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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民法典》對融資租賃合同章的修改(對比版)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20-06-02 / 閱讀:294

          2020年6月1日,新華社受權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文,本所律師就《民法典》中“融資租賃合同章”與《合同法》中“融資租賃合同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融資租賃司法解釋》)進行了對比。

        合同法

        民法典

        備注

        第十四章 融資租賃合同

         

        (共14條)

        第十五章 融資租賃合同

         

        (共26條,含:2條新增、1條修改、14條中的增加部分來自融資租賃司法解釋

        紅色為增加;藍色來自《融資租賃司法解釋》

         

        第二百三十七條 定義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定義】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條 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形式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內容和形式】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條 【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本條雖為新增條款,但實際上是對司法解釋第一條第2款的延續。

         

        第七百三十八條 【租賃物經營許可對合同效力影響】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于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來源于司法解釋第3條。

        第二百三十九條 租賃物的購買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第七百三十九條【融資租賃標的物交付】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第七百四十條 【承租人拒絕受領標的物的條件】

        出賣人違反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絕受領出賣人向其交付的標的物:

        (一)標的物嚴重不符合約定;

        (二)未按照約定交付標的物,經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絕受領標的物的,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來源于司法解釋第5條

        第二百四十條 索賠權

        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

        第七百四十一條  【承租人行使索賠權】 

        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

         
         

        第七百四十二條 【承租人行使索賠權不影響支付租金義務】承租人對出賣人行使索賠權利,不影響其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但是,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免相應租金。

        來源于司法解釋第6條

         

        第七百四十三條 【索賠失敗的責任承擔】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對出賣人行使索賠權利失敗的,承租人有權請求出租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明知租賃物有質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時,未及時提供必要協助。

        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對出賣人行使的索賠權利,造成承租人損失的,承租人有權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于司法解釋18條

        第二百四十一條 買賣合同的變更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第七百四十四條【出租人不得擅自變更買賣合同內容】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第二百四十二條 租賃物所有權

        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

        第七百四十五條 【租賃物的所有權】

        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本條變化有兩點:

        1、刪除了《合同法》中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的規定

        2、增加了登記的規定。

        第二百四十三條 租金的確定

        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第七百四十六條【融資租賃合同租金的確定】 

        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第二百四十四條 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第七百四十七條 【租賃物質量瑕疵擔保責任】

        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是,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條 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七百四十八條【出租人保證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權請求其賠償損失:

        (一)無正當理由收回租賃物;

        (二)無正當理由妨礙、干擾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

        (四)不當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來源于合同法第245條和司法解釋第17條

        第二百四十六條 租賃物造成的損害責任

        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第七百四十九條 【租賃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

        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百四十七條 租賃物的保管、使用、維修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

         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第七百五十條【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保管、使用和維修義務】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 

        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第七百五十一條 【租賃物毀損、滅失對租金給付義務的影響】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來源于司法解釋第7條

        第二百四十八條 承租人拒付租金責任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第七百五十二條 【承租人支付租金義務】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第七百五十三條【出租人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來源于司法解釋第12條第1款

         

        第七百五十四條 【出租人或承租人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一)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未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

          (二)租賃物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毀損、滅失,且不能修復或者確定替代物;

          (三)因出賣人的原因致使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

        來源于司法解釋第11條

         

        第七百五十五條【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融資租賃合同因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而解除,出賣人、租賃物系由承租人選擇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賠償相應損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除外。 

        出租人的損失已經在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時獲得賠償的,承租人不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來源于司法解釋第16條

         

        第七百五十六條 【租賃物意外毀損滅失】

         融資租賃合同因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毀損、滅失等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按照租賃物折舊情況給予補償。

        來源于司法解釋第15條

        第二百五十條 租賃期滿租賃物歸屬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第七百五十七條【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歸屬】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第二百四十九條 租賃物價值的部分返還權

        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求部分返還。

        第七百五十八條 【租賃物價值返還及租賃物無法返還】

        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無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求相應返還。

        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因租賃物毀損、滅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還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給予合理補償。

        1.“要求”改為“請求”;

        2.藍色部分來源于司法解釋第10條。

         

        第七百五十九條  【支付象征性價款后租賃物歸屬】

        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價款的,視為約定的租金義務履行完畢后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

        新增條款。

         

        第七百六十條 【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租賃物歸屬】

        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就該情形下租賃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請求返還或者返還后會顯著降低租賃物效用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由承租人給予出租人合理補償。

        來源于司法解釋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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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作:明文豐、莊今  ;  核校:李雪梅、譚政昌

          

          來源:匯融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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