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關特殊監管區內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相關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報關員海關公告 2014年第19號
為規范天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融資租賃業務的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海關總署關于復制推廣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海關監管創新制度的有關要求,對天津海關特殊監管區內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天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是指天津港保稅區、天津出口加工區、天津保稅物流園區、天津東疆保稅港區、天津濱海新區綜合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以下簡稱特殊區域)。
二、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特殊區域內設立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或者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在特殊區域內設立的項目子公司(以下統稱“融資租賃企業”);
(二)經相關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取得融資租賃業務資格;
(三)在特殊區域主管海關(以下簡稱“主管海關”)辦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
三、融資租賃企業作為出租人向境內外承租企業出租融資租賃貨物,應當按照海關關于特殊區域貨物監管的相關規定向主管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四、融資租賃企業作為出租人向境內承租企業出租融資租賃貨物的,境內承租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向海關申報:
(一)相關政府部門批準購買融資租賃貨物的批文(限于飛機等貨物);
(二)經海關審核,以減免稅方式租賃出區進口的,提交相關減免稅證明文件;
(三)許可證件;
(四)海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融資租賃貨物的稅款計征方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關于租賃進口貨物的相關規定辦理。
六、境內承租企業辦理融資租賃貨物進口擔保的,可以申請使用《融資租賃貨物保證書》(詳見附件),向主管海關辦理相關手續。
七、融資租賃企業應當每季度向主管海關報備融資租賃貨物的租賃、租金支付等情況。
八、境內承租企業應當自融資租賃貨物租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關于租賃進口貨物的相關規定,向海關辦理留購、續租等相關手續。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報關員海關公告 2014年第19號
為規范天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融資租賃業務的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海關總署關于復制推廣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海關監管創新制度的有關要求,對天津海關特殊監管區內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天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是指天津港保稅區、天津出口加工區、天津保稅物流園區、天津東疆保稅港區、天津濱海新區綜合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以下簡稱特殊區域)。
二、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特殊區域內設立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或者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在特殊區域內設立的項目子公司(以下統稱“融資租賃企業”);
(二)經相關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取得融資租賃業務資格;
(三)在特殊區域主管海關(以下簡稱“主管海關”)辦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
三、融資租賃企業作為出租人向境內外承租企業出租融資租賃貨物,應當按照海關關于特殊區域貨物監管的相關規定向主管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四、融資租賃企業作為出租人向境內承租企業出租融資租賃貨物的,境內承租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向海關申報:
(一)相關政府部門批準購買融資租賃貨物的批文(限于飛機等貨物);
(二)經海關審核,以減免稅方式租賃出區進口的,提交相關減免稅證明文件;
(三)許可證件;
(四)海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融資租賃貨物的稅款計征方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關于租賃進口貨物的相關規定辦理。
六、境內承租企業辦理融資租賃貨物進口擔保的,可以申請使用《融資租賃貨物保證書》(詳見附件),向主管海關辦理相關手續。
七、融資租賃企業應當每季度向主管海關報備融資租賃貨物的租賃、租金支付等情況。
八、境內承租企業應當自融資租賃貨物租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關于租賃進口貨物的相關規定,向海關辦理留購、續租等相關手續。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天津海關
201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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