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涉稅問題分析
對于融資租賃企業來說,獲取穩定、長期、低成本的資金來源是支撐其業務持續運作的核心,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快速成長起來的融資方式,可以對接資本市場,拓寬融資渠道,受到租賃行業的青睞。目前,我國租賃資產證券化的公司數量與產品規模迅速增長,涉及制造業、建筑業、金融業、交通運輸業等十幾個領域,已成為融資租賃行業重要的資金來源之一。資產證券化作為一項創新金融經濟活動,涉及大量稅務問題,本文結合國內現行法律法規,進行相關問題的梳理與研究,為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的規范化發展提供借鑒。
一
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對融資租賃公司的意義
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是指以租賃資產債權為基礎資產,以其所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量為償付支持,建立資產池,通過結構化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將其轉變為可在金融市場上流通交易的證券的業務活動。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在創新融資渠道、加快資金回籠、盤活資產方面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成為助力融資租賃服務實體經濟的利器。
優質的存量資產是沉淀的財富、隱形的資源,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可以盤活存量資產,廣泛募集各類資金,再利用資金培育新的優質資產,在時機成熟后開啟新一輪的資產證券化融資,進而形成了融資租賃公司內部的良性循環。在強監管的背景下,融資租賃公司的杠桿率是一項重要的監管指標,資產證券化這種融資模式相對于銀行信貸類融資的優勢更加顯現出來。目前,融資租賃公司擁有很多收益穩定、回報率相對較高的項目,依托這些項目融資租賃公司可以形成標準化的證券產品,也可以為各類投資者提供投資產品,共享項目發展成果。
二
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稅務問題
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型的業務模式,其過程比較復雜,涉稅環節眾多,因此稅務成本也成為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業務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此外,針對資產證券化的稅務政策并未伴隨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快速發展而持續更新,所以在“營改增”背景下,如何減輕資產證券化參與者稅收負擔、保證資產證券化業務流程的稅務合規性,已經成為制約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更高更快發展的關鍵。
資產“出表”的困境
融資租賃公司將未來可獲得穩定的現金收入的租賃資產組成一個資產池,將這部分基礎資產轉讓給一個SPV公司持有,即融資租賃資產債券移出融資租賃公司資產負債表,也就是我們俗稱的資產“出表”。資產“出表”的好處是能實現破產風險隔離,這是資產證券化交易所特有的技術,也是區別于其他融資方式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只有將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真實地出售給SPV公司,基礎資產才能與發起人即融資租賃公司、SPV及SPV母公司的破產隔離,這就在賣方與證券發行人和投資者之間構筑了一道堅實的“防火墻”。只有做到破產隔離,才能保證資產支持證券的運作,也才能使資產支持證券區別于一般公司債券而顯現出其特征。
但在實際操作中,目前我國融資租賃公司發起的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往往沒有資產“出表”這個環節,其原因主要在于“出表”帶來的稅收成本問題。如果發生轉讓資產交易,那么一定會涉及企業所得稅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的確認,而增值稅是否需要繳納目前有一定爭議,這就造成了稅收上的不確定性。所以目前企業為避免資產“出表”帶來的稅務上的成本和不確定性,會選擇一種更類似于擔保融資的方式,即融資租賃基礎資產不發生轉讓,仍然屬于融資租賃公司所有,這樣就不會產生納稅義務,但同時也無法實現破產隔離,資產的信用評級較低。為了解決資產信用評級低、資產證券化后無人購買的問題,融資租賃公司還要采取提供擔保、自購次級資產、附追索權等一系列方式進行信用增級,無形中又增加了融資成本。所以,目前我國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業務在實現真正的資產“出表”環節尚存在困境。
稅收法規滯后
目前,關于資產證券化的稅務政策依據是《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5號),但隨著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日益多樣化和復雜化,許多業務內容與稅務政策出現了脫節。從政策角度來說,稅務政策的不明確也會限制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健康高效發展。
三
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的稅收政策建議
以完善的稅收政策為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依據
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對稅收政策相對敏感,一方面,稅收政策對這種融資方式的融資成本有顯著影響;另一方面,稅收政策的不明確也使得這項創新的融資業務有一定的不確定性。所以,盡快出臺針對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稅收政策不僅可以解決當前出現的征納矛盾,促使融資租賃公司拓展融資渠道、促進業務發展、降低稅務風險,還能進一步促進資產證券化以及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p#分頁標題#e#
明確增值稅納稅義務和開票義務,鼓勵資產“出表”
從稅務的角度,服務的實際提供者是融資租賃公司,所以無論融資租賃資產是否“出表”,融資租賃公司都需承擔融資租賃業務的開票和繳納增值稅的義務。
融資租賃資產轉讓作為業內一種流行的業務方式,當前亟待明確的問題在于融資租賃公司轉讓基礎資產環節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目前行業內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基礎資產作為應收賬款,應收賬款的轉讓不在增值稅征稅范圍;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基礎資產屬于金融商品,賣出金融商品應按買賣金融商品繳納增值稅。從支持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發展的角度來看,應該盡可能降低參與者的稅負,如果可以明確資產“出表”環節不征收增值稅,那么融資租賃企業將有足夠的動力將資產“出表”,而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業務本身也不會因稅務因素發生扭曲,能夠更充分地發揮其融資優勢。
在宏觀經濟政策趨穩的背景下,無論是從行業監管角度還是企業自身風險防范角度,金融企業越來越重視防風險、去杠桿,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不僅可以拓寬融資租賃公司的融資渠道,還能夠減輕融資租賃公司杠桿率的壓力,如果能夠有明確的稅務政策加以助力,相信未來前景可期。
作者:劉時陽 來源:中建投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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