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條修改正在審議中
2015年4月20日開始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初次審議藥品管理法等2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
考慮到某些審批項目管理的事項可以納入其他相關行政許可項目或者其他監管環節中進行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推動不同部門之間信息共享等手段加強監管,草案刪去了煙草專賣法第二十九條,計量法第十六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條,防洪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四條,港口法第三十七條等條款中對公民、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審批的規定,并刪去了煙草專賣法第三十四條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考慮到某些審批主要針對市場主體的商業行為,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制定規范、標準等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草案刪去了保險法第七十九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二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七條中對企業經營行為進行審批的規定,并刪去了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減稅、免稅的申請需經審查批準機關審批。為方便納稅人,草案刪去了要求納稅人提供“書面申請”和“須經審查批準機關審批”的內容,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就可以直接辦理減稅、免稅。
考慮到有關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培訓考核、制定相關規范等方式對從業人員實施監督管理,有關行業組織可以通過行業自律規范和約束從業人員的行為,草案對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七條,城鄉規劃法第二十四條,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五十一條中有關取得資格的規定作了修改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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