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如何監管融資租賃公司?——對《融資租賃業務經營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解讀與建議
(來源:成渝租賃)
王發軍:成渝租賃研究發展部總經理
2018年4月20日起,商務部將制定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典當行業務經營和監管規則職責劃給銀保監會。近日,銀保監會下發了《融資租賃業務經營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或“新辦法”)。與商務部于2013年發布的《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相比,此次征求意見稿大大擴充了監管部分的內容,同時也參照銀監會于2014年發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制訂了融資租賃公司相關管理辦法。本文試圖通過對征求意見稿的解讀,對比該稿與《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和《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異同,并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一、概述
總的來看,與《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相比,《融資租賃業務經營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篇幅大大加長,特別是對監督管理部分的內容規定得更為詳細。在體例和內容上,征求意見稿與《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更為接近,這充分體現了“統一監管”的思想。
征求意見稿總共分八章六十九條,其中總則、業務范圍、經營規則、監督管理各章的體例與《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基本一致。監管指標、分類監管、法律責任各章可以認為是對監督管理的細化。此外,由于征求意見稿規定暫停新設融資租賃公司,因此變更管理章與《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機構設立、變更與終止章相對應。
二、對征求意見稿的解讀
以下,本文將通過對比《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與征求意見稿的異同,對征求意見稿進行解讀。
No.1
業務范圍有所調整,
旨在引導融資租賃回歸本源
與原辦法相比,新辦法許可融資租賃公司開展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這對融資租賃公司來說是一個利好。開展投資業務有利于豐富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種類,優化公司盈利結構;同時也有利于融資租賃公司提高資金管理效率及流動性管理能力。
此外,新辦法規定,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滿足一定標準的融資租賃公司,可以在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后,開展與融資租賃業務相關的保理業務。目前,國內很多融資租賃公司的營業范圍都包含“兼營與主營業務相關的商業保理業務”。在實踐中,也有很多融資租賃公司實際開展了商業保理業務。未來,融資租賃公司開展保理業務將受到限制,即必須在滿足監管要求、并經監管部門批準后才可開展該類業務。這有助于控制融資租賃公司業務風險,達到“引導融資租賃公司回歸本源,專注主業”的目的。
關于融資租賃同業拆借業務,在原辦法中相關的表述為“未經相關部門批準,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而在新辦法中,則明文禁止融資租賃公司開展同業拆借業務。拆借是企業滿足短期、臨時性資金需求的手段,而融資租賃項目一般都是期限較長的項目。禁止融資租賃公司開展拆借業務,也是為了規范融資租賃公司業務經營,匹配項目融資,降低融資租賃公司資金期限錯配風險。
No.2
經營規則更為詳細,
要求租賃公司重視租賃物及資產管理
新辦法對融資租賃公司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關聯交易、風險管理、租賃物管理、資產管理、信息報送等進行了詳細地規定。
在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方面,新辦法做了原則性的規定。要求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機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制度。同時,新辦法還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在開展關聯交易時,應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于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此外,重大關聯交易還應當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批準方可開展。
租賃物管理和資產管理是本部分的重點。新辦法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建立健全租賃物價值評估和定價體系,合理評估租賃物買入價格;重視租賃物的風險緩釋作用,“密切監視租賃物價值對融資租賃債權的風險覆蓋水平”;加強租賃物未擔保余值管理,“定期評估未擔保余值,并開展減值測試”;開展資產質量分類管理,并合理計提資產減值損失準備。在現實操作中,很多融資租賃公司看重的是承租人的信用,而忽視了租賃物的風險緩釋作用。租賃物只是為滿足合規要求而設定的,不考慮租賃物的價值性和流動性,甚至利用流動性很差的資產(如地下管網、路面資產)作為租賃物。這實際上是背離了融資租賃的本源,是變相的放貸款。新辦法的這些規定可以說是針對當前融資租賃行業中盛行的以租賃物為幌子開展“類貸款”業務的回擊,也是引導融資租賃回歸主業的體現。#p#分頁標題#e#
此外,新辦法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定期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送月報、季報和年報,對重大事項還需單獨報送,充分體現了新辦法通過嚴格監管來防范企業、行業風險的意圖。
No.3
明確監督管理權責,
重點對現有租賃公司分類管理
新辦法最顯著的特征就是加強了對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督管理。征求意見稿用了一半的篇幅對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管進行了規定。
監管指標方面,新辦法明確要求融資租賃公司以融資租賃等租賃業務為主營業務,“租賃資產比重不得低于總資產的60%”。在實際操作中,一些大型企業集團下屬的融資租賃公司開展了大量的集團內部客戶商業保理業務,占比接近甚至超過了租賃業務,這就使得融資租賃公司背離初衷,更像是一家商業保理公司。同時,新辦法限定了融資租賃公司通過資產證券化獲得融資的上限,即公司凈資產的2倍。此外,新辦法對融資租賃公司設定了與金融租賃公司相同的金融風險管理指標,即融資租賃公司對單一承租人或一個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對單一集團或全部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這對廠商系融資租賃公司和以集團內部業務為主的融資租賃公司將是一個致命的打擊。
在對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督管理方面,新辦法明確了具體的監管責任人為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通過監管協作、跨區域協作、分類監管、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監管談話等方式,對融資租賃公司實施監管。
新辦法著重強調分類監管。監管部門將按照一定指標,將融資租賃公司分為正常經營類公司和非正常經營類公司,其中后者包括“失聯”和“空殼”等經營異常的公司。監管重點對非正常經營類公司進行管理,督促其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勸導其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和業務范圍、自愿注銷或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可見,強監管下,融資租賃行業將擠出泡沫,非正常經營的公司將受到嚴格的處理,最終保證市場上存在的融資租賃公司都是正常經營的公司,從而維護融資租賃行業競爭環境,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No.4
變更管理更加嚴格,
行業整頓完畢后或將放松
征求意見稿第五十四條規定,“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協調暫停融資租賃公司登記注冊。”這意味著監管部門將暫停受理融資租賃公司的新設申請。據統計,截至2019年9月底,全國各類融資租賃公司共有12,027家,但據估計,其中有9,000家左右的公司是“空殼”公司。在這種情況下,就有必要加強對現存空殼公司的整頓,從而暫停新設融資租賃公司。
征求意見稿要求已成立的融資租賃公司按照規定進行變更。與《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相比,不同之處主要有以下五點:
(1)公司名稱管理:融資租賃公司名稱中應當標明“融資租賃”字樣。這與對金融租賃公司命名的要求一樣,意味著很多以“租賃”命名的公司未來將要改名。
(2)注冊地址管理:在注冊地應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這一點在原辦法中沒有明確要求,導致很多融資租賃公司為了獲得稅收等政策優惠,在甲地注冊而實際在乙地營業,且在注冊地沒有實際的營業場所,只是由相關機構托管。這就給監管帶來了不便。新辦法生效后,異地注冊的融資租賃公司需要在注冊地租賃或購置營業場所,以滿足監管要求。
(3)注冊資本金管理:原辦法對注冊資本的金額和繳付形式沒有要求,新辦法與對金融租賃公司的要求一致,要求注冊資本金一次性實繳到位,且金額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該條規定增加了持有空殼融資租賃公司的成本,也是監管部門整頓融資租賃行業的一個有效手段。
(4)公司股東管理:新辦法要求融資租賃公司股東應當為企業法人,這使得自然人入股融資租賃公司成為不可能。原辦法和《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都沒有這種限定。相信監管部門設置該條規定只是暫時的,便于短期清理和整頓不合規經營的融資租賃公司。待融資租賃行業整頓達到監管要求后,該條規定將可能會被取消。
(5)異地遷址管理:新辦法禁止融資租賃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注冊地址。同樣,原辦法和《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都沒有這一條,也是監管部門出于清理整頓融資租賃行業而設置的臨時性規定。
三、對征求意見稿的評價與建議
雖然我國的融資租賃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開展的主要業務都是一樣的(融資租賃業務和經營租賃業務),但金融租賃公司屬于金融機構,而融資租賃公司則不屬于金融機構。身份的不同導致對于這兩類公司的監管也不同。銀保監會發出的這份征求意見稿也體現了二者的不同。例如,營業范圍方面,金融租賃公司可以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也可以開展同業拆借業務,但融資租賃公司不可以;風險指標方面,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而融資租賃公司則不得低于10%;監管機構方面,金融租賃公司受銀保監會監管,而融資租賃公司受地方金融辦監管;適用法規方面,金融租賃公司適用《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但融資租賃公司則不適用。#p#分頁標題#e#
從監管內容來看,嚴格執行新辦法的確可以達到引導融資租賃公司回歸本源,防范化解融資租賃風險的目的。如規定租賃資產比重不得低于總資產的60%,強調租賃物的風險緩釋作用等條款,就是為了引導租賃公司回歸本源;規定租賃公司的信息報送制度,設定融資集中度和關聯度上限等條款,就是為了加強對租賃公司的監管,防范融資租賃風險。總的來說,新辦法對融資租賃行業健康發展是有積極的促進作用的。
但是,本次征求意見稿也有值得探討的地方。這里主要提出三點建議:
No.1
建議重新考慮關聯交易監管指標
按照征求意見稿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融資租賃公司的單一客戶關聯度或集中度不得超過30%,全部關聯度或集團集中度不得超過50%。對于很多依托產業背景的融資租賃公司,特別是廠商系融資租賃公司而言,高關聯度在公司設立時就已經決定了——它們設立的目的就是服務集團,或者是幫助母公司促進產品銷售。監管機構設置低集中度和低關聯度的本意是分散風險,畢竟“不要把所有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是風險管理的金科玉律。但還應該注意到的是,風險的一個重要來源就是信息的不對稱。在金融租賃公司與集團外部客戶開展業務的情景中,信息不對稱是普遍現象;然而,對于依托產業背景的融資租賃公司來說,它們對集團內部客戶的了解要比外部金融機構多得多,并且也有足夠的措施來防范和提前化解風險,因此產生風險的概率會低得多。
因此,低關聯度或集中度對金融租賃公司來說是降低風險的方式,而對依托產業背景的融資租賃公司來說,高關聯度或集中度才是降低風險的方式。新辦法第三十四條用同樣的關聯度和集中度標準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不但沒有考慮到二者行業背景的不同,也會使那些依托產業背景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模式難以持續。因此,建議銀保監會在深入調研后斟酌該條內容,再確定是否適用。
No.2
建議修改融資租賃公司股東
只能是企業法人的表述
征求意見稿第五十五條第六款規定,融資租賃公司股東應當為企業法人,這就意味著自然人不能成為融資租賃公司股東。對于已上市融資租賃公司,該條規定顯然不能適用。對于未上市公司,是否需要該條也值得斟酌。眾所周知,員工持股是激勵員工的重要方式,如果限制自然人持股,那么相當于禁止了員工持股這種有效的激勵方式。因此,建議監管部門調整該條規定的表述。
No.3
建議明確資產質量分類標準
和減值損失計提標準
征求意見稿第二十四條規定,融資租賃公司應建立資產質量分類制度和準備金制度,并計提資產減值損失準備,但并沒明確資產質量分類和計提減值損失的標準。如果將該標準的制定交給融資租賃公司,則難以達到風險控制的目的。因此,建議監管部門統一并明確資產質量分類和計提減值準備的標準,切實控制融資租賃資產風險。
· 結 語 ·
在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成為我國金融監管核心的背景下,融資租賃公司與金融租賃公司統一監管已成為必然。《融資租賃業務經營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出臺,讓我們看到了監管部門對加強融資租賃行業監管的決心。新辦法旨在引導融資租賃公司回歸本源,促進融資租賃行業健康發展,防范和化解融資租賃風險。從辦法的具體條文來看,嚴格執行新辦法是可以達到這個目的的。但新辦法的部分條文與我國融資租賃行業現狀不符,如關聯交易、股東類別等還有待監管部門進一步修改或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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