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紀要》對融資租賃業務的影響:基本精神、機遇和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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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頒布和商務部將融資租賃公司的審批權下放到省、市、自治區、計劃單列市以后,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的數量大幅增加、融資租賃業務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截至2019年底,全國融資租賃企業(不含單項目公司、分公司、SPV公司和收購海外的公司)總數約為12,130家,較上年底的11,777家增加了353家,其中,金融租賃公司70家,內資融資租賃公司403家,外商租賃公司11657家。全國融資租賃企業合同余額共計66540億元,其中金融租賃公司合同余額25300億元,內資融資租賃公司合同余額20810億元,外資融資租賃公司20700億元。
伴隨著融資租賃企業的增多和融資租賃業務的大量增加,融資租賃的糾紛案例同樣呈現出不斷增長的趨勢。根據上海申駿律師事務所對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大數據分析報告,2014年到2017年三年間融資租賃糾紛案件數量增幅明顯,其中出租人敗訴案件占訴訟案件百分之二十左右,二審改判的案件占被訴案件的百分之四十,其中很大比例涉及合同的效力及擔保和回購等法律問題。這說明,在融資租賃糾紛案件中,由于法律、司法解釋缺少規范或理解不一、法律法規之間相互矛盾等原因,如租賃物的適格性、租賃合同的法律效力、擔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回購、救濟措施等問題,租賃業界、同一地區的一、二審法院,不同地區的法院對同一問題在理解上、審判思路、審判理念上沒有得到統一,造成租賃業界對某些行為無所適從。
2019年11月,《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紀要》)發布,《九民紀要》針對現階段民商事審判工作中的重點、疑難問題進行了規定,其中,有關合同法律關系、擔保法律關系以及部分民事糾紛處理程序規范的內容直接涉及融資租賃。盡管從效力上看,《九民紀要》不屬于司法解釋,司法機關不能作為裁判依據進行援引,但《九民紀要》必將成為法院乃至仲裁機構裁判案件時重要的心證依據和說理論據,進而對裁判結果產生影響。基于此,本文擬就《九民紀要》對處理融資租賃糾紛案件中涉及的相關問題展開分析,并對未來如何調整和完善融資租賃業務模式、有效降低業務風險給出一些建議。
一、基本精神
此次《九民紀要》的基本精神在于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審判工作中樹立正確的審判理念、遵循科學的裁判思路,主要包括:第一,注意辯證理解并準確把握契約自由、平等保護、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民事基本原則;第二,注意樹立請求權基礎思維、邏輯和價值相一致思維、同案同判思維,通過檢索類案、參考指導案例等方式統一裁判尺度,有效防止濫用自由裁量權;第三,注意處理好民商事審判與行政監管的關系,通過穿透式審判思維,查明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探求真實法律關系。以下具體分析。
1辯證理解契約自由原則
契約自由可以說是民商事交往中的第一原則,體現了私法領域中對主體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然而,任何自由都應是有限度的,尤其是在商事和金融領域,沒有邊界的自由必然會導致市場秩序的混亂。本次《九民紀要》即強調應辯證理解契約自由原則,既要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的創造性,同時,也要正確認識契約自由與國家干預的關系,防止以契約自由為名從事違規交易行為,破壞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
應當注意到的是,融資租賃在我國金融領域仍處于發展較早期,市場主體的創新熱情高漲。各租賃公司為了增加市場競爭力,在傳統租賃業務的基礎上,為滿足承租人的各種“需求”,不斷進行“創新”,并在明知存在法律風險的情況下,認為利用“契約自由”原則,就可以將可能存在的風險或違法后果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轉移給承租人、擔保人,但在糾紛真正出現時,出租人會受到承租人特別是擔保人的強烈抗辯,大大增加雙方的訴訟成本。
由于相關法制建設尚不完備,無論是市場主體在交易結構的設計中,還是法院、仲裁機構在案件裁判中,都面對著找尋契約自由合理邊界的難題。盡管就現階段而言,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難題還不現實,但《九民紀要》所確定的“辯證理解契約自由原則”在調整裁判者思路的同時,也為融資租賃交易的市場主體提了一個醒:即使沒有直接的法律規定,業務創新仍應秉持謹慎的態度,既要完全遵守法規范的指引,也應與國家和地方政策的精神保持高度一致。
2堅持同案同判,統一裁判尺度
《九民紀要》在明確裁判理念的同時也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和目標,即堅持同案同判。具體主要包括:一方面,通過司法解釋、法律適用指導意見、指導案例、類案檢索制度約束審判權的運行;另一方面,法官在審理疑難復雜和新類型案件時要進行類案檢索,充分了解案件涉及的法律適用問題以前是否有相應的案例,特別是上級法院和本級法院已生效的類案,如果不予適用,應充分說理,并報審批,將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約束在合理范圍內。#p#分頁標題#e#
盡管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但從維護司法穩定和權威的角度,類案生效判決無論從說理還是結果,都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從融資租賃業務發展角度看,融資租賃業務是相對比較專業的金融業務,其業務模式相對比較穩定,對承租人的準入門檻有統一的要求,特別是在批量業務中,業務模式統一、合同模板統一、保障措施也一致,因此一個成熟的融資租賃業務模式必然會對糾紛發生后裁判結果的一致性和穩定性具有很高的期望。
此次《九民紀要》從統一裁判尺度出發,強調了類案生效判決的重要性,這無疑釋放出一個重要信號:融資租賃業務模式和交易結構的設計應更重視判例研究,特別是類案研究。可以說,一個成熟的融資租賃業務模式,既是融資租賃公司創新能力的體現,更要依靠風控和法律團隊的“打磨”。類案研究將是融資租賃公司降低新業務模式的法律風險的最重要、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3把握民商事審判與行政監管的關系
在融資租賃糾紛中,盡管糾紛本身多屬于合同糾紛,糾紛當事人也均為民事主體,但由于融資租賃交易具有特殊性,往往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宏觀經濟政策等對公共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因素,因此融資租賃交易也受到行政監管。
例如,2019年中國銀保監會印發了《中國銀保監會關于開展“鞏固治亂象成果?促進合規建設”工作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23]號),明確指出了部分金融租賃公司在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第一,宏觀調控政策執行不到位,違規開展房地產業務、違規向地方政府及融資平臺提供融資等;第二公司治理亂象叢生,股東濫用權利損害公司利益、股東違規質押本公司股權或設立信托、董事會及專業委員會履職有效性不足、監事會監督作用未充分發揮、關鍵崗位長期空缺、兼任不相容職務、薪酬管理制度不完善或執行不力、關聯方識別不到位、違規通過關聯交易輸送利益等;第三,業務經營中規避監管的現象嚴重,如以公益性資產、在建工程、未取得所有權或所有權存在瑕疵的財產作為租賃物,違規開展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以外的投資業務(如購買信托計劃、資管計劃),未做到潔凈轉讓或受讓租賃資產,違規以帶回購條款的租賃資產轉讓方式向同業融資,違規通過各類通道(包括券商、信托、資產公司、租賃公司等)實現不良資產非潔凈出表或虛假出表,人為調節監管指標,專業子公司、項目公司未在公司授權范圍內開展業務,租賃物屬于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所有權轉移必須到登記部門進行登記的,未辦理相關轉移手續等。
筆者認為,以上這些問題的解決,不僅需要加大行政監管力度,更需要司法裁判對行政監管的支持。此次《九民紀要》就特別提到了民商事審判與行政監管的關系問題,這是在商事領域,特別是金融領域糾紛中普遍存在的一個重要問題。《九民紀要》要求既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又要更好發揮政府作用,要依法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法支持監管機構有效行使監管職能,加強與監管部門的協調溝通,配合協力化解風險。一旦糾紛發生,由于前述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因素屬于民法上公序良俗的范疇,很可能最終決定融資租賃合同的有效性,因此,融資租賃公司在日常管理和業務開展過程中應特別重視行政監管的相關政策法規,避免在最終的糾紛解決環節陷于不利境地。
4依職權主動審查合同效力
對民事合同有效性的審查,到底是基于當事人的訴求、抗辯還是裁判機構可以甚至應當進行主動審查,在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沒有明確的規定。從我國的司法實踐來看,基于“不告不理”的一般審判觀念,至少《九民紀要》頒布前,人民法院法官、特別是年輕法官,都是基于當事人的訴求或抗辯才會對合同的有效性進行審查。因此在過去的審判實踐中,完全要依靠訴訟當事人的主動申請,法院才會對涉案合同的有效性展開審查。由此,當事人的法律知識、金錢多寡、專業能力以及有無到庭應訴等因素均會對是否啟動合同有效性審查程序造成直接影響,,這就導致了同樣類型的案件中,法院對合同有效性的判斷并不完全是基于法律的實體性規范,而是要以訴訟當事人有無主動提起審查申請為前提。這會使當事人抱有僥幸心理,特別是對于租賃公司而言,會導致在審查租賃項目的合法有效性時,不將審查重心放在項目模式及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法律的實體性規范上,而是期望承租人及擔保人信用良好不違約,訴訟時不提出合同無效的抗辯意見。這樣的結果,顯然既不利于法院形成裁判的公正權威性,更不利于融資租賃行業長遠的健康發展。
基于此,本次《九民紀要》對人民法院在認定合同效力過程中提出如下要求:一是要依職權審查合同是否存在無效的情形,不論當事人是否對合同效力提出異議,實現意思自治與國家強制之間的平衡;二是注意各種效力形態之間的區別,尤其是未生效合同和無效合同的區別、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三是要貫徹案結事了的原則,在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合理行使釋明權實現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p#分頁標題#e#
此外,從另一個角度來看,融資租賃合同的有效性是整個融資租賃交易的基礎,也是出租人實現租金債權甚至擔保權利的保障。此次《九民紀要》明確提出人民法院應依職權主動審查合同的效力,既是對承租人利益的進一步保護,也對出租人的業務設計和合同制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畢竟多數情況下,融資租賃合同是由出租人提供的。融資租賃公司在進行業務模式設計和合同文本制作上應投入更多精力,以確保融資租賃合同的有效性經得起法院的推敲。
二、帶來的機遇
在我國民法典未出臺前,《九民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長期以來,我國民事單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面對實踐變化,產生了不少規范矛盾及規范漏洞,使法院、仲裁機構以及民商事活動主體面對相關問題時常陷入無所適從的境地。《九民紀要》的出臺,從一定程度上為解決這些問題提供了依據。
具體而言,就與融資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交易關系較為密切的內容來看,《九民紀要》主要對如下幾方面作出了規定:第一,公司糾紛案件中的股東出資、公司人格否定、公司對外擔保;第二,合同糾紛案件中的合同效力、合同履行與救濟、借款合同;第三,擔保糾紛案件中的非典型擔保、越權擔保;第四,破產糾紛案件中的債務人財產保全、重整中擔保物權的恢復行使;第五,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處理。
可以說,以上內容幾乎涉及融資租賃公司治理以及融資租賃交易各階段糾紛處理的大部分爭議問題。因此,對融資租賃公司來說,及時學習、正確理解《九民紀要》的相關內容,能夠為下一階段有效預防和應對業務風險及交易糾紛提供有力的保障,應當成為現階段工作的重中之重。限于篇幅,以下試舉幾個方面有利于融資租賃業務發展的內容展開具體分析。
1、首次肯定非典型擔保的有效性
一直以來我國奉行較為嚴格的“擔保法定主義”,即一般只認可《擔保法》所規定的五種法定擔保形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從本質上講,擔保即是企業對外承擔的或有債務,鑒于此,為了真實反映企業的資產狀況,保護債權人以及中小投資者利益,立法規定了擔保內部決議、擔保登記、擔保公告等制度。然事物均有兩面性,擔保的程序性規范過于僵化、靈活性不足的問題,導致了實踐中,有些當事人雖有擔保能力,但出于各種原因無法履行擔保的法定程序。此情形下,當事人只能通過創設諸如回購、代償、備用租約、差額不足、流動性支持等具有擔保增信功能的措施,規避在中國人民銀行的企業征信系統公示、上市公司公告、董事會、股東會進行審議等法定擔保的程序性要求。
根據《上海二中院關于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情況的調研報告》,融資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主體呈復雜化趨勢。除典型的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出賣人三方合同架構外,出租人出于風險控制的考慮,以增加回購人、保證人等方式,將更多的利益相關方納入到融資租賃合同體系中,最大程度的降低融資風險。在審結的67件案件中,涉回購人承擔回購責任的有33件,占比高達49.25%。可以說,要求租賃物的制造商、經銷商在承租人違約時回購租賃物,已經成為出租人保障自身融資融物安全的重要創新舉措之一。但同時,回購合同究竟屬于何種性質的合同,成為涉回購案件的審理難點。
對于這些非典型的擔保措施的合法性問題在租賃業界、法學界等一直存在爭議,使得出租人在不得不采用此類保障措施時難免戰戰兢兢。《九民紀要》對此類非典型性擔保的有效性進行了肯定,并明確分別應參照適用相關典型擔保的程序性規定,這樣做既明確拓寬了有效擔保的類型,使得出租人有更多的選擇,也對非典型擔保人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有利于對第三人的保護。可以肯定,對非典型擔保合法性的承認,將有利于融資租賃行業的規范發展。
2、進一步明確了債權人相關審查義務的內涵
對于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是否履行了內部決議程序,債權人有審查義務。在以前的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對該等債權人的審查義務是否完全履行,往往以債權人是否屬于金融機構等專業機構作為區分標準,對金融機構的審查義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大增加了金融機構等主體的義務履行成本。然而,這種基于主體類型不同區分審查義務的做法,由于并未給出具體明確的義務內涵,所以既不利于法院、仲裁機構判斷債權人是否完全履行了審查義務,也不利于債權人經營活動的開展和經營活動的穩定,更是不公平的。
對此,《九民紀要》不以債權人是否屬于金融機構為區分標準,從明確債權人審查義務內涵的角度出發,提出債權人的審查義務內涵由主觀和客觀兩方面標準構成:主觀上債權人應為善意,即“債權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擔保合同”;客觀上,由于債權人并非擔保人公司的內部人,故只需債權人履行了形式審查義務即可。如此,對于融資租賃公司,尤其是作為金融機構的金融租賃公司而言,在未來業務開展過程中,對于自身是否依法履行了審查義務將有明確的預期。#p#分頁標題#e#
3、對名為租賃實為借貸的法律效力判定規則作了進一步限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3號)發布以前,租賃業界和法律界都比較明確,若融資租賃合同被認定為名為租賃實為借貸,則該融資租賃合同無效。司法解釋發布以后,由于該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這一條的規定給融資租賃業界帶來了無限的想象空間,同時也給人民法院審判帶來了混亂,即該條中的“按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應如何理解和適用,如是否實際構成借貸法律關系,就一定要按照有效的借貸關系處理,能否判定雖然構成借貸關系,但該借貸關系無效。筆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檢索相關案件后發現,各地法院對這一問題的處理截然不同。
對此,《九民紀要》通過對借貸關系有效性判定規則的確認,將有效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進行了限縮處理,規定“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后高利轉貸的行為”以及“職業放貸人的出借行為”均為無效的借貸關系,從而使得不具有合法信貸資質或合法資金來源的主體,無法再通過融資租賃等形式實施放貸經營活動,進一步維護了信貸秩序。
三、面對的挑戰
在帶來機遇的同時,《九民紀要》的相關規定也使一些融資租賃傳統業務模式面臨較大挑戰。
1、融資租賃的傳統盈利模式亟需改變
長期以來租賃行業的內部收益率構成是:租賃利息、服務費、保證金的利差、現金流;從而決定了過去融資租賃的業務(盈利)模式設計成:收取服務費、保證金和租賃利息。《九民紀要》規定:金融機構以服務費、咨詢費、顧問費、管理費等為名變相收取利息;金融機構收取服務費等必須提供價值相符的服務,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付。這一規定必然導致融資租賃公司必須重新設計自己的盈利模式,改變原來的表面租賃利率較低,通過收取服務費、調節保證金數額來實際提高內部收益率的方式。
筆者認為,目前行業內嘗試使用的通過租賃+銀行承兌匯票、租賃+保理、租賃+理財、租賃+其他等創新盈利模式,盡管在合法性上暫時沒有太大問題,但也只是臨時解決個案的“權宜之計”,設計租賃行業普遍認可、具有廣泛適用性,并被承租人接受的具有競爭力的租賃業務盈利模式,需要租賃業界的共同努力。
2、出租人必須改變以前只重視法律法規不關注行政規章的現象
《九民紀要》糾正了以往人民法院在確認合同效力時,只有違反法律法規中的效力強制性規定合同才無效的審判規則,并進一步體現了我國《民法總則》中有關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規則的精神,即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基于此,《九民紀要》明確將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等公序良俗內容的規章納入了可以判定合同無效的規定的范圍,從而改變了大家以前的思維定式:只有違反法律法規,合同才無效,違反規章只是會受到行政機關的處罰,不會影響合同的效力。
筆者認為,《九民紀要》以后,各類融資租賃公司,尤其是原商務部系的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加強對租賃合同尤其是租賃物的合規性審查,特別是要深入了解和分析與政府平臺、隱性債務、公益性資產、公路資產、房地產等業務密切相關的規章的相關內容,以防止因規章內容涉及公序良俗而導致租賃合同被判無效,進而影響擔保合同的有效性,造成租賃公司的損失。
3、對于租賃期限較長的交易應將政策變化納入約定變更或解除租賃合同的條件
如前述,《九民紀要》第31條明確規定:違反規章一般情況下不影響合同效力,但該規章涉及金融安全、市場安全、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鑒于融資租賃業務多數涉及金融安全、市場安全、國家宏觀政策等方面的內容,這些方面的政策變化相對比較快,這就會產生一個問題,即在融資租賃合同訂立時相關規章未作出規定,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進行了規定或修改了規定導致違反公序良俗的情況出現,這時若發生糾紛,合同是否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對此,筆者認為,基于法不溯及既往的法理,這種情況下,法院一般不會認定合同無效。然而,考慮到違背公序良俗的情況可能將要或已經發生,繼續履行合同可能不再具有合理性,也會加大違約的風險,這時若作為出租人的融資租賃公司有合同約定的單方變更權或解除權,就能通過變更或解除租賃合同,更積極主動的控制交易的走向,將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因此筆者建議,對于租賃期限較長、可能面對更多政策變化的交易,應將政策變化導致交易可能違背公序良俗這一情況納入約定變更或解除租賃合同的條件。#p#分頁標題#e#
4、應加強事前對融資租賃合同和相關擔保合同的有效性審查。
如前述,《九民紀要》要求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審查合同效力”,對這一審判理念的轉變,融資租賃公司應做到未雨綢繆,在融資租賃項目相關合同訂立前主動對合同的效力進行審查。一方面,應將審查的重點放在合同法、擔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關于合同有效性的實體規范上;另一方面,要善于進行換位思考,從對方當事人抗辯的角度和第三人居中裁判的角度預判合同可能會被認定無效的因素。
此外,盡管《九民紀要》肯定了非典型擔保的合法有效性,但融資租賃公司仍應特別注意,該合法有效性是建立在非典型擔保應“參照適用相關典型擔保的程序性規定”的基礎上的,即非典型擔保并不意味著絕對免除擔保人應當履行的內部決議、外部登記、公示等法定程序,而是應當首先判斷準備采用的非典型擔保方式更類似于哪種典型擔保,從而事先在擔保合同中明確約定擔保人應履行的相關程序性義務,避免糾紛發生后擔保被認定無效。
四、小結
總體來看,本次《九民紀要》的出臺,確實會在未來相當一段時期內對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產生不小的影響,特別是今后幾年的訴訟案件中,由于前期的審查義務、合同設計、保障措施的程序性要求等和本次《九民紀要》規定不一致,融資租賃業現有的業務模式將受到很大的挑戰,糾紛案件在出租人不作較大讓步的情況下調解結案和案件執行難度將增加。但正如本文所分析,對于融資租賃公司,這會是一種機遇與挑戰并存的影響。只要充分學習和正確理解《九民紀要》內含的精神與規則,我國的融資租賃業一定能夠抓住機遇,朝著更好的方向發展。
作者:金建忠
中國融資租賃(西湖)論壇特聘專家
交銀金融租賃有限責任公司法律合規部
總經理
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
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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