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析醫療設備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
(一)政策背景
隨著診療和檢測技術的快速發展,大型醫療設備和各類器械的更新迭代速度不斷提升。同時,在藥品零加成等政策的推動下, 公立醫院為提升、拓展醫療服務,對更新醫療設備與器械的需求也較為迫切。尤其在國務院辦公廳于2015年9月印發《關于推進分級診療制度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0號)后, 隨著分級診療制度在全國范圍內的推行,基層市場對醫療設備與器械的需求進一步擴容。
醫療機構可采用融資租賃的方式緩解更新醫療設備與器械導致的現金流緊張局面。同時,資產證券化有助于融資租賃公司開拓融資渠道,在優化自身現金流的同時更好地為醫療機構解困。
(二)交易方案與法律關注點
1、交易結構

國內首單以醫療設備與器械融資租賃債權為基礎資產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于2015年9月設立發行。近年來,多家融資租賃公司通過醫療設備與器械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的方式進行融資, 此類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市場實踐日益豐富。
設立醫療設備與器械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交易流程為: 1) 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債權人(出租人), 與作為債務人(承租人)的醫療機構等主體簽訂《融資租賃合同》; 2) 由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原始權益人將其依據《融資租賃合同》自基準日(含該日)起對承租人享有的租金請求權和其他權利及其附屬擔保權益(與基礎資產有關的、為原始權益人的利益而設定的任何擔保或其他權益, 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權、質權、第三方保證、保證金項下的相關權益以及與租賃物件或基礎資產相關的保險單和由此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以及其他收益)作為基礎資產轉讓予專項計劃, 設立并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
值得關注的是, 除醫療設備與器械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以外, 市場上已有醫療設備與器械經營性租賃資產證券化項目發行, 其基礎資產為經營性租賃[3]債權及其附屬權益。與融資租賃的方式相比, 經營性融資租賃適用于工藝精度及技術含量較高、升級換代較快的高端醫療設備。同時, 從事經營性租賃業務要求租賃公司具備一定的專業度, 能夠通過評估、檢測等手段掌握租賃資產的增值貶值情況; 承租人亦需承擔較為嚴格的義務, 如更為頻繁地提交租賃物運行狀況報告等。但隨著高端醫療產業的發展, 經營性租賃在醫藥大健康領域的應用范圍更為廣泛, 未來亦可更多地考慮通過醫療設備與器械經營性租賃資產證券化的方式進行融資。
2、法律關注點
a) 基礎資產是否存在瑕疵
《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基礎資產應滿足滬深交易所頒布的《融資租賃債權資產支持證券掛牌條件確認指南》(以下簡稱“《融資租賃掛牌指南》”)的各項要求, 如租賃物及對應租金應當可特定化, 且租金數額、支付時間應當明確;融資租賃債權應當基于真實合法的交易活動產生, 交易對價公允, 具備商業合理性;未設定抵押、質押等權利負擔, 《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未對債權人轉讓該筆應收賬款債權作出禁止性或限制性約定;債務人履行其付款義務不存在抗辯事由和抵銷情形等。
b) 融資租賃公司的資質要求
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融資租賃醫療器械監管問題的答復意見》及國務院2017年發布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 以醫療器械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業務須由獲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融資租賃公司開展。但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條,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承租人對于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 人民法院不應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為由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根據司法解釋, 由于融資租賃公司僅承擔資金融通職能, 其購買醫療設備、器械僅提供給承租人使用, 而非自己從事相關醫療服務業務, 未取租賃物的經營許可并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有效性。但從風險防范的角度而言, 我們在法律盡職調查中仍會關注融資租賃公司是否已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以及上述證照的有效期是否能夠覆蓋專項計劃期限。
c) 公立醫院融資租賃合規性
根據《財政部、衛生部關于印發<醫院財務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醫院財務制度》”)第61條規定, 若醫院需進行融資租賃, 應報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后方可實施。但是, 鑒于《醫院財務制度》效力級別僅歸于部門規范性文件, 非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融資租賃公司與承租人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公司支付完畢租賃物件購買價款即取得租賃物件所有權及對承租人的租金請求權, 未履行《醫院財務制度》規定的專項申報程序, 并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及租金請求權的確立。
上一篇:東疆融資租賃、商業保理公司月報填寫注意事項
下一篇:詳細解析醫療設備融資租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