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金融人必備基礎法律知識及相關案例解析
何為融資租賃和汽車融資租賃?
根據《合同法》第237條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據此,汽車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汽車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汽車,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
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認定依據是什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實踐中,法院一般會認定為民間借貸。
出租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根據《合同法》第239條規定,“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
根據《合同法》第241條規定,“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根據《合同法》第242條規定,“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
根據《合同法》第244條規定,“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根據《合同法》第245條規定,“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根據《合同法》第246條規定,“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248條規定,“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根據《合同法》第248條規定,“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承租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根據《合同法》第239條規定,“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根據《合同法》第24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
根據《合同法》第247條規定,“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根據《合同法》第248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
汽車登記在承租人名下,所有權歸誰?
根據《合同法》第242條規定,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據此,我們可以認為,無論汽車登記在誰的名下,所有權的權利主體都是十分明確的,那就是所有權歸于出租人。
有人可能產生疑問,汽車不是登記在承租人名下嗎,汽車不應該是屬于承租人的嗎?這實際上是對汽車登記法律性質的一種誤解。根據公安機關發布的《關于確定機動車所有權人問題的復函》(公交管[2000]98號)內容,“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準予或者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
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所在辦理車輛牌證時,憑購車發票或者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的法律文書等機動車來歷憑證確認機動車的車主。因此,公安機關登記的車主,不宜作為判別機動車所有權的據”。
另外,根據公安機關發布的《關于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問題的復函》(公交管[2000]110號)內容,“根據現行機動車登記法規和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準予或者不準予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因此,將車輛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的時間作為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沒有法律依據”。
如何證明出租人是車輛實際所有人?
車輛登記證登記的內容不是車輛的所有權登記,此時如果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要證明其為車輛的實際所有人,需要提交其為車輛實際出資人的相關文件。對此,有最高院的復函作為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中車輛登記單位與實際出資購買人不一致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2000] 執他字第25號):“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你院滬高法[1999]321號《關于執行案件車輛登記單位與實際出資購買人不一致應如何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本案被執行人即登記名義人上海福久快餐有限公司對其名下的三輛機動車并不主張所有權;其與第三人上海人工半島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的協議書與承諾書意思表示真實,并無轉移財產之嫌;且第三人出具的購買該三輛車的財務憑證、銀行賬冊明細表、繳納養路費和稅費的憑證,證明第三人為實際出資人,獨自對該三輛機動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p#分頁標題#e#
因此,對本案的三輛機動車不應確定登記名義人為車主,而應當依據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確定歸第三人所有。故請你院監督執行法院對該三輛機動車予以解封。綜上所述,汽車融資租賃合同實踐中存在車輛登記在承租人名下但實際所有人為出租人的情況,這并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性質。但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當事各方應注意留存相應的證明材料。
汽車融資租賃業務中的車牌問題
1. 車牌登記于承租人名下,融資租賃公司如何進行風控?
考慮到部分城市對車牌的限制(如上海),很多融資租賃公司在開展汽車融資租賃業務時,會將汽車所有權與車牌登記于承租人名下。在此模式下,出租人對于租賃物較難掌控,實務操作中會有出租人通過辦理抵押登記、安裝GPS等措施進行風險防控,但實操中,部分車管所對于融資租賃的抵押登記會設置較大的障礙。
律師建議,在合同中適當限制承租人使用汽車的地區與范圍,并對車輛發生異常使用時融資租賃公司進行扣車的流程進行明確約定。
2. 車牌登記在融資租賃公司名下,期滿后承租人怠于過戶,融資租賃公司承擔的風險怎么規避?
在傳統的汽車融資租賃業務模式下,車牌與汽車的所有權都歸屬于融資租賃公司,由承租人支付租金取得使用權。當租賃期滿后,承租人可以支付一定的費用獲得汽車的所有權。部分地區沒有限牌政策的,承租人還可以要求獲得車牌的所有權。但目前實務操作中,很多融資租賃公司都面臨租賃期間屆滿后車輛應當由承租人留購,承租人怠于辦理車牌和汽車所有權的變更手續。一旦承租人使用租賃物發生交通事故,融資租賃公司作為車輛的所有權人承擔極大的風險。
律師建議,在協議簽署時對租賃期滿后租賃物的歸屬進行明確約定,對于租賃期滿后承租人怠于變更登記手續的,明確融資租賃公司有權先行扣車或要求承租人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支付一筆保證金,以使承租人能夠及時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減小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
3. 車牌變更登記在融資租賃公司名下,期滿后無法變更,融資租賃公司怎么辦?
如果車牌原本歸屬于承租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車牌在融資租賃期間轉讓至融資租賃公司名下。此后融資租賃期限屆滿,卻因限牌政策無法重新變更登記回承租人,可能會面臨承租人訴至法院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根據相關判例,我們認為因政策原因導致車牌無法過戶的屬于不可抗力情形。即使承租人訴至法院要求變更登記的,因為車牌過戶客觀上已經不能履行,法院一般會駁回起訴。但承租人據此提出經濟賠償時,融資租賃公司原則上需要根據車牌的實際價值進行賠償。
律師建議,融資租賃公司面對車牌價格不斷上漲的情況,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無法返還車牌時,車牌的價值按照簽訂合同時的市場價計算。
4. 融資租賃公司開展車牌租賃的合法性?
車牌租賃的合法合規性目前存有較大爭議。
車牌租賃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風險:① 實際操作中,可能要把車輛過戶到車牌所有人名下,對于車牌所有人來說,風險主要集中在交通事故責任承擔方面,車牌所有人可能因存在過錯而承擔先行墊付賠償費用的風險。如果車輛被用來從事犯罪活動,車牌所有人還有可能承擔連帶責任。② 車牌的性質實質上屬于行政許可,大量開展車牌租賃業務存在超越經營范圍開展經營的情況。如被投訴或檢查,還有涉嫌非法經營的風險。
汽車融資租賃中的交通事故及保險風險
1. 融資租賃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承擔怎樣的責任?
一般在《融資租賃合同》中,融資租賃公司都會約定承租人應當負責投保交強險等保險,但通常會約定投保期限為租賃期間。那么,一旦租賃期限屆滿后,其實雙方對于投保是沒有約定的。如果車輛或車牌登記在融資租賃公司名下,一旦承租人駕駛著車輛發生了交通事故,融資租賃公司可能作為共同被告被迫應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車機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在該類案件中,融資租賃公司承擔的是過錯賠償責任。
2. 是否有判令融資租賃公司在交通事故中無需承擔過錯賠償責任的判例?
在福州市中院2014年審理的一起案件(案號:(2014)榕民終字第2012號)中,法院認定融資租賃公司雖為肇事車輛的所有人,但該車輛系用于租賃,使用人是承租人,融資租賃公司并無過錯,故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同年,在北海市中院審理的案件亦有相似判例(案號:(2014)北民一終字第354號),關于融資租賃公司對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應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問題,法院認定融資租賃合同關系成立后,判決不予支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請。#p#分頁標題#e#
但是,也有判令融資租賃公司需要承擔過錯責任的判例。例如,根據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的一起判決(案號:(2014)靜民四(商)初字第734號)融資租賃公司承擔過錯賠償責任的案例中,法院認定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交通事故發生時,融資租賃公司仍為車輛的所有人及管理人,應當承擔交強險投保義務,故其對租賃車輛交強險脫保存在過錯。
律師建議,融資租賃公司應在合同中明確租賃物“空窗期”的投保義務的承擔主體為承租人并督促承租人及時購買保險。特別在租賃期屆滿后,即便租賃物所有權仍屬于出租人,但租賃物尚處在承租人控制范圍內的,融資租賃公司亦應當對投保人為承租人予以明確約定,以保護融資租賃公司的合法權益。
同時,我們建議在租賃期屆滿時,出租人要及時做好租賃物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交接工作,在合同中約定交接工作的實現條件、具體流程、違約責任等,規范內部風控流程。此外,融資租賃公司還應當在租賃合同中進一步約定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出租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情形,出租人有權向承租人進行全額追責。
來源:汽車金融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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