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發布:金融租賃業務監管出重拳
又是周五,似乎每到周五,監管機構就是不讓你休息,周末要你學習!
2019年5月17日下午,中國銀保監會在官網發布了《關于開展“鞏固治亂象、成果合規建設”工作通知》(銀保監發〔2019〕23號,下稱《通知》),通知要求各政策性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各保險集團開展合規建設工作。簡單看,監管的對象主要分為兩類,一是銀行機構;二是非銀行機構。非銀行機構主要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銀保監會對每個機構提出了不同的合規檢查監督、處罰要求,本文筆者僅以金融租賃公司為視角,對此《通知》中“金融租賃監管部分”作簡單分析,以規避可能的行政處罰。
招招致命
銀保監會這次出臺針對金融租賃公司合規工作要點,在筆者看來,可謂蛇打七寸,招招致命,也是目前整個金融租賃行業乃至融資租賃行業諱莫如深的痛點。《通知》針對金融租賃的合規工作要點如下:
1.宏觀政策的執行
違規開展房地產業務;違規向地方政府及融資平臺提供融資等。
2.公司治理
股東濫用權利,損害公司利益;股東違規質押本公司股權或設立信托;董事會及專業委員會履職有效性不足,監事會監督作用未充分發揮,關鍵崗位長期空缺、兼任不相容職務;薪酬管理制度不完善或執行不力;關聯方識別不到位,違規通過關聯交易輸送利益等。
3.資產質量
未按規定做實資產質量,未按規定計提撥備等。
4.業務經營
(1)違規以公益性資產、在建工程、未取得所有權或所有權存在瑕疵的財產作為租賃物;
(2)違規開展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以外的投資業務,如購買信托計劃、資管計劃;
(3)未做到潔凈轉讓或受讓租賃資產,違規以帶回購條款的租賃資產轉讓方式向同業融資,違規通過各類通道(包括券商、信托、資產公司、租賃公司等)實現不良資產非潔凈出表或虛假出表,人為調節監管指標;
(4)專業子公司、項目公司未在公司授權范圍內開展業務;
(5)租賃物屬于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所有權轉移必須到登記部門進行登記的,未辦理相關轉移手續等。
監管有利有弊,適當的監管有利于行業的良性發展。金融租賃行業乃至融資租賃行業在我國依然是方興未艾,整個行業資產截至2018年底為6.65萬億,比起公募基金的10萬億、銀行理財30萬億,可謂小巫見大巫,但行業快速發展,令監管層不得不重視。
對金融租賃公司的影響
《通知》針對金融租賃行業提出四點要求,前三點是老生重彈,但弦不能松。昨天2019年5月16日上海銀保監局針對上海農村商業銀行、農業銀行、工商銀行一次性開出了五張罰單,處罰原因均為違規提供政府性融資。
第四點“業務經營”部分可謂整個行業“殺手锏”,筆者接下來一條條分析。
(1)違規以公益性資產、在建工程、未取得所有權或所有權存在瑕疵的財產作為租賃物:
解讀:該條依然劍指城投業務,租賃物依然是合規的重點,合規總體要求租賃物可確權、權屬清晰且無瑕疵。公益性資產不得為作為租賃物,此前財政部已明文規定,不得以公益性資產注入融資平臺,當然更不得作為租賃物,何為“公益性”資產,實務中界限模糊,難以明確。
相關文件有相對明確的規定:財預〔2010〕412號,該文首次明確提出:“‘公益性資產’,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或不宜變現的資產,如學校、醫院、公園、廣場、黨政機關及經費補助事業單位辦公樓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設施、非收費管網設施等不能帶來經營性收入的基礎設施等。
2018年2月12日,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債券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嚴格防范地方債務風險的通知》通知中對常見的公益性資產進行了詳細羅列,“申報企業擁有的資產應當質量優良、權屬清晰,嚴禁將公立學校、公立醫院、公共文化設施、公園、公共廣場、機關事業單位辦公樓、市政道路、非收費橋梁、非經營性水利設施、非收費管網設施等公益性資產及儲備土地使用權計入申報企業資產。”
在建工程不屬于固定資產,按照《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在建工程需要轉固方可成為租賃物,后續開展此類交易時候盡量讓客戶提供在建工程完工的移交證明、適當核查財務會計憑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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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違規開展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以外的投資業務,如購買信托計劃、資管計劃:
解讀:按照《金融租賃公司管理 辦法》,金融租賃公司經營范圍存在“開展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的權限,但據筆者了解,金融租賃公司購買非標的信托計劃或者資產計劃,應當不常見。原因有二:一是這些產品收益率的問題;二是這些產品往往屬于非標,金融租賃公司填寫1104報表滿足監管規定流動性指標方面存在某些問題。
(3)未做到潔凈轉讓或受讓租賃資產,違規以帶回購條款的租賃資產轉讓方式向同業融資,違規通過各類通道(包括券商、信托、資產公司、租賃公司等)實現不良資產非潔凈出表或虛假出表,人為調節監管指標:
解讀:銀保監會的此處規定很有可能注意到了金融租賃公司同業間或金融租賃公司與融資租賃公司間的轉租賃業務或者收益權轉讓業務,此類業務很難做到完全出表,大部分屬于融資性質的代持業務,這些代持資產代持業務往往期限較短,模式簡單,類似于“資產轉讓+回購”或者“賣斷+回購”,一般在1年左右,最長期限不會超過底層資產合同到期日,亦不會通知底層資產的債務人。《通知》的出臺,估計股東背景較弱、資產規模較小的金融租賃公司的融資能力會再次受到限制。
另:違規以帶回購條款的租賃資產轉讓方式向同業融資。但租賃公司做轉租賃業務回購條款往往在抽屜協議中約定,怎么監管是個問題。
(4)專業子公司、項目公司未在公司授權范圍內開展業務:
解讀:這里應該提到的是金融租賃公司所設立的子公司,主要指單機單船公司,船舶和飛機以spv的形式開展業務,已成為其行業特色,這也是船舶和飛機行業面臨的特殊風險所導致的,這一塊筆者接觸較少,暫不予討論,有行業大咖可以留言。
(5)租賃物屬于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所有權轉移必須到登記部門進行登記的,未辦理相關轉移手續等:
解讀:一般而言,所有權轉移登記分為動產所有權登記和不動產所有權登記。《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租賃物屬于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所有權轉移必須到登記部門進行登記的財產類別,金融租賃公司應當進行相關登記。租賃物不屬于需要登記的財產類別,金融租賃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對租賃物的合法權益。
動產所有權登記,目前登記障礙存在可能性較小,但同樣存在交易成本、便捷性的問題。以車輛為例,目前行業慣例依然是“車輛登記在承租人名下+抵押給金融租賃公司”的模式,《通知》的出臺是否對此類業務產生影響,有待進一步與監管層溝通。
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目前部分地區存在登記障礙。不動產目前司法實踐態度看,屬于適格的融資租賃交易標的物,其合規審查的重點在于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的問題。《物權法》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實踐中,以水庫大壩、高速公路、隧道、碼頭等作為租賃物的交易層出不窮,這類不動產在2015年之前存在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障礙。
2015年3月1日起《不動產登記條例》的實施,上述不動產登記有了新的突破,特別是2016年5月30日生效的《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的通知》(國土資規〔2016〕6號)中的具體操作指引1.3.1條明確提到,碼頭、油庫、隧道、橋梁的構筑物可以不動產單元進行不動產登記。
因此,伴隨著《通知》的落地實施,筆者建議風控合規人員在審查此類不動產租賃物合規性時,一定要和當地的不動產登記部門進行溝通,如無法溝通辦理所有權轉移的,一定要留痕,保存好相應的證據(歸屬于登記機關自身的原因而無法辦理登記),以應對銀保監會可能的合規性檢查。
最終對金融租賃公司的業務影響有多大,很大程度上也取決于監管執行嚴不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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