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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融資租賃的運營風險及管理措施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19-11-06 / 閱讀:228

          (來源:創新金融與股權配置法律智庫)
          
          融資租賃業務雖看似簡單,但由于其包含了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兩宗交易,且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互相兼容滲透互為表里,因此,在實務操作中,其復雜程度往往較單純的買賣合同或租賃合同更甚。
          
          本文試圖從融資租賃實務操作中經常出現的違約風險,分析融資租賃運營中的風險應對。
          
          一、融資租賃中租賃公司(出租人)的主要風險
          
          融資租賃業務的主要風險包含如下:
          
          1、承租人在締約階段隨意終止締約;
          
          2、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風險;
          
          3、承租人以租賃物延遲交付為由請求解除合同并拒付租金;
          
          4、承租人以租賃物質量不符合約定或質量瑕疵為由拒付租金;
          
          5、承租人以租賃物運行中的維修保養事由拒付部分租金;
          
          6、承租人不能繼續支付租金;
          
          7、承租人擅自轉讓租賃物或在租賃物上擅自設定抵押等權利負擔;
          
          8、承租人以格式條款為由拒付租金或拒絕承擔違約責任;
          
          9、租賃物非因不可抗力意外毀損、滅失;
          
          10、租賃物因不可抗力意外毀損滅失等。
          
          二、租賃公司(出租人)的風險管理措施
          
          針對上述風險情形,本文試圖從法律及商業融合的角度,為租賃公司設計如下風險管理措施:
          
          1、針對締約階段的跳單、跑單等隨意終止締約風險
          
          建議租賃公司在承租人有租賃意向時,與承租人簽署框架性合作協議,約定排他性合作條款、保密條款等,并收取一定數額的前期費用,用于租賃公司對承租人的盡職調查等實際合理支出費用。
          
          2、針對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風險
          
          建議:
          
          ①盡量以現有物(而非未來物)作為租賃標的物;
          
          ②盡量實現租賃物的現實交付轉移并留存書面記錄。
          
          以上兩點是為了防止融資租賃合同因缺乏現實租賃物而被認定為借貸關系,存在被法院認定無效的風險。③無論合同是否會被認定為無效,一定要對租賃物歸屬作出清晰約定。或約定無效情形時歸屬于出租人;或約定無效情形時歸屬于承租人,且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賃物購買價款的合理補償價款。這種約定并不因合同無效而當然失效,最高法院關于融資租賃的司法解釋對此已有明確規定,值得借鑒參考。
          
          3、針對延遲交貨所致的解除合同、拒付租金的風險
          
          由于融資租賃合同兼容了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涉及三方當事人,本來交貨義務應是租賃公司應向承租人而為的義務,但由于租賃物及其出賣人皆由承租人選定,且驗收亦只能由承租人實際負責,因此,實際業務操作中常常由出賣人直接向承租人交貨。但是,為了保障承租人的法定收貨權和驗貨權從而減少解除合同的風險,建議在融資租賃合同及買賣合同中同時約定:
          
          ①出賣人直接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并由承租人履行驗貨義務;
          
          ②將承租人的收貨和驗貨行為視為作為買方的租賃公司的行為;
          
          ③租賃公司將對出賣人的質量瑕疵異議權和索賠權轉讓給承租人;
          
          ④以嚴厲違約責任督促出賣方及時交貨;
          
          雖有以上措施,但若因出賣人單方違約致使租賃物延遲交付,且經承租人催告后仍未交付的,承租人有權拒絕受領租賃物(即解除買賣合同);并在買賣合同解除后,以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為由解除租賃合同。
          
          4、針對承租人以租賃物質量不符合約定或質量瑕疵為由拒付租金的風險
          
          除非承租人未參與驗收并接收貨物,否則,承租人無權以租賃物質量不符合約定或質量瑕疵為由拒付租金。為了隔斷承租人以質量問題為由行使拒付租金的權利,建議:
          
          ①買賣合同中,由承租人或其授權代表作為出租人的代表簽名,以鎖定承租人對租賃物的質量約定是知情的;
          
          ②實際交貨環節,約定由承租人代表買方(出租人)驗貨和接收租賃物。如此,即便租賃物貨不對板,但在承租人代表買方簽名確認的情況下,依法只能由買方(出租人)向賣方主張索賠,或由承租人向賣方索賠;但是,由于此時承租人無權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所以其對賣方的索賠依法不能影響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故而,承租人不能因此而要求減付、延付或拒付租金。
          
          5、針對承租人以租賃物運行中的維修保養事由拒付部分租金的風險#p#分頁標題#e#
          
          當租賃物在收貨驗收環節質量合格,但在后期的安裝調試或運行維修保養過程中出現問題,致使不能正常使用時,承租人經多次催告但賣方仍不予提供支持的,承租人有可能提出解除合同拒付租金。
          
          為了防止這種情形的出現,建議:
          
          約定賣方對交貨后的租賃物有安裝調試和提供維保的義務,否則,將扣取部分質保金,并課以嚴厲的違約責任;即便出現賣方拒絕繼續提供維保服務等情形,也只能根據買賣合同的約定由出租人(或承租人)向賣方主張權利,但由于該情形的出現并非出租人的原因所致,故而承租人不能因此而解除與出租人的融資租賃合同,承租人應繼續支付租金。
          
          6、針對承租人不能繼續支付租金的風險
          
          這是融資租賃業務中最常見的風險,為此,建議如下:
          
          ①約定承租人財務異動報告義務,以確保出租人對承租人的財務狀況的掌握;
          
          ②約定由賣方提供租賃物回購,或者由承租人提供相應擔保。
          
          7、針對承租人擅自轉移租賃物或擅自以租賃物設定抵押等風險
          
          由于租賃物是動產,轉移或抵押后支付對價的第三人有權以善意取得為由直接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出于安全考慮,出租人往往會采取措施將租賃物特定化,具體措施包括:
          
          ①將租賃物以特定方式特定化,如加標記,加裝衛星定位系統;
          
          ②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并辦理抵押登記;
          
          ③在中征登記系統里辦理轉移登記備案手續等。
          
          如此,出租人不僅可以適時監控租賃物,而且可以在地方立法(若有)的相關規定的基礎上,通過合同約定要求各方在進行動產交易以前,必須登錄中征系統以查詢租賃標的物是否附有權利負擔,以防止承租人擅自轉移租賃物或擅自以租賃物設定抵押的風險。
          
          8、針對承租人以格式條款為由拒付租金或拒絕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
          
          針對承租人格式條款的抗辯風險,出租人在與承租人簽署合同時,必須就承租人責任承擔條款等以粗體的方式向承租人加以提示;
          
          9、針對租賃物因意外事件而毀損滅失風險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當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發生毀損滅失的額,不影響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但當租賃物因意外毀損滅失等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僅有權要求按照租賃物折舊情況給予補償。
          
          由于租賃物毀損滅失后,承租人必定會要求解除合同,致使前款所述的不影響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的條款基本形同具文。
          
          建議:
          
          以合同的形式明確約定意外事件,盡量縮小意外事件的范圍,將除“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之外的毀損滅失均劃入承租人未盡妥善保管的失職行為范疇,構成違約,從而保障出租人繼續收取租金的權利。
          
          10、針對租賃物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風險
          
          同上。
          
          當然,隨著業態的發展,融資租賃在實際運營中必將發生更多新類型的違約風險,屆時,我們將根據民商法律的既有條款和法律原理,結合訴訟實踐,設計出適應新違約情形的風險管理措施,以爭取在追求各方利益平衡保護的基礎上,最大限度的維護租賃公司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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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金瓶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