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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融資租賃新規解讀:擔保制度全面革新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21-01-12 / 閱讀:270

          作者:陳鳴葉  來源:中建投租賃
          
          2020年12月31日,在征求意見階段就備受矚目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正式頒布,給債權人維護權利帶來全新變革。擔保是債權人獲得清償的重要途徑,本次司法解釋根據審判實踐,對現行擔保制度進行了七大方面的突破,值得債權人重點關注。
          
          一、開創擔保物權受托持有制度,為設立擔保物權提供更多可能
          
          受部分不動產登記機關的政策限制,融資租賃公司有時不能直接登記為抵押權人,只能放棄接受不動產抵押。本次司法解釋第四條開創性地規定了擔保物權的受托持有制度,當事人可將擔保物權登記在第三人名下。融資租賃公司如遇不能直接登記為抵押權人的情形時,可以委托第三人代持不動產抵押權,只要抵押人確認即可。
          
          二、明確界定無效擔保的范圍,解決長期爭議問題
          
          民法典規定,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不得抵押。對于該條款的理解,司法界和理論界存在長期爭議。根據本次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爭議問題得以厘清: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性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購入或者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養老服務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時,出賣人、出租人可以為擔保價款或者租金實現而在該公益設施上保留所有權;可以以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養老服務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以外的不動產、動產或者財產權利設立擔保物權。登記為營利法人的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可以提供擔保。
          
          值得注意的是,與2020年11月9日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擔保部分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相比,最終發布的定稿版有兩個亮點:
          
          在第一項明確了融資租賃(包括直租和回租)的效力;
          
          在第二項刪除了“為自身債務”的限制。
          
          這就為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開展融資租賃,設立擔保物權提供了清晰明確的法律依據。
          
          三、重新界定公司擔保無需決議程序的情形
          
          公司法規定,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但本次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了三種例外情形:
          
          金融機構開立保函或者擔保公司提供擔保;
          
          公司為其全資子公司開展經營活動提供擔保;
          
          擔保合同系由單獨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對擔保事項有表決權的股東簽字同意。
          
          該條款的要點在于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11月8日發布的《九民會議紀要》和2020年11月9日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擔保部分的解釋》(征求意見稿)都將第二項表述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公司”,最終發布的司法解釋定稿將其范圍縮限為“全資子公司”。另外,上市公司因涉及公眾股東利益保護,對其對外提供擔保的要求更為嚴格,因此不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
          
          四、明確規定一人公司為其股東提供擔保無需出具決策文件,減輕債權人審查負擔
          
          根據本次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為其股東提供擔保,無需按照公司法關于公司對外擔保的相關規定出具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另外,公司因承擔擔保責任導致無法清償其他債務,提供擔保時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其他債權人請求該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是對債權人明顯有利的規定。如果債務人是一人公司,且符合上述情形,債權人可以考慮要求其股東承擔責任。這就給一人公司的股東施加了更多義務,也為債權人維護權利增加了一條可行的路徑。
          
          五、強調不拘泥于文件名稱,尊重當事人提供保證的意思表示
          
          實踐中因為種種原因,保證人有時并不會簽署標準的保證合同或出具保證函,而是向債權人提供其他類型的承諾文件。本次司法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差額補足、流動性支持等類似承諾文件作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債權人請求第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保證的有關規定處理。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承諾文件,具有加入債務或者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債務加入。對于債權人來說,審查此類承諾性文件的核心在于其中是否有提供保證的意思表示,若有,則可以適用保證的法律規定。
          
          六、允許債權人自行實現擔保物權,大量節約訴訟成本
          
          目前,實現擔保物權必須通過法院進行,時間長成本高,程序限制多。本次司法解釋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擔保物權人有權將擔保財產自行拍賣、變賣并就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該約定有效。因擔保人的原因導致擔保物權人無法自行對擔保財產進行拍賣、變賣,擔保物權人請求擔保人承擔因此增加的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規定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允許擔保人和擔保物權人約定由擔保物權人自行實現擔保物權,有利于快速有效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p#分頁標題#e#
          
          七、明確不動產抵押人不辦理抵押登記的違約責任,全面彌補債權人的損失
          
          不動產抵押人在簽訂抵押合同之后拒絕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時有發生。由于不動產抵押自登記時設立,如果不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人就無法擁有抵押權,只能根據抵押合同追究抵押人的違約責任。本次司法解釋第四十六條規定,抵押財產因不可歸責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滅失或者被征收等導致不能辦理抵押登記,債權人可以請求抵押人在其所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因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或者其他可歸責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導致不能辦理抵押登記,債權人可以請求抵押人在約定的擔保范圍內承擔責任,但是不得超過抵押權能夠設立時抵押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該規定首次明確了以抵押財產價值界定抵押人的違約責任,有利于全面彌補債權人因無法設立抵押權而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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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金瓶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