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租公司請接收!中央巡視組的兩條整改意見
來源 | 租賃雜談
2022年9月9日,銀保監會官網發布《中共中國銀保監會委員會關于十九屆中央第八輪巡視整改進展情況的通報》。巡視反饋意見兩次提及金融租賃。
通報指出,根據中央統一部署,2021年10月10日至12月20日,中央第四巡視組對銀保監會黨委開展了常規巡視。2022年2月22日,中央巡視組向銀保監會黨委反饋了巡視意見。
巡視反饋意見兩次提及金融租賃,具體內容分別為:
1、督促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機構持續改善產業鏈上下游中小微企業融資環境。#p#分頁標題#e#
2、加強金融租賃公司融資與融物的功能定位。
從時間線上看,2022年2月,銀保監會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強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業務合規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12號文)。
中央巡視組的兩個整改意見,在12號文有關內容中均有詳細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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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賃公司應服務中小微企業
“督促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機構持續改善產業鏈上下游中小微企業融資環境。”
這一提法是巡視組在“巡視反饋重點問題整改落實情況”內容中提到的,內容指出,全力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就服務實體經濟質效內容,12號文指出,“引導金融租賃公司立足立責主業,主動對接新發展格局需要,在先進制造業、綠色產業、戰略新興領域等方面尋找業務切入點,不斷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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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融物的功能定位
“加強金融租賃公司融資與融物的功能定位。”
這一提法是巡視組在“需長期整改事項進展情況”中,有關“加強銀行業保險業改革發展頂層設計”的內容中提到的,目的是引導各類機構科學制定發展戰略和市場定位,實現錯位競爭、差異化發展。
關于金融租賃公司的功能定位,12號文指出,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準確把握市場定位和功能定位,摒棄類信貸經營理念,突出融物特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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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方面將“加強構筑物作為租賃物的適格性監管”“引導分步壓降構筑物租賃業務”,“著力整治金融租賃公司以融物為名違規開展業務,防止租賃業務異化為類信貸工具。”
眾所周知,融物是近來金融租賃公司接受監管指導的重要內容。
從限制以構筑物作為租賃物,到各種針對租賃物不合規的監管罰單,監管在這一塊下的功夫越來越大,針對性越來越強。
12號文指出,各銀保監局應按照2022年現場檢查計劃及有關部署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合規性專項檢查,嚴肅查處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違規參與置換隱性債務、虛構租賃物、租賃物低值高買等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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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巡視組有關整改意見和12號文都旨在引導金融租賃公司回歸融資本源、服務實體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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