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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汽車融租——合規宣傳,莫以此獲罪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19-11-28 / 閱讀:451

          【前言——不當宣傳的普遍存在】
          
          “李律師,我們這售后回租的融資租賃,會不會被認為是‘車抵貸’啊?”
          
          “宋律師,我們在宣傳業務的時候為方便理解給客戶解釋的是‘年化利率’,這樣行不行啊?”
          
          “李律師,不讓我們宣傳‘車抵貸’,該怎么跟客戶解釋呢?”
          
          “宋律師,客戶有時候不理解融資租賃是怎么回事,或者知道是怎么回事,但就是當作是來借款,這個有什么風險嗎?”
          
          遇到這樣的問題,我們通常會跟客戶講:
          
          你們做的是汽車融資租賃,對外宣傳卻以“車抵貸”“利息”“本金”“年化利率”“低息”甚至“墊資”“信用貸”的用語,豈不是自己把自己往“放貸”的路上導引嗎?
          
          一旦調查你們,看到你們的宣傳單上都是“低息借款”;跟宣傳人員一聊,宣傳人員都在說這些詞兒;向客戶一調查,客戶都說是從你們這里借款,把車押給你們……到時說自己是融資租賃,能說服監管調查人員或是偵查人員嗎?
          
          【不合規宣傳的“負”作用】
          
          這就是我們要談的汽車融資租賃行業的“宣傳合規”問題。
          
          因宣傳不合規,可能會引發對表面法律關系的認定不同,繼而影響實質的法律關系認定,甚至會導致認定“套路貸”的問題。本身大家都在擔心“融資租賃關系”是否夠強、是否會導致認為是在“放貸”,而有這樣的不合規“宣傳”行為,就一切都完了。
          
          不久前,山西臨汾公安機關便將某知名融資租賃公司定性為涉嫌“套路貸”,拘留了多名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
          
          引人誤解的不是“售后回租”產品,因關于融資租賃的司法解釋也明確認可“售后回租”的業務模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
          
          “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引人誤解,或是實際上把售后回租做成了“套路貸”的,是包括宣傳、講解等在內的實際操作方式。“如售后回租在開展過程中是欺騙客戶開展的業務,是冒充車抵貸或者消費貸款進行的業務,基本就涉嫌套路貸的問題。”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沒有跟客戶講好“售后回租”的情況,宣傳和講解用詞均是“低息借款”“押車”“年化利率”等,而拋開了“售后回租”為融資租賃的宣傳與講解,便存在誤導客戶的情況;繼而在客戶一頭霧水的情況下,讓客戶簽署《融資租賃合同》《車輛買賣合同》《借款合同》《車輛抵押合同》《利息明細表》《違約拖車承諾》等等文件,基本上逃不了“套路”。
          
          有些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可能會想當然地認為,簽署這么多協議,是為了到時起訴方便,可以在多種名義之中選擇一種去起訴,這樣公司就掌握了主動權;更有甚者,認為只要這些材料不給客戶,就沒事了。恰不知這些剛好是“套路”的表現形式。
          
          【不合規宣傳的法律責任】
          
          上面我們講到了,如果在宣傳的時候,使用的是“低息借款”“押車”“年化利率”“墊資”等詞匯,可能會引“套路貸”這把火燒身;即便不是套路貸,也會給人以“借貸”的直觀感受,融資租賃公司經營借貸業務,屬于非法放貸,也構成非法經營行為,嚴重的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宣傳行為屬于發布廣告行為。除上述之外,根據廣告法的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發布廣告應當遵守法律、公平競爭,不得借用廣告宣傳開展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進行宣傳時,要避免使用一些不當用詞,如最高級的用詞。
          
          根據廣告法的相關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或有其他違法、不當宣傳行為,將會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包括停止發布廣告、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因欺詐宣傳,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進行賠償。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虛假廣告罪。
          
          當然,違反廣告法的法律責任是一回事,對于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來說,最重要的還是避免因不當、虛假宣傳行為,導致自己的業務模式被否定,從而被認定為“套路貸”或“非法放貸”。
          
          【合規宣傳該怎樣做?】
          
          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所進行的業務是“融資租賃”業務,即便是“售后回租”模式,也要以“融資租賃”為宣傳內容。尤其是在業務模式本身可能存在一定的瑕疵的情況下,一定要規范宣傳行為,讓承租人清楚知曉,其實是將車輛所有權轉給融資租賃公司,而不是用車輛做抵押借款。#p#分頁標題#e#
          
          做到合規宣傳,需要從以下方面著手:
          
          1、先對宣傳行為、業務講解行為,進行合規摸底調查,查處不合規行為。
          
          2、明確宣傳的內容:“售后回租”型的融資租賃業務。
          
          3、宣傳資料、講解內容落實到“融資租賃”。
          
          4、合規培訓,提高宣傳人員、業務人員的業務素養。
          
          5、確保承租人明確“售后回租”以及車輛所有權的轉移。
          
          6、融資租賃公司的其他部門,同步落實、貫徹融資租賃的業務實質。
          
          比方說在印制的宣傳資料中,要避免使用“車抵貸”“年化利率”“低息”“墊資”等內容。在對客戶講解時,務必告知其售后回租是融資租賃業務,并要求客戶簽署書面的知情同意材料,必要時進行錄音錄像。簽署的融資租賃協議,要交給客戶一份,并且要其書面簽收。對于融資租賃公司的宣傳人員、業務人員,要進行專門的培訓,并進行考核,并要求其簽署宣傳、業務合規承諾書,承諾對公司售后回租型融資租賃業務的理解并做到合規宣傳,不得以利息、年化利率等讓人會誤解為借款的方式進行宣傳、講解。
          
          承租人清楚明白售后回租的含義及融資租賃的業務不同于借貸,其手上也有融資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公司做到了真實、無虛假、無套路,承租人自然也就清楚相應的法律后果;即便面對調查,其手上的材料、對調查人員的陳述,均符合正常的售后回租型的融資租賃模式,融資租賃公司也就不會因此而被戴上“套路貸”或“非法放貸”的帽子。
          
          寄語:
          
          當下,因催收問題爆出、對違法催收行為打擊后,不少融資租賃公司的催收行為相對合理,但還沒有意識到不合規宣傳行為可能給自己帶來的風險。希望汽車融資租賃公司能夠盡快意識到這個問題,并加以改進。
          
          ?作者:李明亮、宋澤軍 來源: 青律雜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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