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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融資租賃企業必看!《民法典》對合同解除的影響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21-03-05 / 閱讀:304

          “合同解除制度一直備受關注。《民法典》本次的編纂,使合同解除制度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引起了社會的極大關注。
          
          本文將系統分析《民法典》框架下合同解除制度的亮點,為讀者理解和適用該制度提供思路。”
          
          一、新增解除合同的原因
          
          (一)“連續無限期合同”下當事人的任意終止的權利
          
          《民法典》第563條將當事人在連續不定合同下的任意解除權列為一般法定解除事由。事實上,在《民法典》編纂之前,我國民法已經規定了特定類型合同的任意解除權:
          
          《民法典》第563 [1]條對上述特別規定進行了梳理,細化了以債務繼續履行為內容的無限期合同終止的一般規定,同時保留了當事人在行使隨時終止權時應當給予對方必要準備時間的規定。
          
          (二)違約方在“無法履行”的情況下終止的權利
          
          在《民法典》第563條規定的法定解除權中,除雙方當事人可以在不確定合同下行使解除權外,解除權的主體原則上是守約方。但《民法典》第580 [2]條賦予違約方在不履行的情況下通過訴訟或仲裁終止合同的權利。
          
          2019年11月發布出臺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紀要》”)中也有明確規定。《九民紀要》第48 [3]條指出,在一些長期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如果雙方形成合同僵局,即違約方不履行,守約方不行使解除權,對雙方都不利。這里的弊端體現在,一方面,違約方可以引用《合同法》第110 [4]條的規定為守約方的繼續履行要求進行辯護,守約方無法獲得合同利益;另一方面,違約方也無法掙脫不能履行的合同的枷鎖。
          
          《民法典》第580條沒有具體規定違約方行使解除權需要滿足的條件。為此,可以參考《九民紀要》第48條的規定。違約方行使解除權應符合以下條件:(1)違約方必須無惡意地主觀起訴解除合同;(2)違約方因明顯不公平而繼續履行合同;(3)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二、明確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
          
          (一)優先適用于法定和約定的行使期限
          
          《民法典》第564 [5]條第1款與《合同法》第95 [6]條第1款一致,即解除合同權的行使期限應符合法律或當事人的約定。
          
          (二)如果不能確定或商定行使期,應適用1年預定期
          
          由于《合同法》第95條第2款沒有明確規定在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行使撤銷權的期限,對方也沒有催促的情況下,被撤銷人應當何時行使撤銷權,如何確定期限一直是我國司法實踐中討論的焦點。
          
          《民法典》編制前,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15 [7]條規定“撤銷權自撤銷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至于非商品房買賣合同領域是否可以參照已申請一年的預定期限,司法意見并不一致。
          
          比如在(2018)最高人民法院第4613號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股權轉讓合同和商品房買賣合同在性質上都是有價值的財產所有權轉移合同,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同時,針對撤銷權也是形成權,《民法總則》第152條第2款規定,行使撤銷權的最長期限為5年,這也參考了行使撤銷權的期限。
          
          (三) 一年計劃期例外:提醒后的合理期限
          
          鑒于被解除權人在對方當事人催促下應當何時行使解除權的問題,《民法典》第564條第二款與《合同法》第95條第二款一致,即被解除權人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行使權利。
          
          但是,現行法律沒有統一的適用標準。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理解與適用[一]》指出,合理的時限是一個相對模糊、不確定的時間概念,時限應該設定多久不能一概而論,而應該視各種情況下的具體情況而定[8]。
          
          圖片
          
          三、細化合同終止時間的判斷規則
          
          (一) 一般終止通知,合同在通知到達另一方時終止
          
          解除合同的權利是形成權。依法有權解除合同的一方,可以通過單方意思表示破壞合同的效力,無需對方同意,但對方必須知道解除合同的含義。對此,《民法典》【9】第565條第1款規定,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即解除合同。
          
          至于通知方式,《民法典》沒有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口頭通知、電子郵件、微信、短信或者書面通知。考慮到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解除合同關系的一方對造成合同關系變更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我們建議權利人注意向對方保留解除合同意圖的證據,如微信截圖記錄、電話錄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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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隨著履行期限的終止通知,合同將在期限屆滿時終止
          
          履約期限截止的解除通知屬于《民法典》新合同解除。這種合同解除情形與一般合同解除情形的區別在于,有履行期限的解除通知到達對方時并不立即解除合同,而是解除權人給予對方履行債務的最后寬限期。如果另一方仍未在期限內履行債務,合同將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屆滿時終止,解約人無需向債務人發送合同終止通知。
          
          (三)訴訟或仲裁終止,材料副本送達對方時合同終止
          
          除通知對方當事人外,解約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將起訴狀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被解除人解除合同的請求的,在起訴狀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時,合同即被解除。
          
          四、微調合同解除異議的處理方式
          
          合同各方均可提起訴訟確認
          
          根據《合同法》第96 [10]條第1款,被通知解除合同的一方,在對解除合同有異議時,有權提起訴訟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法》沒有說明通知方是否有權就此類確認提起訴訟。
          
          考慮到如果異議方懶于提起確認訴訟,合同效力將長期處于不穩定、不確定的狀態,通知解除方的合法權益也會受到損害。因此,《民法典》第565條第1款規定,任何一方均可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的效力,即合同各方均可提起訴訟確認解除的效力。
          
          寫在最后:
          
          《民法典》對合同解除制度進行了重大創新和變革。一方面增加了新的合同解除案件,另一方面細化和界定了合同解除制度的具體適用方式。
          
          上述變化將為合同解除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提供更清晰的指導。同時,鑒于司法實踐中仍然存在的爭議和分歧,我們也期待相關權威案例的出現能夠為集體判決背景下的法律適用提供明確的指導。
          
          來源: 融資租賃及金融租賃信息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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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金瓶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