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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融資租賃|租賃物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21-01-18 / 閱讀:416

          租賃物
          
          所有權
          
          擔保物權
          
          民法典新規
          
          .
          
          目錄
          
          一、租賃物的所有權
          
          二、租賃物的擔保物權
          
          三、所有權與擔保物權的關系
          
          四、擔保物權在破產程序中的應用
          
          一、租賃物的所有權
          
          一、民法典的規定
          
          1、歸出租人
          
          民法典第745條規定,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
          
          本條是由原規定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修改而來的。改完后,租賃物是否屬于破產財產?這個問題涉及到破產財產、債權申報、取回權之訴等問題。
          
          2、約定歸屬
          
          民法典第757條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滿后所有權的歸屬,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歸出租人。
          
          3、視為歸承租人
          
          民法典第759條規定,雙方約定租賃期滿,承租人僅需支付象征性價款,視為歸承租人所有,但有個前提,要把租金支付完畢才行。其他逾期利息、違約金等需要支付完畢嗎?法律沒規定,需要自行規定。
          
          4、合同無效時的歸屬
          
          合同無效時,有約定的從約定,沒約定的歸出租人。
          
          承租人導致合同無效的,出租人不請求返還或返還后顯著降低租賃物效用的,歸承租人。
          
          二、民法典擔保法司法解釋
          
          1、歸出租人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65條規定,出租人在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并收回租賃物時,承租有人可以主張返還租賃物價款超出的部分。
          
          2、合同未到期時,解除合同返還租賃物,無須判斷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屬。
          
          上面規定的重點是后半段,保護承租人的,而不是說出租人一直都擁有收回租賃物的權利,是否能收回租賃物,還是要看租賃物所有權的歸屬。從解除租賃合同的表述可知,這是指合同未到期的情形(合同無效不存在解除合同的請求權)。民法典規定的第1、2、3、4種情形,均不包括合同未到期的情形。故,綜合分析,出租人解除合同條件成就時,均可收回租賃的,而無須判決租賃物的歸屬。
          
          3、合同到期后,還能收回租賃物嗎?
          
          最高法似乎把這事給忘記了,哈哈哈哈~
          
          合同到期后,不存在解除合同的請求權。出租人是否能收回租賃物,這要看民法典規定的第2、3、4種情形,如果租賃的歸承租人,出租人不可以主張取回,否則,可以。
          
          二、擔保物權
          
          一、物權的分類
          
          民法典將物分為不動產、動產、權利三類,將物權分為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三類。
          
          二、擔保物權的設立
          
          關于擔保物權的設立,民法典只是原則性的規定,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擔保物權。但沒有明確是為自己設立還是為他人設立擔保物權。一般來說所有權人有權為自己或為他人設立擔保物權,這也為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中出租人為自己設立擔保物權提供了法律依據。
          
          三、民法典體例及非典型擔保的規定
          
          1、民法典體例
          
          從民法典體例上分析,擔保物權為第四分編,共包括第16、17、19、19章,分別是一般規定、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民法典在一般規定的第388條對非典型擔保作出規定: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
          
          因為債權人留置債務人的動產是不會提前簽約留置合同的,所以能產生留置功能的合同歸入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中。
          
          2、出租人的擔保物權
          
          在民法典擔保法司法解釋中,最高法將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保理合同等納入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中,這些合同自帶擔保功能。最高法也進一步間接規定: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擔保物權(最高法就是中國法律界的太上皇)。擔保法司法解釋第56條規定:前款所稱擔保物權人,是指已經辦理登記的抵押權人、所有權保留買賣的出賣人、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
          
          三、所有權與擔保物權的關系
          
          一、出租人取得所有權和擔保物權的依據
          
          民法典規定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物上設立擔保物權,但并未明確規定是為自己還是為他人設立擔保物權。按文義解釋的方法,這里應理解為所有權人有權為自己設立,也有權為他人設立擔保物權。#p#分頁標題#e#
          
          在自己的物上為自己設立擔保物權,似乎有點違背大陸法系的傳統做法,不過這并不重要。
          
          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依據《買賣合同》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依據《融資租賃合同》取得租賃物的擔保物權。
          
          二、融資租賃合兼具主合同、從合同功能
          
          按民法典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擔保合同中的一種: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從合同,那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中的主合同是指哪個呢?《融資租賃合同》兼有主合同和從合同的功能。
          
          三、所有權、擔保物權擇一適用
          
          按民法典對物權的分類,所有權和擔保物權是二個并列的權利,而非包含的關系。理論上出租人可以同時行使這二個權利,但鑒于所有權、擔保物權共同指向同一物,而擔保物權的實質是為了實現出租人對債權的優先受償權,出租人對擔保物權的行使的結果是消滅出租人所有權,將所有權轉讓后變為債權請求權;而出租人對租賃物所有權的行使的直接結果是出租人占有租賃物,擔保物權是依附于租賃物本身的,出租人占有租賃物即產生出租人收回擔保物權的法律行為,此時擔保物權因出租人占有租賃物而失去其存在的目的,擔保物權歸于消滅。
          
          故,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擔保物權的支配權只能擇一行使,無法同時行使。
          
          四、解釋第65條:所有權、擔保物權擇一適用原則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65條為出租人設立了兩種請求權:
          
          1、請求權一:不解約:選擇擔保物權
          
          在合同未到期時,出租人不解除合同,也就不能收回租賃物所有權,此時,出租人只能提出租金加速到期,通過實現擔保物權,以拍賣變賣租賃物的方式將租賃物所有權變為債權請求權,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此時出租人的所有權因其被拍賣變賣而消滅。
          
          2、請求權二:解約:選擇所有權
          
          在合同到期后,或合同未到期時出租人選擇解除合同。因出租人對租賃物擁有所有權,故合同到期或解除后,出租人有權收回租賃物所有權,此時因擔保物權隨租賃物轉移給出租人,因失去產去其存在的目的,擔保物權歸于消滅(實踐中需要解除登記,否則會限制所有權的轉移)。
          
          五、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
          
          司法解釋第65條規定,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只及于租金,不及于其他費用(逾期利息、違約金、其他費用)。不清楚這是否為立法技術錯誤造成的。
          
          而在選擇取回租賃物所有權時,租賃物(所有權)的價值范圍及于租金及其他費用。
          
          四、擔保物權在破產程序中的應用
          
          一、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時,租賃合同未到期的,租賃物不是破產財產。出租人取回租賃物后,擔保物權消滅。
          
          1、擔保物權消滅
          
          出租人取回租賃物后,擔保物權隨附租賃物本身,由出租人占有,擔保物權失去其存在的目的,擔保物權自動消滅,出租人不得再主張擔保物權。
          
          又因出租人申報債權時,應先扣除租賃物的價值,故也可以說出租人取回租賃物所有權的實質是取回的擔保物權。這兩種觀點在理論上都成立。
          
          (但也有人認為在債權申報時,不應扣除租賃物的價值,對該問題,除非承租人不主張扣除,否則沒這種可能性。)
          
          2、申報債權是否應先扣除租賃物的價值?
          
          取回租賃物后,以承租人的所有欠款扣除租賃物價值后的余額申報債權,還是不扣除申報債權?從融資租賃合同的性質是非典型擔保合同以及租賃物所有權的擔保功能,以及法律規定來看,出租人取回租賃物所有權的實質是取回的擔保物權,故出租人應以扣除租賃物價值后的余額申報債權。
          
          3、取回權糾紛
          
          承租人破產的,出租人取回租賃物還涉及取回權糾紛。這不同于承租人違約的收回租賃物之訴,這屬于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在在民事案由規定中,取回權糾紛屬于“與破產有關的糾紛”之章節,包括“一般取回權糾紛”和“出賣人取回權糾紛”
          
          二、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時,租賃合同已到期的,若租賃物屬于承租人的,租賃物是破產財產。此時出租人享有擔保物權,可以申報擔保債權。
          
          當租賃物屬于破產財產時,出租人仍享有租賃物的擔保物權。出租人可以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擔保債權。
          
          至少在理論上,無論是否能取回租賃物,出租人都能獲得擔保物權。故擔保物權概念出現后,分析租賃物是否屬于破產財產,意義已經不大了。但在實踐中,大部分情況下,還是取回租賃物更有利于出租人。#p#分頁標題#e#
          
          作者:杜長明 李怡|律師 來源:匯商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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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金瓶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