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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融資租賃經理未盡審查義務,失職被判三年六個月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21-08-04 / 閱讀:719

        作者:杜長明|律師 來源:匯商金律
          失職罪
          
          未盡審查義務
          
          融資租賃公司經理
          
          目    錄
          
          一、案發經過
          
          1、案件參與人
          
          2、交易結構
          
          3、實質違約與增信措施
          
          4、民事訴訟
          
          5、刑事報案
          
          6、民訴被駁回
          
          7、監察委介入
          
          二、法院認定事實與理由
          
          三、刑事合規建議
          
          四、刑事裁定書全文
          
          2021年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北京西城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融資租賃公司李澍犯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一、案發經過
          
          一、案件參與人
          
          北京市國資控股的北京市國資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京國資租賃)成立于2014年3月,李澍是北京國資租賃公司最早的員工之一,案發時任該司第一事業部的資深經理。2015年1月,他開始負責深圳古瑞瓦特電力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古瑞瓦特公司)的1.2億元直租融資租賃項目,具體負責的范圍包括該項目的租前盡職調查和租后跟蹤管理等工作。
          
          古瑞瓦特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注冊資本1000萬元,常州未來發明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下稱:常州未來能源公司)是唯一股東。穿透股權之后,李劍群實際全資持有古瑞瓦特公司100%的股權。
          
          深圳未來新能源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注冊資本1800萬元,穿透股權之后,這家公司100%的股權,同樣由李劍群持有。
          
          李劍群因騙取國家補貼8930萬元,被深圳中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2021)粵刑終227號,2020.3.18)
          
          詐騙罪的量刑非常不合理,騙50萬元和騙5000萬元的量刑基本上是一樣的。從邏輯上和數學上來說,騙到手50萬元后,再騙的部分相當于不用坐牢。呼吁國家改進一下這個罪的量刑。
          
          二、交易結構
          
          2015年3月31日,兩公司簽署《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北京國資租賃公司采購1.2億元光伏設備,出租給古瑞瓦特公司用于建設新疆英吉沙20MW光伏電站,租期為36個月,每季度支付一次租金,其中第一至第四期租金為每期255萬元,第五至第十二期,每期租金約1646.95萬元,租金合約計1.42億元;租賃手續費分兩筆支付:第一筆租賃手續費420萬元應在《融資租賃合同》附件附表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支付;第二筆租賃手續費2400萬元應于第五期租金對應的租金支付日支付;如古瑞瓦特公司自起租日起的十二個月內提前留購租賃物的,則無需支付第二筆手續費。
          
          同日,北京國資租賃公司又與古瑞瓦特公司和其指定的供貨商深圳市未來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稱:深圳未來新能源公司)簽署租賃物的《買賣合同》。
          
          2015年5月8日,北京國資租賃公司向深圳未來新能源公司支付設備采購款1.2億元。
          
          三、實質違約與增信措施
          
          1、項目無審批手續
          
          在英吉沙20MW光伏電站項目上,古瑞瓦特公司并沒有取得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改委對這個項目的最終審批手續及相關部門的發電并網協議。
          
          2、挪用融資款
          
          深圳未來新能源公司獲得北京國資租賃公司支付的1.2億元光伏設備采購款后,沒有用來購買設備建設英吉沙的光伏電站項目。融資款被被李劍群挪作他用。
          
          3、增信措施
          
          (1)展期
          
          就此,北京國資租賃公司與古瑞瓦特公司在2016年11月25日簽署《協議書》,約定古瑞瓦特公司按照新的《租金支付計劃表》支付租金和租賃手續費。
          
          雙方約定: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5月20日,古瑞瓦特向北京國資租賃每月支付租金95.29萬元,2017年6月20日支付租金95.29萬元,手續費700萬元,2017年8月20日支付租金3448.52萬元,手續費200萬元,2017年11月20日、2018年2月20日和2018年5月2日,每期支付租金為3548.31萬元,手續費300萬元;以上各項合計需支付租金約1.47億元,支付手續費1800萬元。
          
          (2)增加擔保人、擔保物
          
          同時,為擔保古瑞瓦特公司履行《融資租賃合同》,李劍群、常州未來能源公司作為保證人與北京國資租賃公司簽署《保證合同》,同意為古瑞瓦特公司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的清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作為李劍群的妻子,白寧娜就李劍群簽署的上述《保證合同》也簽署《確認函》,同意以夫妻名下共同財產承擔《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責任。#p#分頁標題#e#
          
          北京市太陽能研究所集團有限公司、珠海百駿太陽能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也分別與北京國資租賃公司簽署《質押合同》,以各自手中持有的數家公司的股權,為古瑞瓦特公司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債務清償承擔擔保責任。
          
          古瑞瓦特與北京國資租賃簽署《抵押合同》,同意以其持有的“深圳市硅谷動力產業園10MW光伏電站資產”提供抵押擔保,為其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清償承擔擔保責任。
          
          深圳未來能源公司與北京國資租賃公司簽署《應收賬款質押合同》,同意以其與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簽署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合同》項下的全部應收賬款出質,為古瑞瓦特公司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債務清償承擔擔保責任。
          
          4、民事訴訟
          
          提高增信后,古瑞瓦特公司依然不能如期向北京國資租賃公司支付租金。
          
          截至2017年7月25日,古瑞瓦特公司拖欠的到期未付租金667.05萬元,違約金54.27萬元。另有未到期租金約1.41億元,留購價款120萬元,手續費1800萬元。
          
          北京國資租賃公司認為古瑞瓦特已構成實質違約,因此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民事訴訟。
          
          四、刑事報案
          
          在北京二中院對此民事訴訟案的審理期間,北京國資租賃公司,又以古瑞瓦特公司與其指定的供貨商深圳未來新能源公司串通,虛構涉案《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租賃物的采購及交付事實,騙取北京國資租賃公司的1.2億元光伏設備采購款,涉嫌合同詐騙為由,向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報案。
          
          2018年7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立案告知書,認為該案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對該案進行立案偵查。
          
          目前不清楚該合同詐騙案是否已經判決,未查到結果。只查詢到涉案被告人李劍群被深圳中院判處12年有期徒刑。
          
          五、民事訴訟被駁回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北京市二中院駁回了北京國資租賃公司的起訴。
          
          如果審查下來發現最終構不成刑事犯罪,那么法院還是要啟動案件的民事訴訟。
          
          關于刑民交插的案件,這個是以前的規定,目前九民紀要對此有不同的規定,但該規定在適用上,讓各地法官無從下手。該案是否會依據九民紀要的規定啟動民事訴訟,對此,另行分析。
          
          《九民紀要》(2019.11)
          
          128.【分別審理】同一當事人因不同事實分別發生民商事糾紛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與刑事案件應當分別審理,主要有下列情形:
          
          (1)主合同的債務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債權人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
          
          (2)行為人以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他人名義訂立合同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合同相對人請求該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他人承擔民事責任的;
          
          (3)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受害人請求該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民事責任的;
          
          (4)侵權行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賠償權利人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
          
          (5)受害人請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人之外的其他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
          
          審判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是,在上述情形下,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為由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對此,應予糾正。
          
          六、監察委介入
          
          在公安部門立案后,監察部門也介入其中。
          
          值得說明的是:監察委階段,被羈押人沒有請律師的權利。
          
          2019年5月27日,北京市西城區監察委員會對李澍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2月6日,以涉嫌犯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李澍被逮捕。
          
          進入檢察院階段后,北京市西城區檢察院以犯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向西城區法院提起公訴。
          
          2021年4月20日,北京市西城區法院一審判決,李澍犯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李澍不服,提起上訴。
          
          圖片
          
          二、法院認定事實與理由#p#分頁標題#e#
          
          一、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
          
          被告人李澍在擔任國資租賃公司第一事業部業務經理期間,于2015年1月開始負責深圳古瑞瓦特電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古瑞瓦特公司)1.2億元直租融資租賃項目時,負責該項目的租前盡職調查和租后跟蹤管理等工作。被告人李澍未按照公司相關規定履行盡職調查,在公司風險管理部門、評審委員會提出若干需要解決的問題后,被告人李澍仍未進行認真核實及實地考察,使得公司與古瑞瓦特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給予古瑞瓦特項目1.2億元融資租賃款。古瑞瓦特公司實際未取得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改委關于該項目的最終審批手續及相關部門的發電并網協議,古瑞瓦特公司也未將融資款用于該項目建設,國資租賃公司損失融資款1億余元,致使國有資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李澍被北京市西城區監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
          
          二、二審法院的理由
          
          原審判決書中列舉的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已經一審法院庭審質證屬實并確認。在本院審理期間,上訴人李澍及其辯護人均未提出新的證據,本院對原審判決書所列證據經審核后亦予以確認。本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對于李澍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根據本案的事實及證據,綜合評判如下:
          
          1.李澍存在嚴重失職行為
          
          在案證據可以證實,李澍系新疆英吉沙光伏電站項目負責人,其在未前往古瑞瓦特公司所在地和新疆英吉沙光伏電站項目所在地實地考察的情況下,僅憑與李某談話和李某提供的材料即撰寫同意項目進行的調查報告;在風控部門提出風險初審意見后,李澍隱瞞古瑞瓦特公司債權人與該融資租賃項目擔保人的實際控制人均為李某的事實,未認真核實抵押物比亞迪光伏電站的建設情況,就風險初審意見進行了答復;在項目評審會提出評審意見后,李澍未按評審意見去核實新疆英吉沙項目的政府部門審批情況;在國資租賃公司放款后,李澍未按其回復評審委員會中所述“配合運營管理部跟蹤租賃標的物的供應和安裝情況”,也未“駐場監督項目進度”,導致未能及時發現李某將融資款挪作他用。綜上,李澍作為新疆英吉沙光伏電站項目負責人,在盡職調查、后續答復風控部門、項目評審會及租后管理等事項上,均未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嚴重不負責任,對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的后果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2.李澍的失職行為與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
          
          在案證據證實,涉案項目融資款被李某挪作他用,國資租賃公司雖通過展期說明同意該筆融資款用于寧夏中衛項目,但系為避免國家利益遭受更大損失而不得已為之。在案證據亦證明,國資租賃公司的損失實際存在,且與李澍的失職行為直接相關,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國資租賃公司后續通過其他途徑能否挽回損失,不影響對李澍行為性質的評判。
          
          3.一審法院對李澍量刑適當
          
          李澍雖不是國資租賃公司的決策人,但其對涉案項目的盡職調查工作是國資租賃公司確定放款的基礎,其未履行實地駐場監督是國資租賃公司未能及時止損的直接原因。一審法院考慮李澍犯罪的事實、情節等因素,在法定刑幅度內量刑適當,二審無再予從寬處罰的情節。
          
          綜上,李澍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三、刑事合規建議
          
          企業員工在處理融資租賃業務時,務必做好以下幾點,否則會觸犯失職罪。
          
          1、現場勘查
          
          在做項目時,務必做到項目所涉租賃物真實存在,項目負責人親臨現場查看,或通過其他手段查看,而不能只是靠照片、視頻來確認租賃物的真實存在。我們在處理業務時,發現照片是真實的,但現場是臨時搭建的
          
          判斷租賃物真實存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租賃物是真實的
          
          租賃物的型號、生產日期等相符合
          
          存放位置正確,存放場地為固定場所,有對應的租賃合同
          
          租賃物有對應的合同、發票、固定資產清單
          
          租賃物良好運轉或有使用價值
          
          及其他。
          
          2、整改
          
          認真對風控部門提出的意見進行整改,并及時反饋給相關人員,再次進行評估,直到相關部門認為不再有風險隱患。
          
          3、事后跟進
          
          項目放款后,項目負責人應確認項目的運轉情況,進一步確認項目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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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風險與項目評審
          
          風控部門與項目評審部門應對項目進行認真評估,及時提出意見、督促相關人員整改或做出其他決策,并追蹤整改結果。否則風控人員和項目評審人員同樣會觸犯失職罪。
          
          5、嚴格遵守項目流程
          
          每家融資租賃公司都有自己完善的項目操作流程,所有融資租賃工作人員應嚴格按項目流程及公司的要求辦事。
          
          四、北京二中院刑事裁定書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1)京02刑終304號
          
          原公訴機關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澍,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于北京市,漢族,研究生文化,捕前系北京市國資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資租賃公司)第一事業部資深經理,住北京市西城區;因涉嫌職務犯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留置,因涉嫌犯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西城區看守所。
          
          辯護人 **,北京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北京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李澍犯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一案,于二Ο二一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20)京0102刑初322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原審被告人李澍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李澍,聽取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
          
          被告人李澍在擔任國資租賃公司第一事業部業務經理期間,于2015年1月開始負責深圳古瑞瓦特電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古瑞瓦特公司)1.2億元直租融資租賃項目時,負責該項目的租前盡職調查和租后跟蹤管理等工作。被告人李澍未按照公司相關規定履行盡職調查,在公司風險管理部門、評審委員會提出若干需要解決的問題后,被告人李澍仍未進行認真核實及實地考察,使得公司與古瑞瓦特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給予古瑞瓦特項目1.2億元融資租賃款。古瑞瓦特公司實際未取得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改委關于該項目的最終審批手續及相關部門的發電并網協議,古瑞瓦特公司也未將融資款用于該項目建設,國資租賃公司損失融資款1億余元,致使國有資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李澍被北京市西城區監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
          
          一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證人費某、陳某、李某、趙某、周某、薛某、白某、劉某、孫某、沙某、張某、史某等人的證言,北京市商務委員會關于設立國資租賃公司的回復、涉案公司工商登記材料、股東及股權結構情況說明,北京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國資租賃公司的相關會議紀要、請示及可行性研究報告、國資租賃公司(籌)員工招聘調配工作流程、融資租賃公司籌備期間從系統內部調動員工的補充說明、關于國資租賃公司李澍的情況說明、勞動合同書、崗位聘任書、崗位說明書、任命、聘任通知、常住人口信息查詢打印表,項目立項審批表,古瑞瓦特公司直租融資租賃項目調查報告及調查材料,融資租賃業務風險初審意見回復,融資租賃項目風險審查報告、古瑞瓦特公司直租項目法律審查報告、律師事務所審閱意見,國資租賃公司項目評審委員會會議紀要、評審結論表及條件落實說明、項目審查審批表、付款審批表、銀行賬戶交易流水及關于古瑞瓦特項目情況說明,國資租賃公司第三事業部關于古瑞瓦特1.2億元直租項目評審結論及條件落實的說明,久泰和升英吉沙20MWP光伏電站項目前期工作審批材料,新疆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情況說明,國網中衛供電公司電力調度控制中心出具的證明,工程總承包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付款通知書、深圳比亞迪寶龍工業園光伏發電項目審批手續、股權出質設立登記通知書、三方協議、質押合同、保證合同、應收賬款質押合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協議、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權屬統一登記初始登記、項目展期方案說明、展期協議書及相關質押權后續實際情況材料,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提供的李某涉嫌詐騙卷宗材料中關于深圳比亞迪寶龍工業園光伏發電項目情況的相關材料,立案告知書,國資租賃公司行業分類指導意見、租賃業務基本操作流程、融資租賃項目盡職調查指引,工商檔案材料。抓獲經過及被告人李澍的供述等證據。
          
          根據上述事實及證據,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澍身為國有公司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依法應予懲處。故判決:被告人李澍犯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p#分頁標題#e#
          
          李澍上訴提出:其只是公司的一名普通工作人員,公司剛成立時沒有對其進行過培訓,公司也沒有書面的章程,其只是按照領導安排工作,希望二審法院考慮其系初犯,對其從輕處罰。
          
          李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原判認定事實不清,李澍只是公司一個普通的工作人員,在涉案項目中不起指揮、領導、決策作用。涉案項目因客觀原因未能完成,且事后得到公司的追認,屬于一般民事糾紛。涉案項目損失尚未確定,且李澍行為與公司財產損失之間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公司事后制定的管理制度不能作為認定李澍失職的依據。綜上,建議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其無罪。
          
          原審判決書中列舉的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已經一審法院庭審質證屬實并確認。在本院審理期間,上訴人李澍及其辯護人均未提出新的證據,本院對原審判決書所列證據經審核后亦予以確認。本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對于李澍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根據本案的事實及證據,綜合評判如下:
          
          1.李澍存在嚴重失職行為
          
          在案證據可以證實,李澍系新疆英吉沙光伏電站項目負責人,其在未前往古瑞瓦特公司所在地和新疆英吉沙光伏電站項目所在地實地考察的情況下,僅憑與李某談話和李某提供的材料即撰寫同意項目進行的調查報告;在風控部門提出風險初審意見后,李澍隱瞞古瑞瓦特公司債權人與該融資租賃項目擔保人的實際控制人均為李某的事實,未認真核實抵押物比亞迪光伏電站的建設情況,就風險初審意見進行了答復;在項目評審會提出評審意見后,李澍未按評審意見去核實新疆英吉沙項目的政府部門審批情況;在國資租賃公司放款后,李澍未按其回復評審委員會中所述“配合運營管理部跟蹤租賃標的物的供應和安裝情況”,也未“駐場監督項目進度”,導致未能及時發現李某將融資款挪作他用。綜上,李澍作為新疆英吉沙光伏電站項目負責人,在盡職調查、后續答復風控部門、項目評審會及租后管理等事項上,均未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嚴重不負責任,對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的后果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2.李澍的失職行為與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
          
          在案證據證實,涉案項目融資款被李某挪作他用,國資租賃公司雖通過展期說明同意該筆融資款用于寧夏中衛項目,但系為避免國家利益遭受更大損失而不得已為之。在案證據亦證明,國資租賃公司的損失實際存在,且與李澍的失職行為直接相關,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國資租賃公司后續通過其他途徑能否挽回損失,不影響對李澍行為性質的評判。
          
          3.一審法院對李澍量刑適當
          
          李澍雖不是國資租賃公司的決策人,但其對涉案項目的盡職調查工作是國資租賃公司確定放款的基礎,其未履行實地駐場監督是國資租賃公司未能及時止損的直接原因。一審法院考慮李澍犯罪的事實、情節等因素,在法定刑幅度內量刑適當,二審無再予從寬處罰的情節。
          
          綜上,李澍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澍身為國有公司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依法應予懲處。一審法院根據李澍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澍之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邱 波
          
          審 判 員  易大慶
          
          審 判 員  吳炎冰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高 暢
          
          書 記 員  徐 婷
          
          (全文來自: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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