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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融資租賃角度解讀《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釋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21-03-04 / 閱讀:179

          作者:李芳蘭 來源:中建投租賃
          
          新年伊始,《民法典》正式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集中頒布的司法解釋也同步生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新融資租賃解釋)也赫然在列。
          
          一、重點條文解析:權責明晰,靈活變通
          
          關于融資租賃合同的認定及效力
          
          新融資租賃解釋再次明確,對于名為融資租賃合同,實為其他法律關系的糾紛案件,應當以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而不應拘泥于相關合同的名義和形式。
          
          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案件是法院否定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最主要體現。該類案件中,出租人與承租人為了追求或者掩蓋雙方資金借貸的意圖,通過虛構租賃物或夸大租賃物的價值、偽造租賃物發票,或以易耗品、在建商品房等不符合租賃物特征的資產等作為租賃物來開展業務。若合同性質被認定為借貸法律關系,租賃保證金、手續費及咨詢費較大可能會從租賃本金中扣除,合同利率及違約金等也將受到民間借貸相關法律規定的約束。
          
          關于租賃物登記的重要性
          
          舊版融資租賃解釋中出租人可以通過租賃物張貼標識、自物抵押,或主張第三人未按規定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第三人明知存有融資租賃交易的方式對抗善意第三人,但本次新融資租賃解釋刪除了前述內容,沿襲了《民法典》“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表述。
          
          這也表明了動產擔保統一登記制度的建立與正式實施,使中登網登記成為出租人對抗第三人的唯一途徑,出租人可不再通過租賃物張貼標識、自物抵押等方式進行輔助公示。
          
          若融資租賃合同訂立后出租人未辦理登記,承租人將租賃物轉讓、出租給第三人且已轉移占有的,出租人若無法證明第三人惡意,則無權行使租賃物所有權;若承租人破產或租賃物被承租人的其他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執行,出租人也無權對租賃物主張優先受償權。由此可見租賃物登記,與出租人權益密切關聯。
          
          出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根據新融資租賃解釋,出租人有權單方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定事由有:
          
          承租人未依約支付租金已達到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且經催告后仍不支付。
          
          合同未明確約定情況下欠付租金達到兩期以上或數額占全部租金15%以上且經催告后仍不支付。
          
          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其他情形。
          
          此處需注意的是,《民法典》吸收了舊版融資租賃解釋關于承租人擅自處分租賃物(包括但不限于轉讓、抵押、質押、投資入股等)的,出租人有權單方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但剔除了“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將租賃物轉租”這一情形。
          
          二、延伸解讀:地方性法院審判意見是否失效?
          
          在《民法典》及新融資租賃解釋施行前,因缺乏專門針對融資租賃糾紛的法律規定,為統一案件裁判尺度,上海高院于2019年8月發布了《關于審理融資租賃物權屬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對融資租賃公司登記義務、第三人查詢義務及其效力進行了規定,但該項內容已被《民法典》吸收。
          
          天津高院于2019年12月發布了《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審判委員會紀要》,對司法送達條款、加速到期等問題明確了審判標準。該會議紀要雖然僅對天津區域內的各級法院有審判參考價值,但天津區域整體融資租賃行業發展水平較高,對公司業務開展仍具有一定借鑒意義。
          
          三、行業意義:補短板、防風險、促規范
          
          《民法典》及新融資租賃解釋的施行,對融資租賃交易的規范化提出更高要求。未來,建議出租人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進一步夯實融資租賃交易關系,并高度重視租賃物權屬查詢與登記工作。
          
          業務投放前,完善合同中關于違約認定、違約責任、司法送達等關鍵條款的約定,選取適格租賃物,并進行詳細、明確的登記;業務投放時,盡可能先辦理融資租賃登記后放款;業務發生逾期后,注意在催收過程中保留書面催告材料及加速到期通知,以最大化維護出租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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