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貿區出臺《融資租賃外匯管理操作規程》
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發布了《關于印發〈推進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的通知》,該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成為天津自貿試驗區“金改30條”落地后出臺的首個實施細則。
融資租賃外匯管理操作規程
一、允許融資租賃類公司境內收取外幣租金
(一)區內金融租賃公司、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及中資融資租賃公司(以下簡稱融資租賃類公司)辦理融資租賃業務時,如用以購買租賃物的資金50%以上來源于自身國內外匯貸款或外幣外債,可以在境內以外幣形式收取租金。
(二)承租人憑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幣租金通知書及其他證明文件,自行到銀行辦理對出租人的租金購付匯手續。
(三)區內融資租賃類公司收取的外幣租金收入,可以進入自身按規定在銀行開立的外匯賬戶;超出償還外幣債務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銀行辦理結匯。
(四)融資租賃采用回租結構的,出租人可自行選擇以外幣或人民幣形式向承租人支付租賃設備價款。承租人收取外幣的,不得辦理結匯。
二、便利融資租賃項目貨款支付
(一)允許區內融資租賃項目公司從境外購入飛機、船舶和大型設備并租賃給承租人時,憑合同、商業單證等材料辦理付匯手續。
(二)單證審核要求。
1、區內融資租賃或其項目公司,從境外購入飛機并租賃給境內承租人的,憑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給航空公司的飛機購買或租賃批文、購買合同、商業單證等辦理付匯手續。
2、區內融資租賃或其項目公司,從境外購入船舶和大型設備并租賃給境內承租人的,憑合同、商業單證等辦理付匯手續。
3、區內融資租賃或其項目公司,從境外購入飛機、船舶和大型設備并租賃給境外承租人的,憑合同、商業單證等辦理付匯手續,外匯局可按照無關單外匯支付方式進行核查。
4、區內融資租賃或其項目公司支付預付貨款后,須按規定通過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監測系統(企業端)進行相應的企業報告。
5、付匯銀行根據與境外簽訂的購買合同,辦理對外支付手續時,若購買合同由聯合購買人簽訂的,付匯銀行根據合同辦理融資租賃項目公司對外支付手續。
6、對區內融資租賃或其項目公司購入飛機、船舶和大型設備并租賃給境內承租人時,依據相關規定收取租金。
(三)監測管理。融資項目公司支付預付貨款后,由付匯銀行辦理相應的臺賬登記,跟蹤項目進境或轉租境外的情況,并及時報告外匯局。
三、對違反本操作規程辦理以及收付外幣租金的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文章來源:金融租賃高層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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