核、案件代理等法律工作發包給專業的律師團隊,租賃公司與律師事務所簽訂書面法律服務合同,由專業律師團隊負責公司具體的法律事務。如公司已有內部法務團隊,可以通過外部律師與內部法務合作、配合的方式共同處理公司的法律事務。
如何判斷專業律師的實力呢?
案例是檢驗律師實力最直接、最本質的工具。租賃公司可以通過網站的公開數據查詢、了解律師辦理融資租賃的案件數量、辦案法院、勝訴等情況,確定律師是否專業和靠譜。任何通過拍胸脯、打包票、找關系等夸大承諾的方式推介業務都涉嫌違規,也說明其不專業。
辦理過融資租賃案件的律師比沒有辦理過融資租賃案件的律師專業。辦理過幾百件融資租賃案件的律師自然比辦理過一、二個融資租賃案件的律師專業。經常在中級法院辦理融資租賃案件的律師也自然比僅在基層法院辦理過個別融資租賃案件的律師專業。
(二)二審裁判結果
通過對二審裁判結果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當前條件下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的案件有60件,占比為68%;撤回上訴的有15件,占比為17%;其他的有8件,占比為9%。根據我們的經驗,融資租賃案件二審改判一審判決的概率比較小,分析如下:
1. 二審改判概率小的原因
一方面,一審法院已經比較清楚地查清了案件事實,二審法院對事實方面的補充較小,案件事實方面的爭議在法律上已經有了了結。在此情況下,如果需要在事實方面推翻一審的認定,需要在二審階段準備充分的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二審法院目前通過詢問、聽證方式審理案件比較多,開庭審理比較少,但無論是二審聽證還是二審開庭,都應該特別重視事實方面的構建和證據準備。另一方面,常見的合同性質、違約金條款等法律方面的爭議目前基本能形成統一的認識。當前融資租賃案件每年呈現逐步增長的態勢,一、二審法院在同類型案件的分析和研判中大多已形成共識,法律方面的爭議較小。
2. 我們的建議
面對二審敗訴較多的情況,一方面,無論是作為出租人的租賃公司還是承租人,我們的建議是專業的事應該交由專業的人來做,專業的事應該做好專業的準備,以決勝于二審。另一方面,租賃公司也可以在案件主管方面提前做好預案,通過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即約定仲裁、賦予強制行效力的公證等方式,盡量降低案件的司法成本,提高案件處理的效率。
四、標的額可視化
通過對標的額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標的額為50萬元以下的案件數量最多,有195件,50萬元至100萬元的案件有11件,100萬元至500萬元的案件有10件,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案件有5件,1千萬元至2千萬元的案件有1件。
根據上述分析,融資租賃案件的爭議數額因租賃物的不同而不同,工程機械領域的標的額普遍高于汽車等租賃物。以標的額最大(2000萬至5000萬)的寶信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成都市溫江區人民醫院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為例,承租人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醫院,租賃物為醫療設備,原告的訴訟請求數額超過3000萬,訴訟費17萬余元,管轄法院為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最大標的額的(1000萬至2000萬)案件仍舊是寶信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作為原告的案件,即寶信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同健(惠陽)電子有限公司、湖州致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租賃物為鉆孔機、輸送機,原告的訴訟請求數額為2000萬。以標的額(50萬以下)的案件為例,案件量最大的租賃公司為匯通信誠租賃有限公司,租賃物為乘用車。
五、審理期限可視化
通過對審理期限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當前條件下的審理時間更多處在91-180天的區間內,平均時間為121天,3個月到6個月審結的案件數量比較多,現分析如下:
1. 審限較長的原因
根據我們的經驗,目前融資租賃案件審理時間比較長的主要原因有兩點:一是融資租賃案件大多集中在地區經濟較好、案件數量比較大的法院,這些法院案件數量本來就比較大,而融資租賃案件呈現出的集團訴訟特征,導致正常的排期開庭就會需要很長的時間。二是融資租賃案件中被告失聯情況比較突出,導致案件在法律文書的送達環節就需要更長的時間。上述圖表體現的平均審限3-6個月,說明很多案件是進行了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法院判決的兩次公告,將耗時超過4個月,嚴重影響案件的審理進度。
2. 我們的建議
面對案件審理時間比較長的情況,結合我們經驗,可從兩個方面規范。
(1)約定管轄法院
基于目前法院審理案件數量分布的特點,出租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選擇與交易具有實際聯系的法院,比如出租人所在地、承租人所在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等法院,篩選案件數量相對不是特別大的相關法院,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將其約定為案件的管轄法院,以避免案件在案件數量特別大的法院管轄的弊端。
(2)約定送達地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規定,出租人可以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承租人在合同中提供的聯系地址作為將來雙方發生糾紛時,司法機構送達法律文書的地址。如此,一旦發生糾紛起訴到法院,在承租人失聯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將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地址作為法律文書的送達地址,而不需要進行公告送達,從而大大降低案件因公告送達帶來的時間成本。#p#分頁標題#e#
以我們在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辦理的相關案件為例,法院在聯系不到承租人的情況下按照合同約定的地址向承租人郵寄開庭傳票、民事判決書等文件,案件的審理周期明顯低于類似案件在其他法院審理的時間。
需要注意的是,對上述的約定內容和司法解釋,在不同的法院認識不完全一致。根據我們了解,西安市新城區法院、雁塔區法院、周至縣法院基本能夠形成統一認識,認可當事人約定送達的法律效力,案件的送達問題迎刃而解,但西安的其他區縣法院仍不能形成統一認識,辦案法官只能進行公告送達,案件審理期限比較長。對此,作為專業的融資租賃法律服務團隊,我們將進一步推動約定送達制度的實踐和落實。
六、法院和法官
通過對法院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審理案件(包括執行階段)由多至少的法院分別為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西安市未央區、灞橋區、特別是西安國際港務區聚集了大量的工程機械、汽車等經銷商和融資租賃公司,隨著企業業務的增多,法律糾紛也隨之而來。西安范圍內工程機械融資租賃案件主要集中在西安市未央區法院和新城區法院,汽車類的融資租賃案件則主要集中在西安市灞橋區、西安市碑林區等法院。
我們以“未央區法院、融資租賃合同糾紛、陜西省、2018、一審”等關鍵詞檢索,顯示西安市未央區法院汶輝法官審理融資租賃案件比較多。
汶輝法官對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律師費問題,持否定觀點。在陜西易車無憂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與張治宏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2018)陜0112民初4456號]中。汶輝法官認為原告訴請的律師費,合同雖有約定,但該合同系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加重被告責任的條款并未使用特別方式標注以提醒被告注意,且該費用非必要費用,加之原告訴請的租金中包含一定利潤,原告亦未提交律師費相關正式發票,故對該訴請不予支持。
汶輝法官對合同盡管約定了違約金但守約方不能證明因違約給其造成的損失問題,持對約定違約金數額進行酌情調整的觀點。在福建喜相逢汽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與高勇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2018)陜0112民初4175號]中,汶輝法官認為雙方雖在合同中約定了被告逾期付款,應承擔1.65萬元的違約金,因原告未提交其損失的相關證據,鑒于原告已支付租金2.7萬元,且被告已收回車輛,結合原告損失情況及被告違約情況,本院酌情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6000元。
我們以“灞橋區人民法院、融資租賃合同糾紛、陜西省、2018、一審”等關鍵詞檢索,顯示西安市灞橋區法院何曉麗法官審理融資租賃案件較多。#p#分頁標題#e#
何曉麗法官對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律師費問題,持肯定觀點。在匯通信誠租賃有限公司訴杜驍鋒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中,何曉麗法官認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師代理費3000元,符合雙方約定,于法不悖,予以支持。
七、原告當事人
通過對當事人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當前案件中涉案最多次的當事人分別是:匯通信誠租賃有限公司、德銀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上海易鑫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寶信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上述租賃公司是在汽車、工程機械等領域的重要單位,其以出租人的身份提起了大量的融資租賃案件,并且是全國各個省級行政區域均有業務。
我們以德銀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為例,其公開的裁判文書共計523個,數量最多的省份為陜西,311個文書,其次為上海、安徽,二地均為82個,說明德銀融資租賃公司在陜西有大量的融資租賃業務和糾紛,主要的租賃物為牽引車、自卸車。
八、律師和律所
通過對律師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目前辦理融資租賃案件最多的律師為陜西尊知律師事務所的融資租賃法律服務團隊,該團隊由黃軍府、任勇亮、楊鵬元等律師組成專業服務團隊,2018年代理案件總數量達141件,考慮法院裁判文書公布的局限性,實際承辦案件數量將多于公布的案件量。
我們以“任勇亮 陜西尊知律師事務所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檢索,共顯示84條裁判文書,以“黃軍府陜西尊知律師事務所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共顯示123條裁判文書,以“黃軍府 陜西尊知律師事務所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共顯示10條裁判文書,以“楊鵬元 陜西尊知律師事務所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共顯示67條裁判文書,以上共計284條裁判文書。根據上述數據,在一定程度上說明該融資租賃法律服務團隊在融資租賃司法實踐中的豐富經驗。
2018年度
陜西融資租賃糾紛典型案例
一、售后回租中,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權選擇繼續履行合同,要求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原告仲利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西安市董白面粉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5年3月27日,原告仲利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西安市董白面粉有限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購買面粉生產設備(詳見清單)并將該設備出租給被告,購買價款4 882 297元,自簽約之日起,租賃物的所有權移轉到原告,同日,原告與被告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將前述《買賣合同》約定的設備出租給被告使用,租期3年,自2015年3月30日至2018年3月30日,租金分為首付租金和固定租金兩部分,2015年3月30日需要支付首付租金1 006 397元,固定租金分36期支付。如被告未按約定清償任何一期租金,原告有權要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逾期利息、違約金及其它費用,或者解除融資租賃合同,要求返還租賃物并賠償損失。同日,被告在《租賃物交付與驗收證明書》上蓋章確認所有租賃物已交付完成,予以驗收。
后因被告未按期支付租金,原告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1 882 000元、違約金525 300元及逾期利息(暫計至2017年1月11日為861元)。
被告抗辯認為上述兩個合同均未實際履行,并認為雙方應為借貸關系,而非融資租賃合同關系,并要求降低違約金。
【法院觀點】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成立合法有效的融資租賃合同關系。首先,本案合同約定了租賃物的規格、數量和價值、租賃期限、租賃物之返還、優先購買權等內容,顯然更符合融資租賃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組成,而不具有借貸合同的特征。其次,根據規定,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關于要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問題。法院認為被告承租原告設備,但未依約定支付租金,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主張被告按約定支付全部剩余的租金,理據充分,予以支持。
【律師分析】
本案涉及兩個問題,售后回租型融資租賃交易的定性問題和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的選擇權問題。
首先,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出于融資目的,將自有物的所有權轉讓給出租人,再從出租人處租回該物進行使用,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該交易已經被法律所認可,主要依據有:《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2014 年第 3 號)《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2010年第13號 )《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3號)等。法院依據上述相關規定認定本案屬于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具有法律依據,裁判完全正確。
#p#分頁標題#e#其次,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根據《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3號)第二十一規定,出租人既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依照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作出選擇。在面對承租人沒有按期支付租金的情況,出租人具有選擇權,可以選擇解除合同,要求返還租賃物,賠償損失等,也可以選擇繼續履行合同,要求承租人支付所有到期未付的和未到期的租金。本案中,原告面對被告未能及時按期支付租金的情況,起訴要求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即為原告在解除合同和繼續履行合同之間作出了明確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法院采納和支持原告的請求,也是對其選擇權的尊重和支持。
【案例來源】
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2017)陜0113民初2148號
二、當事人約定由違約方承擔守約方的律師費,但法院沒有支持----原告陜西易車無憂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治宏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7年10月16日,原告陜西易車無憂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治宏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約定被告承租原告車輛(起亞牌YQZ6430,黑色,車架號為LJDFAA14790079449,發動機號為95035925)用于日常生活,租賃期滿且被告支付完畢所有租賃費用及其他應付款項后,原告將車輛過戶給被告,租期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共36個月,被告每月應向原告支付租金2526元,被告未按時足額支付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的,視為違約,被告除應補交相應費用外,還應按剩余租金總額的每日千分之三支付逾期違約金、原告為維護其權益支出的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公證費等費用。被告接收車輛并支付了第一期租金后,再未支付租金,原告遂起訴。
【法院觀點】
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訴請的律師費,合同雖有約定,但該合同系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加重被告責任的條款并未使用特別方式標注以提醒被告注意,且該費用并非必要費用,加之原告訴請的租金中包含一定的利潤,原告亦未提交律師費相關正式發票,故不予支持。
【律師分析】
本案是2018年7月6日西安市未央區法院作出的判決,主辦法官的觀點代表了該法院對律師費的認定進行嚴格審查的裁判尺度。在本案中,法院不支持律師費的理由是律師費條款為格式合同、律師費為非必要損失、租金已經包含利潤、未提供律師費發票四個方面。對此,分析如下:#p#分頁標題#e#
(一)關于律師費約定的格式條款問題
在本案的判決書中,法院對該問題的表述為“合同加重被告責任的條款并未使用特別方式標注以提醒被告注意”,進而認為該約定屬于無效條款。這個邏輯與《合同法》的規定不符。《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據此規定,格式條款的效力主要審查點為第四十條規定的無效情形,是否進行了提醒義務,并于必然導致格式條款無效,本案中,案件是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進行的審理,在格式條款除了租賃合同的約定和原告陳述,再無其他證據,法院只能從合同權利義務是否失衡的角度論述其效力,而不能從提醒義務的履行進行,本案判決明顯在邏輯上與法律規定不符。
(二)關于律師費屬于非必要損失的問題
律師費條款在本質上屬于對守約方損失進行填補的提前約定,在原告與被告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雙方均對合同文本和條款進行了審閱、協商,對將來合同的履行以及違約責任進行約定,在被告違約時,原告依法委托律師進行維權,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直接源于被告的違約行為,該損失在原告委托律師時已經確定發生,是原告的直接損失,被告也在簽訂合同時予以認可。因此,費用應該由被告承擔。法院認為該損失非必要損失,明顯違背了契約自由原則,也違背了在商事審判中通過律師費調整當事人誠信履約的行為預期,于情于理均不合規。
(三)關于租金中包含利潤的問題
法院在判決中論述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賃費已經包含原告的利潤,因而律師費不能支持。該觀點明顯違法。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融資租賃的租賃包含出租人的成本和合理利潤,利潤包含在租金中符合法律的規定,法院以租金包含利潤為理由否定律師費條款,明顯缺乏根據。
(四)關于律師費發票問題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律師費發票是證明出租人支付律師費的直接證據,也是證明該損失的直接證據,因此,在涉及律師費的案件中,出租人都會提供律師費發票作為證據。在本案中,原告沒有提供律師費發票,在一定程度上該筆費是否已經產生缺乏直接證據,因此,從這個角度上講,本案法院不支持律師費具有合理性。
當然,我們注意到,在全國范圍內也有部分法院認為不需要提供律師費發票,只要提供當事人的約定和聘請律師的代理合同就可以。
【案例來源】
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2018)陜0112民初4456號
三、當事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律師費承擔條款,法院根據約定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寶信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成都市溫江區人民醫院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7年3月21日,原告寶信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成都市溫江區人民醫院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融資租賃服務,原告根據被告的選擇,委托被告向供應商購買租賃物,并以租賃方式提供給被告使用,租金總額25 299 720元,租期36期,每期702770元。雙方同時約定原告有權在被告違約情況下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追索全部己到期和未到期的租金、逾期利息及其他應付款項,并要求被告承擔原告為行使本合同項下權利而發生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和律師費)。
之后,由于被告未按照約定支付租金,原告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租金及利息和律師費等費用。另查明,原告委托律師提供法律服務,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支付律師費11萬元。
【法院觀點】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關于原告主張的律師費,因雙方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對實現債權所發生的律師費的負擔進行了明確約定,現原告因本案訴訟支付了律師費11萬元,未超過有關收費標準,予以支持。
【律師分析】
在本案中,法院認為雙方已經對律師費的負擔問題進行了約定,并且原告實際支付的律師費數額沒有超過行業的收費標準,因此予以支持。可以看到,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對律師費的問題能夠從符合商事審判實踐和規律的角度進行合法裁判,有利于給當事人提供一個相對穩定的預期,有諾必守,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對社會誠信的樹立具有很好的導向作用。
根據我們在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蓮湖區人民法院、周至縣人民法院、榆林市榆陽區法院、靖邊縣人民法院、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等辦理的類似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對律師費問題已經作出約定的,只要實際產生的律師費沒有超過行業的收費標準,都會予以支持。
【案例來源】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陜01民初42號
四、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法院如何調整----卡特彼勒(中國)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劉博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江蘇徐工工程機械租賃有限公司與劉占紅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德銀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田清國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
【案情簡介】
(一)卡特彼勒(中國)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劉博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2014年5月16日,原告卡特彼勒公司與被告劉博簽訂《融資租賃協議》,約定原告依據被告對供應商及設備的選擇購買設備并租賃給被告,起租日為2014年5月16日,首付款人民幣145 900.80元,之后每期租金10835.90元,租期36個月。被告到期欠付的任何租金或其他款項,按每月(以30天計算)2%計算支付違約金。后,被告未按照約定支付租金,原告起訴,要求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
關于違約金,法院認為,根據《融資租賃協議》約定,被告應就到期欠付的任何租金或其他款項,按每月2%計算支付違約金,該違約金標準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二)江蘇徐工工程機械租賃有限公司與劉占紅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2014年4月2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原告根據被告對租賃設備的選擇,購買租賃設備,并出租給被告使用,租期36個月,月租金8853元,并約定被告未按期支付租金的,每日按照設備總金額的千分之一承擔違約金。
后,被告未按期支付租金,原告提起訴訟,要求支付租金,并按照每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算違約金。
關于違約金,法院認為,原告主張違約金以每期所欠款項為基數,自應付款之日的次日起分段計算至開庭之日止,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張的日計萬分之五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應調整為日計萬分之四為宜。
(三)德銀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田清國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
2015年7月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將牽引車、掛車以融資租賃的方式出租給被告,租期24個月,每期租金14851元,如延遲支付,將按未付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的日萬分之五計收逾期利息。后,被告未按期支付租金,原告依法起訴,要求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
關于違約金,法院認為,被告在原告按約履行完付款義務后未按照約定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據,本院應予支持。
【律師分析】
在以上三個涉及違約金的案例,出租人和承租人均約定了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在承租人違約是,出租人根據合同約定要求支付違約金,但法院的意見并不完全一致。碑林區法院支持月利率2%的標準,未央區法院支持月利率1.2%的標準,新城區法院支持月利率1.5%的標準。從以上三家法院的裁判標準,說明法院對違約金的調整標準具有很大的自有裁量權,并且,法院可以在被告未到庭進行抗辯的情況下主動調整原告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這對當事人的合同條款和依法維權具有重要影響。
從我們辦理相關案件的實踐經驗來看,月利率2%的標準是法院的主流裁判尺度,大多法院在違約金標準存在爭議的時候,依職權參考借貸合同的利率標準(年利率24%)進行調整。
【案例來源】
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2017)陜0103民初8598號
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2017)陜0112民初14409號
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2018)陜0102民初7195號
五、確認解除合同,要求支付到期租金及違約金----原告福建喜相逢公司與被告李廣輝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6年9月4日,原告福建喜相逢公司與被告李廣輝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被告以融資租賃方式向原告租賃汽車,原告根據被告的要求為其購買一輛賽歐轎車并向其交付,租期二年,自2016年9月4日至2018年8月4日。承租人每月4日支付租金3700元,如未按期支付租金的,按照固定租賃費率的130%計收滯納金,超過三日(含第三日)未付租金,視為被告違約,原告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取回租賃物。
被告在向出租人支付十五期租金后拒不支付租金,原告于2018年3月7日收回了租賃物,并向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雙方的《融資租賃合同》、支付拖欠租金1.48萬元及違約金8000元。
【法院觀點】
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約定履行義務。原告依約向被告交付了租賃物,但被告未按約定向原告支付到期租金1.48萬元,已構成違約。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支付到期租金符合約定,予以支持。雙方合同亦約定了到期未付租金的違約責任,對原告主張支付違約金8000元予以支持。
【律師分析】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出租人依照本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同時請求收回租賃物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規定的損失賠償范圍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的,損失賠償范圍還應包括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出租人在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時,有符合合同約定解除條件的,出租人有權要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對租賃物歸屬提出權利主張,并要求賠償損失。然而在實踐中,尤其是涉及動產融資租賃的過程中,出租人為便于承租人在按期支付完畢租金后保障其對租賃物的所有權,往往會將租賃物事先登記在承租人名下,若承租人存在違約行為,出租人可按照合同約定收回租賃物(這里講的是出租人自力救濟,因涉及問題較多暫不贅述),這就意味出租人已經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行使合同解除權;同時如前所述,因租賃物多登記在承租人名下或者租賃物經承租人收回估價后仍無法彌補出租人損失的,出租人更多的是進行起訴,確認雙方的融資租賃合同解除,并要求承租人支付合同解除前的全部未付租金及違約金。
【案例來源】
(2018)陜0112民初5527號#p#分頁標題#e#
(2018)陜0112民初8780號
六、出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返還租賃物,并要求支付到期租金及違約金----原告仲利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陜西冠喔食品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5年8月7日,原告仲利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陜西冠喔食品有限公司簽訂《買賣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約定被告將其多條生產線出賣給原告,并以融資租賃方式向原告租賃上述生產線,租期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共36期,首付租金929 400元,每期租金12萬元,由被告自2015年9月20日起支付。
合同簽訂后,被告僅支付24萬元租金后拒不支付其余租金。后原告提起訴訟,要求:1、解除雙方之間的《融資租賃合同》;2、被告立即返還出租人《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設備;3、被告支付到期未付租金408萬元及違約金1 224 000元。
【法院觀點】
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認為雙方之間的融資租賃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出租人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但承租人僅支付了兩期租金24萬元后拒不支付剩余租金,屬違約行為,故出租人訴訟解除合同,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返還《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物于法有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關于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損失408萬元并支付違約金1 224 000元的訴請,《融資租賃合同》第十二條約定,承租人違約時應按未到期租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向出租人加付違約金,承租人僅支付二期租金,屬違約行為,應按約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1224000元(12萬×34×30%=1224000)。
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408萬元,但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損失的具體數額,且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損失超出約定的違約金,對該要求不予支持。
【律師分析】
如上面案例講到的,如果租賃物屬于生產設備等,出租人對相應租賃物的自力取回在實踐中存在一定的難度,所以承租人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一旦存在拒不支付租金等違約行為時,出租人更多的是通過法院行使合同解除權,并訴請收回租賃物,要求支付相應的到期未付租金及違約金。
【相關案例】
(2018)雁民初字第09777號
(2018)陜01民終10762號
(2018)陜0112民初4456號
七、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并要求賠償損失----原告國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高建新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3年9月13日,出租人國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人高建新、案外人陜西恒安秦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簽訂《工程機械設備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向恒安秦公司購買一臺挖掘機,出租給承租人,租期36個月,承租人按月支付租金。當日,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了涉案挖掘機。后因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出租人于2014年4月11日收回涉案挖掘機。為進一步維護合法權益,出租人提起訴訟,要求:1、解除 《工程機械融資租賃合同》,確認涉案挖掘機為出租人所有,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284530.29元。#p#分頁標題#e#
【法院觀點】
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認為出租人與承租人及案外人簽訂的《工程機械設備融資租賃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涉案合同約定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扣劃保證金墊付租金且保證金未能補足未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權解除涉案合同。出租人提交的證據結合庭審中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可認定被告逾期支付租金違反上述合同約定,出租人于2014年4月11日收回涉案挖掘機以其行為行使了合同解除權,而被告對于解除涉案合同亦予以認可。綜上,確認涉案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涉案合同已解除,對已經交付給承租人的涉案挖掘機,出租人有權收回,且被告亦無異議,故該挖掘機收回后,應為出租人所有。
關于出租人所主張的損失,因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鑒定的涉案挖掘機價值低于出租人自行鑒定價值,現涉案挖掘機價值以出租人自行提交的鑒定結論為準,即涉案挖掘機殘值為22.17萬元,該殘值不足以抵償出租人損失,被告應就出租人損失進行賠償,應賠償的損失為253056.06元[534756.06元(設備款46萬元+融資利息45636.06元+手續費8280元+保險費15840元+GPS管理費5000元)-被告已付款6萬元-挖掘機評估殘值22.17萬元]。判決:解除《工程機械設備融資租賃合同》,確認租賃物為出租人所有,承租人賠償損失253 056.06元。
【律師分析】
本案是承租人在拒付租金后,出租人依據合同收回租賃物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的經典案例,現就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如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出租人依照本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同時請求收回租賃物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規定的損失賠償范圍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的,損失賠償范圍還應包括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本案中,因承租人未按照約定支付租金,出租人以此為由收回租賃物,其行為在本質上已經解除了雙方的融資租賃合同。基于以上事實,出租人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雙方融資租賃合同已經解除,并確認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及承租人賠償相應損失。
本案關鍵問題是如何計算損失?對此,我們認為法院在審理本案中因評估價嚴重低于出租人自行鑒定價值,故涉案租賃物價值以出租人自行提交的鑒定結論為準,對此更加公正、公平的維護了雙方的權益,更能從客觀上也避免了租賃物被出租人收回后因租賃物長期未使用的貶值問題。
【相關案例】
(2017)陜0112民初10374號
(2017)陜0112民初10373號
八、法院按照合同約定的送達地址進行送達,不違反法律程序----鄭漧支、與德銀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江蘇時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案情簡介】
2017年9月24日,原告與被告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租賃物買賣合同》,約定雙方交易類型為融資性售后回租方式,即被告在不改變租賃物(自卸車2臺)的使用權和占有權的條件下,將其享有所有權的租賃物出售給原告后再向原告租回使用,購買總價款為728 000元,租期24個月,每期租金26553元。后,被告未按期支付租金,原告向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支付欠付的租金。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出抗辯。
一審判決作出后,被告提出上訴,其中一個上訴理由為原審法院在其未收到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等訴訟材料的情況下即開庭審理并作出判決,剝奪其訴權,依法應當公告送達,原審程序違法。
關于程序違法問題,二審法院認為本案《融資租賃合同》明確約定了向被告送達的地址和電話,原審依此被告兩次郵寄送達開庭相關法律文書并無不妥,且該兩人未能提交當事方書面變更送達地址的憑證,判決書送達地址亦與上述地址相同,故對被告稱原審違反送達程序觀點,不予采納。
【律師分析】
送達是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項,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審理民事案件、及時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基礎。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群眾司法需求的提高,送達問題已經成為制約民事審判公正與效率的瓶頸之一。
為此,201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規定要完善送達程序與送達方式,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約定送達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地址作為送達訴訟文書的確認地址。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明確規定在被告拒絕應訴、拒接電話等逃避、規避送達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按照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送達地址進行送達。在本案中,一審法院按照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送達地址,兩次向被告的地址郵寄法律文書,已經保障了被告的知情權,被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簽訂合同預留送達地址時應當知道該行為的法律后果,至于被告是否實際收到本案的一審法律文書,并不影響本案送達程序的合法性。
【案例來源】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陜01民終12884號
關于在合同中約定送達地址的實務建議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法發〔2016〕21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法發〔2017〕19號)
●《關于有效維護金融債權解決“送達難”在合同中約定送達地址的司法建議》(北京四中院2016年3月)
●《關于有效維護金融債權解決“送達難”在合同中約定送達地址的司法建議》(成中法建〔2016〕4號)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送達若干問題的解答》#p#分頁標題#e#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民商事合同中約定送達地址的司法建議書》(渝高法建〔2016〕5 號)
¡ñ《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送達工作指南》(贛高法〔2015〕109號)
¡ñ《上海高級法院關于審理信用卡糾紛案件的若干指導意見》(滬高法〔2011〕24號)
¡ñ《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依法規范金融案件審理和執行的若干意見》(閩高法〔2014〕462號)
【約定送達地址的模板】
結合上述規定并結合實務經驗,我團隊在綜合大量約定送達條款后,現將具有操作性的模板整理如下,以供參考:
一、【確認地址】
1、 公司(個人)確認有效的直接送達地址為 。有效的郵寄送達地址為 指定的郵件接收人 。郵件接收人電話 。
2.是否接受電子方式送達 。確定接受送達的電子郵箱 。
二、【獨立條款】
本《確認書》就送達各類通知、協議等文件以及就發生糾紛時相關文件及法律文書的送達地址所作的約定,屬于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有效送達地址的確認和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當事人依合同約定承擔有效送達的法律后果。
三、【適用范圍】
本《確認書》約定送達地址的適用范圍包括非訴階段和爭議進入仲裁、民事訴訟程序后的一審、二審、再審和執行程序。
四、【變更通知】
本《確認書》約定送達地址變更時,提供地址一方應當履行通知義務,通過書面向合同相對人進行通知。
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當事人確認的地址變更時應當向法院履行送達地址變更通知義務。
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義務,雙方所確認的送達地址仍視為有效送達地址。#p#分頁標題#e#
五、【法律后果】
因當事人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后未及時依程序告知對方和法院、當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絕簽收等原因,導致法律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的,郵寄送達的,以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履行送達地址變更通知義務的,以變更后的送達地址為有效送達地址。
對于上述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的送達地址,法院進行送達時可直接郵寄送達,即使當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郵寄送達的文書,由于本《確認書》的約定,也應當視為送達。
糾紛進入民事訴訟程序后,如當事人應訴并直接向法院提交送達地址確認書,該確認地址與訴前確認的送達地址不一致的,以向法院提交確認的送達地址為準。
六、【特別提示】
本確認書涉及法律后果等重要條款以字體加重加粗等方式作出醒目提示。
確認書尾部簽章處提示內容:本公司(個人)詳細閱讀以上內容,知悉全部法律后果,并保證所提供的上述內容真實。
確認人(單位):
年 月 日
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8)陜08民終379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匯通信誠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烏魯木齊經濟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周育。
委托代理人:黃軍府,系陜西尊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鵬元,系陜西尊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平,男,漢族,1986年1月6日出生,現住陜西省定邊縣。
上訴人(原審原告)匯通信誠租賃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平融資租賃合同糾紛駁回起訴上訴一案,不服陜西省靖邊縣人民法院(2017)陜0824民初4329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上訴人(原審原告)匯通信誠租賃有限公司上訴稱:上訴請求: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共計105088.68元,并支付滯納金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計算依據:當前應付租金*1.2%/天*逾期天數);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對抵押車輛享有處分及優先受償權;請求依法判令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律師代理人3000元;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過程中,匯通信誠租賃有限公司向定邊縣人民法院提供了被上訴人的戶籍地址,即陜西省定邊縣石洞溝村趙敦村二組。同時還提供了合同約定的送達地址,即陜西省定邊縣北園子村5隊。合同同時還明確說明“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可作為法院送達司法文書的送達地址,該送達地址適用于包括一審、二審、再審、執行等訴訟階段。”一審法院雖然沒有和被上訴人王平聯系上,但是合同約定的送達地址可以作為被上訴人的送達地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法發(2016)21號】明確規定,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約定送達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地址作為送達訴訟文書的確認地址。當事人起訴或者答辯時應當依照規定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一審法院沒有采納該合同約定的送達地址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一審裁定應予撤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平未答辯。
上訴人(原審原告)匯通信誠租賃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共計105088.68元,并支付滯納金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計算依據:當前應付租金*1.2%/天*逾期天數);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對抵押車輛享有處分及優先受償權;請求依法判令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律師代理人3000元;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原裁定認為,原告匯通信誠租賃有限公司起訴后不能提供被告準確的送達地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訴訟費用加納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匯通信誠租賃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院審理查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16年11月20日簽訂了《匯通信誠租賃有限公司汽車融資租賃合同》,該合同明確載明上訴人的地址為:“陜西省定邊縣北園子村5隊”。同時明確約定:“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可作為法院送達司法文書的送達地址,該送達地址適用于包括一審、二審、再審、執行等訴訟階段”。
本院認為,上訴人在一審過程中提供被上訴人的地址明確具體,能夠確認被告身份,達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有明確的被告”的規定。同時,上訴人還提供了合同約定的送達地址,改地址可以作為一審訴訟程序中送達的地址。
綜上,《上訴方(原告方)》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陜西省定邊縣人民法院(2017)陜0824民初4329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陜西省定邊縣人民法院審理。
審判長 羅 濤
審判員 胡曉慧
代理審判員 王艷雷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王 婷
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9)陜01民終1288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鄭漧支,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漢族。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翠芳,女,1963年12月21日出生,漢族,系鄭漧支之妻。
共同委托代理人楊海軍,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德銀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環湖西一路99號6號樓A座207-51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斌,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海為,男,漢族,1990年1月25日出生,該公司員工。
原審被告江蘇時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連云港市贛榆區墩尚鎮韓國工業園。
法定代表人徐莉麗,該公司經理。
原審被告鄧正軍,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漢族。
原審被告徐莉麗,女,1978年4月13日出生,漢族。
原審被告鄧正軼,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漢族。
上訴人鄭漧支和李翠芳因與被上訴人德銀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銀公司)以及原審被告江蘇時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時運公司)、鄧正軍、徐莉麗、鄧正軼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2018)陜0102民初313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9月24日,時運公司通過《推薦承諾函》向德銀公司推薦鄭漧支與德銀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同日,德銀公司與鄭漧支簽訂德銀(2017)回租字第08435號《融資租賃合同》以及德銀(2017)購字第08435號《租賃物買賣合同》。合同載明:雙方具體交易類型為融資性售后回租方式,即鄭漧支為籌措租金,在不改變租賃物的使用權和占有權的條件下,將其享有所有權的租賃物出售給德銀公司后再從德銀公司租回使用。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鄭漧支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向德銀公司租賃自卸車2臺(車架號分別為:LZGCL2R49HG009569、LZGCL2R45HG009570),租賃物購買總價款為728000元,融資金額為582400元,租賃期限為24個月,租金支付方式為月付,每期租金為人民幣26553元,首期付款合計183304元(其中包括:租賃物總價20%的起租租金145600元、保證金29120元、手續費5824元、留購價款200元、天行健服務費2560元),租賃年利率為8.8%。鑒于鄭漧支將其享有所有權的租賃物轉讓給德銀公司并同時從德銀公司處租回該等租賃物使用,租賃物一直由鄭漧支占有并使用,因此德銀公司無須向鄭漧支實際交付租賃物,合同生效之日即視為交付租賃物之日,雙方約定合同自簽署之日生效。2017年10月,德銀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鄭漧支履行了付款義務。鄭漧支于2017年10月25日起租該車,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鄭漧支應自2017年11月起至2019年10月止,每月25日前向德銀公司支付該租賃車輛的租金。同時,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鄭漧支支付租金發生逾期一期的(未在約定期限足額償付當期租金即視為逾期),即視為根本性違約,德銀公司有權選擇要求鄭漧支立即支付所有到期、未到期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付款利息、違約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并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賃車輛并要求鄭漧支賠償損失。鄭漧支發生根本性違約,德銀公司單方解除合同的,鄭漧支應向德銀公司支付本合同融資金額10%的違約金,鄭漧支逾期支付租金或其他應付款項,應從應付金額的支付日的次日起至還清日為止按逾期未付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的日萬分之五向德銀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鄭漧支還款的沖抵順序為德銀公司實現債權的費用、損害賠償金、違約金、逾期付款利息、租金(先沖抵租金中的利息,再沖抵租金中的本金)。2017年9月24日,李翠芳向德銀公司出具的《保證擔保函》載明,其愿意為鄭漧支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提供連帶保證,保證期間為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保證范圍包括鄭漧支應向德銀公司支付的保證金、租金、違約金、逾期利息、損害賠償金、手續費、產權轉移費等全部應付款項及實現上述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執行費等)。時運公司、鄧正軍、徐莉麗、鄧正軼分別向德銀公司出具了《最高額保證擔保函》,均承諾為鄭漧支在前述《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提供最高額度為5000萬元的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自主債務的最后一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保證范圍為因《融資租賃合同》鄭漧支需要向德銀公司支付的保證金、租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手續費、產權轉移費等全部應付款項及實現上述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執行費等)。時運公司向德銀公司出具了《推薦承諾函》載明,其推薦鄭漧支與德銀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并承諾在推薦客戶(鄭漧支)支付租金發生逾期的情況下,在收到德銀公司出具的《履行擔保義務通知函》后1個工作日內支付全部應付租金、逾期利息及其他應付款項。合同履行期間,鄭漧支支付了2017年11月至2017年12月的2期租金,此后再未支付租金。截止2018年3月29日,鄭漧支尚欠德銀公司合同項下租金555046元(未扣減保證金436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314元,德銀公司未收回租賃車輛。#p#分頁標題#e#
德銀公司原審訴稱,2017年9月24日,其與時運公司推薦的承租人鄭漧支簽訂了編號為德銀(2017)回租字第08435號《融資租賃合同》和編號為德銀(2017)購字第08435號《租賃物買賣合同》,約定鄭漧支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向其租賃自卸車2臺(車架號分別為:LZGCL2R49HG009569、LZGCL2R45HG009570),月租金為26553元,保證金為29120元,起租日期為2017年10月25日,租賃期限為24個月,租金支付時間為2017年11月至2019年10月的每月25日之前。李翠芳系鄭漧支的配偶且簽訂了《保證擔保函》對鄭漧支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2017年1月1日,時運公司、鄧正軍、徐莉麗、鄧正軼分別向其簽署了《最高額保證擔保函》,均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時運公司向其公司推薦的承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下的債務提供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生效后,其向鄭漧支支付了租賃物的購買價款,但鄭漧支僅支付了2017年11月和2017年12月的2期租金,剩余租金584166元一直未予支付,扣除保證金29120元后,全部未付租金為555046元。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第十八條第2、3、6款的約定,鄭漧支支付租金發生逾期一期,即視為根本違約,其可以通過訴訟或非訴的方式要求鄭漧支支付所有未付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鄭漧支逾期支付租金或其他應付款項,應當從應付日的次日起至實際支付日至按照應付款項的日萬分之五向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截止2018年3月29日的利息為1314元。其已采取各種措施催收租金,但鄭漧支一直未支付,為維護其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鄭漧支向其支付租金555046元(已扣除保證金29120元)、逾期付款的利息(各期到期未付租金按照日萬分之五的金額自租金應付日的次日分段計算至實際支付日止,暫計算至2018年3月29日的利息為1314元);2、李翠芳、時運公司、鄧正軍、徐莉麗、鄧正軼對鄭漧支在前述訴請下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3、鄭漧支、李翠芳、時運公司、鄧正軍、徐莉麗、鄧正軼共同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保全保險費等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
鄭漧支、李翠芳、時運公司、鄧正軍、徐莉麗、鄧正軼經合法傳喚未出庭答辯,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原審法院認為,德銀公司與鄭漧支簽訂的德銀(2017)回租字第08435號《融資租賃合同》、德銀(2017)購字第08435號《租賃物買賣合同》、李翠芳向德銀公司出具的《保證擔保函》,時運公司、鄧正軍、徐莉麗、鄧正軼分別向德銀公司出具的《最高額保證擔保函》均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依法應予以保護。《融資租賃合同》簽訂后,德銀公司已經按約履行了自己相應的義務,但鄭漧支在支付了2017年11月至2017年12月的2期租金后,再未支付租金,屬于逾期支付租金的行為,根據合同約定,此行為即視為根本性違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義務或者遲延履行其他付款義務,出租人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應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鄭漧支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額支付租金,已構成根本性違約,德銀公司請求鄭漧支支付全部到期未付及未到期租金555046元(已扣除保證金29120元)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予以支持。關于鄭漧支逾期支付租金或其他應付款項,應從應付金額的支付日的次日起至還清日止按逾期未付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的日萬分之五向德銀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一節,因上述約定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依法予以支持。因李翠芳向德銀公司出具了《保證擔保函》,愿意為鄭漧支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此,德銀公司要求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予以支持。因時運公司、鄧正軍、徐莉麗、鄧正軼愿意對上述債務在最高額擔保函限額內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德銀公司要求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予以支持。關于德銀公司要求鄭漧支支付保全保險費一節,因鄭漧支逾期支付租金的行為已構成根本性違約,德銀公司有權選擇要求鄭漧支立即支付所有到期、未到期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付款利息、違約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故對于德銀公司的上述訴請,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予以支持。據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定,作出判決:一、鄭漧支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德銀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支付未付租金555046元(已扣除保證金29120元)、逾期付款利息1314元(自各期租金支付日的次日起分段計算至2018年3月29日),此后利息以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期間各期到期未付租金的日萬分之五自各期租金支付日的次日起分段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二、李翠芳對鄭漧支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三、江蘇時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鄧正軍、徐莉麗、鄧正軼對鄭漧支的上述債務在擔保限額五千萬元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案件受理費9364元、保全申請費3520元、保全保險費2880元,由鄭漧支、李翠芳、時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鄧正軍、徐莉麗、鄧正軼共同承擔(德銀公司已預交,鄭漧支、李翠芳、時運公司、鄧正軍、徐莉麗、鄧正軼隨欠款一并支付德銀公司)。
宣判后,鄭漧支、李翠芳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鄭漧支、李翠芳上訴稱,原審違反法定程序,原審法院在其未收到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等訴訟材料的情況下即開庭審理并作出判決,顯然剝奪其訴權,依法應當公告送達;原審認定事實錯誤,其從未到過西安,原審認定其在西安簽訂融資租賃合同與事實不符,其從未以個人名義購買過工程車,原審認定其將工程車轉賣給德銀公司與事實不符,實際系興化市鴻福公司東臺分公司(以下簡稱鴻福公司)向鹽城時運汽車銷售公司泰州分公司購買工程車,而非原審認定向江蘇時運公司購買。鴻福公司先行支付首付款36.4萬元(5輛工程車總價款的20%),按時運公司泰州分公司經辦人陳可、辛浪二人安排就余款辦理按揭,其曾在多份材料或空白紙張上簽字,并在來人指點處分別簽名;其未與德銀公司有過任何接觸,不存在原審認定其將鴻福公司的工程車轉賣給德銀公司的事實;其銀行卡上的錢款系被強行扣掉,而非原審認定的其自行交付的租金;時運公司經銷的工程車為陜西汽車集團有限公司生產,以幫助辦理買車貸款為名騙取客戶在材料上簽字,并以工程車已轉賣為由使客戶無法行使權利,原審對德銀公司與時運公司帶有黑社會性質的事實未予查實。請求判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時運公司的訴訟請求。
德銀公司答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
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二審中,鄭漧支對《融資租賃合同》、《租賃物買賣合同》、《租賃物清單》上其簽名和所捺指印真實性不持異議,但辯稱其系在空白文本上簽字,合同內容均非其本人所書寫,但未能提交其所持相應合同文本或其它證據印證;提交2017年8月25日其與時運公司簽訂的《反擔保協議》載明涉案《融資租賃合同》已生效,時運公司作為保證人為合同項下鄭漧支承擔的義務提供不可撤銷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證明涉案2017年9月24日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時間不相吻合系無效證據,德銀公司質證對該證據真實性不持異議,但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另,鄭漧支系鴻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為鄭漧支與德銀公司之間是否存在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德銀公司訴請的租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有無依據,原審有無違反法定程序。鄭漧支與德銀公司之間的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有雙方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租賃物買賣合同》、《租賃物清單》以及鄭漧支與時運公司簽訂的《反擔保協議》證明,上述證據相互印證且鄭漧支對其簽名捺印真實性不持異議,依法應予認定;鄭漧支辯稱其系在空白文本上簽字而合同內容均非其本人書寫,其未與德銀公司有過任何接觸,因未能提交其所持相應合同文本或其它證據印證,且與德銀公司有權從其銀行賬戶直接劃扣款項不符,依法不予采信。德銀公司扣除其從鄭漧支銀行賬戶扣劃的款項外,現德銀公司訴請的未付租金和利息金額有據,且李翠芳出具有《保證擔保函》,故對德銀公司的訴請依法應予支持。因《融資租賃合同》和《保證擔保函》分別明確約定了向鄭漧支和李翠芳送達的地址和聯系電話,原審依此向兩人兩次郵寄送達開庭相關法律文書并無不妥,且該兩人未能提交當事方書面變更送達地址的憑證,判決書送達地址亦與上述地址相同,故對鄭漧支和李翠芳上訴稱原審違反送達程序,依法不予采納。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案件受理費負擔不變,二審案件受理費9364元(鄭漧支、李翠芳預交),由上訴人鄭漧支、李翠芳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童運軍
審判員 徐振平
審判員 王 珂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 劉 靜
團隊介紹
陜西華飛律師事務所是一家專注于商事法律風險防范和解決的綜合性律師機構,由任勇亮、黃軍府、張成等資深律師合伙設立,位于西安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核心商務區。
“華飛”寓意“依法治國,中華騰飛”。作為法律人,我們既是法律的實踐者,更是參與者、維護者,我們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操守和精湛的專業技能,毫不猶豫地努力成為客戶合法權益的捍衛者、守護者,在國家法治建設的舞臺上發揮更加積極、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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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辨”團隊特色業務為融資租賃(金融訴訟),執業地域遍布陜西、山西、甘肅、寧夏、內蒙、湖北、湖南等地,辦理400多件訴訟案件,撰寫融資租賃原創文章60余篇,字數12萬以上,并從2017年開始每年總結撰寫融資租賃案件分析報告,引起行業重要反響。
本報告主要分析2018年陜西法院審理的融資租賃案件,從裁判數據和裁判尺度兩個方面,對陜西2018年度的融資租賃糾紛案件進行細致分析。本報告的分析意見僅僅為針對個案的分析,不代表律師團隊對該類案件或者法律問題的法律分析意見。
黃軍府律師
擔任職務
陜西華飛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
華飛•明辨常法中心負責人
西安市律師協會民事委員會委員
陜西省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委員會委員
執業領域
黃律師潛心研究公司法、合同法、勞動法,主要執業領域為企業法律顧問、商業交易、爭議解決等民商事法律服務。
工作業績
黃律師及團隊長期服務于:
匯通信誠租賃有限公司
陜西長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
先鋒太盟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陜西博軒實業有限公司
陜西鴻基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西安展贏裝飾裝修有限公司#p#分頁標題#e#
任勇亮律師
擔任職務
陜西華飛律師事務所主任
陜西省律師協會公司法委員會委員
西安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委員會委員
執業領域
任律師執業領域為企業法律顧問、復雜商事訴訟和刑事辯護。
工作業績
任律師長期服務的企業有:
匯通信誠租賃有限公司#p#分頁標題#e#
陜西長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
先鋒太盟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任律師辦理的典型刑事案件有:
李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組織案(山西太谷法院)
范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陜西富平)
駱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陜西西安)
劉某運輸毒品案(陜西西安)
羅某販賣毒品案(陜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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