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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擔保人應不應該承擔擔保責任?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20-12-30 / 閱讀:349

          導讀
          
          一、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融資租賃合同是否必然無效?
          
          二、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擔保合同是否必然無效?
          
          三、擔保合同有效,擔保人是否必然承擔擔保責任?
          
          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呈現出逐年遞增的趨勢,而此類糾紛中涉及的一個重要的爭議焦點,是“在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情況下,擔保合同是否無效”。在融資租賃業務開展過程中,除了租賃物本身具有的擔保功能外,由擔保人為承租人提供保證擔保或抵質押擔保,也是融資租賃公司保障融資租賃債權實現的一個重要措施。因此,如果被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是否會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是否必然會導致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認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否無效,主要有兩個因素:
          
          1. 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類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下稱“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應當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故判斷融資租賃合同是否無效,應首先判斷現行法律法規中,對“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是否有特殊的規定。
          
          以“名為租賃,實為借貸”為例,現行的法律法規并未禁止企業之間正常的借貸活動,不能僅因為“名為租賃,實為借貸”而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但如果融資租賃公司以放貸為主要業務或主要利潤來源,則超越了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許可范圍,同時也有違現行金融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
          
          2. 是否具有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
          
          關于該問題,詳見之前的分析文章:《民法典》時代,什么情況下你的合同會被認定無效,此處不再贅述。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再81號”判決書中認為:
          
          雖然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不成立,但雙方之間簽訂的合同并不必然無效。第一,《融資租賃合同》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存在合同無效的情形;第二,本案亦無充分證據證明融資租賃公司以發放貸款為主要業務或主要利潤來源、案涉出借資金非其自有或沒有用于生產經營的情況。據此最高院認為,涉案《融資租賃合同》應為有效。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17)滬民初1號”判決書中認為:
          
          因案涉主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性質為企業間借款合同,故應按企業間借款合同判斷合同效力,進而確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融資租賃公司雖未取得發放貸款資質,但并沒有證據表明其以發放貸款為主要業務或主要利潤來源。案涉企業間借款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為有效。(判決日期:2019年12月25日)
          
          因此,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并不必然導致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二、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擔保合同是否必然無效?
          
          在實操中,很多租賃物由于回收較為困難或無法回收,難以起到物權擔保的作用,因此許多融資租賃公司依賴于另行簽訂擔保合同,來保障債權的安全。在主合同被認定為不構成融資租賃關系的情況下,融資租賃公司能否根據擔保合同的約定,追究擔保人的責任?我們從以下幾種情形來分析:
          
          1. 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且融資租賃合同(主合同)無效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如果融資租賃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必然無效。
          
          2. 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但融資租賃合同(主合同)有效
          
          如果融資租賃合同(主合同)被認定有效,那么應從兩個方面判斷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1)擔保人對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權利義務關系的約定是否了解。如果擔保人對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權利義務均了解,知曉自己所擔保的主合同內容,則不能僅以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為由,主張擔保合同無效。
          
          (2)在擔保人了解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權利義務的基礎上,判斷擔保合同本身是否存在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與融資租賃合同是否無效的判斷方式相同)。
          
          如果擔保人對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權利義務關系的約定均了解,且擔保合同本身也不存在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那么擔保合同,不因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法律關系發生變化而無效。#p#分頁標題#e#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再81號”判決書中認為:
          
          案涉主合同法律性質的轉變不影響主合同效力的判斷,亦不影響擔保合同的有效成立。案涉《保證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
          
          上海高級人民法院在“(2019)滬民申804號”判決書中認為:
          
          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因承租人為生產、經營需要進行融資而與XX租賃公司簽訂的涉案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應屬合法有效合同。而擔保人為該合同提供擔保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與法無悖,故簽訂的《保證合同》亦屬有效。
          
          三、擔保合同有效,擔保人是否必然承擔擔保責任?
          
          在擔保合同有效的情形下,擔保人是否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也應根據擔保合同的約定確定。
          
          1.  如果擔保合同明確約定,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法律關系發生變化時,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那么,在被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情形下,即使擔保合同有效,擔保人也無需承擔擔保責任。
          
          2. 如果擔保合同中未就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法律關系發生變化時,擔保人的責任承擔問題進行約定,那么,在擔保合同有效的情況下,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作者:郭菁菁 曹潤超   來源:陸家嘴金融法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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