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menuitem id="kyo6t"><em id="kyo6t"></em></menuitem>
      2. <track id="kyo6t"></track>

        <track id="kyo6t"><div id="kyo6t"><td id="kyo6t"></td></div></track>
        <track id="kyo6t"><span id="kyo6t"></span></track>
        <tbody id="kyo6t"></tbody>
        <track id="kyo6t"><div id="kyo6t"></div></track>
      3. 轉租賃系售后回租嵌套,應認定為借貸?!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21-12-14 / 閱讀:470

          來源:Learn租賃保理 ,作者陳龍飛、孟華蝶
          
          案號
          
          (2021)滬74民終323號
          
          當事人:
          
          原告:X融資租賃(天津)股份有限公司(X租賃)
          
          被告:M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M租賃)
          
          被告:M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T租賃有限公司(T公司)、C租賃有限公司(C公司)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29日,M租賃(出租人)與潤華公司(承租人)簽訂編號為CMIFL-2016-027-SB-HZ-001的《融資租賃合同(設備類-回租)》(以下簡稱HZ-001號租賃合同),約定M租賃同意受讓潤華公司所有的上游碼頭泊位1個及內港池碼頭泊位1個,再將上述租賃設備以融資租賃的方式出租給承租人使用。
          
          2018年5月25日,潤華公司向X租賃出具《融資租賃合同相關事項確認函》,確認:
          
          “一、我公司對001號《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物持有合法有效的,完整無瑕疵的所有權,我公司與M租賃已完成了租賃物所有權的轉移,租賃物完整且無瑕疵的所有權已移轉至M租賃,M租賃為租賃物唯一合法所有權人;
          
          二、我公司將按約履行原融資租賃合同相關權利義務,并按約定支付租金,直至雙方融資租賃債權債務關系結束;
          
          三、在不影響我公司合理占有和使用的前提下,我公司同意M租賃以原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資產與貴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業務期限不長于原融資租賃合同期限”。
          
          2018年6月4日,X租賃與第三人T公司、C公司作為聯合出租人,與被告M租賃簽訂004號《租賃合同》。約定:M租賃以籌措資金、回租使用為目的,以售后回租方式向X租賃出售租賃物,X租賃從M租賃處購買租賃物并出租給M租賃使用。租賃物為潤華公司通用碼頭工程上游碼頭及潤華公司通用碼頭工程內港池碼頭。
          
          2018年6月6日,X租賃向M租賃支付融資租賃款100,000,000元。M租賃向原告等三名聯合出租人出具了《租賃物接受書》及《所有權轉移證書》,確認已接受004號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物,并確認上述租賃物的所有權由被告M租賃移轉給各名聯合出租人。2018年6月5日,本案融資租賃業務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權屬統一登記平臺辦理了初始登記。后M租賃未按期還款,X租賃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
          
          原告與被告M公司雖簽訂004號《租賃合同》,約定雙方開展售后回租業務,但結合該合同對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應認為雙方之間并不存在融資租賃的意思表示,僅構成借款關系。理由如下。
          
          一、004號《租賃合同》約定的業務模式并非轉租賃,而是售后回租。從監管規定看,融資租賃公司確實可從事轉租賃業務。《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印發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條規定:融資租賃公司對轉租賃等形式的融資租賃資產應分別管理,單獨建賬,轉租賃應當經出租人同意。參考《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4號)第四十八條的定義,轉租賃一般指以同一物件為標的物的多次融資租賃業務,在轉租賃業務中,上一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同時又是下一租賃合同的出租人,稱為轉租人;轉租人從其他出租人處租入租賃物件再轉租給第三人,轉租人以收取租金差為目的,租賃物品的所有權歸第一出租人。可見,轉租賃的特點在于:原租賃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亦不發生移轉,承租人只是在征得出租人同意后,在原租賃合同的期限內,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使用。
          
          本案雖然也是以同一物件為標的物的多次融資租賃,但004號《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模式并非轉租賃,而是兩層獨立的售后回租業務的嵌套。前一層融資租賃中,M公司作為出租人,取得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后,再將其售后回租給潤華公司使用。后一層融資租賃中,M公司則作為承租人,將其取得的租賃物所有權轉讓給原告等聯合出租人,再從出租人處租回。兩層融資租賃關系互相獨立,租賃物所有權發生兩次轉移,M公司的地位顯然并非轉租人。從形式上看,后一層融資租賃仍應為售后回租。
          
          二、本案所涉售后回租缺乏融物屬性,依法不構成融資租賃合同關系。售后回租與直租一樣,亦兼具融資和融物的雙重屬性。售后回租中,承租人為盤活資產,將自有設備出賣給出租人,從出租人處融入資金,同時通過回租取得設備的占有和使用權能,得以繼續使用原資產;出租人則融出資金,取得設備所有權,但該種所有權僅具擔保性質,旨在為租金債權的清償提供保障,租賃期間內,出租人不得任意收回或者處分租賃物。
          
          因此,從融物屬性的角度,合法有效的售后回租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真實合法的租賃物;
          
          2.租賃物具備擔保租金債權實現的功能;#p#分頁標題#e#
          
          3.承租人繼續占有、使用租賃物。
          
          具體到本案,(一)本案租賃物真實存在。本案系爭碼頭系經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批準建設并實際運營,真實合法。被告M公司提出,因上述碼頭所涉范圍內的港口岸線使用權已設定抵押,故根據監管規定,該租賃物不具有適租性。對此,本院認為,根據生效的(2020)津72民初466號民事判決,被告M公司對系爭岸線使用權并不享有抵押權。況且,商務部發布的《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雖規定:融資租賃企業不應接受承租人無處分權的、已經設立抵押的、已經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權存在其他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后回租業務的標的物,但該條規定旨在控制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風險,并不能得出就已設抵押的租賃物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即為無效之結論。故本院對被告M公司的上述抗辯意見不予采信。
          
          涉案法條
          
          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印發《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條 融資租賃公司對轉租賃等形式的融資租賃資產應當分別管理,單獨建賬。轉租賃應當經出租人同意。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2000]第4號(已失效)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中所稱轉租賃業務是指以同一物件為標的物的多次融資租賃業務。在轉租賃業務中,上一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同時又是下一租賃合同的出租人,稱為轉租人。轉租人從其他出租人處租入租賃物件再轉租給第三人,轉租人以收取租金差為目的的租賃形式。租賃物品的所有權歸第一出租人。?


        上一篇:假賬被查到底是誰坐牢?財務or老板?
        下一篇:有人說銀行貸款是非標……
          1. <menuitem id="kyo6t"><em id="kyo6t"></em></menuitem>
          2. <track id="kyo6t"></track>

            <track id="kyo6t"><div id="kyo6t"><td id="kyo6t"></td></div></track>
            <track id="kyo6t"><span id="kyo6t"></span></track>
            <tbody id="kyo6t"></tbody>
            <track id="kyo6t"><div id="kyo6t"></div></track>
          3. 金瓶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