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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疫情期間,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能否主張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22-04-14 / 閱讀:421

          來源 | 星瀚微法苑
          
          作者 | 李鳳翔律師
          
          2020年,新冠疫情來勢洶洶。兩年后,疫情對社會生活的影響并未褪去,2022年開年以來,新冠疫情對各地的影響更有加劇之勢。在這種背景下,若疫情期間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出現了逾期支付租金的違約行為,出租人是否可以行使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的權利呢?本文將就此問題淺要分析。
          
          一、承租人未按約支租金時,融資租賃出租人加速到期及解除合同的相關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中,司法解釋對出租人解除合同的要求進行了進一步明確,如果融資租賃合同明確約定了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則符合合同約定后即可解除。
          
          如果融資租賃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則承租人欠付租金達到兩期以上,或者數額達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時,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要求,無論融資租賃合同是否對欠付租金解約情形進行了具體的約定,出租人因承租人欠付租金而主張解除合同的,都需要經過催告程序。
          
          在實踐中,融資租賃合同一般對承租人欠付租金解約、加速到期均進行了詳細的約定,即使在承租人短期逾期的情形下,出租人也往往根據合同約定享有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的權利。
          
          但另一方面,司法實踐出于平衡各方利益的考量。也會對出租人的權利加以適當限制。例如,在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于2019年12月13日審議通過的《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審判委員會紀要(一)》中,天津市高院明確,如融資租賃合同未明確約定加速到期的條件,且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僅在承租人欠付租金達到兩期以上或者數額達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時,出租人有權加速到期。
          
          同時明確,如合同約定承租人逾期支付一期租金或者承租人存在逾期支付保證金、租前息等非租金給付義務違約行為時,出租人有權宣布租金提前到期的,且出租人據此主張加速到期的,法院不予支持。可見,天津高院對出租人加速到期的權利也比照融資租賃合同在承租人違約情況下解除的規則進行了一定限制,以避免權利過于向出租人一方傾斜。
          
          二、疫情期間,融資租賃出租人是否可主張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的簡要分析
          
          針對疫情這一特殊情況,也有多地法院針對疫情期間的民事糾紛案件審理下發了相關指導意見。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中,最高人民法院就金融案件的審理指出:“對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較大的行業,以及具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所涉金融借款糾紛,人民法院在審理中要充分考慮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門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等系列金融支持政策:對金融機構違反金融支持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單方解除合同等訴訟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0年2月8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其中提出:“對因疫情影響,當事人不能履約或履約對當事人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依照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綜合考量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疫情的發展階段、疫情與履約不能或履約困難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疫情影響的程度等因素,根據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等相關規定,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妥善處理。”
          
          就金融借款類糾紛,上海高院特別指出:“對企業受疫情影響較大引發的金融借款糾紛,依法審慎審查金融機構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單方解除合同等主張,促進金融機構以展期續貸、分期還款協議等方式協商解決糾紛,努力降低企業融資、解紛成本。”
          
          后續,在上海高院下發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系列問答(四)》里,上海高院也進一步指出,對金融借款合同等以金錢給付為內容的合同,疫情通常并不屬于因客觀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障礙,在該類金融案件中一般不宜以疫情屬不可抗力為由免責或減輕責任。
          
          如疫情確對個人或企業收入造成較大影響的,法院可在相關案件中組織當事人協商,促進金融機構按照金融監管機構關于疫情防控的相關要求,適度調整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后還款期限,盡量避免貸款加速到期或提前解除合同等“抽貸”、“斷貸”行為,有效防范金融市場風險。
          
          盡管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并不屬于金融借款糾紛,融資租賃企業也不屬于傳統意義上的金融機構。但上述各地法院的指導意見對疫情期間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的處理仍有意義。#p#分頁標題#e#
          
          概括而言,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交付后,出租人已經履行完畢了其在合同中的主要義務,支付租金則是承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的主要義務。
          
          當一方主要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合同主要目的已實現、僅剩下承租人的金錢給付義務待履行的情況時,疫情難以作為阻礙合同繼續履行的客觀原因,承租人仍應支付租金,而不能單純地以疫情構成“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為理由,逃避其應承擔的義務。
          
          但同樣地,在疫情這一特殊情況下,若發生承租人違約情形,法院對出租人主張的解除合同或加速到期的主張也持更謹慎態度、更傾向于以多元方式化解糾紛。如出租人僅是以承租人在疫情期間的短期違約行為便主張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的,有不被法院支持的風險。
          
          此外,在司法審判實踐中,法院也會以“逾期兩期以上”“欠付租金達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作為是否支持融資租賃企業行使加速到期或解除權的考量標準。
          
          出租人是否需要在承租人在疫情期間出現的逾期支付租金這一違約行為之后,即刻選擇進行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仍需進行審慎判斷。
          
          三、疫情期間,融資租賃承租人違約時的處理建議
          
          1、盡快發函催告,并了解詳細情況
          
          無論是加速到期還是解除合同,都明確要求是在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后,經出租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才可行使。
          
          因此,如疫情期間承租人出現逾期違約行為的,建議融資租賃企業盡快向承租人進行書面催告,并詳細了解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具體情況。
          
          如書面催告后,承租人仍未支付租金且未就逾期支付租金進行詳細說明、未明確還款計劃的,融資租賃企業也可盡快向承租人發出書面的解除函或加速到期的函件,在程序上首先做到完備。
          
          也為后續是否選擇啟動訴訟程序奠定基礎。融資租賃企業也可以通過承租人在收到催告函件后的態度判斷承租人后續履約的可能性。
          
          2、因時制宜,做好兩手準備
          
          最近兩年疫情反復,對諸多中小企業影響巨大,甚至已關乎眾多中小企業的存活。但對于其中一些運作良好、具備潛力的中小企業而言,如渡過疫情帶來的資金等運轉危機,后續仍會獲得較好的發展。
          
          因此,融資租賃企業也應當根據各承租人實際情況的不同,制定不同的應對方案。例如,疫情對勞動密集型產業(如制造業)、消費行業(如餐飲業、娛樂業)、人群密集型行業(如旅游業、線下教育行業)的影響尤為突出。
          
          其中,制造業更常選擇以融資租賃的方式租賃大型設備、設施。融資租賃企業在對受疫情影響的企業進行酌情考量時,對于這些受影響突出的企業可給予更多的關注。
          
          其次,無論融資租賃企業后續是否計劃啟動訴訟程序,都可先按照訴訟程序所需要的標準及要求進行訴訟工作的前期準備。當融資租賃企業判斷承租人后續仍難以正常履約時,仍建議融資租賃企業盡快啟動訴訟程序,通過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畢竟,訴訟程序仍需經歷較長的一段處理期間。前期完備的準備工作,可以為出租人后續維權最大化地爭取時間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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