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所有業主同意,抵押租賃物行為是否有效的法律判例
關鍵詞:房屋附屬設施、善意取得
案例簡述:租賃物包含某建筑物內的空調設備、消防設備、電梯等動產。租賃公司與房地產公司簽訂回租合同和買賣合同,約定租賃物所有權屬于租賃公司。同時簽訂《抵押擔保合同》,并辦理了抵押登記。
此前,該抵押動產已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屬于已有業主的建筑物。
后房地產公司未支付租金發生訴訟。
法院認定:房地產公司無權單獨處分共有財產,無權在爭議標的物上設置抵押權。
租賃公司購買爭議標的物不符合善意取得,亦不符合善意取得抵押權。
房地產公司將爭議標的物設置抵押并轉讓給租賃公司行為無效。
律師解讀:房屋附屬設施融資租賃業務的特殊之處在于其可能是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一旦承租人不是唯一所有權人,將致使租賃物存在權屬瑕疵,導致出租人權益受損。
從司法實踐上來看,此種情形下租賃公司適用善意取得的可能性較小。
律師建議:在就消防設備、電梯等可能為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展業時,需注意審查租賃物及其所在不動產的權屬情況。可檢查租賃物所在建筑物是否設置抵押,是否存在其他業主辦理產權登記,是否被法院查封。
本案詳細解讀請戳新疆高院:開展消防設備、電梯等房屋附屬設施融資租賃業務時,未經所有業主同意的,轉讓、抵押租賃物的行為無效;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信息節選自部分裁判文書,僅作一般參考,具體信息詳見案號為(2019)新民初17號的案例。
來源:租賃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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