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新判例,四倍LPR到底如何適用(二)
作者:郭菁菁 曹潤超 來源:陸家嘴金融法律評論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新規”)。
民間借貸新規對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大幅調整,由原來的兩線三區“24%”、“36%”,調整為現在的4倍LPR(以2020年9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為例,為15.4%)。自8月20日起(含該日)新受理的一審案件,均適用民間借貸新規的要求。
民間借貸新規發布至今,已近五個月,各地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民事判決也陸續公布。對于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是否適用民間借貸新規中關于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調整,各地法院的判決也不盡相同。
本公眾號之前已發布過相關案例匯總(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新判例,四倍LPR到底如何適用),本次,本公眾號對上海地區法院的相關判決進行了整理,部分節選如下,以供參考。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0日以后受理的一審案件,承租人的實際融資成本不得超過四倍LPR
(2020)滬0104民初21678號
立案日期:2020/9/4
判決日期:2020/10/15
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原告在審理過程中,主動下調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為日萬分之四(即年利率14.4%)。
經審理,法院認為:“關于違約金的計算,原告自愿調低為日萬分之四的標準,系自行處分其訴訟權利,本院予以確認;同時融資租賃作為一項金融業務理應受到金融監管的相應限制,故上述租金及遲延付款違約金的總金額不應超過原告實際支出的融資本金和以該融資本金為基數,以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為標準計算的整個融資期間內的利益之和。”
最終判決:“(1)被告支付原告租金66,453.22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違約金,以66,453.22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四的標準,自2020年8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3)本判決第一、二項應付款項總額與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37,140.38元租金之和,不得超過融資本金79,200元與以79,200元為基數,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照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標準計算的金額之和。”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0日以后受理的一審案件,逾期利息/違約金計算的利率標準不超過四倍LPR
(2020)滬0115民初71499號
立案日期:2020/9/17
判決日期:2020/11/5
關于逾期利息,原告在審理過程中,自愿將逾期利息計算標準由日萬分之五(即年利率18%)調整為年利率15.4%。
經審理,法院認為:“關于損失賠償范圍,原告在審理過程中主張被告應賠償原告按全部到期未付租金數額計算的損失835,230元(已扣除保證金200,000元)、截至2020年11月4日的逾期利息以及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截至2020年11月4日的應付未付租金235,23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5.4%的標準計算),本院認為該計算方式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予以支持。關于逾期利息的計算,原告自愿將逾期利息的計算標準調低為按年利率15.4%計收,系其對自身權利的處分,于法無悖,亦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本院予以確認”,并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0日以后受理的一審案件,逾期利息/違約金計算的利率標準不超過四倍LPR
(2020)滬0112民初35599號
立案日期:2020/9/16
判決日期:2020/11/19
關于逾期利息的計算標準,原告自愿調低為按照合同簽訂時同期4倍LPR計算。
閔行區法院認為:“原告自愿調低為按照合同簽訂時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4倍即16.8%年利率計算,經查合同簽訂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為4.2%,故該計算方式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判決書中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關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規定,支持了原告關于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0日以后受理的一審案件,原告主張按照日萬分之五計算罰息,法院予以支持
(2020)滬0101民初22415號
立案日期:2020/9/10
判決日期: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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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逾期利息,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截止2020年9月4日的逾期利息8,532.48元,及自2020年9月5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的逾期利息(以全部未付租金246,421元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
經審理,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融資回租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屬有效,雙方均應恪守約定并按約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以回租為目的向被告指定的供貨商支付了購車款,供貨商向被告交付了所需車輛,原告已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承租該車輛后,未按約支付租金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到期租金及以全部未付租金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的逾期利息,并支付租賃車輛留購價款”,并支持了原告的上述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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